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自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46:32   浏览:8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自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自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图宣教管办〔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机构:


  为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自查阶段的有关工作,根据《关于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图宣教管〔2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搜索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手段,对设在本地区的网站服务器进行搜索,力求全面掌握登载地图的网站名单。为提高工作效率,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通过技术手段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地图进行了初步搜索,并按矢量地图网址和静态地图网址进行了分类(附件1),供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工作时参考。


  二、督促自查


  各地要及时督促地图网站对照《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2008〕1号)进行逐项自查,并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网站在重点自查其服务器登载的地图以及链接、嵌入其他服务器的地图是否存在问题的同时,还要自查是否取得了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许可。对自查出来的问题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拒不自查、纠正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对网站和责任人严肃批评并组织查处。


  三、分析梳理


  各地在地图网站开展自查的同时,要及时提供技术检定和政策咨询服务,并对其登载的地图进行仔细分析、梳理,检定地图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何种问题,并逐一登记造册,以备专项治理检查阶段工作使用。在地图检定过程中,要依据《通知》精神,重点检定“一中一台”,错绘国界线,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以及标注有涉及国家秘密地理坐标数据和属性内容等问题。检定有困难的,应当及时送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检定。


  请各地将动员部署阶段和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5日前连同“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送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司),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ditu@sbsm.gov.cn。


  联系方式:


  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司 010-68339040(兼传真)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010-88516970


  附件:1.各地登载的矢量地图和静态地图网址下载说明


     2.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全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

                     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各地登载的矢量地图和静态地图网址下载说明

  一、截止2008年7月14日,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通过技术手段,共搜索出矢量地图网址942个,静态地图网址47427个,并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了分类。


  二、进入www.126.com网站后,输入用户名:(略),密码:(略),可下载本行政区域的矢量地图和静态地图网址列表文件。(请致电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司获取用户名和密码)


  三、文件均为xls格式,请用Microsoft Excel软件打开。文件内有“矢量地图”和“静态地图”两个工作表。


  四、请根据实际情况,对文件列表中不正确的地图网址,或者遗漏的地图网址,自行进行修正和补充。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市土地局、天津铁路分局拟订的《天津市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土地局、天津铁路分局拟订的《天津市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天津铁路分局拟订的《天津市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土地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道部所属铁路用地的规划、计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通过接收和征用、划拨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
(一)运输生产用地。指车站站场、货场、铁路用地内的站前广场、铁路线路及线路两侧排水、绿化、养护用地及铁路基层单位生产用地。
(二)辅助生产用地。指铁路分局机关及铁路系统科研、设计等单位用地和采石、采砂、林场、苗圃用地。
(三)生活设施用地。指铁路系统文教卫生、职工住宅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四)其他铁路用地。
第四条 铁路分局土地管理办公室是铁路分局的用地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局的领导,铁路分局所属的直属站、车务段、工务段、建筑段等基层单位,应设立专职土地管理人员,其他基层单位设兼职土地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铁路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请登记、统计和地籍档案工作;
(三)负责铁路用地的规划、计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铁路建设用地征用、划拨的申请工作;
(五)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制止乱占、滥用铁路用地的行为,协助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六)配合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铁路用地的权属纠纷;
(七)承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手续。
第七条 铁路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申请工作,由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也可由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委托工程承建单位或者铁路基层单位办理。铁道部驻津单位征用、划拨土地的申请工作由用地单位办理。
铁路基层单位在铁路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先经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以分段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其设计任务书确定的工期,分段申请批准和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建设过程中发生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时,应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九条 铁路部门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第十条 铁路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费用,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和竣工验收。
铁路建设项目新增用地由工程承建单位或者铁路基层单位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建设项目新增用地需移交铁路分局的,以铁路分局的名义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移交时,工程承建单位或铁路基层单位应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全部用地资料,一并移交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改变土地用途须经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和有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在征用、划拨用地范围以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应按照审批权限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原受理申请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需要复垦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由土地使用单位制订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六条 铁路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经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审查同意,报北京铁路局批准。
第十七条 铁路用地年度计划由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提出,送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土地管理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执行。
第十八条 铁路分局隶属单位原有用地,由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按宗地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驻津铁路单位使用属铁路分局的铁路用地,经商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对铁路运输生产用地应当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路外单位和个人确需使用铁路用地时,须征得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划拨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将划拨文件抄送铁路分局。
路外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铁路用地的,需征得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同意,签订用地协议,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铁路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对铁道部核准报废的铁路用地,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收回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铁路线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弃碴、埋坟等活动,严禁修建与铁路运输生产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 铁路线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除按规定留出排水系统、造林绿化用地外,已由农民耕种的,在铁路部门未使用前可以继续耕种,但承种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必须与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签订承种协议,并由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农民承种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仍属铁路部门。禁止在承种的土地上兴建临时性或者永久性建筑物、种植多年生作物。
第二十三条 承种人承种的铁路用地,铁路建设需要时,铁路部门有权收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回承种的铁路用地,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种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
(二)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
(三)承种人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一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可建立土地监察队伍,其人员编制、经费、车辆、服装等均由铁路分局解决。
第二十五条 铁路分局土地监察人员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铁路用地使用情况;
(二)制止违法占用铁路用地行为;
(三)对违法占地案件进行调查,协助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配合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铁路部门与路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铁路部门与路外单位或者个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保护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侵占铁路用地的,由当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占、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占的铁路用地单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严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城市规划部门强行制止,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总额20%以下的罚款。已经建成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并可由城市规划部门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
总额20%至50%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用地的,由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按非法所得的30%至50%处以罚款。其中属于路外单位或个人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收回之后仍交铁路部门使用。
第三十条 铁路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由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路外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铁路两侧依法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弃碴、埋坟等活动,或者在承种的土地上兴建临时性或者永久性建筑物、种植多年生植物,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所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
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罚款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办案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无理阻碍铁路部门使用铁路用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分局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提请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四条 铁路用地的有偿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商天津铁路分局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9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实施<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法》和《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实施<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法》和《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决定

(2006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经市人民政府第28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淮南市实施〈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和《淮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