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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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行政管理的职能,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性质和职能)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在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作目标)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以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把辖区建设成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服务四化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 (设立的原则和规模)
街道办事处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按照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进行管理的原则设立。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的居民人口一般为五万至十万人。
第五条 (报批程序)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管辖区域的变更、驻地迁移,由区人民政府报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上海市民政局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任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和以弘扬社会公德为主的道德教育;
(二)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街道经济工作,指导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经营;
(三)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外来流动人口,维护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防病保健、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六)开展社区服务、拥军优属工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区文化、科普、体育、教育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新建、联建和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防震、防火、抢险、防灾救灾工作;
(九)向区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职责)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召集和主持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
(三)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实施任免、调整、考核和奖惩;
(四)召集和主持街道管理联席会议;
(五)决定街道办事处的其他重要事项。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缺位时,由一位副主任行使主任职责。
第八条 (人事建议权)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主动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综合协调权)
街道办事处可以向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布置有关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便群众生活等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协调和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其他有关工作任务,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十条 (行政处罚权)
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有关部门的委托,行使部分处罚权。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
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必要时各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决定办事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管理联席会议)
街道管理联席会议由辖区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协调解决街道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
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
街道办事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居民委员会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居民委员会下设的有关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布置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工作制度)
街道办事处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建立适应工作和居民需要的接待制度、值班制度、联络员制度,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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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6〕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继续做好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加大对工资收入过高的行业、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现就做好2006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现阶段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要继续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的规定,积极完善地方工效挂钩政策,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并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四、铁道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报工效挂钩方案的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核其当年的工效挂钩方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2006年工效挂钩工作,保证企业工资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06年工效挂钩申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0]1010号

2000-12-0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附件: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上一年度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1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3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
  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商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交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国税收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国税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主要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地税局应同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纳入监控范围,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两方面的资料,实现对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
  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局四级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体系。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一套两张,分别为“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和“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产品(项目)表”。
  第七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
  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和时间。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两份,分别送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涉及国税收入的,可不报国税局),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总局的时间为次月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省级税务局应按季向总局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考核的具体指标如下:
  (一)上报时间:按12个月的平均上报时间计算,平均上报时间为25日时,记10分。多一天扣1分,少1天加1分。
  (二)上报户数:按总局标准上报户数达标记10分。数量多10个百分点加1分,少10个百分点扣2分。
  (三)各地监控范围:监控税收收入达到60%的,记10分。多10个百分点加1分,少10个百分点扣2分。
  (四)数据质量:上报数据应真实准确,符合逻辑审核关系。上报户数全部通过审核关系,记10分。上报数据不准确的户数每超出3个百分点扣1分。发现基层税务机关自己修改瞒报数据的,本项目不记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分析报告:要求各地按月进行分析,按季报送分析报告。按季报送分析报告,记10分,少一份扣3分。
  (六)综合评比:上述五项考核内容积分最多的前5名,授予“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编制规定
     2.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填表说明
     3.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
     4.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产品(项目)表
重点税源管理附件1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产品项目代码编制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为建立全国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一套代码体系。
  一、编制企业代码的范围
  重点税源企业代码适用的企业,是根据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代码的构成
  企业代码由企业纳税登记识别码、企业名称、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类型识别码和自定义码等五项代码组成。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由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和国税、地税识别符组成。国税系统的企业代码库名是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后加英文大写字母G,地税系统的企业代码库名是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后加英文大写字母D。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
  三、编制企业代码的编制要求
  企业代码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
  2000年度以后如有变更事项,各地应填报“××年度重点税源调查企业代码修订表”(表样由各地参照2000年度代码表格式自行编制),经审核无误后,据以对2000年度以后的企业代码库进行修订。
  四、企业代码编制方法
  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5个部分的内容:
  (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
  用15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5位。前六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划位置,后9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是区别企业的唯一代码,各企业的此项代码不得重复。
  (二)企业名称(Z2)
  企业名称的确定: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18个汉字,即最多占36位,超过应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用4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16至19位。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
  1.分类原则
  (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产业。
  (2)依据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的分类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隶属管理系统分类。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
  2.编码方法
  (1)行业分类采用了线性分类,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本办法使用其三层四位数字码的产业类别识别系统,用于标识社会经济活动的大中小类,不编制门类代码。行业门类的数据,可以通过行业大类数据的汇总求出。
  (2)每一层收容类都用“9”这一特殊的数字表示,即各类中的“其他”项。
  (四)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Z4)
  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共分3层,用3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0至22位。第20位是大类,第21位是小类,第22位是明细类。
  企业所有制形式以2000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代码统一规定如下:
  内资企业
  111 国有中央企业
  112 国有地方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21 城镇集体企业
  122 乡镇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61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62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
  220 合作经营企业
  230 独资经营企业
  240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自定义代码(Z5)
  用4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3至第26位。
  0001本年度新增企业;
  前两位:
  20 同时对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
  21 定额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22 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3 按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4 按季征收流转税的企业;
  25 按季编制企业财务报表的企业;
  81 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所在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业;
  83 金融行业中的农村信用社及营业税税率仍适用5%的政策性银行;
  自定义码其余各位代码由各地按照各自工作需要,自行定义使用。自定义码若不使用,则必须填为“0000”,不得空置不填。
  (六)产品(项目)代码(Y)
  产品(项目)代码由产品(项目)分类代码、产品名称、单位、税种和税率5个部分组成。产品(项目)分类代码(Y1)由5位数组成,分别表示涉及不同税种的产品和经营项目。产品名称为Y2,产品数量单位为Y3。
  税种代码(Y4)由1位数表示,具体含义如下:
  Y4=1 增值税产品
  Y4=2 消费税产品
  Y4=3 资源税产品
  Y4=4 营业税项目
  税率代码为Y5,税率详见所附产品(项目)代码表。
  附:产品(项目)代码表
  


产 品 代 码


序号

产品(项目)
代  码


产 品 名 称
计量单位 税种

消(营)
税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0101
0101
0101
0102
0103
0104
0109
0201
0201
0202
0203
0204
0205
0206
0207
0301
0302
0303
0309
0401
0401
0401
0402
0402
0402
0403
0403
0403
0404
0409
0501
0502
0509
0601
06021
06025
06026
06090
07011
07012
07013
07014
07015
07090
08010
08020
08030
08040
08050
08060
08090
09011
09012
09013
09090
10010
10020
10030
10041
10049
10090
11010
11020
11030
11090
12010
12021
12022
12030
12040
12041
12042
12090
13011
13012
13013
13014
13015
13016
13017
13020
13030
13040
13090
14010
14020
14030
14040
14050
15010
15020
15030
15040
15050
15090
16010
16011
16020
21010
22010
23010
24010
25010
26010
26011
27010
28010
28011
29090
30010
30020
30030
30090
40010
40020
40030
40040
40091
51010
51011
51012
51013
51019
51020
51030
51040
51050
52001
52002
52003
52004
52090
53010
53020
54001
54002
55001
55002
56001
56002
56003
56004
56005
56006
56090
57001
57002
57003
57004
57005
57006
57007
57090
58001
58002
58003
58004
58005
58006
58090
59001
59002
59090
90010
90020


甲类卷烟
乙类卷烟
丙类卷烟
雪茄烟
烟丝
烟叶
其他烟草加工产品
粮食白酒
薯类白酒
黄酒
啤酒
其他酒
酒精
饮料

粮食、饲料
食用植物油

其他食品加工产品
棉纺织品


毛纺织品
绒线(毛线)
呢绒
丝绢纺织品

丝织品
针织品
其他纺织品
机制纸
纸板
其他纸及纸制品
服装
轻革
皮鞋
皮革服装
其他服装
无铅汽油
柴油
煤油
重油
含铅汽油
其他石油加工及炼焦产品
化学化工产品
化肥
农药
化妆品
护肤护发品
香皂
其他化学原料及制品
汽车轮胎
其他轮胎、垫带
胶鞋
其他橡胶制品
水泥
水泥制品
平板玻璃
陶瓷砖
其他陶瓷制品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生铁
钢坯
钢材
其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产品




其他有色贵金属
黄金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制品
小汽车(汽缸容量≥ 2200毫升)
小汽车(2200>容量≥ 1000毫
小汽车(汽缸容量< 1000毫升)
越野车(汽缸容量≥ 2400毫升)
越野车(汽缸容量< 2400毫升)
小客车(汽缸容量≥ 2000毫升)
小客车(汽缸容量< 2000毫升)
摩托车
机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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