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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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6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豫法办字第78号请示已收阅。关于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但这个问题涉及公安部门的业务,请你们再和省公安厅进行研究,取得一致认识,以便于执行。此复。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被假释或提前释放的罪犯又犯新罪如何处理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目前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发现一些已被假释和提前释放的罪犯中,有的又重新犯罪,或者表现不好,对此如何处理,有些不够明确。从已处理的情况看,也不够统一:有的办理逮捕手续,新老帐一起算;有的不办逮捕手续即收监重新起诉加刑;有的只收监执行原残刑等。洛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向我院提出请示。我们的意见是:一、对于罪犯已被假释或提前释放,不能以表现不好就随便收监执行。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后,原判刑即作为前科,再犯新罪者,犯什么罪处什么刑。三、各地在清理监所和复查案件中遇到一些老弱残疾和原判过重的罪犯,在刑期未执行完毕之前,曾经采取了提前释放的措施,未有明白宣布假释而提前释放一批。现在各地请示提前释放后再犯新罪应当如何处理。我们意见是,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系提前释放的老残犯,在原判刑期未过,而又犯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新罪者,应当把新罪所判刑罚和原来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合并执行(刑期已过者,原判刑作为前科);如系原来判刑较重,复查案件中提前释放的,或者因在监狱中有立功表现而提前释放的,都应认为原判刑期已执行期满,原判刑应作为前科对待,再犯新罪者,犯什么罪,就处什么刑。
以上意见是否适当,请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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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实施方案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教体艺函〔2002〕1号



  现将《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已承担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该《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

  原我部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方案(试行)》(教体艺厅[1999]6号)同时废止。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调查研究结果和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意见》[(87)教体字022号]精神,决定建立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网络(以下简称监测网络),每2年开展一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建立监测网络的目的

掌握我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发展动态,为进行学校体育卫生方面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为学校体育卫生及教育学的科学研究提供基础资料;

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为客观评价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2年一次的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公告制度,推动学校卫生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监测网络的组成、主要任务与管理体系
  监测网络由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站(以下简称监测站)、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点学校(以下简称监测点校)组成。
  监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对各地监测站的监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质量控制;对各监测站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数据进行汇总统计与分析;拟订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公告;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拟定相应干预措施。

  监测站的主要任务是:
  负责本地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负责本地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数据的汇总与上报工作;对本地区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进行分析。

  监测站可设在地级中小学卫生保健所、高等院校校医院或其他体育卫生专业机构内。

  监测点校的主要任务是:
  负责本校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的各项组织工作,配合当地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站完成对学生的测试工作。
  监测网络必须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监测工作。教育部直接对监测中心进行业务管理与指导,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的安排,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并管理本地区监测站及监测点校。

三、监测站、监测点校与监测对象的确定

1. 监测站:
  在辽宁、黑龙江、北京、内蒙古、江苏、福建、广东、湖南、重庆、云南、甘肃、新疆、湖北、河南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中小学监测站1-2个、大学监测站1个。

2.监测点校:
  (1) 原则上延用2000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点校,有调整时必须向教育部说明理由。
  (2)监测点校的数量以能满足最低样本量为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3.监测对象:
学生体质健康经常性监测对象为7-22岁在校学生。

四、抽样方法

  监测采用整群抽样调查方法。

  首先确定监测点校,再以年级分层,以班为单位随机整群抽样构成监测样本。

  随机整群抽样时,所抽取的班级数以能满足最低监测样本数为限。

五、样本分组与样本数

  样本分组:7-22岁汉族学生按城、乡、男、女分为四类,每岁一组,共64个年龄组。

  样本数:每个中小学监测站最低总样本数为5760人(按城、乡、男、女四类共48个年龄组,每类每个年龄组120人)。

  每个大学监测站监测总样本数为:1600人(按城、乡、男、女四类共16个年龄组,每类每个年龄组100人)。

六、检测项目

  按照《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检测项目表》(见附1),其中血红蛋白、粪蛔虫卵为4年检测一次,两个项目交叉进行。

七、检测队伍的组成

  以各监测站为基本单位组织检测队伍。检测队伍应尽可能吸收历次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检测骨干人员,以当地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及学校校医、体育教师为骨干队伍。

八、实施安排
  每2年进行一次监测,即:偶数年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检测工作,奇数年发布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结果。

  监测年9月-11月进行现场检测。

  监测年12月各监测站按统一软件进行数据录入。

  发布年1月底以前各监测站将录入软盘或数据报送至监测中心。

  发布年2月-4月监测中心对数据进行验收和统计分析。

  发布年的上半年公布监测结果。


九、经费与检测仪器设备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多渠道筹措的原则,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等有关部门予以解决。教育部对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应与学校体育卫生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尤其要与学生健康体检、“六病”防治、体育考试(达标活动)、教育督导等项工作有机结合,避免重复检查。与学生健康体检结合的监测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当地正常体检标准收费。

  监测网络采用统一要求的检测仪器和管理软件,各监测站应按照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监测)的统一规定要求配备或补充相应的仪器设备和管理软件。

  监测网络采用统一监测卡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统一规格自行印制(样式见附2)。

附:1.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检测项目表(略)
  2.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卡片(一)(二)(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变更注册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现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的印花税和契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印花税
(一)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其在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贴花。
(四)上述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关于契税
(一)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为完善产权登记手续而办理的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登记,因其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二)对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承受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
(三)对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过程中因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应照章予以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