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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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中央各部门(单位)有关出版单位:
  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关系广大中小学生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统一部署,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监管目标和重点
  (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以下简称教辅材料)是指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二)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的价格机制,规范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市场价格行为,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切实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根据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选用现状,实行不同的价格监管政策。对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试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总体保本微利的原则统一制定印张基准价格,限定发行费用标准;对各省评议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仍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
  二、做好评议公告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一)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进入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按照不高于本通知附件一所列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要求,制定零售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格=[印张价格×印张数量+封面价格]×(1+增值税率)
  880毫米×1230毫米纸张正文印张、封面价格,在787毫米×1092毫米规格基础上加价20%。
  对使用其他纸张规格、克重、印色数的,按照相近就低原则确定价格。
  对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按附件一规定计算的零售价格的教辅材料,2012年秋季学期原则上不得提高价格。
  各出版单位拟参与各省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定价应严格执行以上价格政策。
  (二)承担各省评议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应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各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35%。
  (三)经各省评议拟公告的教辅材料,其价格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其中,中央各部门各有关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闻出版总署确认;地方出版单位制定的教辅材料零售价格,要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注册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具体报送要求和表格见附件二。
  (四)各省在发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时,须将经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教辅材料价格一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监督
  (一)有关出版单位要认真遵守《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各类教辅材料价格,并做好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等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进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各出版发行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提高定价标准或变相提高定价标准。
  (二)各地和相关部门按照深入治理行业腐败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治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以拿取折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和《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12号)要求,全面加强教辅材料市场综合治理。加强教辅材料选用管理,抓紧建立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制度,坚持学生自愿选用原则;加强对出版、发行、印刷中小学教辅材料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出版发行秩序;加强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继续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行为的力度;全面强化教辅材料价格政策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新闻出版和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切实履行好价格政策监督、出版资质和内容质量审查等管理职责,共同做好教辅材料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对违反以上有关政策规定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以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正文印张基准价表
       890毫米×1240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787毫米×1092毫米纸张规格教辅封面基准价表

  二、_____年秋季(或春季)列入评议公告中小学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确认表

http://www.gov.cn/zwgk/2012-04/25/content_2122851.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新闻出版总署
                           教  育  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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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议定书

中国政府 肯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1.中方于一九九五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肯。
  2.肯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3.中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肯。
  4.肯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华。
  5.中方在肯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
  6.肯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日期另行商定。
  7.双方联合在肯举办传统医学展览,日期另行商定。

  第二条 体育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团队进行互访,具体事宜由两国体育组织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和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档案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3.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4.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费用
  1.本议定书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本议定书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3.本议定书中双方互派的艺术团,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本议定书不排除双方为加强两国合作而相互同意进行的其他活动。
  2.执行本议定书项目的细节,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3.在执行本议定书的过程中,如需修正项目或出现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解决。
  4.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在下一计划未缔结前,本议定书仍然有效。
  双方政府授权本国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肯尼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陈昌本          约瑟夫·约翰·卡莫索
     (签字)             (签字)

关于公安部22号楼招待所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关于公安部22号楼招待所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8年1月2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安部机关服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客房价格的请示》(公服〔1997〕010号)收悉。函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22号楼招待所装修改造后的设备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水平,经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体改司,重新核定该所两人标准间客房基价为50元/床日,三人普遍间客房基价为22元/床日。其他价格事项,仍按《国家计委、国管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5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