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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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部等


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测管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家安全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保密局,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


  2009年1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精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有力地促进了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但是,地理信息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关联度大的特点,涉及到国民经济建设诸多领域,监管难度大;一些地方在市场监管上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及监管体制不顺、力量薄弱、手段缺乏的问题;地理信息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国家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一)深化地理信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认识。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信息资源,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是境外有关机构长期收集我国情报的重点领域之一,一旦失泄密或流失到境外,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长期、潜在的危害。因此,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是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高度负责的体现,是确保地理信息资源广泛、高效、安全应用的基本前提。


  (二)深刻理解加强监管对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地理信息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高技术产业,依法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将地理信息产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对于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加快构建数字中国、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服务政府决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优化升级和集群发展,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二、当前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的主要任务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要从阶段性集中整治向日常化的事前监管转变,前移市场监管“关口”。测绘部门要认真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产业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批条件,完善审批手续;要加大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力度,对应当但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依法责令其暂停互联网地图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协助。工商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进行登记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地理信息市场违法行为。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出版、印刷等活动的审批工作;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申请,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外方背景、测绘内容和真实目的等进行严格审查。


  (四)加强地理信息市场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测绘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市、县测绘行政能力建设,提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能力。测绘部门要会同工商、通信管理、新闻出版、保密等部门,建立动态检查制度,采取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加大对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导航定位等新兴地理信息服务领域的监管。开展监管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地理信息市场的全过程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地理信息市场监督员制度。建立部门间地理信息市场联合监管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交流信息,部署协调重大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建立市场监测预警机制。测绘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统计、分析,强化对地理信息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建立以测绘资质管理为核心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测绘资质管理、测绘行政执法、测绘项目备案、测绘质量监督、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等管理措施间的联动机制。


  (六)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针对涉外、涉军、涉密、涉证、涉网等“五涉”案件违法主体多元、违法领域宽泛、违法途径多样的特点,继续做好重点领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测绘、通信管理、国家安全、工商管理、新闻出版、保密、军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查办案件的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对违法从事涉密测绘活动,或对涉密地理信息数据保管不善、造成泄密的资质单位,要依法撤消其资质;对不具有测绘资质违法从事涉密测绘活动的单位,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地理信息市场典型违法案件予以公布,建立地理信息市场行政执法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七)加大涉密地理信息保密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涉密测绘成果流向,狠抓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保管单位的保密管理,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回收工作,形成对涉密测绘成果生产、流通、保管全过程的保密监管机制。要有效整合各方面力量,尽快研制一批安全实用的产品,提高涉密地理信息保密防护水平,提高针对互联网地理信息泄露涉密地理信息行为的检查监管能力。要改进和完善保密技术措施,着力做好军事、外事、科研、重大工程建设等活动中涉密地理信息的安全保密防范工作。保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理信息泄密案件,重点打击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违法行为。


  (八)加快地理信息市场法制建设。深入开展针对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的立法调研,抓紧制定或修订有关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制度。测绘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制定地理信息要素细化分层方案;测绘和保密部门要共同修订《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完善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的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把依法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实到地理信息管理的各环节。


  (九)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对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者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依法测绘意识、依法使用地理信息数据意识。通过开展“以案说法”等活动,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各方面自觉维护地理信息安全的共识。改进宣传方法,将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重点宣传与普遍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强化地理信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


  (十)积极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查找本部门负责的、影响地理信息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产业发展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加大地理信息产业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协调出台有关政府采购、投融资、资源共享、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适时开展地理信息产业单位征信工作,建立资信优秀单位激励制度,发挥示范引导效用,培育“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的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通信管理、国家安全、工商管理、新闻出版、保密、军队等有关部门,以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形式,继续负责统筹协调本级监管机制的建设工作。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责任,既要严格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协调统一、合力监管,实现市场监管规范化、常态化。


  (十二)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各部门要以强化法制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效率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不断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思路,大胆探索监管模式和工作方法,提高监管效果。要改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条件,为执法办案提供必要的保障。


  (十三)健全社会监管体系。各部门要制定措施,通过支持地理信息相关社团组织制定自律公约等途径,教育、引导地理信息产业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开展诚信经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督,建立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和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制度。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和参与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良好氛围。


       


                     测绘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部 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保密局 总参测绘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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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红十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2000]23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红十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红十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



景德镇市红十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红十字事业,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十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景德镇市红十字会依法募集和接受捐赠并用于备灾、开展救灾、救助及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的款物。
  
  第三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二)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收入,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的收入;
  (三)举办支持红十字事业的义演、义赛、义卖、义诊、义展及其它大型公益活动的收入;
  (四)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增值的部分;
  (五)市人民政府的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应当设立专项账户。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经征得捐赠人同意可以变卖,其中较大价值财产的变卖并应报请省红十字会批准。变卖后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扶助孤寡病残弱者的各项社会福利工作的支出;
  (二)对本市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县级行政区域提供救护救助的支出;
  (三)根据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公益目的的定向支出,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四)为支持和开展红十字事业的必要支出;
  (五)为募集基金而开展的宣传、表彰等活动以及基金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但该支出不得超过所募集款物价值的5%。
  
  第七条 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设立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市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受赠、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度应当向市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报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市审计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第十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1000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下由秘书长请示常务副会长后审批;
  (二)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由常务副会长请示会长后审批;
  (三)10000元以上由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市红十字会采取下列措施,鼓励社会各界为发展红十字事业进行捐赠:

  (一)对积极参与捐赠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鸣谢;
  (二)对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个人累计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单位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
  (三)对捐赠数额较多的(包括物资折价),经本人同意,可依照章程规定聘请为名誉副会长或名誉理事,并颁发证件、证书。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红十字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建立救助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款物,违反本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5〕14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07号)和市委《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德发〔2004〕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3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委、民经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和市委工交工委、总工会、科协等部门组成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选拔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近几年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省市“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2.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3.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4.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5.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各县(市、区)一般从县级首席技师中推荐,市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本单位首席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申报德州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1.《德州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各单位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德州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德州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年发给市政府津贴5000元。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二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德州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县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为期15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根据本人意愿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德州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2.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德州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德州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3.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4.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1.市劳动保障局建立德州市首席技师档案,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2.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德州市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3.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