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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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府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自贡市人民政府规范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更好地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8〕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办理答复、复查、复核的程序按照逐级办理的原则进行。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事项办理的初始答复意见,原则上应当由具体承办的基层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逐级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市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综合协调机构,受理信访人因不服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请求市政府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市政府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市级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或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工作,对在复查或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访局,具体承办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四)向信访人、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送达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书;
(五)监督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
(六)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范围;
(五)属于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第六条 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请求复查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请求复核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请求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以及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要求;
(二)提出复查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出复核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同时提交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收申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后,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附卷,一份交信访人。
(二)受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的初步审查。对符合复查或复核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可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充,所需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对不符合复查或复核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未按逐级办理原则作出办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经请示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同意后,将有关信访事项发回该行政机关或工作机构,由其转交对该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最低一级行政机关办理或复查。
(三)审查。对诉求明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的,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审查。对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对原办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与信访人所提供事实依据明显不同的,应重新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亦可退回并责成原承办机关重新办理或复查;对原办理意见明显错误的,应直接予以纠正;对情况复杂、牵涉面广、处理难度大的,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协调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复查或复核。
(四)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审查完毕后,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的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加盖“自贡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五)答复。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应当在收到信访人的复查或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八条 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其他规定:
(一)信访人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信访人逾期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视为自行放弃请求复查或复核权利,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即为信访终结意见。
(二)在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过程中,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或复查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听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进行。经过听证的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县级政府或市级部门作为初次办理机关的,原则上应先进行听证。
(三)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成市级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或复核,承办的工作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
(四)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应当直接送达信访人。直接送达复查或复核意见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信访人而被拒绝接收的,留置送达,并在复查或复核办理卷宗中将情况予以记录。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并保留邮寄存根。受送达信访人下落不明或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送达完毕后,复查或复核的有关材料由复查或复核机构归档保管。
(六)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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