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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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23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等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地质环境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7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5份

  

  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集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地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专项工程,工程性质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范围的项目管理和监督,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和验收;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市两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级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七条实行项目库管理。经专家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滚动管理。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省属以上在采的国有矿山企业申请财政支持的项目、其他矿山使用本企业缴纳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进行治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为该矿山企业。

  第九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江苏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申报国家、省级财政支持项目。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区的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立项审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涉及禁采区内确需以修复式开采方式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项目,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省财政支持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江苏省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申报省财政支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立项审查。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承揽本省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在近三年内承担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且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以上的相关业绩。

  第十五条实施项目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项目监理可联合具有园林绿化相关资质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对各级财政支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在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由投资主体依法发包。

  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的编制可实行招标形式或直接委托形式;项目监理工程的发包可实行招标形式或直接委托形式;项目施工的发包应实行招标形式。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招标人已经确立;设计及项目预算已经审查论证通过;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履行审批手续;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八条项目施工招标人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身技术力量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招标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项目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须在县级以上媒体发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的实施能力、资信良好和具备业绩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单项施工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二)受自然地域或环境限制;

  (三)项目技术工艺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项目施工投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方案设计的法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参与项目的施工投标。

  第二十条项目招标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商务部分占总评分的30—40%,技术部分、企业资信、业绩占总评分的60—70%。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专家共同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报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项目合同可以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示范文本,也可根据实际重新拟定,但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合同应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拆分后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的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履约保证金一般为项目总造价的5%左右。项目维护费一般为项目总造价的20%左右。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工程施工前应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基本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书,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等进展情况,应定期上报。

  项目设计、投资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提交验收申请。

  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一般分竣工验收和交付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交付验收,国家、省财政支持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的项目和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技术要求和标准,全面进行自查自检,自认工程符合要求、具备验收条件的,可向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同时递交工程竣工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三)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成治理工程验收组,明确职责和分工,确定验收日期及验收方案,实施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设计方案及审查论证意见;

  (三)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

  (四)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五)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总结;

  (六)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报告;

  (七)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八)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九)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十)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验收的意见;

  (十二)其他必需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验收情况及时上报。财政支持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应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应追回项目投资。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汇交成果档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接收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的成果档案;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接收本辖区内项目成果档案。

  项目成果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项目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中期和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部门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六条项目管理应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参加人员和技术顾问、专家,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野外验收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转让或分包主体、关键性工程的,除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外,停止该单位在省内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对在项目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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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日


商洛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除害防病工作,规范除四害工作管理,提高除四害工作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卫生、农业、教育、交通、工商、商务、建设、市政、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生物防治与环境治理相结合,以环境治理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以群众运动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措施与要求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采取药物防治、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对易孳生或易招致四害的行业和场所,要有专管人员、专管制度和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和全体居民负有除四害的义务,应当积极参与除四害工作,服从各级爱卫办和卫生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管理除四害药品、器械和监测工具。
第七条 除四害药物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由各级爱卫办负责管理。生产用于环境卫生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在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生产以农药为原药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除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外,还需进行农药登记和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
第八条 各单位和各住户应有防鼠、灭鼠可行措施。对食品、饮食、粮库等特殊行业采取硬化地面、堵鼠洞、制作防鼠台、防鼠板、防鼠门、下水口防鼠网、器械捕捉、药物毒杀等办法消灭鼠害;各单位和场所都应达到国家灭鼠标准,粉迹法3%以内,鼠迹法2%以内,鼠夹法1%以内。
第九条 各单位和各住户应确保辖区范围内无苍蝇孳生地。水产品和肉类市场应有上下水设施并强化卫生管理,各类肉食摊点应当设置防蝇设施。要加强市场垃圾、粪便和病死禽畜肉食的管理,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对易招致和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地方,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繁殖,应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宾馆、旅店、酒楼、餐厅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重点行业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十条 各单位和各住户应严格控制管辖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彻底治理蚊虫孳生地,并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积水中不得孳生蚊幼虫和蛹。达到灭蚊标准要求,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的蚊幼及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每500亳升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各住户应采用多种方法杀灭蟑螂或防止其传入,各宾馆、饭店要加强蟑螂的入侵防治和管理。达到灭蟑螂标准要求,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的体制,各县区、乡镇、村(居)委会要切实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均应服从辖区统一领导,制定本单位除四害工作计划安排,建立除四害工作档案,落实除四害工作管理,确保本单位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和租赁住宅处的除四害工作,由施工企业和房屋出租者负责;停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管理与监督,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专业化除四害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承担辖区内除四害消杀任务。
第十五条 凡申报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消杀公司和个人,应经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业,并报市、县区爱卫办备案。
第十六条 除四害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资金筹集、效果评价工作由市、县区爱卫会负责。除四害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及考核鉴定工作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办要定期开展“除四害”检查评比工作,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未达到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生产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生产不合格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的药剂,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生产销售剧毒药剂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四害”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培训合格证而从事卫生消杀业务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除四害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2008年2月14日 财预[2008]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节能减排、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补助等实际管理需要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现就《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及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节能减排科目
(一)在支出功能分类211类“环境保护”下新增10款“能源节约利用”,说明为“反映用于能源节约利用方面的支出”。
新增11款“污染减排”,说明为“反映用于污染减排方面的支出”,并将原02款“环境监测与监察”下的01项“环境监测与信息”、02项“环境执法监察”调至11款下反映,说明不变。在11款下新增03项“减排专项支出”,说明为“反映用减排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新增99项“其他污染减排支出”,说明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污染减排方面的支出”。
新增12款“可再生能源”,说明为“反映用于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支出”。
(二)删去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下的16款“可再生能源”和17款“能源节约利用”。
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补助资金科目
(一)在支出功能分类205类“教育”02款“普通教育”下新增06项“化解普九债务试点支出”,说明为“反映农村义务教育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
(二)在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下新增11项“化解债务补助收入”,说明为“下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化解债务补助收入”。在230类“转移性支出”02款“财力性转移支付”下新增11项“化解债务补助支出”,说明为“反映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化解债务奖励补助支出”。
(三)将支出经济分类307类“债务利息支出”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政府和单位的债务利息支出”。308类“债务还本支出”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政府和单位归还各类借款本金方面的支出。债务利息列入‘债务利息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化解债务补助支出”用于偿还债务利息和本金时,经济分类分别填列307类“债务利息支出”和308类“债务还本支出”的相关款级科目。
三、彩票公益金科目
(一)在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下新增55项“彩票公益金收入”,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征收的彩票公益金收入”。下设01目“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02目“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99目“其他彩票公益金收入”,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其他彩票公益金收入”。
在03款“彩票资金收入”下删去01项“彩票公益金收入”及分设的所有目级科目。
(二)彩票公益金在安排支出时,填列201类“一般公共服务”30款“彩票事务”01项“彩票公益金支出”。
(三)删去110类“转移性收入”05款“彩票公益金转移收入”及下设项级科目,230类“转移性支出”05款“彩票公益金转移支付”及下设项级科目。彩票公益金政府间转移收支相应列入“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和“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下的有关科目。
四、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科目
删去支出功能分类213类“农林水事务”01款“农业”下的40项“村级组织支出补助”,新增43项“对村民委员会的补助”,44项“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45项“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将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说明修改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有关部门按规定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
(二)在103类“非税收入”05款“罚没收入”01项“一般罚没收入”下新增21目“交强险罚没收入”。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
(三)《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一《一般预算收支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附录四《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对照表》的有关内容,均根据本通知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附件:2008年科目主表修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