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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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


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一)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一)具有所属专业乙级以上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10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

  (三)具有9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第六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要求的内容及时限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出具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

  咨询评估机构要重点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角度对咨询评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符合条件、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咨询评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咨询评估机构不能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的要求完成咨询评估内容或提交咨询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委托函》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评估;

  (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评估;

  (四)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方案、工程设计、投资规模评估;

  (五)节能方案评估;

  (六)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评估;

  (七)环境和生态影响评估;

  (八)经济影响评估;

  (九)社会影响评估;

  (十)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

  (十一)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 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进行后评价。

  第九条 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等业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业务。

  第十条 对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后评价或参照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入选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一)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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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蚌埠市地名委员会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蚌政办[20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地名委员会拟订的《蚌埠市门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蚌埠市门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 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县、区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综合开发区管委会的门牌管理工作,由管委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及单元号、户室号和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
第五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设置门牌。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市(县)地名主管部门申请编制。
第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单位或个人对外联系需要。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发放统一的《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编制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门牌编制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房管、土地、城建、邮政、规划、市政市容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涉及门牌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证》,以《门牌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八条 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所在地的市(县)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门牌的编制应当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同号、漏号、跳号。
第十条 地名主管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 门牌标志必须符合市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样式。
第十三条 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
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户室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户室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
5至7层的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外墙之间,8层以上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当安装在3至4层外墙之间。
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标志应当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四条 门牌标志设置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建筑物或住宅楼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二)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路名、住宅区名称而需变更门牌的,由批准部门承担;
(四)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牌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当地地名主管部门验收。应当进行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依照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门牌如有损坏或残缺不全,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必须予以更新。不予更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或使用未经依法编制的门牌和擅自拆除、损坏、涂改、移动门牌标志的及影响其正常使用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2年市级决算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2年市级决算的决议

        (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2年市级决算(草案)和市财政局局长杨福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天津市2002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决定:批准2002年市级决算和《关于天津市2002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