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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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滁州市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统一规划、投资、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或市级国有资金直接投资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居中心”)为安置房建设的业主单位。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市规划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规划审批;市建设部门负责安置房工程建设施工审批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相关用地手续办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第六条 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部门应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内的供水、供气、供电、电信、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第七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统一管理、调度。市安居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建设资金拨付、建成交付,负责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负责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
  第八条 拆迁业主单位负责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负责有序组织拆迁户选房,负责与拆迁户及时结算相关费用,负责组织好拆迁户按时入住。
  第九条 安置小区所在区、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条 市房产局每年二月底前应当根据当年拆迁规模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应按照滁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量重大变更的,市安居中心应经市房产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根据安置房建设计划及批准后的建设规划由政府划拨供给。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被拆迁范围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同时考虑拆迁群体中孤寡病残、困难户的实际状况,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小户型安置房。安置房建设结构与内外装饰要注重美观和经济适用。
  第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在确定的工期内竣工交房。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免收,其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需上缴省级财政的部分除外。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工程能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确实无法进行招投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但供电、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的主材必须实行市场竞价采购。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的监理单位应由市房产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并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拆迁单位也可组织拆迁户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安置房自竣工验收准予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市安居中心应将安置房移交市房产局。市安居中心应当定期与市房产局结算安置房建设费用。

第四章 安置房管理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负责已建成安置房统一管理。安置房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市房产局对使用单位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市房产局可以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使用单位组织拆迁户选房。选房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余房应予公示结束后10日内交回市房产局。
  第二十条 安置房费用的结算由使用单位与市房产局进行。因政府政策性规定或批准致使结算价格低于建设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补贴,超出建设成本的部分纳入政府财政收入。市安居中心在小区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决算,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重置价、综合建设成本价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上述价格每年三月底前应重新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拆迁单位在组织被拆迁户回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 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 安置费用结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局应加强安置房维护及相关资料的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手续齐全,账房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坏、不流失。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验收交付后,应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交由物业公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原则上不允许对外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后,被拆迁人不予选择或难以用于安置的剩余安置房确需对外销售的,市房产局应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对外销售。安置房余房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销售,安置房销售收入应全部上缴政府财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南谯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要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条 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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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缴盗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缴盗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通知

国权办[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近日,法律出版社向我局投诉,反映该社近期出版的有关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在北京、山东、河北、河南等地发现盗版,请求进行查处。

  由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编写或审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是广大应试人员必读的图书。由于每年应试人数众多,需求量大,因此此类用书成为不法分子盗版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标。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司法部制定)、《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4年修订版)》(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和《2004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等书被侵权盗版现象相当严重。这不仅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专有出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出版发行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损害了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保护著作权人及出版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图书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盗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4年修订版)》、《2004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一律收缴,并对侵权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在查处中,要注意深挖线索,追根溯源,查找盗版的源头。对盗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非法制作者,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侵权盗版制品,净化市场环境的同时,要加强打盗维权的宣传力度,营造震慑盗版者的声势,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防止给盗版者可乘之机,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正盗版特征请在国家版权局网站的“内部交流”中查找。

  请将执行本通知的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二○○四年六月八日

来源: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年)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2003年3月21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3]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经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现将国务院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与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 务 院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