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用互联网检察业务探析/汤剑礼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1:32:19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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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用互联网检察业务探悉

汤剑礼 陈汉高


摘要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信息化的应用,而在应用时往往把信息化应用局限于检察专线网和办公办案应用上,却忽略了互联网的应用,互联网作为检察业务的对外交流平台和机关形象宣传的前台,也是发布信息、公众获得相关信息的主要载体和渠道,更是提供在线公共咨询服务的重要工具。因此,发挥检察机关互联网业务应用,拓展业务空间和创新工作方式,是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也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互联网;检察业务;拓展;科学发展


  现在我国已经走进了以网络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时代,电脑走进千家万户,据统计,截至2009年我国网民超过了3亿,宽带用户数量在2009年底将超过1亿。网络正以惊人的速度融入人们的工作生活,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出现了崭新的形式,不夸张地说,离开网络,我们的生活将寸步难行。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与网络密不可分。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应用网络水平离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和人们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期望新需求仍有不少差距。目前,大部分检察院基本上开通了三级网及检察内网,服务的对象是检察内部人员,而开通互联网网站的检察院并不多,即使开通了的,其内容比较单调,缺乏有效维护,与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差距较大。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拓展检察业务,创新工作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提升检察机关的形象,实现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本文以互联网为例,对检察机关的网上业务进行分析说明,探讨检察业务如何在网络上拓展、应用。

一、检察机关应用互联网的重要意义及现状

  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近年来大部分检察院相继建成并接入了网络,包括检察内部网与互联网。通过检察内部网,我们可以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的文件传送、视频会议、网上办公办案,实现无纸化办公,大大提高了办公办案效率,检察内网建设也得到迅速的发展,栏目设置丰富多样,功能齐全,有检察动态、学习园地、检察论坛等,满足了检察机关日常办公办案需求,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的极大提高。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及时向公众公布单位信息动态、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发布政策、接受控告申诉举报等功能,延伸业务空间。随着检察业务的网络化,我们可以预见检察系统的业务也将会产生革命性变化:高速网络、可视电话、联机检索、电视会议系统等一系列先进技术使信息的流通时间由过去的以周、日计缩短为现在以分、秒计,检察机关与社会紧密地连为一体,将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当前许多检察院由于受资金、人才人力等限制,内网建设仍处于刚起步阶段,建设水平比较低,检察互联网仍处于空白地带,即使是省级检察院也还相当薄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互联网(阳光检务网)于2008年开通,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等省级人民检察院网站至今无法在互联网中搜索,可见,检察机关对利用互联网扩展业务,扩大影响力的认识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与时代发展步伐以及当前我们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二、检察机关应用互联网检务的作用

1、占领网络思想意识制高点

  网络使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更加密切。世界性网络热潮的兴起无疑是科技和社会的巨大进步。谁控制了信息的发布和传输,谁就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世界。目前,许多西方国家的政治团体已经开始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和宣传,并对持不同政治立场的团体或政府进行攻击和颠覆。在网络上,意识形态的冲突既变得“隐蔽化”,又变得复杂化,各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布自己的政治观点,形成网络信息多样化的态势。网络上各种思想并存尖锐对立,形成网络信息的“世界大战”,虽然没有硝烟,但它所造成的影响却是深远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党为国“护法”,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控制依法治国的舆论宣传引导的制高点,占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阵地。

2、构筑电子化检务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化政府”的设想成为现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可以用电子方式行使管理事务的职能,并开发深层次的电子政府信息系统。政府的网上公告牌,将第一时间发布政府的法令和政治新闻,各种政府电子出版物和各种网上讨论组可为社会提供信息完备、索取方便的资料库;而政府也可以借助网络方便快捷地获取各方面的信息,及时整理反映到政府首脑处,利于其制定和调整政策,有利与化解社会矛盾,创造社会和谐。同样,检察机关也可以借助网络构筑“电子化检务”。

3、拓展检察业务范围

  创新发展传统的信件访、来人访、电话访等控告申诉工作模式,融入信息化因素,用网络信访实现信访模式的新发展。利用网络平台,受理网络职务犯罪举报,既方便群众举报,又可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

4、阳光检务树立检察机关形象良好

  实行阳光检务,在不涉及保密的情况下,及时发布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侦查、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上有关传闻,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以免以谣传谣,及时主动应对各种负面新闻等,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方便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促进阳光检务建设深入开展。

三、检察业务在互联网上的应用形式

  检察业务在互联网的应用十分广泛,其技术支持也并不是高深莫测,下面主要介绍常用的几种应用形式。

1、发布检察信息

  作为网络的应用最常用的功能是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本院信息、简报、调研及业务方面的可以公开的内容;典型案件宣传,进行普法教育;公布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公布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发布有关负面新闻的回应,对网络舆论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迅速反应,及时进行引导和化解,解释说明澄清是非,努力掌握网上舆论引导的主动权。门户网站既要配合上级检察机关网站建设,也要积极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转载全国检察机关信息,使互联网站成为传播先进检察文化的重要阵地,占领先进文明和政治喉舌的主阵地。

2、收集信息

  收集信息是指从检察互联网站上收集与检察业务有关的资料、案件线索,主要是控告申诉和举报。随着网络的普及,群众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网络工作生活化和生活工作化已慢慢融为一体,网民在网上开展网络控告申诉举报的要求十分迫切。个别检察机关也与时俱进,开辟了网上控告申诉举报栏目,受理网上信访,受到群众好评。特别是网上举报业务受到网民的追捧,因为现实中,举报人存在怕暴露身份,受到打击报复的顾忌,举报的热情不高,而网络是虚拟的,能够消除举报人的顾忌,提高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解决一直以来制约我们业务工作的举报线索有限的瓶颈,扩展案源渠道。

3、在线相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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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鼓励台湾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本市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下列形式投资:
一、兴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租赁、承包经营。
四、购买企业股票、债券和产权。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
七、依照国家规定兴办股份制公司、控股公司。
八、以BOT方式投资。
九、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兴办的台胞投资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还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以及在本市虽没有设立营业机构,但有来源于本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也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对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七条 台湾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人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第八条 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由合资或合作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期限。
第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受限制,其中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的,其投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台胞投资项目,可适当放宽其注册资本与总投资额的比例。
第十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免缴进口关税、增值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台胞投资企业购买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国产轿车,可免缴进口关税。
台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
第十一条 台胞投资企业向本市金融机构贷款,可以用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第十二条 台胞投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平衡的,其生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内销比例。
第十三条 经市科委核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胞投资企业,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台胞投资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可以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鼓励台湾投资者对投资金额大、回收周期长的市政基础设施投资。政府可以结合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拿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出让给台湾投资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允许其从事与其投资相关的物业经营。经批准,台湾投资者可向国内外发行基础设施建设
债券。
第十六条 鼓励台湾投资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台湾投资者投资兴办引进培育优良品种,提供保鲜、储藏等新技术和对农产品精深加工的企业,企业用地可以按农业用地对待,并允许台湾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农副产品批发、零售企业。
第十七条 鼓励台湾投资者开发边远山区的国有荒山、荒滩,在土地使用年限和地价上,可以给予优惠。土地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十八条 鼓励台湾投资者收购、租赁、承包或以合资、合作等形式改造亏损企业。允许被改造的亏损企业转产,其产品可以全部内销,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经批准,台湾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兴办改造亏损企业的投资公司。
第十九条 经批准,台胞投资企业可以与本市商业零售企业联营兴办商业零售企业;台湾投资者可以在本市合资、合作兴办连锁店和超级市场,并可以经营商品进出口业务。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台湾投资者可以与本市金融或有关专门机构合资、合作设立“高技术风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台湾金融机构、财团或所属关联企业可以在本市申请设立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 台湾投资者本人和台胞投资企业所聘的台湾雇号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投资,可以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购买本市各城建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也可以申请自建办公及职工住宅用房。
第二十五条 台湾投资者本人及台湾雇员的子女可以在本市入托入学。经批准,其在大陆的非本市亲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在本市远郊区、县落户。
第二十六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会计事务,按对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台湾投资者本人、台湾雇员及其亲属、子女凭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手续,在市内游览、住宿、医疗,可以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付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台胞投资企业在本市的投资项目因履行合同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经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
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24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国粮办人〔200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65号),批准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示范基地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个示范基地要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不断开拓创新,严格规范管理,扩大培养规模,确保培养质量,在行业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中起到骨干示范作用。

  二、两个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建设,将示范基地建设纳入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经验。
  
  三、国家粮食局将推广示范基地的经验,促进行业交流,并定期组织对两个示范基地进行检查。
  
  附件:1. 《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65号)
     2. 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粮食行业)
   二○○八年六月六日
附件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
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各省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认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92所院校和首钢总公司等157家企业为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现予以公布,示范基地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各示范基地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我部将为示范基地免费制作标志铜牌,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经验交流,指导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检查评估。
  
附件:1.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院校)名单(略)
2.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企业)名单(略)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2:
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
(粮食行业)

河南金地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吉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