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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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8]75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废旧物资回收,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 废旧物资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四条 在江门市市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禁止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

第六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经贸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经贸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十四条 市区废旧物资回收实行集中经营,规范管理。集中经营场所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 各区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相关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经贸部门是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行业实施行业指导,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废旧物资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JP〗

 规划部门负责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集中经营用地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进行布局规划。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纳入规划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用地进行功能调整,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所需用地。

 公安机关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的治安管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 建设、财政、卫生、税务、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做好职权范围内废旧物资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供销社是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规范物资回收经营网点布局;牵头组织成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推行行业自律。 

部门职责由各区政府部门具体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各区政府没有设置的职能部门,其职责由市直有关部门履行。

第十六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废旧物资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相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由经贸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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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监督,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监督,由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一组织和实施,向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在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统一组织下,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人参加对地方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也可以向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提出对地方国家税务局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
书和审计决定,应当抄送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审计机关。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月向所在地方的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管情况和有关说明材料。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发现地方国家税务局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当向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应当查明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提出意见和

建议的地方审计机关。



1995年12月25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证监法律字[2007]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在废止前五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58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17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5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此外,在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后明令废止、在《立法法》施行前发布的行政法规有4件,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2.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

3.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1:
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附件2:
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
序 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1
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
份管理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54号 1996年4月22日
2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证监基金字[1999]21号 1999年7月12日
3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5号 2000年2月13日
4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85号 2000年4月30日
5 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34号 2000年5月18日
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证监发[2001]36号 2001年3月6日
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股票上市公告书
证监发[2001]42号 2001年3月15日
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监发[2001]66号 2001年4月26日
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
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
证监会计字[2001]16号 2001年6月29日
10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
章程制定指导意见
证监基金字[2001]37号 2001年8月21日
11 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4号 2002年1月24日
12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54号 2002年5月20日
13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

证监发行字[2002]122

2002年10月29日
14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
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3]2号 2003年2月9日
1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
证监发行字[2003]26号 2003年3月24日
16
关于证券交易所核准企业债券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

证监发行字[2004]150

2004年9月15日
17 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226

2006年9月27日

附件3:
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文 号 发布部门
1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证委发[1997]16号 证券委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委发[1997]81号 证券委
3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证监发[2000]16号 证监会
4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发[2000]22号
证监会
财政部
序 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1 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21号 1996年1月25日
2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证委发[1996]18号 1996年6月17日
3 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169号 1996年8月22日
4 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证监发字[1996]423号 1996年12月26日
5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证监[1996]12号 1996年12月26日
6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证监[1997]7号 1997年3月3日
7 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1997]13号 1997年9月10日
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证监基字[1997]3号 1997年12月12日
9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证监[1997]16号 1997年12月16日
10 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 证监机字[1997]4号 1997年12月29日
11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证监[1998]8号 1998年3月17日
12 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8]259号) 1998年10月6日
13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机字[1998]46号 1998年12月11日
14
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
通知
证监发[1999]4号 1999年2月4日
15 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54号 1999年7月5日
6 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1999]121

1999年9月8日
17 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86号 2000年6月23日
18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证监公司字[2000]53号 2000年5月18日
19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199

2000年9月5日
证监发行字[2000]131

20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 号 2000年9月22日
21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223

2000年9月23日
22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
办法》的补充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240

2000年10月27日
2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
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证监发[2000]76号 2000年11月2日
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
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证监发[2000]76号 2000年11月2日
25 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1]12号 2001年1月10日
26
关于查询从事证券交易当事单位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
的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
证监发[2001]12号 2001年1月19日
27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1]43号 2001年3月15日
28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号 2001年3月28日
2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
证监发[2001]52号 2001年4月2日
30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证监会令第2号 2001年4月26日
3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
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证监发[2001]64号 2001年4月26日
32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1]115

2001年12月25日
33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2]55号 2002年7月24日
3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0号 2002年9月28日
35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1号 2002年9月28日
36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
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2]312

2002年10月14日
3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2号 2002年11月5日
3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3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4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
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4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43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02

2002年12月26日
4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
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
证监发行字[2003]27号 2003年3月24日
4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证监发行字[2003]28号 2003年3月24日
46
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
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16号 2003年5月20日
47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116

2003年9月19日
4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

证监会令第16号 2003年12月5日
4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

证监发[2003]88号 2003年12月11日
50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

证监公司字[2004]1号 2004年1月7日
5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
作规程
证监发[2004]41号 2004年5月12日
52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2004年7月19日
53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4号 2004年10月9日
54
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29

2004年10月11日
5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 证监公司字[2004]96号 2004年11月29日
56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4]
162号
2004年12月7日
57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32号 2005年4月29日
58
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42号 20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