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荆政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7月2日召开的市七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八月六日
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7月2日第七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讲究效率,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做到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助支持。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三、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重大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政府投资的大型项目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依法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制度建设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决定,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市政府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信访突出问题汇报,并对带共性的问题进行研究。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网上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适时组织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工作研究会和调度会、现场会等专题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检查督办,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分管领导同志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领导同志负主要责任;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分管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相关分管领导同志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十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并对全市性会议实行有效控制。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四十、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经济形势分析会、专题协调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等)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分别或共同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会议议定事项超出主持会议副市长分管范围的,应经秘书长签署意见呈相关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切实减少会议数量。凡由部门提出并组织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报批制,由会议提出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申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其中,由部门提出、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全市性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通知,会议组织工作由部门承办;由部门提出、涉及单项工作并要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承办部门印发通知,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会议组织工作由部门承办。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年度工作会议、业务工作会议等,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合并召开或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高效的形式召开。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格按会议规定的参会人员参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要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室登记并负责传递。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包含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汇报材料),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致函有关部门,由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在报送公文时,连同协商结果一并报送。
四十七、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
四十八、市政府公文签发权限规定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和以市政府文件发布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人员任免的公文以及上行公文,由市长签署。
(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三)市长、副市长的讲话材料,一般应经本人审定后印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刊登在《荆门日报》和“中国?荆门”门户网站上。
五十、凡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否则不予受理。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减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上级文件已发至县、市、区的,一般不制发新的文件;上级文件中已作出规定和要求,有关部门又没有具体实施意见的,一般不制发新的文件。
五十二、市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中,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中心组集中学习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一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得扰民。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带头遵守《保密法》,严守国家秘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五十九、副市长、秘书长离荆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荆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批。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或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综述
张军建、王巍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在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上,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围绕“信托与中国”这一主题,对信托理论与信托理念、信托立法与信托法制、信托税制与信托监管、信托产品设计与运作、信托业的现状与发展、信托人才培养与管理等一系列前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
关键词:信托;信托法;信托业;信托市场
2004年10月16日—17日,由中南大学和上海远景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主办、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办的“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在湖南长沙隆重举行。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实施三周年、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成立一周年之际,来自日本、美国、韩国和我国大陆、台湾、香港的300多位嘉宾以及数百名代表齐集一堂,围绕“信托与中国”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
此次论坛的开幕式由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周庆柱教授主持,中南大学校长黄伯云院士致欢迎辞,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许云昭先生、日本原法务大臣臼井日出男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日本亚细亚大学法学部学部长中野正俊先生、日本瑞穗信托银行副总裁内藤秀彦先生、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董事长胡军先生、韩国仲裁人协会理事洪裕硕先生、我国台湾政治大学前法学院院长赖源河先生,先后登台向论坛致辞。
论坛期间,共举行了三场大型的主题研讨会,分别由上海远景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远景先生、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漆多俊教授、日本信托法专家中野正俊教授主持,先后做主题发言的嘉宾包括:我国民商法专家江平教授、韩国信托法专家洪裕硕教授、我国台湾商法专家赖源河教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先生、日本法学家中野正俊教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司长孙建勇先生、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先生、日本瑞穗信托银行风险管理部部长藤井纯一先生、香港国际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安东尼•郎(Anthony Lam)先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巡视员王连洲先生、中南大学商学院院长陈晓红教授、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先生、世界银行法律顾问兼美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委员会主席英•怀特(Ying White)女士。
本次论坛还举行了一场大型座谈会,由高传捷司长主持,国内几十家信托投资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各界代表到会并发言。与会者主要围绕当前信托投资公司的改革、信托业的监管、信托市场的培育等热点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就发表《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宣言》达成了共识。
现将本次论坛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信托理论与信托理念
与会者纷纷将目光投向我国的信托理论研究和信托观念普及,并把它们作为我国开展信托实务和发展信托事业的基础工程。
对于大多数学者将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放在一起解释的做法,江平指出,应把民事信托与公益信托放在一起作出对立的解释,即我国的民事信托相当于英美法系的私益信托,而营业信托只是以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一种民事信托。在日本,虽然学界普遍否认民事信托的存在,但中野正俊在总结大量民事信托判例的基础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托实际上随处可见,只是它们在性质上仅仅作为判例而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罢了。反观我国民事信托的现状,虽然理论上也认为处于空白状态,但高传捷指出,当前民间已出现一定形式的民事信托活动,如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洪裕硕则从历史的角度指出,在东亚历史上早已存在与民事信托类似的制度,即大约一千多年前中国唐宋时代盛行的“寄托行为”和朝鲜王朝第十八代显宗时期盛行的“投托”,均属于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的自益信托。藤井纯一结合日本当前在城市再开发事业中运用土地信托的经验指出,以民事信托的方式开展土地信托,要求信托银行更加充分地理解信托制度,并在实际应用中付出巨大努力。赖源河认为,以理财专家为受托人、按照有偿性和商业性的观念来追求利润的信托制度正在逐步发扬光大,信托的商业色彩愈加凸显。目前,学界对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信托充满信心。
关于受托人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指出,受托人享有“职务权限”和“自身利益的权利”,前者是对信托财产而言的,包括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三方面的权限;后者主要指信托报酬和补偿请求权。关于受托人的义务,中南大学的张军建、王巍从法学角度指出,信托目的应成为受托人一切义务的基础。由于受托人是基于委托人对自己的信任(有合约基础)和受益人对自己的信赖(无合约基础)而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受托人以信托目的为基础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分别负有信任义务和信赖义务。
虽然早在一百多年前,英美式的信托就已在我国出现,但江平认为,信托事业在我国的发展却历经曲折,信托的制度建设更是空白,信托的观念与运用长期处于误解和歧义之中。对此,洪裕硕也坦言,信托在大陆法系的中国和韩国会产生“异样”的感觉,但他预见,两国的信托制度必将在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得到迅速推广和普及,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为国民理财、社会进步和经济腾飞做出积极贡献。王连洲指出,只有使信托制度和我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律框架得以较好的融合,才能使信托获得我国社会普遍的认可和接受。由上可见,国人对信托的认识还相当滞后,但信托理论和信托实务双重推动的信托观念正在我国迅速普及,我们对此深表期待。
二、信托立法与信托法制
三年前,《信托法》的出台翻开了我国信托发展史的新篇章,为建立本土的信托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三年来,以《信托法》为核心的信托法制框架正在紧锣密鼓的构建之中,并将不断成熟和完善。与会者密切关注《信托法》的解释和完善以及其他配套立法。
关于《信托法》颁布和实施的背景,江平认为,一是民法体系正处于建立和完善之中,尤其是正在制定物权法;二是社会结构处于深刻的变革中,并且经济发展受到全球化浪潮的深刻影响。王连洲则对《信托法》致力于信托制度本土化的有益探索作出了阐释:第一,“信托”概念中用“委托”替代传统信托的财产权“转移”,是为了使国人在传统的财产理念上较容易地接受信托制度;第二,将“委托人”专列一节来规定,是为了平衡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和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毋庸置疑,《信托法》对于在我国确立信托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完善和发展这部信托基本法的道路还非常漫长、曲折。
关于我国《信托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洪裕硕认为,这参考了以往“信托前”的解释论,即设立信托前的债权人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但该条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规定则可能被狭隘地解释为“把信托财产作为目的债权设定抵押权”。他建议,对此继续予以探讨。关于《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夏斌认为,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够的,具体如何“诚实、信用、审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还需要进一步制定行业经营准则,并在信托活动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制度以及不尽责履行合同的惩罚等方面制定具体的规定。张军建、王巍认为,“诚实”、“信用”、“审慎”、“有效”之间的含义重叠且界限模糊,有必要在解释时确立各自的衡量标准,以便于执法和司法。关于《信托法》第六十条,江平认为,条文只对公益信托的目的做了性质上的界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还需要进一步解释。而对于《信托法》第六十二条,他指出,目前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没有明确到位,这使得公益信托管理中的很多事项无从批准,公益信托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他建议,借鉴现行《基金会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公益信托的具体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仍处于确立信托制度的适应性探索中,王连洲指出,目前的信托法制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如信托财产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情况下,法律只规定信托无效,却未明确规定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也没有直接规定受托人应当承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的瑕疵;法律对受托人因违反规定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受益人应承担的责任有弱化之嫌。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马亚明建议,尽快通过修改《信托法》确认信托受益证书(合同)作为有价证券的法律地位,以改善目前信托产品的流通机制。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修改建议,对《信托法》的解释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台湾地区信托法制的最新动向,赖源河指出,主管机关为配合实务运作及信托市场的变化,已着手修改“信托业法”,以营造更自由、更开放的信托业法制环境。同时,放宽信托业申请办理新业务的限制,并简化银行申请各分支机构办理总行各项信托业务的手续。内藤秀彦介绍了当前日本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最新修改动态:一方面,拓展了信托财产的范围,如对知识产权进行信托;另一方面,扩大了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的范围,如一般企业作为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
我国也亟待修改《信托法》、制定《信托业法》以及完善其他相关的配套立法,建立基本的信托法制框架。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期待,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托法制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信托业“灰色运作”和“一乱一治”的问题。
三、信托税制与信托监管
与会者对信托税制与信托监管格外重视。杨元伟指出,由于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在税制主体框架建立时尚未明确,因此目前在税收制度层面,除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关系)的税法适用有特别规范外,对信托活动基本上是按照一般经济活动的相关税法规定适用的,并未针对信托活动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在税法适用层面上予以区别对待。税收制度与信托制度的不衔接而产生的制度磨擦已越来越突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信托活动的顺利开展。江平认为,目前由税法驱动的民事信托还未成为主流,公益信托也急需税收优惠的支持,以便被广泛地运用。
关于现行税制下信托活动的税法适用情况,杨元伟指出,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是临时性的,具有对象特定、期限特定、形式优惠的特点,是信托税制总体不科学前提下的一个特例,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现行税制与信托制度不相适应的总体状况。他对建立和完善信托税制体系提出了四点设想:①构建信托税制的五项基本原则(税负公平原则、实际获益者纳税原则、公益信托优惠原则、前瞻性原则和便于征管原则);②以避免重复征税为主要出发点构建信托税制框架(重点是所得税和财产税);③优先考虑资金信托活动的税法适用;④对公益信托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明确减免标准。实际上,信托税制的建立和完善已迫在眉睫,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和互动。
关于发展我国统一信托市场的监管体制,夏斌认为,当前主要有两大问题:一是银监会和证监会需要进一步统一监管政策;二是要改变以监管银行的方式监管信托公司,对信托公司及信托业务的监管应主要针对信托合同的设立和执行。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的李安民指出,一味模仿美国监管部门对私募证券的监管方式是不妥的,应对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实施“分类监管、优胜劣汰”,即对实业类信托投资业务实行“私募发行、公募监管”,而对证券投资类信托实行“公募发行,公募监管”。新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马安泰建议,对财产信托不能比照资金信托来监管,应放松限制;并提议成立信托投资银行,使信托公司成为银行的控股公司。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裘强指出,在当前信托业发展缓慢和信托公司盈利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应处理好监管与发展以及“疏”与“堵”、“管”与“放”的关系,做到“以监管促发展、在发展中监管”,确保信托公司的专属业务有稳定的盈利模式。他还建议,尽快制定《信托业法》,通过法治化为信托公司的经营确立稳定的预期。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任葆燕认为,信托监管应当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不应在信托业务方面歧视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不仅应控制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还应降低政策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孟辉和中国科学院的杨如彦提出,银监会应鼓励信托公司自愿地进行信用评级,并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格认证,明确信用评级的方法和结果。同济大学的高红霞、王刚认为,由于信托机构和信托资金集中于发达的东部,如果没有政策的倾斜就会出现日益严重的“马太效应”,因此银监会应通过放开地域限制等方式对欠发达地区提供政策支持。关于当前信托监管的六大热点问题,夏斌认为,第一,资本充足率可以作为监管信托机构的参考性指标,但绝对不能作为主要指标;第二,现阶段除严格依法允许以公募方式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外,其他的资金委托业务应以私募方式为主;第三,应取消委托理财200份合同的限制;第四,应对委托理财资金采取严格的第三方托管;第五,应逐步取消信托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和开展异地业务方面的限制;第六,应对信托机构实施不同于银行的监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
对于建立和健全养老金监管(信托型)体系,孙建勇指出,应确立标准化的运作流程,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完善协同监管体制,并建立危机处理机制。高传捷认为,现行监管规定的原则性条款较多,监管机构应指导和监督信托公司依法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并加强诚信建设,积极防范风险,实施分类监管,严格规范高风险业务的操作模式,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多管齐下”的监管模式。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后,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部和外部关系、联系信托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维护和促进信托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等方面也将发挥重要作用,监管部门可能会把一些涉及信托公司内部的微观制度委托给信托业协会来制定。我们深深期待,专业化的信托监管能不断推动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的发展壮大,使我国信托业早日成为名副其实的“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四、信托产品设计与运作
与会者对当前信托市场中信托产品的设计与运作(包括其他相关服务)提出了许多想法。关于民事信托在我国的应用,江平重点阐述了在家庭领域和商业领域的运用,前者主要体现在有效率地财产管理上,以解决我国目前财富管理分散化及由此造成的巨额损耗和浪费,如“家庭信托”;后者则至少在四个方面大有可为:第一,与职工福利或退休制度结合的信托业务;第二,与金融机构中长期债权结合的信托业务;第三,与其它金融商品结合的信托业务;第四,与不动产结合的信托业务。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以“优先股”的形式投入实业权益性投资项目,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陈柳青认为,这不失为一种上佳的选择。虽然以“优先股”的形式投资于目标公司暂时还没有《公司法》的支持,但法律空白意味着该行为未受限制,因此可以通过信托合同或目标公司的章程加以约定。关于信托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作用,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王辉指出,信托公司应以咨询业务为切入点,积极开展并购经纪人、买方或卖方(地方政府或微观企业)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并购融资、并购信用监督等金融服务。关于国有股权的实现方式,湖南大学的肖海军在学界已有的授权经营、代表人经营、信托投资机构经营和流动化经营之外,提出了兼具财产信托和股权转让双重特征的国有股权债权化经营,以推动国有股权的减少和退出。关于开展房地产信托,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吴天然介绍了六种操作方式,即投资经营型信托、权益融资型信托、直接债务融资型信托、间接债务融资型信托、混合融资型信托和财产信托型。关于日本的土地信托,藤井纯一指出,它能适应城市再开发的现状,应尽可能地激励受托人活用土地信托,并不断降低重复缔约的成本。
关于信托融资,陈晓红认为,可以通过“过桥贷款”、发售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自行收购等方式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融资;另外,信托参与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MBO),不但可以隐蔽地提供融资,还可以对整个交易中各方的利益提供保障。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张兴波指出,从信托产品创新模式及核心竞争力看,传统的单一、封闭式“融资型”及“债务型”信托产品设计模式,正在被诸如开放式信托、“伞型”信托、可赎回信托、产权租赁信托、“贷款+股权”组合信托等新的多样性和“权益型”信托模式所取代。中原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尹泓认为,信托公司应在信托业务方面共同联合、相互合作,克服目前规模相对较小的不足,携手经营大的项目,从而在与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竞争中争取较为有利的地位。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何玉柏认为,应正确处理“代客理财”与“代客融资”的关系,注重提高信托业务的效率和业绩,形成稳定的客户群,并在组合投资的基础上分散风险。
我国正依据全球化、现代化、资本化、市场化的原则改革现行的养老金制度,加快养老金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孙建勇指出,养老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信托财产,要通过改进基金管理方式建立起信托型的基金治理结构。①建立受托管理制度,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理事会担任受托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拟由省级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②引入基金托管制度,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已引入第三方托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也将引入第三方托管。③委托专业机构投资,开发养老金投资产品,实现保值增值。李安民指出,信托机构应充分依托信托产品的创新和信托业务手段的组合,逐步由单一佣金型资金信托模式逐步过渡为共同受益型的资金信托模式,由固定回报型资金信托转变为管理佣金和投资绩效挂钩的浮动型资金信托,由债权型融资信托转变为以股权型投资信托为重点,共享信托财产运用和管理产生的信托收益,实施投资驱动的信托模式。总之,信托产品的设计和运作应秉承信托原理,面向社会大众,有效地防范风险。
五、信托业的现状与发展
当前,我国信托业正处于关键的转折期,与会者对以信托公司为主导的信托业的现状与发展深表关注。王连洲强调,信托业对于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弥补传统银行信用的不足、促进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完善金融功能、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充当推动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试验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发挥了应有的历史作用,功不可没。胡军指出,当前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外部环境虽已发生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信托法律体系不完善和信托业务需求滞后的问题。他建议尽快完善配套制度,并呼吁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能够更多地支持信托业的发展,肯定信托机构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并对其给予更多的褒扬性宣传。针对信托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高传捷指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等等。
关于我国信托业边缘化的趋势,李安民指出,①信托机构仍是银行的补充,仅发挥着拾遗补缺的作用;②信托产品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信托利润仍未成为信托公司盈利的核心;③相同业务范畴和同质化客户的竞争对手不断涌现,信托业遇到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基金业的强有力挑战;④信托受益权凭证作为有价证券的法律规定未明确,限制了信托机构业务的规模化与规范化。对于我国信托业的市场定位,张兴波指出,信托的核心制度定位应该是中长期金融信用,资金和财产信托应该是信托的专属与核心业务,私募型资金信托今后将成为主角,信托业应按照“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模式构建金融(信托)控股集团。
对于目前信托公司面临的“信任危机”,夏斌指出,信托公司的安全运行不能完全依靠自律,也不能把个别公司极个别的违规行为扩大化、普遍化,视为整个信托业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要求全行业的整顿和采取停滞信托业发展的措施。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冯司光建议,重塑信托业的形象,消除个别违规行为对整个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变社会公众对信托公司的“坏孩子”印象。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郑安国认为,应切实维护信托业的地位,捍卫信托公司的专属业务,对信托业进行整体规划,充分开发信托业的资源,避免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王炳南认为,应正确认识和评价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与外部环境,并建议加强对信托业的正面宣传,创办《中国信托报》或在金融类报刊上开办信托专版,及时介绍和推广信托业内的有益经验。胡军强调,应树立发展信托业的信心,找准行业定位和主业定位,坚持信誉为本、诚信经营,以高水平的服务代人理财。王连洲认为,长期以来,信托业处在社会多方的打压之下,致使整个行业屡遭创伤、元气大伤,甚至招致社会对信托业未免有些苛刻的思维对待。虽然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在经营业绩方面并不逊色于其他金融同业,但给社会留下的“坏孩子”形象至今没有大的改变。究其原因,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既有决策管理层面的,也有业务经营层面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在的。
关于台湾地区信托业办理信托业务的现状,赖源河指出,均由银行兼营信托业,主要经营的业务项目以办理金钱信托、担任股票及债券发行人签证人、保管业务、提供有价证券发行、募集之顾问服务为最多。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邓举功将信托公司的“财技”归纳为一个中心与四个方面,前者指有效、持续地控制风险,后者指业务发展定位策略、项目评估与筛选、方案设计和融资手段。他认为,信托公司的财技实质上是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微观层面上的比较竞争优势。张兴波认为,我国信托业急需转型:第一,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化经营理念,确立受托理财的新思维;第二,要从粗放经营向集约化和规模经营转变;第三,要实现由间接金融业务向直接金融与商业中介服务信托业务转变;第四,要强化金融风险和安全防范意识。尽管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仍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整体上已进入“稳中求进”的迅速扩张阶段,我们对中国信托业满怀希望。
六、信托人才培养与管理
信托人才的培养与管理是信托业发展的基石。王连洲认为,要推动信托业进一步发展,改变目前的被动局面,就急需培育信托人才。高传捷指出,我国现有的信托业机构的人员素质总体水平不高,与开展信托业务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尽快改变这种局面的一个可行的途径就是对外开放,大力引进具有国外优秀资产管理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从而引进资产管理的经验、风险防范的理念与技术等。中野正俊倡导,中日两国在相互尊重各自传统、文化和法意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共同打造信托研究的平台,培养高标准的信托人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我国现有的信托人才培养和管理表示忧虑,人才短缺和流失的双重问题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