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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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1986年11月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它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总结建设经验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几年来医药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实践,为做好工程的验收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办理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修改调整批文、施工图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中外合资项目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三、竣工验收的分工
1.按照经基[1982]第190号文件规定,一般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2.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局组织验收。
3.国内合资建设的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局和地方联合组织验收;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3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委托所在地的医药局组织验收,报局备案。
4.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省、市、自治区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时间
任何基本建设项目,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试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的;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都应及时移交生产,在三个月内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作为生产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吃基建饭”。如三个月内验收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年底确已具备验收条件而来不及办理验收手续的,可以在统计上先报投产,但必须在第二年一季度内补办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对于具备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只要相应的辅助设施能配合得上,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企业的基建部门和生产部门就应分期分批组织中间验收交付生产,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要等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一次办理。
五、竣工验收的标准
1.工程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和要求建成,经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运转)合格;
2.经过生产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3.职工住宅和生活福利设施能够满足居住和使用的需要;
4.商业仓库达到设计要求;
5.按照国家对环保的要求,“三废”治理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6.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7.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竣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医药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试车考核,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评定,整理施工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办理单项的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投产。对于建成的住宅可分栋进行验收报竣工。
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建设项目宜分单项验收。
全部验收: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对于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只做文字和统计说明,不再重办具体验收手续。


全部工程验收可按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必须早抓,从工程建设一开始,设计、施工建设各环节都要有专人负责验收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
(1)按照原国家建委建发施字(1982)50号文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报主管部门批准;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计算工程量,对未完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和核销的工程办理移交和核销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对设计、工程质量和主要设备要逐项进行评定;
(6)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7)对各种竣工资料,分类装订成册;
(8)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9)代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起草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各建设单位要在投料试车前半年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建行参加,组成项目竣工验收筹备小组,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做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做好生产前的人员培训工作,使验收准备工作和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步进行。并把人员的培训工作,列为考核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方面。
2.上报审批验收
资料齐全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查后,按验收分工报请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负责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可采用二种形式进行验收。
一是对大、中型项目号开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负责验收部门组织。在正式验收前应组织予验收,予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省、市、自治区计委、医药局和负责验收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和予验收要有当地的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建行、统计、环保、工会、卫生、劳动、消防等部门参加。予验收时审议竣工验收报告,对未完成工程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技术档案资料,评定工程质量,讨论和修改验收鉴定书草稿。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听取建设单位的全面汇报和予验收情况汇报,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
二是对小型项目,一般由验收部门根据情况邀请当地有关部门参加开专业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工程进行评定和审查,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也可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定,然后对竣工报告提出意见报我局,进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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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07〕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镇街、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机关作风建设目标,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市民评机关等活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考核与抽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抽评考核由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对各镇街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镇街政务公开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备案。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及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重点考核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

(四)政务公开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落实《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中规定的公开形式,以及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采取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五)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制定和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分级考核、处理群众投诉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办公室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提前l5天向被抽评考核的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自评考核单位的自评报告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组成单位;抽评考核单位整理自评报告及有关备查资料由考核小组实地考核。

(四)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抽评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报市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各镇街、各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整改,整改结果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依照本细则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附件:

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分值

一、机构建设(10分)
1、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5

2、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5

二、制度建设(10分)
1、制订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
3

2、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2

3、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会议。
3

4、指导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有成效,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2

三、公开内容(48分)
1、通过多种途径公开本单位的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7

2、在服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
10

3、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10

4、及时公开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6

5、定期公开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7

6、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且定期更新。
8

四、公开形式(17分)
1、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站式”办事大厅),实行集中办公。
4

2、有独立门户网站,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发挥媒体政务公开作用。
3

3、设立政务公开栏或电子墙(屏),定期更新内容。
2

4、编印办事指南及便民小册子。
2

5、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举办听证会,广泛征询群众意见。
2

6、积极探索创新公开的新形式。
2

7、及时解答和处理群众征询和提出的问题。
2

五、监督制约(15分)
1、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4

2、制定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投诉的处理办法,提供行政救济途径。
4

3、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有投诉记录本。
3

4、完善解决对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的责任追究并予以公开。
4

总计

10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提高人口素质,是与控制人口数量同样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我国跨世纪宏伟蓝图的基本保障。提高人口素质,要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起。今天的儿童是21世纪国家建设的主要力量,他们出生时的健康水平,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
旺发达。为保护和增进新生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面临的状况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目前,全国已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5000多所,1.5万所县级以上医院设有妇产科和儿科,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遍
布城乡。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认识逐步增强。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技术水平不断上升,母婴保健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通过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
新生儿保健,实行全民食用合格碘盐和为特需人群合理补碘等防治地方病措施,大力治理环境污染,使先天畸形和智残发生率有较大幅度下降。婴儿死亡率由建国前的200‰下降到1995年的31.4‰,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实践证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对提高中华
民族的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出生人口素质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新的挑战。据有关研究测算,我国每年约有20万~30万肉眼可见先天畸形患儿出生,加上出生后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的缺陷,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万~120万人,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6%。造成这种情
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自然环境缺碘,在严重缺碘地区,碘营养不良儿童智商明显低于正常值;在高氟地区,氟斑牙、氟骨症严重影响儿童生长发育;因环境污染导致相当数量的儿童智力不同程度地受到铅及一些有害物质的危害;职业性危害、风疹病毒等感染对孕产妇和胎、婴儿健康
的不良影响,尚未得到根本控制;吸毒、性病、艾滋病的危害呈上升的趋势;一些接生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新生儿窒息和产伤仍是造成新生儿出现脑瘫、癫痫和智力低下等的重要原因;在贫困地区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配现象依然存在,遗传病发生率较高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关法律政策尚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还没有形成合力,经费投入不足,影响了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上述问题应该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

二、目标和原则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主要目标: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战略部署,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力争使高发致残、致畸的出生缺陷发生率有较大幅度下降,努力消除因围产因素、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缺碘所导致的儿童智力损害,提高出生婴儿的体质和智能。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的关系,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把提高人口素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卫生、计划生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二是从我国国
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广大农村为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三是以可以预防的严重与高发的先天性疾病为重点,采取科学的预防对策和措施。四是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遗传、生殖保健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开发、引进适宜技术和新技术。
三、具体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重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文艺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有关科学知识,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自我保健能力。特别要结合“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加强对农村育龄妇女的宣传教育。各
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广泛开展宣传和咨询活动。要依托社区积极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宣传和服务,使其深入家庭、深入群众。通过新婚学校、孕妇学校、人口学校等多种形式,开展面对面的教育。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的科普知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制止
不科学的宣传和商业性广告。
(二)认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规范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内容和标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许可,检查项目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主管部门
要定期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等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者,民政部门不予登记。要逐步扩大婚前医学检查的覆盖面。
(三)加强孕产期保健,大力提倡住院分娩。狠抓产科质量,减少产伤和新生儿窒息发生。
认真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孕期女工的合理照顾和保护,严禁育龄妇女从事有毒有害等作业。
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和住院分娩率。积极动员具有高危因素的产妇到医疗保健机构定期检查、住院分娩。
加强产科质量管理,特别要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建立逐级转诊制度。城市二、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要认真落实对口支援,组织医务人员下乡服务,帮助乡镇卫生院培训人才,加强产科和儿科的管理,做好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的转诊与急救工作。
(四)积极预防影响出生人口素质的疾病。
落实除高碘地区外全民食用合格碘盐的措施。强化碘盐出厂检测制度,加强对食盐市场流通领域的管理,严禁不合格碘盐的销售,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碘盐及补碘药物的非法行为。缺碘地区要严格执行《口服碘油丸要则》,在医生指导下,为特需人群服用碘油丸。严禁利用补碘牟取
私利,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将孕产妇、新生儿碘营养水平和血铅化验列为孕产期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加大高氟、高砷地区改水、改灶力度,改善饮用水质量。在全国推广车用汽油无铅化,全面治理汽车尾气污染,严格控制污染物的
排放,努力减少铅等有毒有害物质导致的儿童智力损伤;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使居民生活环境逐步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继续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
(五)依靠科技与教育,提高母婴保健科技水平。
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要加强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要针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国有关的科研机构、科研人员集中力量,协同攻关。要切实加强有关的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当前要重点开展防止围产期缺血
缺氧性脑损伤、降低新生儿窒息致残率、孕期疾病和用药对胎儿生长发育影响、环境和营养因素对胎儿及儿童生长发育影响及简便易行的尿碘、血铅检测方法等科学研究工作。
要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及应用,积极推广一些简便易行、效果较好的适宜技术,使人民群众真正受益。
要加强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相关的高、中等医学专业教育和在职教育,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专业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将这方面符合条件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纳入全国“百千万人才工程”。进一步加强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吸收国外遗传、生殖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要培养一支合格的、稳定的监测队伍,建立切实可行的监测评估制度与常规报告制度,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对策与建议。
(六)增加投入,提高资金利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加大投入。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积极争取国际合作与援助。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提高
资金利用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出生的孩子都是比较健康、聪明的,我们的民族和国家未来的发展才有希望。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领导,加大执法力度。要把提
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贫困地区要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扶贫攻坚计划,统筹安排。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本地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与指导。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同心协力做好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计划、财政、科技、人事等
部门要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必要的支持。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环保、教育、劳动保障、轻工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服务标准,组织有关科研计划的实施与适
宜技术的推广。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监督,努力提高当地技术服务能力与水平。在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指导下,充分发挥技术指导机构和服务网络的作用,提高服务水平。
积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及有关科技学术团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支持、参与各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活动。
充分调动有关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要关心和爱护他们,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对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地认真抓,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松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工作,努力提高我国的出生人口素质。



199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