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与发展权/石安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3:05:41   浏览:8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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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与发展权

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摘要:水库移民是一种非自愿移民,这一人口迁移过程不具有市场选择性,特别是由于移民从原居住地搬迁进入安置地往往是一个突变过程,这一过程必将导致移民居住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而引起移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方面发生急剧的变化。重视水库移民的人权从法哲学角度来讲,这种权利主要表现在宪法基本权利所体现的精神上,具体表现为移民的发展权。

关键词:水库移民 发展权


关于移民的定义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意见,葛剑雄著的《简明中国移民史》指出:“我们对移民的界定是:具有一定数量,一定距离,在迁入地居住了一定时间的迁移人口。”同一作者在《中国移民史》第1卷中更明确地指出,上述定义是“根据中国历史上人口迁移的特点和本书的宗旨”,而“为本书确定的移民的定义” 。看来这是适用于中国移民史的定义,而不泛指一般的移民定义。在这里,我们需要讨论的是能够适用于一般移民和移民研究的定义。《大美百科全书》指出:“广义而言,人类的迁移是指个人或一群人穿越相当的距离而作的永久性移动。”这里强调了“相当的距离”和“永久性移动”。 也有工具书作出这样的定义:“移民是指人口在地理上或空间上的流动,或在不同地区间的移动,从原住地移到目的地因而居所发生改变。这种迁移是属于永久性的。”“移民这个概念只是适用于比较能够定居的人口。” 有的则强调移民是“相对持久的运动”。 有的也指明是“永久定居的人”。 有的则认为迁移是“人们离开原居住地,超过一定行政界限,到另一个地方居住的移动”,而“实行迁移的人口称为移民”。
笔者认为移民可分为自愿移民与非自愿移民。人类在谋生存求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当这种协调关系遭到破坏或比例失调时,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就会遇到严重的挑战与威胁。为此,人们择地迁移,通过迁居开发新的资源,开创新的环境。这种迁移,虽然有远有近,但完全出于移民的自愿,是主动的,没有任何强迫命令。人们称这种移民为自愿移民,就是指由于某种重要原因,放弃原来的生存环境,带着能搬走的主要财产,在异乡取得合法的定居权利,有所在异地的注册户口(或持有异国的国籍等身份证明),到新地方重建家园,重新安排生产生活。
而兴建水库需形成库容大小不等的水库,因而淹没及其影响将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水库淹没有经常淹没与临时淹没、直接淹没与淹没影响(即间接淹没)之分,都对当地国民经济带来一定的损害、破坏,如淹没城镇、村庄、农田、山林、文物古迹、专项设施等,这是众所周知的。由于水库的淹没与影响,破坏了原有人与环境的协调关系,使原居住的群众失去了习以为常的居住地和劳动对象等生产生活资料,同时不得不舍弃原有家园,迁移他处,重建家园,调整生产生活秩序,适应新的人文及社会经济环境。这种迁移,都是出于不自愿的,是被动的。这种移民,一般称为非自愿移民。水库移民就属于非自愿移民。
无论是自愿或是非自愿移民,他们总是希望迁居后比原居住地环境更优美,生存条件比原先更好,能较快地摆脱贫困和落后的面貌。不管自愿与非自愿移民都习惯于原先的谋生手段,一旦失去原有资源后,谋生便发生困难,竞争力弱,较难恢复原有生产生活水平,因此往往需要政府一系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水库移民是一种非自愿移民,这一人口迁移过程不具有市场选择性,特别是由于移民从原居住地搬迁进入安置地往往是一个突变过程,这一过程必将导致移民居住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从而引起移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方面发生急剧的变化。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迁移对移民可能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其中包括:原有的生产体系被破坏,生产性的收入来源丧失,人们被重新安置到另一个可能使他们的生产技能不能充分发挥、而且资源竞争更加激烈的环境中,乡村原有的组织结构和社会关系网被削弱,家族群体被分散,文化特征、传统势力及潜在的互相帮助作用被减弱等等。 由此,贫困成为移民面临的最大风险,也是一项困扰库区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大历史性课题。正如阿马蒂亚森所言:“饥饿是指一些人未能得到足够的食物,而非现实世界中不存在足够的食物。” 从法律角度来看,包括表现极端的饥饿在内的贫困问题,在某种意义上,集中体现为一种社会产品分配的制度选择问题。采取各种措施,彻底消除移民的贫困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单纯强调发展很容易形成社会共识;但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财富增多,而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今天,我们仍然强调为了发展,就一定要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和权利的话,那就难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社会发展将继续要求改变对土地和水的使用,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同程度的工程性非自愿人口迁移,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的收益和代价的不平等分配本身是必然的或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发展是为了让所有人生活得更好,没有理由认为这种生存空间的再安排和由此带来的对非自愿移民的不利损害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状况往往是会发生的。如果发展的成本和收益不公平分配,一些人享受着发展的成果,其他人则承受着发展带来的痛苦,这完全有悖于发展的目标。权利大师德沃金认为,权利要求的核心是一个人有权利保护自己免受大多数人的侵犯,即使是以普遍利益为代价也是如此。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人权从一种话语表达转变成肯定无疑的中国人的宪法性权利。水库移民的人权保护应当建立在移民权利保障基础之上,其本质内涵是移民人权的保障和维护。人权“直接以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全面发展和完善作为绝对根据……并将人在类上的认同和对现实的批判所提出的要求,落实为每个人应该而且必须通过某种制度化程序来主张的权利,从而指示了一种新的社会结合形式”。 从人权保障的法哲学角度来讲,这种权利主要表现在宪法基本权利所体现的精神上,具体表现为移民的发展权.

发展权的理念根植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两公约之中。194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就已包含了发展权思想。《联合国宪章》确认的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以及“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首次较为系统地对发展权内容进行规定的,是1969年联合国大会第2542号决议通过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从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方法和手段三大方面正面阐明了“发展”的要义。《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指出,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目的应在尊重与符合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条件下,不断地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准。强调指出各会员国应有责任采取各种旨在促进整个世界社会进步,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加速其经济发展的对内对外政策,以缩短和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生活水平之差距。
20世纪60年代,随着国际社会对发展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加深,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自身发展的运动风起云涌,引起了人们对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这一问题的思考和探索。最早提出发展权利主张的是非洲的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于1969年发表的关于“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该报告首次使用了“发展权利”四个字。而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权”概念并尝试给发展权下定义的,则是塞内加尔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人权国际协会副主席,联大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1976年他在斯特拉斯堡人权国际协会开幕式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他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因为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所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然与生存权、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权相联系,也就是与发展权相联系。至此,发展权概念正式被提出。
1979年11月23日,第3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再次强调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决议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这是“发展权”概念首次出现在联合国大会这一最大范围的国际组织的名义通过的决议之中。该决议的颁行,标志着国际社会已对发展权予以了确定和认可。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发展权利宣言》,第1条明确宣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该宣言原则性阐释了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集体;对一国的发展权而言,其余各国是责任主体(第2、3条);所有人权和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各国应采取措施扫除发展的障碍,确保所有人平等地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及参与社会的发展。发展权在国际一级主要体现着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与主张。1993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再次确认,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也是一项个人人权,它和生存权一样,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会议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进一步重申:《发展权利宣言》确立的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是基本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发展权利宣言》是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38年以后联合国通过的又一部十分重要的国际人权文献。
总之,发展权是参与和享有发展进程及其结果的权利。在此进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最终都将充分实现。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行政垄断造成相当任意的财富分配格局,而大型水利工程一般都是建设在贫困落后的山区,所以水库移民的发展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具体说来,对于水库移民所要求的发展权的规定至少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任何权利都是对现存经济结构的反映和对与富、落后与先进的悬殊,这就要求以发展权形式对现实存在的不平等社会关系进行矫正。以三峡工程为例,在三峡工程修建过程中,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制定的移民补偿标准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进行补偿。“三原补偿”原则按重置价值进行原样补偿,有欠科学与公平之处:1、是以1994年的物价水平为基准,对一个跨越十八年之久的移民项目进行补偿,不符合经济等价补偿法则。2、是随着经济的进步、经济规模的扩大、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城镇、街道等基础设施是“百年大计”,不能也不应该按照1994年规模、质量重建,必须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和档次,但是,“三原补偿”原则是不允许这样来做的。比如云阳原来县城主干道仅六、七米宽,新县城因将主干道修到三十米宽,就受到有关部门多次批评,说移民经费中只包括对淹没损失的原样补偿,库区的发展主要靠自己,靠今后。3、是三峡工程几十年论证,是库区基础设施几十年不能扩建,与长江下游地区相比,差距几十年,按重置价值进行原样补偿,经济机会损失完全由库区承担,违反公平原则。尽管移民工作对库区发展格局有着决定意义的影响,但移民资金里却几乎没有考虑可供当地发展的余地。因此,库区许多县的移民计划与当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脱节的。这里涉及到一个复杂的问题,到底如何看待和处理库区移民的发展权。
其二,每一项权利都表明主体在该权利领域内拥有最广泛最深刻的自由。就水库移民所要求的发展权而论,任何层次和任何方面的库区和水库移民发展的不健全都将导致片面畸型的发展以至最终窒息发展。如在理论上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观点,往往容易导致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从而导致违反科学发展进程的畸型发展。所以水库移民所要求的发展应当是一种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
早期的发展观将“发展”等同于“增长”即经济发展,认为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经济增长甚至工业化的过程,但单一经济的畸形发展却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如环境恶化、生态危机、贫富悬殊、传统文化价值观崩溃、社会动荡,出现了“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现象。其实“发展”既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更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只有在动态变化中才能科学地把握住它的真谛。在经历了西方发展中心论和经济发展观的演变后,自20 世纪80年代以来,各种社会联系日渐紧密,大量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不断涌现,人们对发展的观点突破了以往单纯的经济发展的局限性认识。将“增长”等同于“发展”,认为“增长的影响将导致间接地增大政治和公民权利,一个更高的GDP将会直接地转变成对所有人的更好的工作、更高的生活水平、医疗的改善和更好的教育”的片面发展观已被抛弃。总之,随着人类的时空观念和社会历史视野的拓展,发展的观念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和实质性进展,集中体现为从单纯的经济增长转变到以人类社会全面发展为宗旨,将发展理解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子系统的相互促动与人类生活方式、心理层面与价值系统的重构;强调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要求社会平等、和谐,实现未来发展与现实关怀的平等。
其三,任何权利都是主体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反映和实践,这就需要理解发展权主体行使发展权的行为方式或参与方式及参与程度、参与结果。因此,水库移民拥有发展权的内在要求必须是移民主动参与的发展方式,这也是水库移民的本质要求,和我们所提倡的变被动移民为主动移民的观点是吻合的。质言之,人们应该从移民对发展目标的接近或作用程度的运动过程来分析移民以何种方式和在何种限度内投身到实现发展权的活动中来,要以“参与度”作为参照系来衡量是否切实赋予水库移民以发展权或水库移民享有发展权的程度的高低。严格来说,只有当水库移民真正地投入库区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的实践并占有实践活动的成果,才谈得上已经实际享有了发展权。因此,“发展权是参与发展、促进发展和享受发展的总和。”


综上,笔者认为重视水库移民的发展权体现了当代中国水库移民方式改革的人权保障趋势和方向,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在我们的具体工作中必须修正对发展权的片面理解,把握水库移民权利保障的实质。

参考文献
1、葛剑雄等著:《中国移民史》第1卷[M],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社会科学大辞典》(社会学)[Z],台北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
3、( 美 ) 迈克尔.塞尼:《移民与发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 印度 ) 阿马蒂亚森著:《贫困与饥荒》,转引自孟庆瑜《:反贫困法律问题研究》
5、( 美 ) 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年版
6、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7、汪习根《发展权法理探析》,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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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颅颌面畸形
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是指对先天性的颅颌面畸形、发育性的颅颌面畸形或颅颌面严重复合创伤后继发畸形等进行颅-眶-颌骨切开、复位或整复、植骨及坚固内固定及相关的软组织(包括神经)整复与重建等外科矫正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口腔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或者整形外科专业诊疗科目,具备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检查装置和重症监护室。
(三)口腔颌面外科。
开展口腔颌面外科(正颌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整形外科。
开展颅颌面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整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监护病床不少于4张。
2.符合口腔颌面外科、整形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及监护要求。
3.配置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4.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其他科室和设备。
设有检验科、放射科等辅助科室,口腔医院应设有口腔正畸科,具有输血条件以及CT等医学影像图像摄取与处理系统。
(七)有具有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适应的口腔正畸专业、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或口腔专业。
2.具有10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颅颌面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经2名以上具有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具备经过口腔正畸-正颌联合诊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口腔正畸医师。
2.具备经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诊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选择由至少2名具有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术者应由具有本技术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必要时应当与具有相关资质与执业经历的三级医院神经外科、口腔正畸科的医师合作,并共同制订手术方案、术后治疗与护理计划。
(三)术前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各类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病例不少于50例,无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发生,死亡率低于1%。
(七)担任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医师,每年应当完成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病例不少于20例。
(八)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与本技术诊疗过程相关的各种人体内植入或手术固定用医用耗材。
2.建立手术医用耗材登记制度,保证手术固定与人体内植入耗材来源可追溯。在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手术耗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本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用耗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

公告 2009年 第16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492号令)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5号)要求,我部编制了《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现予公布。

  附件: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

  主 题 词: 环保 信息公开 报告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报告。

  一、概述

  2008年5月1日,《条例》和《办法》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开始成为建设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保护部认真贯彻《条例》和《办法》,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08年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编制《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做好正式实施之前的准备工作,我部于2007年10月12日开始进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工作。并于2008年4月30日正式对外发布了《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

  《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由机构基本信息、政策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监察执法、环境质量与监测、环境规划统计、环境科技标准、行政体制与人事管理、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等部分组成。目录基本涵盖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主要范围,并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中,根据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不断补充和完善。

  《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对环境保护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形式和17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机构、申请的内容及办理程序。

  (二)建立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为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我部于2008年5月1日起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和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格下载等服务。

  (三)加强对地方环保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在积极做好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我们加强了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在2007年召开全国环保系统政务信息公开现场会的基础上,2008年12月,环境保护部组织全国环境保护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了政务公开业务培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时刻关注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信息,并以专题的形式图文并茂的报道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就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开设专栏、专题,包括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环境保护部抗震救灾工作、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可持续消费国际研讨会、2008年六?五世界环境日、2008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2008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绿动未来-2008绿色创投、环境一号卫星成功发射、第五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入围候选单位(个人)公示、纪念第14个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等;发布2008年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系统;制作并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近岸海域水质公报、环境统计公报等。

  2008年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共发布文章11763篇;网站访问人次和被访问页面数稳步增长,全年访问人次突破1266万人次,被访问页面17659万页。

  建设和维护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英文版,对部领导的重要活动及讲话、要闻、大事记等进行同步翻译并发布。

  建设完成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数据中心一期,已正式上线。数据中心一期整合的主要内容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全国自然保护区名录、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环评岗位证书持有人员、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自动类固体废物进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持证单位、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日报、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空气质量日报分析、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分析等数据,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提供查询。

  (二)公开形式

  1.互联网

  公众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www.mep.gov.cn)可查阅环境保护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务公开”专栏,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2.中国环境报

  通过中国环境报公开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重要领导讲话等内容。中国环境报每周发行5期,每周一至周五出版,通过报刊订阅、向部分企事业单位发放等形式发行。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截至2009年3月1日,环境保护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8件, 来我部当面提交申请1件,占1.5%;以网上提交表单形式申请61件,占89.7%;以传真形式申请1件,占1.5%;以信函形式申请3件,占4.4%;以其他形式申请2件,占2.9%。

  申请内容主要涉及环评报告、监测数据、污染减排、污染事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

  (二)申请处理情况

  68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全部答复。

  四、咨询处理情况

  环境保护部共接受公众咨询106人次,其中现场咨询2人次,电话咨询92人次,网上咨询12人次。咨询内容主要涉及申请方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行政许可事项、监测数据、投诉情况等方面。

  五、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环境保护部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申请2件,受理2件,截至2009年3月1日办结2件,受理率和办结率分别为100%和100%。在办结的2件中,依法予以维持的2件,为100%。其中,复议主要集中在环境影响评价、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等信息公开问题。

  对环境保护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申诉1件,申诉主要集中在数据提供内容等需进一步落实方面。

  六、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信息

  环境保护部现阶段未对公众提出依申请公开收取任何费用。

  七、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08年环境保护部依据《条例》和《办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公众需求相比尚存在一些差距,公开形式及便民性需要进一步提高。结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009年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改进: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

  根据近一年使用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对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修改。制定正式对外答复使用格式。制定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奖惩办法。

  (二)扩展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继续扩大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公开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人事任命、领导讲话、财政支出、环境影响评价、污染减排等信息;发行环境保护部公报,免费对各级环保部门、公众阅览室、图书馆等部门发放,为公众提供更方便的查阅环境保护资料的更多选择;在中国环境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公告专栏,利用中国环境报媒体资源,将环境保护部最新动态、环保法规、领导讲话等内容对公众进行广而告之。

  (三)改进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

  依据公众反映的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进行修订,主要将修改目录分类方法、目录内容划分、目录中内容的详细解释等方面,努力做到使公众使用目录体系时能够快速寻找到相关信息。

  (四)深化政府信息公开

  继续重点推进与社会发展和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地方环保部门编制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进一步及时、规范做好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专业性强及公众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定等文件配套解读材料编写工作,并探索相应的工作机制;以政府信息公开带动办事公开,以办事公开带动便民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与网上办事和电子政务工作的结合。

  (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加强新闻宣传,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主题日活动,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注重条线横向联系、纵向指导的沟通协调机制,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各项保障措施,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考核手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办法的指标体系。

  八、说明与附表

  本报告电子版可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www.mep.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