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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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发〔200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发挥审计监督的预警作用,促进建设单位规范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实施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为跟踪审计的主要被审计单位。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跟踪审计监督。
  各级计划、财政、监察、规划、建设、房管、交通、税务、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可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种跟踪审计方式,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工作。优先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项目实行动态计划管理,本年度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如当年未完成,或者是跨年度实施项目,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时,可根据需要,外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加强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或外聘人员管理,保证审计质量,并对其审计行为和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机关外聘社会中介或外聘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跟踪审计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参加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会议,参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提出审计建议。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交付使用等经济活动资料、信息以工作联系单方式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和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
  第十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各项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市场的主体,不得因跟踪审计的介入而减少或减轻其应履行的职责或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时,必须依法审计,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建议、处理、处罚,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应提前告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审计组联系,告知项目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跟踪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时,组长应为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在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对项目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资金使用、重大经济事项和工程结算等进行审计,审计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对于重大事项,必要时由审计机关出具专题报告。
  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其他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计算机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项目终结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立卷工作和统计工作。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审计时,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审计时,检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时,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全过程参加项目招投标工作,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对项目招投标文件的标底(栏标价)或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要求其予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计时,主要审查项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隐患问题;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落实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建设资金是否和经营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会计核算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时,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是否完善,有无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问题。
  第三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税费审计时,主要审查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情况审计时,关注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是否到位,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资源生态破坏或毁损等问题。
  第三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评价时,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民生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扩大政府服务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铜川建设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建设工程、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城乡居民增收工程十大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资金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补助类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是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使用以及所产生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条 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有无拖欠、延压资金现象。
  (三)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假配套问题。
  (四)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
  (五)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
  (六)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七)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八)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民生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八条 各级财政、计划、规划、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各民生工程资金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九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在民生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重大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有权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民生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铜川市民生资金投入政策的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民生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生工程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财政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审计时,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征用、开工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概算调整、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审计时,检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时,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全过程参加项目招投标工作,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对项目招投标文件的标底(栏标价)或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要求其予以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审计时,主要审查项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内容是否准确完整,签订程序是否合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有无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有无因履行合同不当造成损失浪费、质量隐患问题;各类签证、纪要和补充协议是否存在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落实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建设资金是否和经营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会计核算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对有关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及管理情况审计时,主要审查材料、设备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采购程序是否合规,验收、保管和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有效,账实是否相符等。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时,主要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和真实;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是否完善,有无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问题。
  第三十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税费审计时,主要审查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及时、准确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主要审查竣工决算报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未完工程是否真实、合法;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情况审计时,关注项目节能减排或降耗措施是否到位,项目是否存在重大资源生态破坏或毁损等问题。
  第三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评价时,评价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民生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扩大政府服务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铜川建设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建设工程、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工程、城乡居民增收工程十大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资金按其用途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补助类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是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使用以及所产生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条 对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部门、各单位是否按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有无拖欠、延压资金现象。
  (三)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假配套问题。
  (四)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
  (五)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
  (六)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七)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八)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民生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八条 各级财政、计划、规划、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各民生工程资金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九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监督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各部门、各单位在民生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重大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有权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民生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铜川市民生资金投入政策的落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民生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生工程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财政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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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0年1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根据1994年10月1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 9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含县级市、区的城区)和农村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对城区和农村的古树名木负责保护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市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在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
  第四条 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点缀作用的,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向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备案;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
  第七条 在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在铁路、公路、水库以及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该单位负责养护;
  在私人宅院的古树名木,由指定的具体宅院使用者负责养护;
  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
  第八条 负责养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 的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告所在县级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治理、复壮。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 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 方可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悬挂物品;(二)借树木做施工及其他支撑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皮;(四)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三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性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五 )砍伐或擅自移植。
  第十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报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筑执照。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须经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和园林、林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养护单位或个人承担。个人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县级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古树名木的治理、复壮、抢救费用,按一、二级古树名木分别在市和县级市、区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养护单位或个人未报告,导致死亡的,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对个人罚款一百元至二百元。擅自处理已死亡古树名木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和县级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罚:(一)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给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二)已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对单位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对个人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三)致古树名木死亡的,除责令其按一般树木价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赔偿损失外,并对单位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对个人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第十六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时检查指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除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外,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园林、林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九条 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园林、林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对崂山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负责保护管理、监督检查。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条 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规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

教职成[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团委、妇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文明办、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团委、妇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全面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中职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中职学生全面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中职学生是我国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未来产业大军的重要来源。目前,我国在校中职学生已达到2000多万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毕业后将直接跨进社会,步入职业生涯。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大军的素质,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与普通中小学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规划,同步推进。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制定并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新时期新阶段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新要求,进行了新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根据职业教育的实际和中职学生的特点,切实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中职学生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改革开放,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努力学习、钻研技能,积极向上、自强不息,思想道德状况主流积极、健康、向上。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面对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和新时期新阶段的任务要求,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面临严峻挑战,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2.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中职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我们要从巩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基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局高度,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应对挑战,采取有效措施,开创新时期新阶段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3.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遵循中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方向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育人导向,又要紧密结合时代发展的实际和中职学生的思想状况,增强思想性和时代性。(2)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道德教育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中职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开展富有成效的教育和引导活动,增强针对性和吸引力。(3)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重视知识传授、观念树立,又要重视情感体验和社会实践,引导中职学生自觉遵循道德规范,形成知行统一、言行一致的优良品质。(4)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又要加强科学严格的管理,实现自律与他律、激励与约束的有机结合。(5)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既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又要切实帮助中职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教育的实际效果。

  5.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1)进行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以爱国主义和改革创新教育为重点,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引导中职学生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培养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2)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以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重点,开展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开展哲学与人生教育、经济政治与社会教育,引导中职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逐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3)进行道德和法制教育。以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开展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教育,引导中职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养成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4)进行热爱劳动、崇尚实践、奉献社会的教育。以就业创业教育为重点,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中职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职业理想,提高综合职业素质和能力。(5)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以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为重点,开展心理健康基本知识和方法教育,开展职业心理素质教育,指导中职学生正确认识和处理遇到的心理行为问题,引导中职学生养成自尊、自信、自强、乐群的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和职业心理素质。(6)以珍爱生命、健全人格教育为重点,开展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毒品预防教育、环境教育、廉洁教育等专题教育,引导中职学生树立安全意识、环境意识、效率意识、廉洁意识。

  三、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和实训实习在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6.发挥德育课主渠道作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是各专业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体现了社会主义教育的方向和本质要求。德育课教学要充分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求融入各门课程;充分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中职学生生活,尊重中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注重知识学习和观念形成,更注重情感培养和行为养成;充分突出职业教育的特色,课程设置、教学安排要和职业教育培养模式、教学特点相适应,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突出教学的实践性,注重现代教育手段在教学中的运用。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教职成〔2008〕6号),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改革,进一步增强德育课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

  7.发挥其他课程教学的思想道德教育功能。文化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课等其他公共基础课教学和专业理论课教学是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基本途径。要根据不同课程教学的特点,结合教学内容对中职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中国近现代史、基本国情、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态度的教育;进行团结协作和坚忍不拔精神的教育;进行审美观念和审美情趣的教育;进行敬业、乐业和创业精神的教育。各学科教师要认真落实本学科的思想道德教育任务要求,结合各学科特点,寓思想道德教育于各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之中。各学科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评估标准,要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

  8.发挥实训实习的思想道德教育作用。实训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中职学生实施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学校要结合实训实习的特点和内容,抓住中职学生与社会实际、生产实际、岗位实际和一线劳动者密切接触的时机,进行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进行职业纪律和安全生产教育,培养中职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的情感,增强中职学生讲安全、守纪律、重质量、求效率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实训实习管理,在实训实习特别是离校顶岗实习阶段,学校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参加,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对中职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管理工作,绝不能放任自流。

  四、努力拓展新形势下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

  9.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等职业学校要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职业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形成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要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技能竞赛、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寓思想道德教育于校园文化活动之中。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中职学生的侵蚀和影响,禁止在学校传播宗教,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建设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要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为主题,组织学生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活动,引导他们在家庭孝敬父母,在学校尊敬师长,在社会奉献爱心。组织学生参与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宣传教育活动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等活动;定期组织学生参观德育基地,瞻仰革命圣地,祭扫烈士墓,参观名胜古迹;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提高中职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

  10.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以育人为本,根据中职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发展的特殊性,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中职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中职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要针对中职学生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和遇到的心理问题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配置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设施。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

  11.开展职业指导工作。职业指导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思想道德教育全面融入职业指导工作,加强职业意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完善中职学生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帮助学生认清就业形势,促进学生顺利就业。

  12.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实帮助中职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师生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动员全体教师结合中职学生实际,广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各地、各学校要按照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规定,落实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政策,让学生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增强爱党爱国的情感,立志报国,服务社会。

  五、高度重视管理和学生自我管理在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3.加强学校制度建设,发挥管理育人的作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班集体、课堂教学、实训实习、社团活动、校园安全、后勤服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各项工作都要体现思想道德教育要求,明确全体教职员工的育人责任,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制订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

  14.加强中职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工作在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严格学校各项纪律,支持教师和管理人员依法依纪行使教育管理职责,强化中职学生纪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加强班集体建设,充分发挥班主任在班级日常管理和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组织、指导和引导作用,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重点实施帮教,有效预防校园暴力和学生犯罪。

  15.加强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发挥中职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中等职业学校团组织要把加强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履行好团结青年、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职能,认真做好优秀青年入团工作,加强学生团校建设,配合党组织办好学生业余党校,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要在共青团指导下,针对学生特长、专业特点、兴趣爱好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学校要加强对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支持和引导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自主开展活动。

  16.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发挥校园网络的育人作用。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网站的管理,规范上网内容,充分发挥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网络法规及有关规定,文明上网、依法上网。要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规律,加强网上正面宣传,为广大中职学生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要密切关注网上动态,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杜绝各种违法有害信息在校园网上传播。要重点加强对校园网电子公告栏、留言板、贴吧、聊天室等交互栏目的管理和监控。对上网成瘾的学生要及时发现,热情帮教。

  六、大力加强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7.中等职业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班主任、德育课教师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负责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班主任负有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指导学生的职责;德育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法制教育、职业生涯和职业理想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全体教职工都负有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责任。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奖惩制度。

  18.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中等职业学校要选聘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身心健康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每个班级必须至少配备一名班主任。班主任工作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学校绩效工资分配要适当向班主任倾斜,使他们有时间、有精力、有热情做好班主任工作。要将班主任工作成绩作为教师聘任、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倾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优秀班主任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体系。加强班主任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班主任队伍。

  19.加强学校共青团组织和团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团组织要与有关部门和学校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团组织和团干部在加强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把团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总体格局,建立健全“党建带团建”工作机制,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学校共青团组织,努力实现“校校有团委、班班有团支部”的目标。要配备专职团干部,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团干部待遇。

  20.加强德育课教师队伍建设。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教师是学校专职从事德育课教学的专业人员,是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专门力量。德育课教师除应具备国家法定的教师资格外,还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从事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能力。学校要按照德育课设置和教学任务要求配齐配足德育课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德育课教师培训工作,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德育课教师思想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

  七、努力营造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21.发挥家庭教育在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家庭教育在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要与社区密切合作,办好家长学校,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和“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引导家长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为子女作表率。学校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访等形式同学生家长建立经常联系,吸收家长参与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紧密结合。要特别关心单亲家庭、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和灾区家庭的子女教育,为他们提供指导和帮助。

  22.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中职学生健康成长。各地要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要深入持久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深入持久开展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专项整治,大力净化网吧、网络、荧屏声频、出版物市场。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禁止在学校周围开办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禁止在学校周围200米以内开办网吧和设立彩票投注站点,禁止在学校周围600米以内设立彩票专营场所。宣传、理论、新闻、文艺、出版等方面要坚持弘扬主旋律,为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中职学生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中职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学校要选聘劳动模范、技术能手等担任德育辅导员,发挥各种青少年教育组织和团体在做好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八、切实加强对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3.加强对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领导。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整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教育部负责对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有明确的机构和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要重视和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24.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实行校长负责的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和协助校长做好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校长要统一领导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把思想道德教育与学校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评估。学校要有一名副校长分管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学校各部门要明确各自责任,密切协作,切实完成相应任务。

  25.完善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保障机制。加大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合理确定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方面的经费投入项目,列入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学校要为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与设备,不断改善条件,优化手段。要把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作为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纳入中等职业学校评估体系。

  26.加强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科研与评价工作。各级宣传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学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加强和改进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各地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领导部门要把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重大问题研究列入规划。各地要把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纳入《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职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和综合评价机制,定期评选表彰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教育部
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