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6:16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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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现就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 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自即日起公布。司法部已于本公告发布前向各地司法厅(局)发出通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将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应试人员。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应试人员的核查分数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统一交评卷单位查核。司法部考试机构及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核申请及查询。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不再受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已委托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于本公告发布三日后,通过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和已于报名期间公布的声讯电话(16897999)查询本人成绩。

二、合格分数线

司法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要求,确定2002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240分。属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所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及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应试人员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35分。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达到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按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如实填写《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 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 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办法(后发)的要求,做好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和报批工作。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领资格,司法机关可不再办理。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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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8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28号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业经2008年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 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8项)


序号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名称及级别
受委托

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

依据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3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4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5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地级以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令第412号

6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令第412号

7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令第412号

8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二十七条









百色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问题,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含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

第三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实行“三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统筹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和管理,单独设账、核算、管理,每年结余滚存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统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由参保个人缴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在每个参保年第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大额医疗费统筹也随即终止,已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统筹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筹集的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统筹的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相同。

第七条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每一个参保人员享受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实际支付的住院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的最高限额)。超出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参加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第八条 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部分;

(三)转外就医、异地住院应由个人先自付的医疗费部分;

(四)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由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

(五)使用乙类药品,由个人按比例自付的费用。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的结算方式、支付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相同。

第十条 一个参保年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后,享受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支付待遇。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家属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使用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应由参保人员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应由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记账,每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发生在本市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医疗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日常业务审核和管理需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从筹集的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中提取5%的业务审核费,用于大额医疗费统筹参保征缴、待遇审核、资金管理等业务的正常开支。

第十三条 大额医疗费统筹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金不足支付的,可通过提高缴费标准来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