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修改《地质矿产部规章制定、管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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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修改《地质矿产部规章制定、管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修改《地质矿产部规章制定、管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1992年5月21日,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决定对《地质矿产部规章制定、管理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地质矿产部规章(简称规章),是地质矿产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授权制定的,调整地质矿产工作中各种社会关系并以部令形式颁布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二、第六条修改为:
政策法规司根据地质矿产工作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编制指导性的规章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由政策法规司在部确定的地质矿产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司局的立法建议,汇总平衡,拟定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年度计划,由各司局根据立法规划和工作安排,在上年度十月底以前提出,经政策法规司汇总平衡,拟定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分年内完成项目和论证项目。年内完成项目是指经论证过的,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论证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不提交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
主办司局在完成规章起草工作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论证工作应按立法计划在提交会议审议前两个月完成。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
经论证的规章草案由主办司局修改,司局领导签署后,将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和汇总的主要意见按立法计划在提交会议审议前一个月内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复核。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对送审的规章草案进行会审。在复核或会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办司局予以修改:
一、体例和内容的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矛盾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主办司局根据复核或会审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印30份送政策法规司。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
政策法规司起草报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报告并连同会议所需送审稿文本一并报送办公厅。
办公厅安排会议。
主办司局领导在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经部务会议审议:
一、涉及行业管理或社会管理较重大问题的;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性规定和国家行政授权制定的。
经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没有通过的规章送审稿,主办司局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再次修改、上报;会议审议通过,但对个别主要条款提出修改的送审稿,经主办司局修改后,送政策法规司复核。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
政策法规司复核同意后,起草审批报告和规章发布令,报部长签署发布令颁布规章。
政策法规司将部长签署的发布令及规章的影印件送《中国地质矿产报》全文刊载。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及规章由主办司局印少量文本,并负责发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存档备查。
八、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国务院委托我部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两次部内审议制度。即第一次由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二次由部务会议审议。
一、第一次审议程序
(一)主办司局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按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政策法规司收到主办司局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文本后,起草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报告,送办公厅。
(三)办公厅安排部长办公会议。
(四)主办司局领导在部长办公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五)部长办公会议没有通过的征求意见稿或起草说明,主办司局按照会议的要求进行修改,并按本审议程序重新上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经主办司局修改,送政策法规司复核。
(六)政策法规司复核后,报部领导签署。签署后,主办司局印征求意见稿文本,送政策法规司。
(七)政策法规司办理征求意见手续,以部名义正式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二、第二次审议程序
(一)主办司局对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论证,修改草案和起草说明。将修改后的草案、起草说明和汇总的意见送政策法规司。
(二)政策法规司对草案和起草说明进行复核。政策法规司复核时认为仍需修改的,退主办司局修改。
(三)政策法规司复核同意后,主办司局印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起草说明文本,送政策法规司30份。
(四)政策法规司收到文本后,起草报部务会议审议的报告送办公厅。
(五)办公厅安排部务会议。
(六)主办司局领导在部务会议上作草案的起草说明。
(七)部务会议没有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或起草说明,主办司局按照会议的要求进行修改,并按本审议程序重新上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主办司局修改,送政策法规司复核。
(八)政策法规司复核后,起草审批报告,报部长签发。
(九)部长签发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主办司局负责印送政策法规司60份。
(十)政策法规司以部文形式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九、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地质矿产部发布的,由部长签署发布令,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
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地质矿产部规章制定、管理程序规定》原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原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矿产部规章(简称规章),是指地质矿产部为行使和实现国务院赋予的国家行政管理职责,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调整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评价、监测、监督管理,以及地质勘查部门管理工作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地矿工作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编制指导性的规章立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规划,由政策法规司在部确定的地质矿产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司局的立法建议,汇总平衡,拟定草案,报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年度计划,由各司局根据立法规划和工作安排,在上年度十一月底以前提出,经政策法规司汇总平衡,拟定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或部长审批。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或部长审批。
第十六条 主办司局在完成规章起草工作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政策法规司组织综合性规章的论证。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定稿后,由主办司局领导签署送审报告,连同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复核。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对送审的规章草案进行会审。在复核或会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办司局予以修改。
一、体例和内容的结合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矛盾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八条 经复核或会审的规章草案,政策法规司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由主办司局领导作起草说明,政策法规司领导参加会议。
送审的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经部务会议审议:
一、综合性的、涉及范围广的;
二、经过协调仍有分歧意见,需部领导决定的;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定的。
经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提出重大问题或需作大量修改的规章草案送审稿,经主办司局论证、修改后,应再次提交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经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由部长签署发布令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及规章印少量文本,供有关单位和部门存档备查。涉及行业或社会管理及整个部门的规章由《中国地质报》全文刊载。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委托我部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政策法规司参加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
代拟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经部务会议审定后,由部长签署报送国务院。
第三十五条 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应在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承办报批手续。经国务院授权地质矿产部发布的,由部长签署发布令。
行政法规发布令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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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农药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1号


经审核,现将2008年第一批农药核准企业及品种公布如下:
一、批准太湖县卓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27户企业增加生产指定的农药品种。同意江苏傲伦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傲伦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为5年,5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通过核准的企业要在2年内按核准内容办理有关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凡擅自扩大与变更核准内容,在两年内未办理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的企业,通过核准的资格自动失效。未通过核准的企业不得办理农药登记(国内外首次登记的除外)、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
四、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将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五、本次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3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10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5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须重新核准。
六、本次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核准的依据。
附件:2008年农药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
2008年农药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序号
省份
企业名称
核准内容
生产类型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安徽
太湖县卓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400吨250克/升丙环唑水乳剂
制剂
安徽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
安徽省太湖县经济开发区
2
北京
北京广源益农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500吨70%吡虫啉水分散粒剂
制剂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
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北京精细化工产业园区
3
广东
广东雪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720万支0.45%胺菊酯·高效氯氰菊酯杀虫气雾剂,年产1800万盒0.3%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蚊香
制剂(卫生用药)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泗联工业区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泗联工业区
4
广东
佛山市高明佳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200万支1.2%胺菊酯·氯菊酯杀虫气雾剂,年产1200万盒0.25%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蚊香
制剂(卫生用药)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合水园区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合水园区
5
广东
惠州市银农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3000吨2.2%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水乳剂、年产2000吨10%苯醚甲环唑水分散粒剂
制剂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赤澳地段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马安村
6
广东
广东立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200吨450克/升咪鲜胺水乳剂,年产900吨30%毒死蜱水乳剂,年产700吨2.5%高效氯氟氰菊酯水乳剂
制剂
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龙豆管理区林科所内
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龙豆管理区林科所内
7
河北
石家庄市兴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年产30吨阿维菌素原药
原药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南柏舍镇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南柏舍镇工业区
序号 省份 企业名称 核准内容 生产类型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8
河北
涿州拜奥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2000吨3%噁霉灵·甲霜灵水剂,年产3000吨5%吡虫啉可溶液剂
制剂
河北省涿州市桃园区镇安寺
河北省涿州市桃园区镇安寺
9
河南
郑州联合利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年产3000吨430克/升戊唑醇悬浮剂,年产1000吨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水分散粒剂,年产1000吨75%噻吩磺隆水分散粒剂
制剂
河南省新郑港区新港大道
河南省新郑港区新港大道
10
河南
安阳市红星农化有限公司
年产800吨2%阿维菌素·高效氯氰菊酯微乳剂
制剂
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
河南省滑县白道口镇东路北
11
湖北
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5000吨62%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
制剂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长江村三组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楚磷化工园区
12
湖南
湖南生华农化有限公司
年产500吨1.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
制剂
湖南省安化县烟溪镇车站路
湖南省安化县烟溪镇
13
湖南
湖南猫头家化有限公司
年产60万箱0.3%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蚊香
制剂(卫生用药)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380号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380号
14
江苏
江苏宝众宝达药业有限公司
年产160吨唑草酮原药
原药
江苏省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
江苏省如皋市如皋港经济开发区
15
江苏
江苏新仁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500吨39.8%戊唑醇悬浮剂
制剂
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90号-40
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90号-40
16
江苏
镇江先锋化学有限公司
年产400吨75%苯磺隆水分散粒剂
制剂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
17
江西
江西长荣天然香料有限公司
年产120吨96%樟脑原药
原药
江西省德兴市银山西路151号
江西省德兴市银山西路151号
18
辽宁
鞍山东大嘉隆生物控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年产2500吨0.005%溴鼠灵毒粒,年产2500吨0.005%溴鼠灵毒块
制剂(杀鼠剂)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太平沟村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英家堡村
序号 省份 企业名称 核准内容 生产类型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9
山东
青岛泰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800吨5%高效氯氟氰菊酯水乳剂
制剂
山东省莱西市深圳南路208号
山东省莱西市深圳南路208号
20
山东
山东先隆达农药有限公司
年产500吨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
制剂
山东省邹平县九户镇工业园
山东省邹平县九户镇工业园
21
山东
山东中农民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年产1200吨2%阿维菌素·高效氯氰菊酯微乳剂
制剂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永莘路518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永莘路518号
22
山东
济南泰禾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1000吨20%百草枯水剂
制剂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济南鸿腾工业园
23
山东
山东亿嘉农化有限公司
年产1000吨430克/升戊唑醇悬浮剂
制剂
山东省寿光市开发区
山东省寿光市开发区
24
上海
上海绿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年产830吨98%对二氯苯防蛀防霉片剂,年产90吨98%对二氯苯防蛀防霉球剂
制剂(卫生用药)
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275号
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275号
25
浙江
杭州茂宇电子化学有限公司
年产1000吨硫酰氟原药
原药
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M18-3-3
26
浙江
上虞颖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年产300吨乳氟禾草灵原药
原药
浙江省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
浙江省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
27
重庆
重庆榄菊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100万箱0.33%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蚊香,年产100万箱0.02%四氟甲醚菊酯蚊香
制剂(卫生用药)
重庆市壁山县丁家镇工业园区
重庆市壁山县丁家镇工业园区
28
江苏
江苏傲伦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年产3000吨禾草丹原药
原药
江苏省灌南县堆沟镇化学工业园区
江苏省灌南县堆沟镇化学工业园区
2006年第48号公告更正

山西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发展生产资料市场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推进物资流通体制改革,搞活物资流通,为增强企业活力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内供应的物资,企业在市场选购实行差价返还办法的试行范围,扩大为太原、大同、长治、阳泉等四个城市。其他地市有条件的,也可试行。品种为钢材、木材、水泥、生铁、铜、铝、纯碱、烧碱、橡胶等九种物质。
物资部门中转供应的计划内物资,企业从市场选购发生的差价,由物资部门按分配指标返还给用户。
第三条 省物资局、各地市物资局应尽快按照综合性、开放式、多功能的要求,在省辖市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建立健全物资交易中心,发挥其商品辐射、调节供求、信息交流、综合服务等功能。
第四条 企业超产自销的重要物资,企事业单位库存积压的重要物资,国家和省、市计划投入市场的物资,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供销机构向系统外销售的重要物资,都要进入物资交易中心销售。
第五条 工业、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将其库存积压的钢材进入省、地(市)十二家物资交易中心,可按市场价格销售。销售给本省用户的,销售收人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
第六条 物资企业调剂钢材品种,将计划内外钢材相互转换销售,计划内平价钢材转为市场价销售所发生的差价收入,单独记帐,不进利润,滚动使用。
第七条 物资交易中心自营购进的钢材,销售给生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建设单位的,以实际销售收入与购进价格的差额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销售给个人的,按销售收入计征零售环节营业税。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