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要把握三点要求/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18:42   浏览:8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院文化建设要把握三点要求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第一要突出亮点。法院文化建设要有特色,必须有自己的亮点,否则各个法院文化建设千篇一律,毫无吸引眼球可言。突出什么亮点?由于处在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法院,其所处的定位不同、发展的历史、区域历史不同,因而这就给法院文化建设提供了最为宝贵的资源。法院文化建设要有主色调,又要有多色彩。但是必须要立足现实、立足区位、立足百姓,不能搞空洞的、虚无的、浪费的文化建设。以广西百色为例,百色市两级法院立足红色土地,融合百色起义精神,打造具有红色烙印、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法院文化。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让法院干警养成讲实话、讲真话、说到做到的好作风、好品质。在法院形象、法官品质等方面下足工夫,努力实现用法官的品质提高法院的形象,用法院的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三个至上”和“为民司法”的实现。

第二要追求实效。追求实效的关键,在于法院文化建设与法院的发展目标的紧密结合。很多法院在文化建设过程中,大多是为搞了法院文化而搞法院文化,没有注意提高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在层次和涵义,更有的法院是为了迎接上级法院检查而突击搞、盲目搞文化建设。追求实效,初级目标可以建立一个在一定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品牌的文化建设示范法院。但从整体上看,我们更高的目标是实现十多个文化建设的品牌法院、示范法院。就广西百色市法院来说,该两级法院通过实现能动司法与法院文化建设、民族文化与法院文化建设的“双结合。在法院工作中,延续左右江革命根据地时期为人民服务的光荣传统,注重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加强法官民族文化知识的培训,让他们通晓各民族的语言和风俗,灵活运用少数民族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处理案件,维护民族团结稳定,进一步促进边疆稳定与边民和睦。

第三要提高素质。法院文化建设目的之一就是提高素质。概括的说,法官素质包括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思想素质就是品质能力。业务素质就是工作能力。一个合格的法官必须要两个素质都要过硬。做法院工作,仅仅依靠思想品质好而工作能力弱是不行的,但反过来说,工作能力强而思想品质劣也不行,两者缺一不可。通过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要达到“两个素质”的双提高、双丰收、双过硬。法院的形象如何?法官的素质怎么样?这些都可以反过来对法院文化建设的效果进行检验。广西百色市两级法院通过利用自身“全国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基地”等优势,大力开展“学习型法院”建设,争当“学习型法官”活动。动员干警广泛阅读百色起义精神经典、传统文化经典、法律文学经典等作品,增强法官文化涵养和品质。通过开展庭审观摩活动、裁判文化撰写竞赛等活动,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审议了国务院报请审议的海南建省筹备组关于筹备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请示报告,决定:
一、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行使法律规定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职权。
二、由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规定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法律关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其他规定,也适用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31名至35名。
三、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海南建省筹备组进行筹备。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名额为260名至300名。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出席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政党、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和驻海南省的人民解放军出席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海南建省筹备组主持,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由海南建省筹备组同各市、县、自治县和各有关方面协商决定。
四、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决定。
五、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1993年初以前召开。


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委会办公室 劳动部


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委会办公室、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劳动法》顺利贯彻实施,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机构,负责劳动监察执法工作。这项工作尽早完成,为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做好组织准备。
二、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并按《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劳动监察人员任职条件,选调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担任劳动监察员,保证劳动监察工作的切实开展。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建而未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请抓紧建立;已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应做好完善工作。注意充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人员队伍。
四、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为政府行政职能,应使用行政编制,其来源,请各地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编制工作总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199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