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
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生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民生工程效益,确保省、市各项民生工程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是指,全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市民生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类和资金补助类。每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民生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是民生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六条 各项民生工程项目对应的市直部门是该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项目任务分解和指导、督查工作。
第七条 涉及民生工程管理的市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各项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分解
第八条 民生工程项目任务分解实行“二上二下”程序。
(一)“一上”:在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直牵头部门在征求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市民生办。
(二)“一下”:市民生办负责对目标任务分解方案进行审核、汇总,3个工作日内下发至县区、开发区民生办。
(三)“二上”:县区、开发区民生办对市民生办下发的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民生办。
(四)“二下”:市民生办会同市直各牵头部门审核县区、开发区民生办的反馈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民生工程项目调整、变更、延期、取消需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报请项目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延期、取消民生工程规定任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民生工程建设任务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土地征用等前期工作,并启动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类年度建设项目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跨年度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村民自建项目除外)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资金报账制,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补助到人项目,受益对象的确定实行“三榜公示”制,由个人申请,经村委会(社居委)审议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确认,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发放序时要求拨付至个人账户;其他非直接补助到人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四条 民生工程项目实行进度月报告制度,按月报送资金拨付进度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度报告采取分级报告,报送单位应确保报送数据的统一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接收单位要根据报送的数据,逐一核实资金拨付、工程进度。
第十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民生工程项目要悬挂统一的永久性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安装要与项目实施同步完成。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民生工程资金是指用于民生工程项目的全部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县区配套资金)和其他用于民生工程项目的资金。
第十七条 民生工程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按照“分级负担、务求实效、公开公正、动态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多元化投资模式。
第十八条 民生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补助类项目中直接补助到人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其他非直接补助到人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建设类项目要在当年6月30日前,将市县配套资金足额转至民生工程资金专户,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报账制规定拨付。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牵头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宣传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区、开发区按照市民生工程宣传工作总体要求,制订本辖区年度宣传工作方案,督促落实民生工程宣传包保责任制,扎实有效做好民生工程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民生工程宣传。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生办要建立民生工程宣传工作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直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咨询及宣传活动。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建谁管”原则,加强对民生工程建成项目的后续管理,确保民生工程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要明确各项民生工程的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筹集与使用、设备管养与更新、产权确定与移交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直牵头部门要对已建成项目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项目有效运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生工程实施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各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工期时限等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和群众公示,适时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等视察民生工程。各级民生办应设立监督电话,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各级民生办、市直牵头部门要加强民生工程日常监管工作,全年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均不少于2次。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资质,并对民生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民生工程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开展民生工程社情民意调查工作,为民生工程实施提供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民生工程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加强民生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合肥市实施民生工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民生工程实施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民生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民生工程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办负责制订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民生工程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以及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分别对各县区、开发区、市直牵头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各县区、开发区自主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十五条 民生工程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对县区、开发区的考核,采取综合考核、专项督查、审计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社情民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直牵头部门的考核,采取综合考核与社情民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适当奖励工作经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6〕4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六盘水市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保证出国(境)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培训,是指我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习科学管理经验及其他需要到国(境)外学习有关业务知识的工作。
第三条 出国(境)培训工作要贯彻“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博采众长、控制总量、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狠抓成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组织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国家部委及贵州省审批的我市有关人员参加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严禁假借出国(境)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严禁通过旅游渠道安排出国(境)培训。
第六条 市外事侨务办与市人事局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工作,使出国(境)培训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秩序、有效率、有成果。
第七条 市人事局归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自行组织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我市自行组织出国(境)培训工作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0月初,市人事局按照省外专局的文件要求发出《关于申报出国(境)培训团组的通知》,由各单位在11月底前申报下年度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各单位申报内容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考察机构、培训地点和时间等。
第九条 市人事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经济发展工作的重点以及国家外专局关于出国(境)培训的总体指导方针,采取统一规划和各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既突出重点,又适当考虑各方面实际需求拟出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后,提交市政府审批。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将市政府批准的出国(境)培训计划上报省外专局。
第十条 省外专局对具体培训内容和出访人员进行审核行文通知出国(境)培训专业、班次、时间、费用、资助比例、培训人员条件等并附《培训审查表》后,市人事局根据省外专局通知和我市的培训计划向市政府提出拟安排学习培训的建议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后,通知参加培训单位或人员按程序填报《培训审查表》,由市人事局报省外专局。
第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单位或人员接到省外专局下发的出国(境)培训批件后,按市府办发〔2002〕91号、〔2003〕114号文件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市外事侨务办在确认渠道正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申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后,予以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批准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培训团组。贵州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由市外事侨务办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接到我市出国(境)培训计划外由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外培训通知时,在报名阶段必须按照市府办发〔2002〕91号文件的要求,先征得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名。无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主管领导意见而自行报名的,外事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我市经市政府批准参加省审批的培训团组人员,接到出国(境)任务批件后,持相关资料到市外事侨务办办理申报手续。市外事侨务办在确认渠道正规、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申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后,予以办理相关审核手续。
三、人选条件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选派方针。选拔政治合格、遵纪守法、专业对口、身体健康的业务骨干出国(境)培训。
第十六条 出国(境)培训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55岁以下。
第十七条 同一个培训团组内,一般情况下不能有同一个单位两名或两名以上负责人参加。
第十八条 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一个月以上)和参加中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培训者均须取得全国出国(境)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BFT)高级证书。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可免予参加全国出国(境)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
(一)获得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专业毕业证书,并在出国(境)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
(二)参加过其他经国家承认的统一外语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
(三)曾在国(境)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出具单位人事部门或留学进修证明,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者。
四、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国(境)外培训机构要求选择具有良好信誉、较高专业水平,具备培训条件和培训经验的法人。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时,选择经国家外专局评估和认定的国(境)外培训机构进行合作。中长期出国(境)外培训项目要选择经国家外专局认定的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大企业和专业培训机构承办。
五、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外专局和财政部有关出国(境)培训经费开支的标准,由市财政局审核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年初预算中单列专款。预算内培训经费安排完毕后,原则上停止审批非特殊情况下的出国(境)培训。
六、出国(境)政审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确认件”下发后,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对出国(境)相关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七、出国(境)教育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培训派遣单位在出访前,市外事侨务办、市人事局、市国安局应对培训团组和人员进行出国(境)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二)了解所去国家(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基本情况;
(三)熟悉与培训有关的业务知识;
(四)明确培训任务、日程安排和组织分工等。
八、国(境)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带领学员圆满完成培训任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得随意更改日程计划和培训内容。
九、成果跟踪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回国后十五日内,向市外事侨务办、市人事局提交培训总结报告,报告培训任务执行情况、学习收获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事局负责培训成果的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
十、附 则
第三十条 赴台湾地区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手续由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外事侨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