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8:50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 第9号


现公布《焦作市城区清雪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路国贤

   2008年1月20日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城区范围内积雪,保证交通安全畅通和环境整洁,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作市城区清雪工作坚持“全民动员、统一组织、门前自包、区域管理、分片包干、义务清扫”的原则。

  市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业主、街道社区和居民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清雪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清雪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城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清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清雪指挥部负责清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城区清雪工作实行责任制,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结合各单位情况,因地制宜划分清雪责任地段。

  第五条 各单位清雪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主次道路、背街小巷、居民区的清雪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本辖区范围内各居民区的清雪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清除各自庭院内的积雪;

  (三)沿街各单位、门店围墙至道路中心线范围内的积雪由各单位、沿街门店负责清除;

  (四)广场、停车场、公交车站台、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积雪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五)各类集、农贸市场的积雪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除;

  (六)建筑拆迁工地相邻街路的积雪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清除;

  (七)供热、供水、排水管网等跑、冒、滴、漏形成的冰面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八)万方桥等重点部位上的积雪由环卫专业单位负责清除;

  (九)无责任单位的街、路区域的积雪由市清雪指挥部安排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焦中直、省直单位和部队义务清除,按单位在册职工或从业人数人均20~30平方米的标准划分。

  第六条 夜间降雪,便于组织清除的单位应组织夜间清除,不能夜间清除的,次日应及时组织清除;白天降雪,应及时组织清除。中雪在一日内、大雪在两日内、暴雪在三日内清除完毕。

  除雪责任区内应达到无积雪残冰,无空段、漏段、雪条、冰包,无责任区路面及市政公共设施损坏的标准。

  第七条 主次干道、沿街单位、门店清理的积雪应清运至人行道下方道沿石边,便于环卫机械车辆集中清运;各机关、团体、居民区内清扫的积雪可堆放在单位庭院、居民区闲置地段。

  清除积雪时一般不允许在道路上撒盐或融雪剂,个别确需撒盐或融雪剂的路段,须经区环卫部门同意。所清除的积雪不得随意堆放,须由清雪责任单位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心花园、绿化带绿篱上、人行道、车行道和公交车站、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倾倒积雪,不得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

  第八条 允许义务清雪单位和个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清雪。

  第九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将清运雪费用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清运雪工作的设备购买、养护、维修及购买融雪剂等,确保城区清雪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市气象部门应及时向市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或通讯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雪灾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当城区道路降雪厚度达到10厘米以上或气象部门发布雪灾预警信号时,市清雪指挥部应启动《焦作市城区清雪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积极行动,按预案和通知要求进行清雪工作。

  第十二条 降雪和清雪期间,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及时疏导道路交通,万方桥等重点部位集中清扫时应疏导车辆绕行,保障除雪车辆通行和清扫人员的人身安全。需要大量人力清雪时,为保证清雪人员安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清雪指挥部应对清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清雪工作不积极、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曝光。

  第十四条 对不履行除雪义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理,并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清运积雪严禁损坏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因清运积雪损坏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的,由造成损坏的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或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香港分行:
根据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原则规定,总行决定自1996年起,全面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并制订了《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规程》已经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和全国建设银行计划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业务发展需要及调整贷款投向的要求出发,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对1996年有关贷款安排提出以下原则要求,请各分行在存贷比控制和调度中据此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一、关于国际结算配套人民币贷款。国际结算业务是今年全行业务发展的一个重点,各分行应优先安排其所需的人民币配套贷款。要在总行核定的存贷比中,根据自身国际结算量的增长情况,发放一定比例的人民币贷款,并在季度中间合理利用存贷比的浮动政策灵活调剂,支持国际结算所需的临时流动资金贷款需要,不单独切块安排。
二、关于房地产信贷部自营性信贷。纳入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比例,由各一级分行平衡安排。从支持房地产信贷业务发展、保持业务优势出发,承认基数,同时各分行核定房地产自营性新增存贷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总行核定分行的新增存贷比例(按核定余额存贷比换算)。因各种原因总行安排支持的房地产贷款,各分行在比例内确无法解决的,总行资金计划部与房地产信贷部协调后,提出专项追加比例建议,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此外,房地产自营性信贷资金体制,按全行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执行。原二级准备金全部并入总行经营调节基金。
三、关于信用卡透支。1996年应争取将信用卡透支余额占信用卡存款余额的比例在1995年的基础上有较明显的压缩,重点是在允许按规定办理正常善意透支的同时,压缩非正常透支余额。
四、关于储蓄小额抵押贷款。各分行可根据开办此项贷款业务的网点数量及其新增储额适当安排。储蓄小额抵押贷款按总行已下发的有关规定管理,发放应力求期限短、周转快,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五、各分行按比例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中贴现性质的贷款应达到5%左右,沿海行应争取超过5%。
六、关于储备贷款。总行暂不再下达中央和建贷储备贷款回收计划,收回的贷款由各一级分行安排,用于国家重点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或层层下切。
七、关于科技开发、地矿、劳改劳教等专项贷款。已包含于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比例内,各分行必须在核定下达的比例内按总行下达项目计划保证安排。对不按总行计划安排者,将视情况调减其季度执行存贷比。

附: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
根据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要求,我行自1996年起全面试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总原则是:第一,执行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控制总量,保证重点;第二,实事求是,承认现状,区别对待,逐步调整;第三,鼓励各行壮大资金实力,按“三性”要求合理配置资金,增强竞争能力。
一、基本方法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本方法是:统一管理,划分类型,综合定比,按季考核。
统一管理是指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核定的比例指标,对人民银行负责;并在保证执行国家重点项目贷款和总行统一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对系统内一级分行实行存贷款余额比例管理。
划分类型是指根据辖内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按照各项贷款占存款的余额比例进行分类,区别对待。
综合定比是指在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贷款增量控制目标、若干考核指标的监控考核结果和保证重点、调整结构的需要,综合核定、调整各行存贷执行比例。
按季考核是指按照核定的各行存贷执行比例,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结果进行按旬观测,按月监控,按季考核。
二、指标设置与考核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包括考核指标和监控指标两类。随着比例管理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将逐步调整、补充指标。
考核类指标包括:
(一)存贷款余额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一般性存款余额的比例。
(二)借入资金比例:计划借差、系统内借款(人行再贷款)、临时借款、超占汇差资金、拆入资金之和与信贷资产总量的比例。
(三)利息实收比例。
(四)资产盈利比例。
(五)不良贷款比例。
(六)存款市场占比。
监控类指标包括:资产流动性比例、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建设贷款到位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指标。
考核类指标按季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和静态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存贷款余额比例按旬平均余额和季末时点数余额实行双重考核,以上季度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调整比例的依据;其他指标按季考核的结果直接纳入调节系数计算,以调节下季度各分行存贷执行比例。监控类指标不直接与存贷比例挂钩,但总行有权根据监控指标执行情况和有关管理要求,在5个百分点范围内调整各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
三、比例核定与调整
各分行存贷执行比例依下面公式计算核定:
执行比例=现行比例×存款变动系数+新增存贷比参数×调节系数
(一)现行比例是执行季(年)度的上一个季度实际存贷余额比例。计算方法:上季度贷款月平均余额÷上季度存款月平均余额
(二)存款变动系数是存款增长对比例变动的影响程度。它实际是假设在贷款不增加的情况下存款增长使存贷比自然下降的程度。计算方法:上季(年)存款余额÷执行季(年)度预计存款余额。存款变动系数按季测定,一般情况下各分行执行统一的系数。
(三)新增存贷比参数是新增存贷比的变动对存贷执行比例影响的控制参数,它实际上规定了贷款增量。计算方法:执行季度预计新增贷款÷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新增存贷比参数按季(年)分类测定,不同类型的行执行不同参数。
分类情况见附表1。
(四)调节系数是有关“三性”指标完成情况对执行比例的影响系数,根据借入资金比例、利息实收比例、资产盈利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和存款市场占比5个指标考核结果确定。计算方法:各指标考核结果的相应分档系数的平均值。
1996年调节系数的测定标准见附表2。
总行每年初根据上年度执行结果,测定当年各分行存贷余额比例;每个季度在对上一季度考核的基础上核定下达季度存贷执行比例。
比例调控范围既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也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既包括增量也包括存量。为了体现保证重点的要求,各分行在核定的比例内要首先保证对国家重点项目、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基建贷款、限上技改、总行安排重点项目新增储备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安排。上述贷款安排超过各分行新增贷款30%的部分,总行根据信贷项目计划适时调增各分行存贷执行比。小型建贷项目全额纳入各分行比例范围之内,原则上不再调整,总行特别安排的小型项目在分行比例中确实无法解决的,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调增比例。目前建贷回收额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标,各分行要保证完成总行下达的计划。总行将以年度建贷回收计划为基数,每季依回收计划的四分之一调减各行存贷比。
四、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为资产负债管理的决策机构。其工作方式以季度例会形式为主。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有关业务部门对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的考核、监测、检查、分析报告,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审批和部署实施下季度存贷执行比例。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还要负责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资金计划部门。资金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各部门意见和各分行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对存贷比例、借入资金比例等相关统计指标进行定期分析、考核;提出组织比例管理运行的有关计划、意见和方案,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组织贯彻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信贷、财会、信息、筹资、审计等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业务分工对相关比例进行考核、监测,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信贷部门负责考核、提供不良贷款指标(或风险度指标),监测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建设贷款到位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情况,并提供总行安排的重点项目贷款计划。财会部门负责考核、提供利息实收比例、资产盈利比例指标。筹资部门负责考核提供存款市场占比指标。信息部门负责比例管理各项基础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其他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
五、操作程序
(一)年度存贷执行比例核定。每年1月20日前,各部门按分工考核并提供有关指标上年度执行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资金计划部门在1月末前根据比例管理的要求制订核定比例的原则和具体方法,测定各行存贷执行比例,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
(二)季度存贷执行比例的调整核定。各成员部门于每季第一个月份的20日内向资金计划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的考核、监测结果。资金计划部门据以测算调整各行当季存贷执行比例,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于当季第一个月内下达执行。重点项目贷款需要调整比例的,由信贷部门及时向计划部门提送重点项目贷款计划,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对各分行存贷比的考核和信贷部门提供的项目计划,在全行存贷款比例内综合平衡后调整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六、罚则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比例控制贷款。在季度中间可按核定的存贷执行比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一般为1个百分点,没有借差和1996年消化借差的分行可以上浮1.5个百分点,但季末都必须控制在比例内。凡季度末存贷比例超过核定数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减次季存贷执行比例2个百分点。
(二)各分行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计划在核定的比例内发放。对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贷款到位率达不到总行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季度存贷款执行比例。对利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三)各分行要严格防止将拆借资金、同业存放款、财政性存款等列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反映。一经发现违规操作或继续搞假表、假数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相应降低其存贷执行比例、缩小贷款审批权限或恢复限额管理。
(四)对故意违规操作,导致比例严重失控的行,除恢复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外,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规程自1996年起执行,解释权在总行资金计划部。
附件:一
分类标准设定表
------------------------------------------------------------
| 类别 | 1类 | 2类 | 3类 |
|----------------------|--------|----------|----------|
| 分类标准% | | | |
| |60以下|60--69|70--79|
|(按存贷余额比例划分)| | | |
------------------------------------------------------------
--------------------------------------
4类 | 5类 | 6类 |
----------|----------|------------|
| | |
80--89|90--99|100以上 |
| | |
--------------------------------------
附件:二
1996年调节系数标准测定表
----------------------------------------------------------
| | 1档 | 2档 | 3档 |
|----------------|----------|------------|----------|
| 指 标 | 1.20| 1.10 | 1.00|
|----------------|----------|------------|----------|
|1.借入资金比例|<=0% |<=10% |<=25%|
|----------------|----------|------------|----------|
|2.利息实收比例|>=95%|>=85% |>=75%|
|----------------|----------|------------|----------|
|3.资产盈利比例|>=1% |>=0.5%|>=0% |
|----------------|----------|------------|----------|
|4.不良资产比例|<=4% |<=7% |<=10%|
|----------------|----------|------------|----------|
|5.存款市场占比| | | |
| |>=27%|>=23% |>=20%|
| (余额) | | | |
----------------------------------------------------------
--------------------------------
4档 | 5档 |
--------------|--------------|
0.90 | 0.80 |
--------------|--------------|
<=35% |>35% |
--------------|--------------|
>=65% |<65% |
--------------|--------------|
>=--0.3%|<--0.3% |
--------------|--------------|
<=15% |>15% |
--------------|--------------|
| |
>=16% |<16% |
| |
--------------------------------
|(举例说明)|
深圳分行11月末借入资金比例为0,对应第一档系数是1.2;实收利息比例为65%,对应第四档系数是0.9;资产盈利比例为1.87%,对应第一档系数是1.2;不良贷款比例为14.30%,对应第四档系数是0.9;存款市场占比26%,对应第二档系数为1.1。
依此计算调节系数为:
(1.2+0.9+1.2+0.9+1.1)÷5=1.06
附件:三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计算口径及存贷比计算公式说明
一、主要考核指标的计算口径
(一)存贷余额比例。即各项贷款与一般性存款余额之比。
季度内旬平均余额=9个旬末时点余额之和÷9
季末时点存贷比=季末各项贷款余额÷季末一般存款余额
数据来源:传输的会计总帐或信贷旬报。
其中各项贷款、一般存款以信贷统计口径计算。
(二)借入资金比例。即借入资金之和与信贷资产总量之比。它反映了各分行信贷资金平衡能力及消化借差的情况。
借入资金=累计借差额度(结转借款)+系统内借款(人民银行再贷款)+临
时借款+超占汇差+拆入资金
信贷资产=各项借款+长、短期投资+外币占款+国债买卖+外汇买卖
+准备金+备付金+现金+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
数据来源:资金部门台帐及信贷月报。
(三)利息实收比例。即当期实收贷款利息与应收贷款利息之比。它反映了贷款利息回收和贷款质量状况。
简易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增加额)÷贷款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财务报表和信贷月报。
(四)资产盈利比例。即总利润与总资产之比。它反映了各分行总资产的获利能力。
总资产=各分行季末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存人民银行财政存款
数据来源: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五)不良贷款比例。即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之和与贷款总额之比。主要反映了各分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数据来源:信贷部门提供。(或综4表)
(六)存款市场占比。即各分行一般性存款余额占当地五家商业银行各项存款余额的比重。它反映各分行存款所占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筹资部门提供。(或综16表)
二、存贷比计算公式说明
存贷执行比例=现行比例×存款变动系数+新增存贷比参数×调节系数
(一)现行比例即按规定口径计算的上个季度实际存贷余额比例。
(二)存款变动系数是随存款增长而压缩现行存贷比的系数。即假设在贷款不增加的情况下存款增长使存贷比自然下降的程度。计算方法:上季存款余额÷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
简化公式:1÷(1+存款增长率)
(三)新增存贷比参数是分类设定的新增存贷比对存贷余额执行比例的控制参数。即按照贷款增量控制目标换算的余额存贷比。计算方法:执行季度预计新增贷款÷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
简化公式:新增存贷比×存款增长率÷(1+存款增长率)
(四)调节系数是“三性”指标执行结果对存贷比例的影响系数。即根据五项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控制新增存贷比进而影响余额存贷比的系数。计算方法:各指标考核结果的相应分档系数的加权平均值。
简化公式:五个指标相应分档系数之和÷5
〖举例说明〗
假定某行存款按30%增长,新增存贷比设定为29%,调节系数测定为1.02,则该行
存款变动系数=1÷(1+30%)=0.7692
新增存贷比参数=30%×29%÷(1+30%)=6.692%
该行存贷执行比例=现行比例×0.7692+6.692%×1.02
新增存贷比的参考值由下面公式得出:
当实际存款增长25%时:
新增存贷比参考值=(执行余额比×(1+25%)--现行余额比)
÷25%
当实际存款增长30%,32%,35%时依此类推。
每个季度核定存贷比时,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上季执行结果,相应改变存款增长率,新增存贷比及调节系数的值。


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科协


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科协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西、广东、云南、陕西、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科协:
自民政部、中国科协联合发出民(85)农49号《关于科技扶贫工作的通知》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和科协加强了协作,使各地的科技扶贫工作有了新的进展。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经反复协商,从你省(区、市)选一个多灾贫困县(旗,下同,名单附后)进行科技扶贫工作的试
点,争取在两三年内使这些贫困县的群众通过学习,采用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解决温饱,摆脱贫困,治穷致富。现将试点工作的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科协应协调动作,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对试点县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实地考察,从当地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进行综合研究和可行性论证,提出开展科技扶贫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行动计划,报请县委和政府审批实施。
二、科技扶贫的经济项目,要在充分发挥当地各种优势的前提下,本着远近期相结合、重在当前和大小相结合、以小为主的原则,优先安排好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广阔、资源可靠、效益大、辐射面宽的项目,以便能在短期内取得较好的效果。同时,各个项目要协调配合,相辅相成,
不断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科技扶贫的关键是源源不断地把适用的先进技术送往广大农村。要根据扶贫的具体需要,下功夫做好技术引进和技术培训工作,为贫困户发展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创造条件,培训技术骨干。
四、为充分发挥群众依靠科学技术治贫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农村要积极倡导和建立以农民技术骨干为主体的专业技术研究会,开展群众性的专项研究、试点和示范推广活动;建立各种群众性的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提供良种、传授技术、组织加工、贮运、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
系列化服务。
五、各试点县的救灾扶贫领导机构应把科技扶贫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抓紧抓好,组织县内有关单位通力合作,推进科技扶贫工作的开展。鉴于这项工作涉及范围广,建议在县民政局内设立科技扶贫办公室,从县民政部门、科协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上下联
系和部门之间的协调;科协主要负责组织科技人员参加考察论证、提出扶贫方案和开发建议,并协助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组织技术培训、编写科技资料和提供技术服务等。
开展科技扶贫工作,必须做到扎扎实实,精打细算,有计划,有步骤,办实事,讲实效,不搞花架子,不图虚名,反对大轰大嗡、浮夸和铺张浪费。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科协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进行联系,研究提出行动方案,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迅速开展工作。请
将各试点县科技扶贫工作的长远规划、近期行动计划以及有关工作情况尽快报民政部和中国科协。
附:全国科技扶贫工作试点县名单
1.北京市 密云县
2.河北省 丰宁县
3.山西省 临县
4.内蒙古自治区 敖汉旗
5.吉林省 洮安县
6.浙江省 盘安县
7.安徽省 临泉县
8.江西省 永新县
9.山东省 沂水县
10.湖南省 宁远县
11.广东省 东方县
12.广西壮族自治区 马山县
13.云南省 富宁县
14.陕西省 商县
15.宁夏回族自治区 泾源县



198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