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第 75 号
《辽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2011年4月29日市政府六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姜有为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辽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报送市政府制定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原则性规定,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的;
(三)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精简、统一、效能和公开原则。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制定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根据全年工作规划、工作重点来确定,并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报送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等作出说明。
下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对报送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在充分征求意见、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拟定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予制发。市政府工作部门认为急需制定的,应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制定。但因采取应急行政措施,需发布通告、公告的除外。
第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明确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项内容。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条 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报送制定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组成专门起草小组或者委托专家、学者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政府工作部门职权的,应由事涉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可由一个市政府工作部门牵头,会同所涉及部门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主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主管部门;
(二)具体规范:包括一般性规范、特别规范、程序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三)法律责任;
(四)施行日期及应当废止的有关文件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应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通告”等名称。
规范性文件应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概念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应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 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擅自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事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由特定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或考察、学习以及咨询,调研、论证、考察、学习、咨询等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函和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运用,或对城市生态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事先征询有关机构、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未采纳的,应向建议人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告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由起草部门进行协调,并将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报送市政府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草案时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主办单位负责报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一式5份。内容重大、涉及面广,需广泛征求意见的应相应增加送审份数;
(三)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五)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会签的原件;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应附有听证会笔录或论证会、座谈会记录;经专家论证的,应附有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法律依据;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部门协商、会签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已列入当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未列入当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报送市政府,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转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条 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未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退回起草部门按程序报送;
(二)未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参考资料的,通知起草部门补送;
(三)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有抵触和其他需要增减、修改内容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提交审查;
(四)在审查过程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退回起草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提交审查;
(五)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在起草部门配合下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暂停制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认真组织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非因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修改、废止或其他情势变更,被征求意见部门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发表与书面意见不一致或相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经过审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具备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标准的,由起草部门报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处理。
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不得列入会议研究,不得送请领导签发。
第五章 审 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需经集体研究后,方可对外发布。
报送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作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对文件的起草过程、审查过程以及规范性文件必要性、法律依据、拟解决的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重大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等予以说明。
规范性内容较少、社会影响面不大,经市政府领导决定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由起草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长或主管市长批准,可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章 发 布
第二十七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后,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以其他形式发布。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在《辽源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规范性文件未经发布的,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成文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在3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供10份正式文件文本;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供5份起草说明,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规范性文件适用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规范性文件授权的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的解释应在解释作出后1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有关部门的解释有异议的,可提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有关部门解释不当的,可提出意见,要求其改正,也可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改变或撤销其解释。
第八章 修改、废止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修订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实际工作需要,应增减或修改其内容的;
(三)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的;
(四)调整对象消失或变化的;
(五)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取代或需要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并的。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进行。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执行部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明令废止。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三年清理一次,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清理。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个清理年度12月底前将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6个月后,就文件的执行情况,文件起草部门或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进行汇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实施机关应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政府法制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6日发布的《辽源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办法》(市政府第33号令)同时废止。各县区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5月27日)
深质监〔2005〕77号
为加强我市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是指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应当约定维修保养的期限、项目和救援责任等内容。维修保养项目可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见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修保养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修保养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并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电梯使用,通知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报告市、区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修保养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并在其维护保养、维修、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电梯技术档案。电梯技术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章 维修保养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八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
第九条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工商注册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质监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251号)的规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和维修许可手续。
第十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可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到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领取验证回执和获取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
已办理了验证手续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可凭有效的验证回执和电子政务网登陆密码办理电梯维修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每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前均应当持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办理施工告知业务。
第十一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在维修保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业务电子政务网,向市质监部门办理电梯维修告知手续,并在告知中将变更的维修保养设备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
第十二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照《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的规定对电梯及其安全设施进行预防性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电梯故障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与电梯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电梯使用单位未能积极配合的,应立即向市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三)落实维修保养过程中的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电梯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修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四条 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维修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维修保养档案:
(一)保养记录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二)应急维修记录包括电梯编号、维修日期、故障原因、处理结果、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和维修结束的时间、维修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维修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三)报修记录包括报修时间、报修单位名称、故障内容、派出维修人员的姓名及维修人员到达维修现场时间等内容。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市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质监部门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在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及运行情况;
(二)查阅有关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检查并询问其执行情况;
(三)检查电梯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依法查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规使用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附件
深圳市电梯定期保养项目表
警告: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机房内检查及保养事项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1.1
机房的通道,出入口门
·通道应通畅无障碍物、应有适当的照明设施且有效
·机房门应有告示牌、出入口锁紧装置要良好
·机房内应清洁卫生,不得堆放非电梯用物品
15 天
1.2
机房设施
·机房内温度要维持 5 ℃ ~ 40 ℃ 、天花板或窗户不应漏水
·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
15 天
1.3
滑轮间
·滑轮间应有足够的固定照明、电源插座
·滑轮间入口,急停开关动作可靠
·滑轮间地面清洁无油污
3 个月
1.4
手动盘车
装置
·手动盘车装置齐全,标识明确,操作说明清晰详细
·制动器松闸板手应挂在制动器附近容易接近的墙上
1 个月
1.5
配电盘,控制柜(屏)
·各开关装置及保险标识明确、工作可靠无异常
·接触器、继电器等电器元件固定良好、工作可靠无异常
·电子板插件固定要良好,表面无积尘,无异味
·门锁及安全回路无短接线
·设置有故障检测功能的微机电梯,需检查故障记录并做相应处理
·布线整齐,线槽盖板齐全、严密,接地良好
15 天
·各接线端子标志和编号清晰、并紧固,无氧化及接触不良
·清洁卫生良好
1 个月
·各电气部件的工作状态及检测点的工作参数符合产品说明要求
3 个月
·断错相保护功能正常
·动力和控制回路的电气绝缘符合标准要求
12 个月
1.6
曳
引
机
减速箱
·表面无积尘及油污,油漆无剥落;箱体密封可靠,漏油无异常
·运转时应无异常响声及振动
·传动部件啮合状态良好,无异常温升
15 天
·油位正常,无杂质,按厂家要求定期更换
1 个月
1.7
曳引轮
·曳引轮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正常运行时曳引轮与钢丝绳之间无严重滑移现象
·曳引轮线槽磨损严重时,需满足曳引条件要求,并确认更换或监控使用
·所设置的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装置固定可靠,警告标识清晰
·所设置的防止钢丝绳脱离装置应稳固
1 个月
·曳引轮在各负荷状态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大于 2mm
12 个月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1.8
曳引机
轴承
·应无异常发热、无异常声音
15 天
·按润滑要求定期加注
6 个月
1.9
制动器
·制动器动作灵活、各部件齐全并可靠固定、所设置的电气触点接触良好
·制动轮光洁、无异常划痕,运行时无异响
·制动器线圈表面无异常发热、电气接线可靠
·制动器机械机构各相关尺寸按产品标准要求调整正确
·制动器闸瓦工作可靠、磨损无异常,接近使用期限时应更换
15 天
·制动器解体清理、各运动部件选用规定润滑剂
·解体清理装配完毕的制动器性能应满足相关制动要求
12 个月
1.10
导向轮 / 复绕轮
·旋转顺畅、无异常声响;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所设置的防止机械伤害的安全装置固定可靠,警告标识清晰
1 个月
1.11
电机
·工作无异常发热和异常声响、表面清洁卫生
15 天
·定子线圈应清洁、无积尘
3 个月
·电机的接线端子固定可靠、接触良好,无明显氧化及锈蚀
6 个月
1.12
编码器 /
测速电机
·固定可靠、清洁卫生、转动灵活,无异常声响
15 天
·接线端固定可靠、接触良好
6 个月
1.13
选层器
·所设置的传动钢带受力均匀无扭曲,无裂痕或破损现象
15 天
·固定 / 运动各触点位置固定可靠、表面清洁、磨损值在允许范围内
·电气接线标志清晰、接触良好、无明显氧化
1 个月
1.14
限速器和
安全钳
·各运动部件转动灵活、无异常声响,铅封或漆封标记齐全,无移动痕迹
15 天
·钢丝绳及绳槽无严重油垢,磨损无异常
·所设置的电气开关及触点工作可靠,接线良好
1 个月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可靠;限速器可靠固定、垂直度偏差不大于 0.5mm
12 个月
·定期现场检测限速器各动作速度符合铭牌及标准要求
24 个月
1.15
曳引机减震装置
·限位挡块及缓冲橡胶齐全并固定可靠;橡胶表面无裂痕、老化现象
6 个月
1.16
停电自动
救援装置
·所使用的蓄电池接线端子无明显的氧化腐蚀
1 个月
·定期检查其功能正常。如需停电检修,应采取措施,防止误动作
15 天
2、轿厢和对重检查及保养事项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2.1
轿内标示牌
·轿内应有标明额定载重量、人数和制造单位的铭牌
·电梯使用守则、紧急情况时联络电话
·电梯注册登记标志
15 天
2.2
轿厢壁、天花板 及地板
·轿内应清洁(须与业主明确责任)
·不应存在严重的变形、磨损、生锈、腐蚀
·如轿厢重新装修,不应使用易燃材料,且需检查及调整平衡系数
15 天
2.3
轿内操纵箱
及显示器
·按钮、开关无明显的老化、损伤,标记清晰、功能正常
·所设置的轿内检修盒面板锁有效,检修盒内各开关功能正常
·显示器表面无破损,显示状态正确无误
15 天
2.4
轿厢照明和
通风装置
·轿厢内照明和通风装置工作应正常,轿内地板的照明度要在
50Lx 以上
15 天
·应定期检查及清洁轿厢风扇,风扇的轴承应定期注油润滑
3 个月
2.5
轿厢门、地坎、护脚板
·不应存在严重的变形、磨损、生锈、腐蚀
·轿厢地坎及上坎清洁无积尘
·轿门门滑块齐全,无脱落
15 天
·护脚板符合标准要求并固定可靠
·阻止关门所需的力不应大于 150N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框、地坎之间的间隙符合标准要求
·轿门门滑块、轿门门挂轮、门挂板偏心轮检查磨损及间隙调整
·不应出现因轿门滑块磨损而产生噪音
3 个月
2.6
轿门开关
·开关安装应紧固、无松动
·开关动作位置应适当,开关动作时电梯不能启动或停止运行
·如两扇轿门不是直接连接,副门锁也应正常动作
15 天
2.7
门机系统
·各部件固定可靠、运动机构传动灵活、润滑良好
·开关门顺畅,无异响及卡阻
·开、关门装置的传动链、带不应松驰和过度磨损
·所设置的光电安全触板清洁无积尘,发射接收准确无误动作
1 个月
·接线端子标记清晰、固定可靠、接触良好,无明显氧化及锈蚀
·机械安全触板相关尺寸调整符合产品要求
· 安全装置动作应迅速可靠;安全装置动作时轿门应反向开门, 运转应平稳
·开关门位置、速度传感装置工作正常
3 个月
2.8
轿厢地坎、轿门边缘与井道壁之间的距离
·不能超越规定尺寸 150mm
12 个月
·轿厢地坎与厅门地坎间隙、轿厢地坎与厅门门锁轮间隙检查符合标准
6 个月
·如装有井道壁防护网或防护板,防护网(板)不应松脱或损坏
3 个月
序号
保养项目
保养内容及要求
保养周期
2.9
紧急出口(安全窗、安全门、检修门、活板 门)
·出口门(窗)开、关顺畅,锁紧装置可靠有效并符合标准要求
·出口门(窗)应附带开关,打开出口时电梯停止
·出口门(窗)强度足够,不应破损
15 天
2.10
轿门机械锁
装置
·应符合相关的动作条件,动作应灵活、可靠
·如依靠电磁装置动作,电磁装置动作正常,温升不应过高
1 个月
2.11
应急照明、
警铃和电话
·停电后应急照明装置应正常,并保证应急照明至少能持续 1 小时
·报警装置、通话装置的按钮标记清晰、功能正常
·外部的警铃及电话等设置在管理员常驻的消防中心或值班室
·为方便紧急救援、检修,机房与轿厢间应设置电话联络装置
·设置在轿内的紧急联络装置要使用方便,停电时应能通话 1 小时以上
15 天
2.12
轿顶检修装 置
·轿顶检修装置应优先于其他一切检修装置
·检修开关动作应灵活可靠
15 天
2.13
轿顶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的动作要良好
15 天
2.14
停层、平层装置
·各平层感应器表面清洁无积尘,感应器与感应片的各相关尺寸符合要求
·确认轿厢运行时产生的位移不会导致感应器与感应片碰撞
·电气连线固定可靠,接触良好
1 个月
2.15
轿顶照明及
开关
·轿顶照明、照明开关及防护罩应齐全并良好,有备用灯泡
15 天
2.16
轿顶面、防护栏
·轿顶面清洁无油污,防护栏应有足够强度和合适的尺寸
·轿顶面各装置电气布线整齐
6 个月
2.17
轿顶反绳轮
·钢丝绳槽无严重油污,不应有过度磨损,绳轮转动灵活;轴承润滑良好,无异响
·绳轮应有防护罩和挡绳装置,挡绳装置的位置合适
3 个月
2.18
导靴(滚轮)
·运行时无异响,接触部 ( 转动部 ) 的磨损不应太大、润滑良好
·导靴(滚轮)安装尺寸符合产品要求
·轿顶、对重上油杯内油量充足且油杯不漏油不破损
1 个月
2.19
机械选层器
·机械选层器的钢带应张紧,接头固定良好
·断带安全保护开关位置正确,功能正常
15 天
2.20
称重装置
·称重装置的安装位置正确,动作状态应良好
·满载、超载信号所对应的电梯控制功能及相关声光信号正常
·对于连续检测载重量变化的称重装置,应定期通过电脑数据检查是否正确
3 个月
·应定期调整称重装置的初始状态
12 个月
2.21
对重
·对重架的连接螺栓不应松动和生锈腐蚀
·对重如有反绳轮,其绳槽磨损不应太大,轴承润滑良好,无异常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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