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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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印发。


  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六、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总机构以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九、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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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国家科委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1992年6月1日,国家科委

科委令第14号

第一条 为了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特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奖(以下称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二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在中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为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进中外科技界合作与友谊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师和科技管理专家。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官员为发展中外科技合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依本办法授奖。
第三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包括奖章、荣誉证书和纪念奖品。
获奖者的知识产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第四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由参与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向国家科委推荐。
第五条 国家科委设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工作。
第六条 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获奖者,由国家科委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授奖。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颁奖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实施方案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25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萍乡市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六月十八日

萍乡市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商引资软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外来企业投资商颁发客商证,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一、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发放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300万元以上的三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50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市外投资客商。
二、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发放对象
外来独资企业投资额达到发证范围的企业法人代表;合资、合作企业中市外投资总额达到发证范围的投资者;在萍市外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额分别达到发证范围的各股东。
三、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的效用
1、持证者在本市范围内享有优先服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善待他们,注意礼仪,尊重其生活习俗。各有关部门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时,应热情周到,讲究时效,提供优质服务。
2、各有关部门对持证者所属企业不得随意检查,对持证者的财物不得随意扣留、没收,对持证者不得随意处罚,确须检查、扣留、没收、处罚的,需经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对持证者所属企业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当持证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提供保护。
4、持证者在萍工作生活用车收费标准与本市企业车辆一视同仁,有关部门对其轻微违章只纠而不得扣留和罚款。
5、持证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行为,可向市优化环境整治办公室举报。受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务必在24小时之内进行调查,3日内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发放及管理办法
1、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安源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及各主管局负责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时,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发放范围和对象进行把关,并附客商的身份证、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片(2张2寸近照)及当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投资证明书。
2、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于3日内审核完毕,报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批准后颁发证件。
3、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客商证》验证一次,如遇投资主体变更或企业迁出本市,由发证机关及时调整或收回。
4、持证者必须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涂改和转借。如有遗失,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发证机关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