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39:39   浏览:8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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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4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促进案结事了,强化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规范我省法院判后答疑释理工作,完善申诉接访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判后答疑的适用对象为不服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半年之内首次来院申诉的案件当事人。
  第二条 判后答疑的接访法官一般为案件原承办法官,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协助接访,书记员负责记录。当事人明确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应由庭长或庭长指定人员接待。
  第三条 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来访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应当立即联系相关审判庭负责人安排答疑。
  第四条 相关审判庭应积极配合,及时确定法官进行答疑。如无法安排当即答疑的,应通知立案庭,由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留下申诉材料,告知来访人将为其安排预约答疑。
  第五条 对安排预约答疑的,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填写《判后答疑预约接访函》,将该函与来访材料一并转交相关审判庭。
  相关审判庭在接到立案庭转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确定答疑的法官、日期和地点,答疑日期一般应安排在来访后十个工作日内。并将填好的《判后答疑预约接访函(回执)》于答疑日七天前交回立案庭,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来访人。
  第六条 答疑法官应当针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分别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及程序等进行答疑,并填妥接访表格;书记员应将答疑情况制作成笔录,接访表格及笔录原件由有关审判庭保管,复印件及其他来访材料交立案庭备案。
  第七条 答疑法官接访答疑后,如认为来访人申诉无理的,应提出进一步做好息诉工作的建议;认为申诉有理的,应对来访人的申诉请求、理由作出分析,并可同时提出立案复查建议。上述建议、意见均应记载在接访表格中。
  第八条 当事人接受答疑后再次来访的,除涉及新情况需要原承办合议庭接待外,由立案庭负责接访。
  第九条 立案庭、审监庭、行政庭等部门所办理的申诉复查案件作出驳回申诉、申请再审通知后,当事人继续来访,由原复查案件承办人负责答疑释理工作,处理程序参照上述答疑规定。
  第十条 法官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疑问的,亦应做好答疑释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判后答疑是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立案庭要建立答疑情况通报制度,审判庭应将其纳入审判质量管理考评范围,政工部门应将其作为晋职晋级的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本院”是指受理申诉信访的有关法院。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法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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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2月13日 生效日期1993年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需要与可能积极促进双边贸易关系长期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征收进出口商品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办理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双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地区性经济联合组织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应按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由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同阿尔巴尼亚有外贸经营权的法人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 对外贸易合同的商品价格应参照主要国际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商定。

  第五条 对外贸易合同所产生的支付,将根据本协定缔约双方各自国家的外汇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办理。关于办理支付的技术问题,由两国有关银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的规定并不排除合同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开展易货贸易等各种形式的贸易。

  第七条 为促进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提供协助,并促进贸易团组的互访。

  第八条 两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代表每年轮流在北京和地拉那会晤一次,就两国贸易问题交换意见。

  第九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照会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谷永江             纳斯卡·阿菲佐里
    (签字)              (签字)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

(2001年7月26日)

教学厅[2001]8号


 高等学校学生证是高等学校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近来,发现一些高等学校对学生证管理松懈,补发学生证缺乏必要的手续,出现一人持有多个学生证在学校和社会上使用的情况,造成学校内部管理上的混乱,也给高等学校自身造成不良影响;一些学生对学生证的保管、使用随意,丢失现象严重,一些高等学校对学生证的设计过于简单,印制质量低劣,使不法分子伪造学生证有可乘之机。为此,就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学生证的设计要能符合学期注册和购买火车票等的使用需要,制作要有质量,有一定的防伪措施。

  二、要健全学生证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发放、注册、补发、注销等要有严格的程序,按规定操作,杜绝一人多证现象。

  三、要规范学生证的使用场合、使用方式;对假期返家需购火车票的,要在学生证中注明乘车区间和本人是否有工资收入;对要求出示、暂扣、抵押等行为要有明确的规定,对暂扣、抵押的应及时退还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重视、爱惜学生证的教育,减少污损,避免丢失等现象的发生。

  本通知适用于各类高等学校(含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