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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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4年12月30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
第一条 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依照本办法,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条 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实施消防规划,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四)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协调、督导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七)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八)负责重、特大火灾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条(一)、(四)、(五)、(六)、(七)、(九)项职责。
第七条 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划拨;
(二)工商、文化、建设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有关证照时应依法审查消防安全手续;
(三)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
(四)信息产业部门、通信单位应依法建立传递火警、火灾信息的消防通讯设施,保证火警受理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畅通;
(五)教育、司法行政、劳动、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及新闻单位应制定消防知识的宣传计划,进行宣传教育。
第八条 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依法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对单位的抽查,督导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措施;
(三)负责市政消火栓使用状况的检查;
(四)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和指挥火灾事故的扑救工作;
(六)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七)负责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安派出所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确定消防民警;
(二)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一次;
(三)负责管辖单位及村民、居民消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消防法律;
(四)督导、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公约;
(五)积极组织群众扑救辖区内初起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十条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负责管理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点,制定并实施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实行值班巡逻制度;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设施,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实行全员培训制度,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八)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九)做好季节性火灾预防、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十)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部门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个体经营者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一条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居、村民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预防家庭火灾发生。
第十二条 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制止违反消防法律的活动,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有效完好;
(五)发生火灾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三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各行政部门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责任状应包括消防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目标、消防经费的投入、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消防工作的考核等内容。上级主管部门应与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责任状应包括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教育、防火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消防资金的投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消防工作的奖惩等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部应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内设机构、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状应当每两年签定一次。责任状到期或责任人变动后应在30日内重新签定。
消防安全责任状一式两份,由签状双方分别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消防安全责任人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第十五条 对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或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悬挂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火灾隐患严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性场所,经公安消防机构函告,由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照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负责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的行政部门或机构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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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执行<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执行<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执行<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业经2008年12月1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丹东市执行《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反映用地开发强度的容积率和住宅阳台、阁楼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容积率的计算
采用地上部分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作为容积率的计算方法。
二、阳台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
建筑物阳台的建筑面积,依据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按其水平投影面积1/2进行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的阁楼(坡屋顶内、内设楼梯)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暂不计算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五、地面架空层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
坡地建筑物的吊脚架空层和深基础架空层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6条计算。是否计入容积率按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第2.0.11条执行。
六、房产部门对房屋进行权属登记时,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标准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八、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政发 〔2003〕29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威海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门楼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城乡单位的院落、居(村)民居住的庭院的大门门号牌,平房的门号牌和楼房的楼号、单元号、户号牌,单位厂房的栋号牌。门楼牌号是单位、住户的法定住址代码。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门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门楼牌的主管部门,负责门楼牌的设置、编排、安装、管理工作。


第二章 门楼牌的种类、规格和式样



  第五条 门楼牌为蓝底、白字、白边,质料采用1MM厚的铝板,门楼牌上标明的路、街、巷、村名称为全称,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下面加注大写汉语拼音,字体采用宋体字,门楼牌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大门牌、楼牌牌面下部分区域标注该区域的邮政编码。
  第六条 门牌分大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和临时门牌4种。
  第七条 楼号牌分为楼房号牌、楼房单元号牌、楼内户号牌3种。
  第八条 平房栋(排)号牌、厂房栋号牌分为大、小两种。
  第九条 门楼牌的规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以楼房为主的宿舍大院门口设置大门牌;同一单位正门以外在同一街巷的附属门和另一个街巷的附属门,设置旁门门牌,旁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与正门门牌一致;临街新建、改建的临时性网点或院落设置临时门牌。
  第十一条 居民区和一个院落内两幢宿舍楼以上的楼房设置楼号牌,楼房两侧各安装一楼牌。
  第十二条 居民楼为一个单元以上的单元门口设置单元号牌;居民楼内住户门口设置户号牌。一层为商业网点(车库)、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的楼房,一层商业网点(车库)设置大门牌,二层以上按住宅楼设置户号牌。
  第十三条 居民小区及其他厂矿、单位院落内有两栋(排)平(厂)房以上的,应设置平(厂)房栋号牌。无院落的平(厂)房设置大栋(排)号牌,有院落的平(厂)房设置小栋(排)号牌。农村居民的平房门口设置小门牌。


第四章 门楼牌的编排



  第十四条 市区门楼牌以路、街、巷、住宅小区为单位编排;无路、街、巷、住宅小区名称的农村门楼牌以村民委员会或自然村为单位编排。
  第十五条 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双号, 南侧编单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双号,东侧编单号; 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偏北侧编双号,偏南侧编单号,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西侧编双号,偏东侧编单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右侧编双号,左侧编单号。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地形复杂的,本着衔接易找的原则编号。
  第十七条 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参照规划方案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规划范围以外的街巷或其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十八条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可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地下防空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的和楼房地下室已形成出入门的,编制门牌号。
  第十九条 楼房的单元号牌,按自东向西、由北向南的顺序编排。楼内的户号牌,由低层向高层也按自东向西、由北向南的顺序编排。一层楼是住宅或是草厦的,皆作为自然层的一层对待编排。


第五章 门楼牌的安装


  第二十条 门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左右。
  (二)大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2米左右。
  (三)楼号牌安装的位置,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较集中的高层楼房,一般安装在3层至4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较集中的低层楼房,一般安装在楼房的2层至3层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四)楼房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的左上角,距地面2米左右;楼内户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位置,距上门框15厘米左右。
  (五)平(厂)房栋号牌安装在靠路、街、巷一侧的墙上,距地面2.5米左右。地形复杂的,可本着美观易找的原则安装。


第六章 门楼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环翠区、高区、经区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由市公安局统一负责。
  第二十二条 门楼牌的编置、变更及撤销:
  (一)新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公安机关提供总平面规划布置图,公安机关经实地勘察后,合理、科学地进行门楼牌的编排工作,并向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没有公安机关的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商品房的,房管部门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新竣工楼房,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向公安机关提供总平面规划图纸及相关验收合格手续,并提交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向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正式编号通知。没有公安机关的门楼牌号码正式编号通知,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门楼牌的正式编号与预编号应当保持一致,若该规划区内整体调整较大而使原门楼牌预编号需要变动的,应及时通知规划、房管等部门。
  (三)本办法实施前,没有取得公安机关门楼牌号码预编通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工程,门楼牌的编置按本条(一)、(二)项规定办理。
  (四)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或道路延伸而需要变更门楼牌,应当由道路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新路名或道路规划平面图纸,经调查摸底统计后,向道路建设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变更对照表,并通知需要变更门楼牌的单位或个人,同时通知房管、邮政、通讯等相关部门、单位。
  (五)拆迁房屋门楼牌需要撤销的,被拆迁单位应在市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之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门楼牌号码的相关手续,经查询档案资料属实并依据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出具的房证注销证明后,向被拆迁单位下发门楼牌号码注销通知。没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注销证明,公安机关不予撤销门楼牌号码。
  门楼牌的编置、变更及撤销通知,公安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发。门楼牌的安装,公安机关应自收取门楼牌工本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安装到位 。
  第二十三条 门楼牌费用的收取:
  (一) 设置门楼牌所需的工本费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款项全部用于门楼牌管理与制作、人员培训、表册印制、计算机维护及消耗材料所需开支。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院落门楼牌工本费由所有权人交纳,未交付使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三)现有房改房、原开发公司倒闭而使房屋无门楼牌的以及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和道路延伸而变更的门楼牌所需的工本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四)本办法实施前的门楼牌的种类、规格、式样及编排、安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应予以更换,所需重新制作门楼牌的工本费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维护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而重新设置门楼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在颁布或批准后15日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地名、编号有变动的新门楼牌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二十六条 门楼牌是国家设置的公共设施。保护门楼牌人人有责,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损坏门楼牌的,应负责赔偿;私自设置、变更或乱移、乱动及毁坏、盗窃门楼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威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威海市现行门楼牌的规格








附件:

威海市现行门楼牌的规格


  1.大门牌的规格为600MM/400MM,小门牌的规格为150MM/90MM,旁门门牌的规格为150MM/50MM,临时门牌的规格为180MM/120MM。
  2.楼房号牌的规格为900MM/500MM,居民楼单元号牌的规格为250MM/130MM,楼内户号牌的规格为70MM/40MM。
  3.大栋(排)号牌的规格为750MM/250MM,小栋(排)牌的规格为500MM/2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