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海关验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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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海关验放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外经贸部办公厅

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海关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办发[2002]89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上述法规规章的清单所列物项为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敏感物项和技术,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实行出口证件管理。由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的管理办法尚在制定中,为了方便企业出口,减少中间环节,现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海关验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者出口上述法规规章的清单所列物项时,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许可证件,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出具许可证件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出口经营者自行承担。在必要时海关也可直接要求出口经营者出示许可证件,并要求没有办理许可证件的出口经营者向外经贸部申办。

  二、鉴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的管理办法尚在制定中,经营者出口时应向海关出具外经贸部审批文件,现场海关直接凭外经贸部批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总署不再转发外经贸部审批文件。

  三、外经贸部审批文件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在一批一证情况下,报关使用后由海关收回审批文件并存档;在非一批一证情况下,由海关在附件背后签注验放数量、日期和关员姓名,留存复印件,当有效期满或已达批准数量后,由海关收回审批文件并存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可在总署网站上查阅,总署不再另文通知。其余3个法规规章总署已经下发。



海关总署办公厅
外经贸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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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研究与技术部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航天工业部 法兰西共和国研究与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研究与技术部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5年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研究与技术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确认发展空间研究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给双方带来的利益,考虑到空间应用给发展经济贸易提供的广泛可能性,注意到双方的能力以及进一步了解双方计划所带来的益处,希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权力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原则,为专一和平目的,在空间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的合作主要包括下列民用空间应用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设备和系统的研制、试验、制造和使用:
  ——发射系统,
  ——地球观测卫星,
  ——通信和广播卫星,
  ——气象卫星,
  ——科学和技术卫星以及其他领域。

  第三条 缔约双方可以采用下列合作方式:
  ——交换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
  ——参加公共科学技术部门提出的研究和发展项目,
  ——咨询和交流第二条规定项目的经验,
  ——交换科学情报和文献,
  ——联合举办学术讨论会,
  ——人员培训,
  ——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1.双方促进公共科学技术部门实施联合项目。
  2.有关部门将就联合委员会(见第五条)指定的合作项目的开展达成专门协议。需要时,专门协议应规定以下内容:
  (1)合作项目的内容、范围、时间,
  (2)双方参与项目的性质和方式(包括经费),
  (3)交换情报、科学家和专家的细节,
  (4)利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条件。

  第五条
  1.设立一个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探索第二、三、四条所述的合作活动,为落实合作提供方便,并负责监督。
  2.联合委员会由六人组成,双方各派三人。必要时,专家可以出席会议。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日期由该委员会确定。会议一般轮流在中国和法国举行。
  联合委员会的决定需要得到一致同意。
  3.委员会也可以通过书信作出决定。

  第六条 双方各自负担为执行本议定书而派出人员的费用。

  第七条 缔约双方和有关部门对实施本议定书过程中获得的情报保守秘密。
  经缔约双方书面同意,方可将这些情报转交第三方。

  第八条
  1.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的法律和规章,对根据本议定书而交换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办理入出境手续、提供签证、申请居住、及其动产进出口、履行公务、免税等方面尽可能给予方便和协助。
  2.这一原则的细节以及根据本议定书为合作所需进出口器材和设备的手续将在第四条第二点所述的专门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九条 第四条中规定的专门协议可以导致工业应用,在合理竞争的前提下,缔约双方保证其民族工业有利可图。

  第十条
  1.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果在期满前十二个月,任何一方均未提出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2.本议定书失效后,专门协议中规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其具体条文执行。
  本议定书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一日,签于巴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航天工业部             研究与技术部
     李 绪 鄂             居 里 安
     (签 字)              (签字)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SDH干线网管理接口协议规范》等九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SDH干线网管理接口协议规范》等九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技字(2000)136号



根据总局行业标准制订计划,我局组织审查了以下九项标准,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具体实施工作。
推荐性行业标准:
GY/T144-2000《广播电视SDH干线网管理接口协议规范》
GY/T145-2000《广播电视SDH干线网网元管理信息模型规范》
GY/T146-2000《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通用规范》
GY/T147-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通用技术要求》
GY/T148-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技术要求》
GY/T149-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系统测量》
GY/T150-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室内单元测量》
GY/T151-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测量方法——室外单元测量》
GY/T152-2000《电视中心制作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上述标准自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20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