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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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类场所、设施、建(构)筑物的产权(或者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和环境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容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按照“单位主体、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 的原则,落实“属地负责、部门管理”工作责任。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整改效果评价、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个体经营户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隐患整改负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管。
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林、商务、文广新、卫生、体育、环保、旅游、粮食、国资、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以及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管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日常跟踪和协调指导责任。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同级其他职能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工作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发现与认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档案,并实施监控和治理。
化工生产、冶金、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月度自查、季度专家排查、重要部位必查和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其他单位组织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每年不少于2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书面报送当地有关监管部门。
第九条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督促和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必须落实监管和监护责任;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移交并记录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事故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组织本地区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活动,做到属地排查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有督查、有考核。市政府组织的全市性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每年不少于1次;县级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组织的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每年1~2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政府组织的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监管部门应当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受理、记录建档、移送转办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相关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危急的,应当立即到现场核查、处置。
第十二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直接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认定”的原则,国家及行业标准有认定依据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无具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有关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认定。对于涉及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十三条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分别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将隐患主要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排查未发现新的事故隐患的,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名,实行书面“零报告”制度。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报告的,视作“零报告”。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连续“零报告”地区、部门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重大隐患的整改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市、县级市(区)、镇三级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凡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和报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跟踪督办部门,落实整改与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跟踪督办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隐患的类别;
(三)法律依据;
(四)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第十六条 凡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均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及时通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整改责任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当做到整改措施、管理责任、整改资金、整改进度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其他与整改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整改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责任单位的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政府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工作督查。对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改工作的督查,市政府每年不少于1次,县级市(区)政府每年1~2次,镇政府每年不少于2次。相关监管部门对负责跟踪监管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条 列入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跟踪督办部门书面申请延长整改期限。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验收销案。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或者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整改责任单位出具《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整改责任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二条 对于整改投入大、涉及面广、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市、县级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后,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目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监控责任。凡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目录》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整改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整改责任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跟踪督办部门落实“一案一档”。
重大事故隐患“一案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挂牌文件、整改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
(三)整改措施、管理责任、整改进度、资金落实和应急预案等情况记载;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后影像资料;
(五)申请销案或者延长整改期限的书面报告;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意见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管履职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实行“一票否决”,相关地区和监管部门不能被评为年度综合工作先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被评为年度考核优秀或者个人先进。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相关监管部门对举报或者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的;
  (三)未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七)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八)对整改工作敷衍、限期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九)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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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策


文/齐艳铭

内容摘要: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经济全球化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一种潮流和趋势,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机遇,同时又给发展国家带来了挑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切实采取符合本国实际的开放步骤和措施,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大潮,这是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唯一正确的选择。

关键字:经济全球化 利弊 对策

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两大趋势。尽管如英国全球经济问题专家阿兰·鲁格曼所言,目前“'全球化’一词已经被滥用” 注释①,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国际经济领域,全球化的脚步已势不可挡。在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中国如何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决定了在新的世纪里中国能否产生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能否真正地振兴并立于世界之林。在此,我将以“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策”为题展开讨论,请老师批评指正。
一、 经济全球化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这个词,至今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学术界对何谓经济全球化,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实质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剥削的全球化,甚至认为经济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世界经济的美国化;二是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等经济技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其中,第一种观点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因此我认为其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第二种观点既全面又最接近实际情况,其表现就是当今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逐渐融入了全球化的经济浪潮。
我认为,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应该从生产力运动和发展的角度出发,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融合成统一整体,即形成“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经济行为的全球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一统天下,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说,经济全球化就是指生产要素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各国、各地区相互融合成整体的历史过程。注释②
二、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原因及特征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西欧资本主义的兴起和近代市场经济的建立,而经济全球化进程显著加快以致被人们所感知并为之震撼,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尤其是上世纪的最后20年,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全球化的浪潮更是汹涌澎湃。注释③
(一) 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原因
1、 世界各国经济体制的趋同为经济全球化发展扫清了体制上的障碍
在今天的世界上,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只有选择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加快本国经济发展的速度、提高本国经济的运转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封闭经济由于缺少外部资源、信息与竞争,而呈现出经济发展的静止状态。计划经济体制则由于存在信息不完全、不充分、不对称和激励不足等问题,而导致资源配置与使用的低效率。所以,不管是传统的封闭经济,还是起源于前苏联的计划经济都不约而同地走上了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道路。由此而造成的各国在经济体制上的趋同,消除了商品、生产要素、资本以及技术在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流动的体制障碍,促成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2、 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创作了物质基础
目前的经济全球化,有着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这就是代表当代最新科技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的进步,降低了企业的远距离控制成本。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来说,其经济的活跃程度,表现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半径,是与其所有权控制的成本呈负相关关系的。远距离控制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与因特网的诞生,使这种成本大幅度降低,以至于从理论上来讲,对于任何有能力进行全球扩张的企业,它的活动范围都可以达到全球各地。
3、 微观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是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基本动因
商品与要素价格在全球不同地区的差异,被人们称之为“区位优势”。区位优势的客观存在,为企业在全球范畴内的“套利”活动提供了空间。于是,便有了对外投资、技术转让以及企业生产过程的分解与全球配置。在这种微观主体世界范围内的套利活动中,跨国公司逐渐扮演了主角。这是因为跨国公司本身具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所有权优势,使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其独有的知识产权、技术诀窍、管理战略以及资金实力:一方面,利用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生产要素,将产品销售到价格更高的市场上进行套利;另一方面,将巨额剩余资本转向资本稀缺、投资回报率高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套利。而内部化优势,又使得跨国公司能够将生产和销售活动按照最有利的区位优势配置于世界各地,并将每一个分支机构及其所联系的企业在职能专门化的情况下,组成一个一体化的网络,通过在世界各地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这样做的结果是,国际范围的分工与协作实际上变成了跨国公司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当跨国公司利用优势而大举进行全球性套利活动的时候,其客观的效应便是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4、 世界范围内商法体系的趋同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法律制度环境。
众所周知,主导世界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近年来,两大法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互相融合与趋同发展;另外,随着贸易一体化、投资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组织的统一立法活动深入开展,这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创造了统一的法制环境。
(二) 经济全球化的特征
1、 贸易自由化
国际贸易障碍逐步消除,贸易自由化程度提高,国际贸易量迅速增长。国际贸易手段、商品标准以及合同样式逐步统一和规范。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使得世界贸易进一步规范化。
2、 生产全球化
跨国公司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活动的主宰力量,其商品生产环节分布于不同国家,并因此使相关各国间的经济关联程度提高。
3、 资本流动国际化
跨国公司的发展、各国对外资管制的放松以及由投资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高速成长导致的国际游资的形成,使得资本流动性进一步加大。
4、 金融活动全球化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各国相继放松金融管制,推进金融自由化,放松了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和退出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拆除了不同金融业务的隔离墙,加快了金融业的整合。自由宽松的法律与政策环境,加上计算机、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从而形成了时间上相互接续、价格上相互连动的统一国际金融大市场。
5、 市场经济体制全球化
当今世界除个别国家外,都在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努力,这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统一的经济体制基础。
6、 各国商法体系的国际化
如前所述,经济全球化的产生得益于两大法系的趋同发展。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世界各国商法体系的国际化。
三、 经济全球化的利弊分析
经济全球化是利是弊、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已为大家所公认,即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回避经济全球化只能带来更大程度上的落后。面对经济全球化,既要很好地把握它带来的机遇,又要趋利避害,规避它带来的风险。具体来说,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利弊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有利因素
1、 可以充分地利用外资
大量外资的进入,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本严重不足的问题,因此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以中国为例,中国外资依存度(外资投资存量与GDP的比重)1985年仅为1.55%,从1995年起保持在20%左右(1997年为24.4%)。另据资料表明,截止到 2001年10月底,我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84894个,合同外资7319.1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 3858.77亿美元,极大地解决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
2、 资本的进入带来了实用技术、管理经验和企业创新精神
以实用技术的进入为例,自1994年以来,加拿大北方电信、美国IBM、英特尔、太阳微、宝洁、杜邦、诺基亚、爱立信、松下等知名公司都相继在中国成立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或实验室。
3、 资本的进入有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购并当地企业实现的外资进入有助于传统产业结构改造和促进产业竞争,对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4、 外资进入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
根据“区位优势”理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全球内配置生产要素资源。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众多,存在劳动力超额供给和劳动力成本普遍偏低现象,外资进入得以安排大量的工资低廉的过剩劳动力从事有效就业,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具有国际分工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产业。
5、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的完善, 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货币化和金融深化
6、 资本的进入有利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转型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切实做好跨世纪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指导和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提出的五年工作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现印? ⒛忝牵虢岷鲜导使岢故凳凳┲械挠泄匚侍馇爰笆焙嫖也俊?

(1998-2002年)


1998年至2002年,是跨世纪的五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为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在这五年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
和国务院提出的五年工作目标,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1998-2002年)》。
一、基本形势和指导方针
(一)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深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
工作,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心任务的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包括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
稳定,对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等项工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当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突出表现为“三大挑战”:一是国有企业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带来了劳动力结构的大调整,对就业、再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二是人口日益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承
受能力提出了挑战;三是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与原有医疗保险制度及其保障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三大挑战是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同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难度增大,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加;企业工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构仍不合理,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分配透明度低、分配秩序比较混乱;法律法
规特别是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尚无相应的法律体系支撑等。当然,也应该看到,在未来几年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与有许多有利的条件,特别是中央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确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向,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和
社会保障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心和支持,这些有利条件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正确运用改革开放20年来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抓住历史机遇,切实解决好前进中的问题和矛盾,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1998-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 镎庖恢行娜挝瘢险婀岢埂耙婪ㄖ喂钡姆秸耄鸩浇投蜕缁岜U瞎ぷ髂扇敕ㄖ乒斓溃嫱平投蜕缁岜U鲜乱档姆⒄埂? (四)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劳动力资源,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主要有两方面的任务: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特别是建立市场竞争就业机制,
以竞争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保持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五)1998-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六)1998-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三个重点、两个确保、一个统一”。即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实现社会保险统一管理。
(七)按照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要求,至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实现的主要目标是:
其一,围绕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至2002年初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使劳动力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
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基本实现就业市场化。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初步形成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和双向选择实现就业的新机制,保持城镇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并实现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有序化。城
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保障所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其中有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城镇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培训率达到90%以上,使90%左右的技术职业(工种)新从业者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职业资格证书。二是基本
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初步建立起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和监察的劳动关系调整新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全面实行并巩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在各类企业中普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初步形成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参加的三方性
、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三方性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和多形式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使90%以上的劳动争议得到处理。三是初步建立起“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 峙涞挠谢岷稀;窘⒗投κ谐≈傅技畚恢贫龋⒅鸩绞怪晌肮び胗萌说ノ恍倘范üぷ仕降闹匾慰家谰荨=徊铰涫灯笠倒ぷ史峙渥灾魅ǎ醪浇⒅肮っ裰鞑斡胛〉墓ぷ拭裰餍讨贫取3醪浇⒁跃檬侄魏头墒侄挝鳌⒁员匾男姓侄挝ǖ墓ぷ适杖牒旯鄣骺
靥逑担⒔∪旨斗掷喙芾硖逯啤9ぷ仕奖3质识仍龀ぃ肮な导势骄ぷ试诰迷龀ず屠投侍岣叩幕∩夏昃龀?.5%左右。
其二,以“低水平、广覆盖”为原则,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时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
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实现广覆盖。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并适时出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使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最终扩大到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并逐步将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实施范围。失业保险覆盖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本覆盖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二是提高统筹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实现比较规范
完善的省级统筹,并为向全国统筹过渡打好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地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本实现由县(市)级统筹向地(市)级统筹、省级调剂的过渡。三是实行统一管理。在全国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管理机构,实现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和农村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在统一机构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各险种基本实现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实现统一征缴、统一监管,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实现社会化。
其三,基本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制化,并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执法监督制度。
要在四个方面取得明显的进展:一是健全法律体系,初步建立起以《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为基础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加快《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及时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
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法律支撑。二是加强执法监察,在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普遍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体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100%,使行政执法成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三是实现依法行政,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健
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处理制度,逐步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四是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广大劳动者自觉运用法律
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就业与再就业
(八)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建立规范化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落实“三三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缴纳下岗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并通过加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促进其再就业。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鼓
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在今后的几年中,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安排是:
在1998年所有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所有下岗职工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领到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0%的基础上,1999-2000年,重点做好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的工作,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积极提供就业信息
和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下岗职工就业能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同时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2000-2002年,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市场就业的试点,并总结经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初步建立起国有企业劳动者失业后由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实现再就业的就业新格局。
(九)结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拓宽就业渠道,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按照国家已确定的方针,在搞好国有企业的同时,落实扶持和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鼓励劳动者从事社区服务业,支持他们更多地通过自谋职业来实
现就业。
(十)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转岗培训以及劳动事务代理服务工作。加快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推动劳动力供求信息交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建立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
(十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减少失业为目标,改革职业培训制度,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
(十二)合理调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规模,引导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大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乡镇劳动工作机构做好开发就业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转移。加强流动就业服务,在就业压力不
大的中小城市,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市场就业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劳动关系调整
(十三)紧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逐步理顺并规范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同时,积极研究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新变化,提出相应的政策意见,逐步加以规范。
(十四)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重点是推动非国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到1999年底,使城镇80%以上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到2000年,力争使适用《劳动法》的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 ⒑偷髡投叵档幕痉苫 M保傅计笠导忧坷投贤芾恚婪ü娣独投贤┝ⅰ⒙男小⒈涓⒅罩埂⒔獬男形氐憬饩龊孟赂谥肮さ睦投叵滴侍狻? (十五)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其他国有企业,重点促进建立内部协商机制,明确相应的形式和程序,加大职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力度。同时,在全国大多
数地区建立起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组成的三方性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使之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十六)大力加强企业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基本劳动标准体系。在继续制订、完善国家基本劳动标准的基础上,重点督促、指导行业基本劳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依靠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社会化咨询服务,指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劳动标准,依法规范
企业劳动行为。
(十七)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按照“重在源头预防、重在基层调解”的方针,逐步建立起企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类型的调解制度;健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充分发挥三方办案机制的作用,改进办案方式,努力提高办案
质量和结案率。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理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完善处理程序、方法。到2000年,在80%以上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1/3的地区建立起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乡镇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使80%以上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争取各级? 投橹俨梦被岬慕岚嘎时3衷?0%以上。
工资收入分配
(十八)积极建立覆盖全社会各类企业的新型工资收入宏观指导体系。加大推行工资指导线的力度,争取用2至3年时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行业工资指导线。指导推动全国大中城市逐步建立劳动力市场价位制度和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
。继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制定企业工资支付规范。同时、积极推行职工工资收入个人银行帐户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对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的调节作用。
(十九)探索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要形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改制的小型国有企业积极开展试点,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探索实行在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基础上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抓紧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工
资集体协商准则、程序和办法。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企业根据劳动力供求状况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逐步建立劳动者与企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分配机制。继续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将各种劳动收入逐步纳入工资总额范围,实现工资化、货币化。
(二十)逐步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改进和完善工资挂钩等总量调控办法,根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产权明晰程度和国有资本所占份额,分别探索根据工资指导线、社会平均工资、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对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控的办法。继续调控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工资收
入增长,理顺工资收入关系。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分配秩序,提高分配透明度,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本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二十一)推行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指导企业以经营者的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基础,建立和实施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为主要评价指标,科学合理地考核经营者经营能力和实际业绩的考核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养老保险
(二十二)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在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基础上,继续完善配套政策,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和中人过渡办法,逐步建立起比较规范和完善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十三)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1999年6月,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范围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0年,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 牖狙媳O胀吵锓段В⒖计舳一丶捌涔ぷ魅嗽钡难媳O罩贫雀母铩? (二十四)控制企业缴费比例。力争在2002年前将全国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0%以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职工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1999年不低于5%,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按照统一制度的要求,通过新老制度衔接、待遇水平平衡
过渡和费率适度调整,逐步向合理的替代率水平过渡。
(二十五)规范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基金调剂,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200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比较规范的省级统筹。
(二十六)适应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需要,加强基金征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重点加大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尽快全额补缴;对于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金要在1999年内全部清理、追回。增强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十七)研究设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方案,并就基金保值增值和减少基金风险等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长远健康运行的关键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医疗保险
(二十八)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二十九)建立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缴费机制。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逐步作相应的调整。
(三十)建立对医疗机构、个人和社会保险机构即医、患、保三方的制约机制,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支出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计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发展社区医疗服
务,将社区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以县(市)为统筹单位,逐步向地市级统筹过渡,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
(三十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管理。制定和完善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保证基金收缴与支付,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失业保险
(三十三)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还可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覆盖范围。强化基金征缴,增强基金承受能力
,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方面的资金需要,保证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及时到位。全力做好失业保险制度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互相补充。
(三十四)建立、完善费用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的机制。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需要,通过扩大基金规模、规范基金管理等措施,确保基金支付能力。
(三十五)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由县级统筹向设区的市统筹的过渡,各省、自治区普通建立省级调剂金,提高基金调剂能力。
(三十六)健全和发展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将失业保险基金适当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费用等途径,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工伤保险
(三十七)按照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初步建立起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并按照差别费率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同时,逐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公)伤保险与企业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地市级社会统筹。建立行业差别费
率,制定费率浮动办法,完善奖惩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统一工伤保险的基金征缴管理政策,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标准和补贴办法。完善工伤认定程序,完善监督制度,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
生育保险
(三十八)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合理控制生育保险保障水平,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城市为统筹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省级调剂金,提高生育保险保障能力,切实保障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初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生育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十九)按照“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城乡有别”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农村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和完善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重点做好乡镇企业职工和有稳定收入人员、城乡结合部及比较富裕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制定符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办法,修订养老金计发办法。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有关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基金管理与运行机制,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社会保险统一管理
(四十)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统一建立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监督机构,行政管理、业务经办、监督检查三个方面密切配合,相互制约,逐步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给付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社会保险事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四十一)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逐步减轻企业的负担。按照五个险种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企业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比例,合理确定各个险种的使用比例,统一收缴,分别入帐,分别使用,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十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的前提下,逐步构建由行政监督、内部审计和社会监督机构组成的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行政监督机构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政策,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监督,依法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查处基金管
理运营的违纪、违规案件;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等过程实施内部监控;社会监督机构依据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社会监督。
建立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度,并对补充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管。
(四十三)推进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依托社区开展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四、支撑保障
法制建设
(四十四)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贯彻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紧密配合的指导思想,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立法原则,规范立法程序,加快立法进程。在继续加强劳动立法的同时,重点加强社会保险立法工作,争取在2000年出台《社会保险法
》,并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养老保险条例》、《劳动监督检查条例》,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行政规章。
(四十五)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群众举报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以及年度检查等多种工作方式,依法行使国家监督检查权,依法处理
各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在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中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执法目标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社会形象。
(四十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法律审核、执法案件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的执法监督。
(四十七)全面、系统、深入地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结合开展“三五”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2002年前使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干部普遍接受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普法教育。同时
,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全面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意识。加强对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经常性检查,进一步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统计工作
(四十八)改革现行的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减少为直接管理企业服务的计划经济型统计指标,增加为劳动力市场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的统计指标,以适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改革统计调查方法,逐步改变层层汇总、逐级上报的全面调查模式,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
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必要的全面定期报表为辅,多种统计调查方法有机结合,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和科学推算等调查方法的新型统计方法体系,以不断提高统计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针对性。加强统计监督,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监测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强化综合
分析预测,掌握趋势和动态,为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加快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注意保持统计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信息网络建设
(四十九)抓紧制定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与应用等方面的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步骤和实施计划,加快构架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框架。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制度、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的开发和推广
工作。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管理系统”,2000年前覆盖全部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实现常规统计信息一体化管理。在整体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的前提下,重点做好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保险管
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加快省级网络中心的局域网建设,实现在新的互联网技术基础上的部省际远程数据通信,建立起部省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互联网。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体系,逐步实现以中心城市为数据资源基础的整个网络系统的管理模式。
科学研究
(五十)按照“科技兴国”的方针,加强科学研究,初步建立起应用性研究与基础理论研究相结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研体系;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科研体制,引进竞争机制,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的科研新体制,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
科研成果水平;加强科研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抓住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综合性、关键性课题的研究;培养跨世纪的科研人才队伍,在充分发挥现有科研人员作用、高质量完成科研任务的同时,培养一支高水平、有威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家学者队
伍,特别是加速培养一批跨世纪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带动更多的中青年成为科研第一线的骨干力量。
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十一)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重点,根据我国总体外交的要求,努力开拓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别是要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其它多边组织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争取更多的技术支持和国际援助;进一步拓展双边交流与合作
的领域和深度,总结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经验;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宣传,提高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国际地位。
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十二)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的战略任务,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深入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党性党风教育,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
旗帜的自觉性;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形成讲团结、讲实干、讲人才、讲奉献的良好风气,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务实作风、协作精神和廉洁形象;对全系统的干部普遍进行比较系统的业务培训,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逐步造就一支业务
素质较高、思想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



19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