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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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财办建〔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12年继续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要求,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支持部分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支持重点
  根据当前产业发展现状,围绕产业发展的关键薄弱环节,同时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好衔接,今年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重点如下:
  (一)高端装备所需关键零部件技术(详见附件1)。
  (二)节能降耗及低碳经济技术(详见附件1)。
  (三)部门公认急需转化的技术。
  三、支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对高端装备所需关键零部件、节能低碳给予支持,同时适当支持其他行业急需的成果转化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条件成熟、企业牵头的产学研用合作联盟承担项目以及跨年度项目。
  (二)集中资金、滚动支持。对方案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的重点领域项目,集中资金予以支持,补助资金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考核情况分次拨付。
  (三)目标考核。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预期目标,分年度组织力量对滚动支持项目进行考核,重点核查项目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对考核合格的项目,拨付后续补助资金,考核不合格的,后续资金不再下达。
  四、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相关技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发明专利,获奖日期或专利授权日期在2008年至2011年12月底期间。
  (三)项目应在产品性能、工艺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属产学研用合作项目,应具有以生产企业为主体、联合上游科研或下游应用企业的具体实施机制,明确合作形式(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并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没有法律纠纷,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条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切实可行、细致严谨、目标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近三年内未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五、申报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联合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其中:重点扶持领域项目数量应占推荐项目总数的70%及以上;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和中央企业,可根据所属行业情况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推荐行业急需的成果转化项目。
  项目申请表格、方案编制提纲等见附件2—附件5。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和中央企业每个单位推荐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2个;每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7个。
  六、项目审核与资金下达
  (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工作需要,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下达首批预算指标。
  (二)跨年度实施项目,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逐年考核。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补助资金,在年度考核通过后,财政部按当年计划下达预算指标。中央所属单位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七、其他要求
  (一)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推荐材料分别报送财政部(经建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各三份(附电子版),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
  (三)项目推荐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以项目申报材料邮寄时间为准)。
  (四)本申报通知及项目安排、资金补助计划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项目申报材料不受理现场报送,请直接邮寄以下地址:
  财政部接收材料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2003室,邮编:100086。
  工业和信息化部接收材料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工信部科技司技术创新处,邮编:100846。
  联系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18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010)68205235
  附件:1.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扶持领域
     2.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
     3.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
     4.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
     5.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用信息表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下载: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扶持领域.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2/27/content_2077192.htm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汇总表.xls
http://www.gov.cn/zwgk/2012-02/27/content_2077192.htm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2/27/content_2077192.htm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2/27/content_2077192.htm
  2012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用信息表.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2/27/content_20771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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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分类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补充请示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分类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补充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分类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与穗府办〔1995〕23号文件一并执行。

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分类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请示
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分类和奖励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5〕23号)发出以后,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现根据财政部新的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与穗府办〔1
995〕23号文件一并执行。
一、有关经济指标、额度和分值的调整
根据财政部新的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在原指标的基础上增加资本保值增值率和社会贡献率指标,并对原指标的销售额(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四项指标满分值调整如下:
(一)资本保值增值率。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资本保值增值率=100%,为资本保值;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资本保值增值率100%计5分、110%以上(含110%)计15分(满分),在100%至110%之间按比例
计算。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100%得负分,每减少1%扣1分。
(二)社会贡献率。
社会贡献率=(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企业平均资产总额)×100%。
社会贡献总额=(工资总额+劳保退休统筹+社会福利支出+利息支出净额+应交增值税+应交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其他税+净利润)。
社会贡献率以10%(含10%)计5分、30%以上(含30%)计15分(满分),10%至30%之间按比例计算。低于10%按比例递减。每减少1%扣0.5分。
(三)销售额(不含税)的满分值由1.8亿元调整为3亿元,满分值由原20分调整为15分。
(四)利税总额的满分额由2000万元调整为4000万元,满分值由原20分调整为15分。
(五)资本金利润率。
资本金利润率的满分值由30分调整为20分。
(六)人均创利税。
人均创利税的满分值由30分调整为20分。
上述(三)、(四)、(五)、(六)项原保底分额度和分值不变。
(七)反映企业自身增长水平的a值的调整。
a值由原a≤0.5调整为a≤0.2。上年度亏损,本年度扭亏为盈的企业a值为0.2。
对于有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企业的母公司,有关经济指标可按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二、企业类别与厂长(经理)年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倍数和职工平均收入的构成的调整
一类企业由原3至4倍调整为4倍。
二类企业由原2至3倍调整为3倍。
三类企业由原1至2倍调整为2倍。
四类企业由原1倍以下调整为1.5倍。
列类企业厂长(经理)平时的月收入不得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不列类企业的厂长(经理)的平时月收入不得高于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0.8倍。实行风险抵押承包或租赁企业的厂长(经理)收入按承包或租赁合同规定办理。
计算企业职工的年均收入由年度职工的全部收入改为由劳动部门核定的本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
三、强化厂长(经理)按分类办法确定年度总收入的约束机制
除列入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已经登记的国有股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将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以及按规定程序实行风险抵押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厂长(经理)外,在全市统一的考核办法没有出台之前,从1995年度开始,全市的工业企业,厂长(经理)
年度总收入,必须严格按穗府办〔1995〕23号文件和本补充意见的若干规定执行。对于不按规定办理,擅自扩大收入标准的厂长(经理)要坚决予以清退,确保政府规章制度实施的严肃性。市体改委与有关行业主管委将会同审计、监察部门予以跟踪检查。
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收入和奖励由出资者或董事会确定。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主体按与国资部门正式签订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有关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1996年3月22日

咸阳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第 39 号


《咸阳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6月28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市长:千军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咸阳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及《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层级监督工作,规定有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及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和通报。
第六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三)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四)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五)省、市双重管理和中、省驻咸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七条 制定机关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就下列事项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为了促进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规定事项;
(三)其他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不得擅自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事项。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擅自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任意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本文件生效后同时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名称。
第十条 各部门草拟规范性文件,应先在本部门、本系统认真组织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还可召开专门会议,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研究修改。
第十一条 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先由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审核,并应同时提 供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或可行性;
(二)各条款的制定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经过协调后的情况;
(六)需要进行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二)草案的具体内容是否同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审核其可行性程度;
  (四)审核其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
 (五)审核其草稿的文字技术;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制定审核、前置审查应当在5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核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退回原起草部门予以改正;
 (一)草案内容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二)起草说明的内容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草案内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草案有关规定存在较大争议,制定机关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五)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需要转给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单,凡接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单的机关,要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上报。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发布。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处理规范性文件备案事务,并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程序和联络员制度。
第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报送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备案外,须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省、市双重管理和中、省驻咸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多个政府部门的,由主办的政府部门报送备案;制定机关中的单位不隶属于同一个机关的,由制定机关分别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市、县(区)级政府部门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应当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责令审查、指定审查、直接审查等方式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备案审查除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进行外,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与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共同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审查或者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自收到备案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专业性比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备案审查中,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直接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予以核实;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可直接审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不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1年内制发2件及以上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审核、报送备案,或者经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被发现仍然存在违法问题的,由其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由咸阳日报即行免费刊载,咸阳电台、电视台应及时免费编播,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未按法定程序制定、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对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1日发布的《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