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何不搞一个“法吧”/冯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36:12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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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何不搞一个“法吧”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当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网吧”、“陶吧”、“酒吧”、“书吧”等等一系列和“吧”有名的组合,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陶冶了人们的情操,充实了休闲内容,营造了绚丽多彩的生活环境。笔者由此突发奇想:在这个崇尚法治的时代,基层检察院何不搞一个“法吧”?
一、关于“法吧”的设计构想
首先,“法吧”应该是一个普法的阵地。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有理由像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一样成为人们法律咨询,举报投诉以及寻求法律援助的好地方,使所有的公民和组织都能做到知法、懂法和维护法律。
一是我们检察院有强大的信息优势。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拥有反映不同时期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信息,比如拥有新罪名的法律解释的信息;拥有疑难案例的分析的信息;拥有法律法规等等专业法律信息。另外,各类法律信息网站的开通,使“法吧”有了强大的信息量,再加上高科技的装备,不愁没有人来“法吧”坐坐。
二是检察院的举报中心是得天独厚的一种“法吧”场所,各地、各级检察院建立法律咨询台可以看作是“法吧”的最原始的雏形。检察院受理举报,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可是署名举报又使很多知情人望而却步,怕受到打击报复。建立一个“法吧”,既可使检察院贴近社会,创新检务公开,也可让法律贴近百姓,同时也能接受群众的网上举报,这无疑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好办法。法吧的出现无疑将为公民道德建设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持。
其次,“法吧”还应是检察干警的一个培训基地。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党要做到‘三个代表’,关键在于建设一支能够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特别是培养和选拔好跨世纪担当重任的一批接班人。”进入二十一世纪,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加快科技强检的步伐,其发展方向就是增加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而法吧的出现就是科技强检的一个具体体现。
“法吧”的出现就可把检察机关自身的特色和各类法律送上因特网或公用信息网。使政法干警足不出户就能接受网上远程教育。
一是利用“法吧”网络普及世贸知识。一方面使广大干警了解、掌握有关世贸知识,转变执法观念,培养站在国际关系高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主动适应世贸规则。另一方面帮助广大干警不断更新观念,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意识,提高对加入WTO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使检察干警尽快培养起与入世要求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世界眼光、创新能力、法制观念、服务观念和宏观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与素养。
二是利用“法吧”网络加强对社会热点部位信息的掌握,深入研究法院的审判规律;理顺“侦检”关系,确保办案骨干摆脱一般行政事务的拖累,将精力集中在办案的关键环节上。
三是利用“法吧”网络教育,切实提高运用科技能力,使每位干警都能掌握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法律信息资料、信息处理、诉讼文书制作、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统计数据等方面的应用,实现网上举报、网上联络、网上商讨、网上办案,向无纸化办公迈进。
二、关于“法吧”的设置构想
首先,“法吧”应设在举报中心,或临近于举报中心的地方。
在环境上,应力求严肃,庄重而不是让人望而生畏;在布置上,可张挂法律宣传图画以及相关的案例等;在氛围上,要体现出本部门的自身特色;在装备上,充分发挥现代高科技产品优势,配备电脑、音响、录音、录像、缩微、复印等设备,使人们可自由查阅,阅览,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又不能互相干扰,需配备个人耳机;在服务上,要使进入“法吧”的人能方便自如,“法吧”中陈列反映本部门特色的法律法规资料、书籍、磁带、光盘等,并要建立完备的手动和自动检索工具,使人们随心所欲地查阅和索取。
其次“法吧”应建立属于自己的网络。
一是建立内部局域网络,并在局域网上建立网站,使各部门的信息全部放到网站上,实现网上研讨交流,;每个部门都建有自己的E--mail地址,可以互相发送电子邮件。院领导可以通过局域网随时了解各处室动态,掌握全院情况。
二是利用国际互连网络,把各局域网连接起来,建立检察系统的专线网络,实现整个系统的资源共享。可以在网上查找所需要的信息,实现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检察院之间的相互交流。
三是利用互连网络,进行法制宣传,建立检察机关自己的网页,利用网络大力开展检务公开活动,建立网上举报信箱、检察信箱,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为群众办实事。值得注意的是,在接入Internet时要注意与内部局域网络的物理分离,避免黑客以及病毒的侵入。
四是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把典型案例微缩成胶片或刻录成光盘保存起来,同时建立目录检索,通过光盘柜调阅需要的案卷,这样就可以提高了调阅速度,满足不同层次人们的需要。
我们坚信,建立一个具有检察特色的“法吧”是顺应形势要求,对提高办案水平和效率很有帮助。法吧的出现将会使全体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普遍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教育,不同程度地学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法律素质也会不同程度地得到提高。
回过头来,不管如何实现和可行,真正做起来总会遇到困难。或许若干年后,检察机关开设的“法吧”真的在某年5月18日(谐音我要法)开张迎客了,这才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荣幸,更是笔者理想的实现。


047600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冯 强 赵 伟
联系电话:0355- 656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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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决定任免国务院若干组成人员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请决定任免国务院若干组成人员的议案


为了适应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调整的情况和必要变动,国务院组成人员需要有部分的改变,现在提出:
任命:
陈毅兼外交部部长,
沙千里为粮食部部长,
杨一辰为第二商业部部长,
赵尔陆为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
傅作义为水利电力部部长,
余秋里为石油工业部部长,
李烛尘为轻工业部部长,
王首道为交通部部长,
张奚若为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
杨秀峰为教育部部长。
免去:
周恩来兼任外交部部长职务,
王鹤寿兼任国家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赖际发现任建筑材料工业部部长职务,
黄敬兼任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赵尔陆现任第二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刘澜波现任电力工业部部长职务,
李聚奎现任石油工业部部长职务,
万里现任城市建设部部长职务,
沙千里现任轻工业部部长职务,
李烛尘现任食品工业部部长职务,
傅作义现任水利部部长职务,
杨秀峰现任高等教育部部长职务,
张奚若现任教育部部长职务。
请大会决定。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8年2月6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平政〔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8月21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法治、诚信和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五、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市长离平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某方面的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讲求工作效率,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对于新颁布实施的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研究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对相关内容进行集中学习。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审查,并作起草说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英文译审及向省政府备案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应予协助。
  市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在正式印发前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机制。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规定和市政府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听证和公示的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听证和公示。
  三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查。
  三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目标及阶段性工作重点,通过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制发公文等形式,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市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市政府进行的法制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予以公布。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备案制度。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单位应当自市政府有关责任领导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事项决定文书一式3份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十八、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归口办理制度。市政府法制机构应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性文件和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和本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及县(市)、区长可以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决定市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讨论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六)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四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审核后送会议召集人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相关的副秘书长审核后送分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涉及部门职责协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处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在送市政府领导签发前,应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五十、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的专业工作会议,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五十一、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十四、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重大的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签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五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决定、发布的命令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报告、请示和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市长签署。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当会签或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由副秘书长签发。涉法公文在呈领导签发前,应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签署意见。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办公室转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尽快办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安排


  六十、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安排的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有关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侨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
  六十二、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新闻办负责。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侨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需要作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联系安排。其新闻报道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特别重要或市政府领导有特别交代的新闻报道稿,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长、副市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基层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出访)和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领导。


  第十四章 附  则


  六十九、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政府。
  七十一、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