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有文化/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3:51   浏览:8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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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有文化

唐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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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院文化建设在法院工作中日益受到重视,法院如何有文化(即法院文化建设如何进行),这是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人深思的问题。
一、什么是法院文化

法院如何有文化?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还应当对法院文化的概念有一个科学、客观的界定,并且对症下药加以努力,否则,我们将在法院文化的建设的过程中迷失自己。

法院文化的概念在学术界有很多定义,而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态,其定义本身的多样本身就展示了文化本身多元化的丰富内涵。所以,综合绝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我们不妨对法院文化作如下定义: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精神、现为准则、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讲,法院文化建设包括精神文化建设和物质文化建设两大方面。

二、法院如何有文化

(一) 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

基于法院文化建设具有的特有功能和当前社会各界法院文化的探索,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要结合当前中国改革开发和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实际大胆进行,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才能真正将法院文化建设好。

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可以归纳如下:法院文化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司法为民为核心内容,以公正与效率为本质追求;要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紧密结合,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高裁判的公信力;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广大法官对法院文化的认同感,最大限度发挥广大法官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坚持正确的建设方法,长远规划、统筹安排、稳妥推进,把形式与内容,过程与效果有机结合起来;要注意汲取中外优秀法院文化的精华,在继承中创新,在扬弃中发展。


(二) 精神文化建设

法院精神文化是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灵魂。一个越文明和法治的社会,越是需要理性和优秀精神的积淀和传承,需要彰显精神的优秀品质。而先进法院文化的培养,先进文化的铸造,首先就应当培育广大法官群体的一种崇尚法治、人文关怀的精神特质。这种精神文化的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也是一个法治社会内涵的应有之义。法官是一个社会的精英群体,肩负执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神圣使命,如果没有这种优秀的精神品质,即使是再丰富的专业知识,都有可能成为玩弄法律者的帮凶。所以,作为法官群体,不仅要有郑板桥“衙斋卧听萧萧雨,一枝一叶总关情”的责任感和良知,还要有司法为民、法律至上的法律人的理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官的精神(包含心态、心理、观念、思想和信念等),关乎国家兴亡、关乎社稷民生,昂扬向上的法院精神文化是我们时代建设中的洪钟大吕。

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大力开展专题教育,树立法官法律至上、司法为民、敬业奉公、廉洁自律的理念。由法院政治部(处)牵头,以法官的日常学习为基点,从法官的入口和续职教育为着眼点,积极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在进入法院工作及法官的续职培训中,应当将法官的精神品质的培育放在首位,并将这一形式制度化。在平时的日常学习中,同样要高度重视法官司法理念的培养。具体方法可采取开展政治学习,古今爱国英雄事迹解读,放映优秀人物影片,适时举办司法理念方面的研讨班、先进事迹报告会、开展廉洁自律标兵评选等方式,在潜移默化中培养法官的法治理念和正确的价值取向。这一点,值得注意的问题在于,要将学习的严肃性、知识性和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

2、加强制度建设,在规章制度、行为准则的制定中充分体现法院的精神文化。

除了内心的信念,外在的制度辅助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法院文化是一种导向、指引的思想意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需要配套以制度规范的硬管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共同促进法院精神文化的传递和内化。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建立一套完整的量化标准,将案件的立、审、执环环相扣,将法官的考评客观化、科学化。同时,做好制度延伸,引导法官的业余时间,在单位做好法官,出单位也要在社会活动中体现法官的优秀品质。

3、创造条件,鼓励法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文化素养。

针对当前法院系统总体知识层次、业务水平还不高的现状,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帮助法官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开办图书馆,购买和订阅法学和其他各种书刊杂志以供法官学习;出台奖励政策,鼓励法官参加学历考试;鼓励法官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研,多向专业刊物投稿,对调研成绩突出的法官,要给予通报表扬甚至记功等奖励;利用局域网、互联网等载体,选取典型案例、优秀裁判文书供广大法官学习,在中国法院网开通法官博克群;积极组建法官调研小组,法官文学社,组织各种文学沙龙、开展征文比赛、书法、绘画、演讲比赛等。

4、抓好案件质量,用优秀的案件质量展示司法为民宗旨。

案件质量是法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渠道,是法院展示自身形象最主要的方式。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为民,法官的深情所系。法院可以成立一个由资深法官组成的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在案件的质量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本院,并可以在业务会上给予点评。通过以上方式,真正用过硬的案件质量为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5、人性化管理,用理解和真情凝聚人心。

人性化管理,是现代法院发展的必然方向。法官要求独立,但法官也需要独立之外的理解。法官精神的积极向上,还呼吁法院领导的人文化管理回应。在法官生日、子女升学时道一声祝福,在法官困难时伸出组织的援助之手,用理解融化困惑,做好得人心、稳人心、暖人心的工作,集体的真情,必然换来法官的敬业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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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等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1998年3月11日,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均悉。经研究,现就1997年和1998年到期换证和新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按规定到期换发生产许可证的,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个企业审查费(包括证书费和资料费)标准不超过2500元;对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暂不审批。
各部门在换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宏祥隆鼎公司与陈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三初字第18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39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往往都是从企业的内部泄露出去的,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企业必须在内部管理上大下功夫。

三、基本案情
宏祥隆鼎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营范围为办公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等的销售;仪表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等。2004年7月,陈某进入宏祥隆鼎公司,2005年4月,宏祥隆鼎公司正式聘用陈某为公司的商务助理,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4月30日起至2009年4月29日止。劳动合同中还对陈某的包括保密义务在内的各项义务作了规定,但就具体的保密事项未作明确。
2006年6月,案外人赛多利斯仪器公司因与宏祥隆鼎公司购销合同纠纷起诉至原审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为查清双方账目,提交了八本宏祥隆鼎公司的入库单。对于入库单的来源,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证据交换中陈述是由宏祥隆鼎公司的员工陈某提供。
2006年8月,根据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于入库单来源的陈述,宏祥隆鼎公司以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使用赛多利斯仪器公司提交的入库单中的58份材料,证明陈某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经查,上述58份入库单中仅记载了宏祥隆鼎公司购买赛多利斯仪器公司有关仪器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未记载销售渠道、销售价格、招标、投标的价格等相关信息。
另查,2006年8月8日,陈某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宏祥隆鼎公司邮寄了辞职通知。法院受理宏祥隆鼎公司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后,陈某于2006年9月15日就其与宏祥隆鼎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方面产生的争议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被受理。2006年11月15日,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裁决书形式,裁决宏祥隆鼎公司为陈某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支付拖欠的2006年6-7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纠纷中未涉及有关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方面的争议。

四、法院审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宏祥隆鼎公司认为陈某实施侵权的主要证据,是来源于其与赛多利斯仪器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部分入库单以及该案中赛多利斯仪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于入库单来源的陈述。但由于赛多利斯仪器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行出具了与其代理人陈述不同的书面材料,且陈某也予以否认,故从现有证据尚不能得出入库单由陈某提供的结论。
即使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入库单由陈某向赛多利斯公司提供的事实成立,由于该入库单仅记载了宏祥隆鼎公司采购的商品的价格、来源、型号等信息,虽反映了部分货物的来源,但并不能反映出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产品成本和定价、销售渠道等信息。而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使用上述入库单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向宏祥隆鼎公司销售了有关的商品,即作为追索货款的证据,从入库单本身尚不能得出宏祥隆鼎公司所主张的由于陈某的行为导致公司有关经营信息散布于外,致使大客户流失,经营陷入混乱和停顿状态的后果。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均说明宏祥隆鼎公司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未能证明其提出的主张,故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宏祥隆鼎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宏祥隆鼎公司不服,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陈某提出的抗辩意见则认为宏祥隆鼎公司既未充分举证曾制定过有关保密制度和采取了保密措施,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允许他人使用,宏祥隆鼎公司所述纯属主观臆断。故请求法院驳回宏祥隆鼎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一审基本相同,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尽管存在部分程序违法的事实,但尚不足以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存在错误,因此,上诉人据此请求发回重审的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宏祥隆鼎公司主张其员工陈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将企业的入库单泄露给与其有购销合同纠纷的案外人赛多利斯仪器公司使用,但宏祥隆鼎公司却无证据证明其曾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或曾在公司内部制定过保密制度,结局只能是以败诉收场。宏祥隆鼎公司的教训表明,企业必须在内部建立起完备的保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
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管理,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员工的保密的意识,协调好员工与商业秘密的关系。员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商业秘密的使用者和执行者。因此,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单纯靠少数管理人员的管理,靠硬性的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这一源头抓起。企业可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竞业限制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等措施,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的意识,从而维护好企业及其自身的利益。在后面的案例中,还会具体谈到协调员工与企业商业秘密关系的内容。
(二)、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在提高员工保密意识的基础上,以完善的制度管理,更好的防止商业秘密外泄。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及涉密对象。过多的保护是对企业资源的一种浪费,因而,企业第一步应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载体、保密的区域范围、时限以及涉密人员,从而决定应采取的具体的保密措施;(2)对商业秘密实施保密措施。如对商业秘密信息增加密级划分,对技术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对计算机文件进行加密等;(3)建立起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奖惩机制。一方面,可通过给商业秘密的发明人发放奖金,部分股权等方式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感,给商业秘密的接触者发放优厚的工资、奖金等待遇,或与其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增强其对企业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对违反与企业的保密协议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在外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企业的员工,企业要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予以反击,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能够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三)、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物理设施和技术措施。其中:(1)物理设施:将商业秘密的存放地点进行隔离,限制人员的进入;对商业秘密的载体加以隐藏,并通过如将产品的配方以颜色、代号等进行标记,使侵权者即使获取了载体,依然无法了解产品的成分;增加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通过安装防窃技术监控设施,提高企业的安全设置;(2)技术措施:对于易被竞争者以反向工程解构的产品,在设计上要增加反解密措施,防止产品中的商业秘密被轻易的发现;加强对企业电脑、内部局域网中商业秘密的管理,如给电脑加密、拆除电脑的USB接口、涉密计算机不联网等措施,防止文件、资料被非法复制、窃取。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