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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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1号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文件和规章,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进步,部分文件和规章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是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规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已被新的文件、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有的内容不尽合理,设定的行政管理项目过多过细,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不合理负担;有的文件之间确定的部门管理权力交叉重叠,使当事人无所适从。经对1980年以来发布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384件。

第一批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抚恤救济事业费管
理使用检查清理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0〕3号 1980年2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柴油管理保证
农业生产用油的报告》
(冀政〔1980〕15号 1980年2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侨务工作,为四化
建设服务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0〕20号 1980年3月1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旅游局关于加速发展我省旅游事业几点
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0〕23号 1980年3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总工程师责任制试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0〕30号 1980年3月28日)
(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做好回城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0〕31号 1980年4月1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职工教育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0〕33号 1980年4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
理体制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0〕49号 1980年4月2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购桑蚕茧补售粮食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0〕51号 1980年5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档案局关于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
案管理工作的报告
(冀政〔1980〕58号 1980年5月2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科技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0〕69号 1980年6月2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局、财政局关于改革我省国营电影
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
(冀政〔1980〕76号 1980年6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经委、石油化工局关于在工业调整中整
顿提高小氮肥企业的情况报告
(冀政〔1980〕85号 1980年6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试点的通知
(冀政〔1980〕104号 1980年7月11日)
(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司法局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
员的请示报告
(冀政〔1980〕125号 1980年8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文化局关于承德、唐山地区万里长城检
查情况及今后保护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0〕133号 1980年9月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医药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中药生产经营
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0〕136号 1980年9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果品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0〕150号 1980年10月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专业研究所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0〕157号 1980年10月11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材工业局关于为发展地方建筑材料工
业提取资金的意见
(冀政〔1980〕162号 1980年10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加快发展工业新产品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0〕177号 1980年10月30日)
(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农业区划工作汇报会纪要》
(冀政〔1980〕178号 1980年11月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在年终分配中做好对优抚对
象、五保户、困难户优待照顾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0〕183号 1980年11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众性灭鼠活动的通知
(冀政〔1980〕193号 1980年11月24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置旅蒙、
旅朝华侨工作的报告
(冀政〔1980〕196号 1980年11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通知(关于从内地来港澳考察演出、公干人员
在安全保密和对外活动等方面应遵守的事项)
(冀政〔1980〕197号 1980年12月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全省农田基本建设会议纪要
(冀政〔1980〕203号 1980年12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通知
(冀政〔1980〕223号 1980年12月26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当前粮食保管工作中有关情
况和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号 1981年1月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
(冀政〔1981〕2号 1981年1月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局关于全省向日葵、胡麻生产座谈
会情况的报告
(冀政〔1981〕5号 1981年1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局关于严格控制石油供应,大力节
约汽油、柴油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4号 1981年2月1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生爆炸案件的情况和预防
措施的报告
(冀政〔1981〕25号 1981年2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压缩行政经费开支的通知
(冀政〔1981〕30号 1981年3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气象局长会议纪要
(冀政〔1981〕36号 1981年3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民办教师报酬问题积极做好农村
教育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1〕43号 1981年3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占用土地的通知
(冀政〔1981〕44号 1981年3月14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停缓建项目和关停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的试行规定
(冀政〔1981〕54号 1981年3月29日)
(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局、农垦局、农业局关于加强对美
国白蛾检疫和防治工作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65号 1981年4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结合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搞好抗
旱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67号 1981年4月17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试点工作
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84号 1981年5月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严防厂矿企业生产物资被盗
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95号 1981年5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农垦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1〕110号 1981年6月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农村房屋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
(冀政〔1981〕111号 1981年6月3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办关于执行外事政策、外事纪律方面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16号 1981年6月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座谈会纪要
(冀政〔1981〕133号 1981年6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局、劳动局关于我省中等教育
结构改革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47号 1981年7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城市基建档案馆的通知
(冀政〔1981〕148号 1981年7月25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茶叶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1〕150号 1981年7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河北分局关于加强外汇
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
(冀政〔1981〕157号 1981年8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畜牧工作座谈会纪要
(冀政〔1981〕158号 1981年8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
《通告》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60号 1981年8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
法》、《河北省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暂行规定》
(冀政〔1981〕180号 1981年9月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烈军属、残废
军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197号 1981年10月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城建局关于加强城镇公用消火
栓建设和维修管理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03号 1981年10月1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关于城市绿化情况和今后意见
的报告》
(冀政〔1981〕211号 1981年10月1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搞好林业育苗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1〕218号 1981年10月2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河北分局关于
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19号 1981年10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抬价争购农副产品的通知
(冀政〔1981〕221号 1981年11月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局关于当前殡葬改革中存在问题和
解决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29号 1981年11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施行细则修改补充
规定
(冀政〔1981〕230号 1981年11月13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冀政〔1981〕247号 1981年12月4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企业财务检查的通知
(冀政〔1981〕260号 1981年12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工作
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62号 1981年12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意见的
报告
(冀政〔1981〕263号 1981年12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宗教事务局关于我省宗教工作情况和意
见的报告
(冀政〔1981〕265号 1981年12月18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环保局关于白洋淀污染治理情况
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71号 1981年12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化工局、物资局、公安厅《关于加强民
用爆破器材管理禁止计划外生产的报告》

(冀政〔1981〕273号 1981年12月2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河
北省城乡市场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冀政〔1981〕277号 1981年12月29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文物商店体制
的报告
(冀政〔1981〕279号 1981年12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工业产品目录的通知
(冀政办〔1981〕60号 1981年8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
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1981〕77号 1981年11月2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招待机关餐厅和单位集体食堂
卫生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81〕94号 1981年12月29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物事业局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的
报告
(冀政〔1982〕8号 1982年1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油管理、大力节约用油的紧急通知
(冀政〔1982〕12号 1982年1月2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局、财政局关于加速农村电网整顿
工作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19号 1982年2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局关于农村“五保”对象供给政策
落实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21号 1982年2月6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
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2〕22号 1982年2月8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清漳河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
(冀政〔1982〕26号 1982年2月1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冀政〔1982〕32号 1982年2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我省统计工作的意见的
报告
(冀政〔1982〕36号 1982年2月22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材局《关于发展农房水泥构件生产的
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53号 1982年3月1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植棉地区棉办室主任会议纪要》
(冀政〔1982〕56号 1982年3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陡坡开荒的通知
(冀政〔1982〕57号 1982年3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防重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冀政〔1982〕60号 1982年3月2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局《关于稳定粮田面积确保粮食增
产的报告》
(冀政〔1982〕69号 1982年4月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风冷柴油机生产安排的协议”的批复
(〔1982〕建发机字159号 冀政〔1982〕75号 1982年4
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租地批准权限上收归省的通知
(冀政〔1982〕84号 1982年4月24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第二次全省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2〕85号 1982年4月30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抓紧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2〕90号 1982年5月6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平原地区育苗现场经验交流会议纪
要》
(冀政〔1982〕97号 1982年5月12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农教育委员会关于全省职工教育工作
会议情况的报告
(冀政〔1982〕98号 1982年5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一九八一年内部单位发生重
大盗窃、诈骗案件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99号 1982年5月1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企业整顿中搞好劳动定额和编制定员工
作的通知
(冀政〔1982〕101号 1982年5月19日)
(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厂矿企业科研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2〕107号 1982年5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副霍乱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2〕109号 1982年5月28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专业科研单位工作座谈会纪要
(冀政〔1982〕115号 1982年6月4日)
(被新文件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夏季粮油征购工作的几
点意见
(冀政〔1982〕120号 1982年6月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淡水渔业的通知
(冀政〔1982〕123号 1982年6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2〕125号 1982年6月14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铁路两旁开荒种地和乱砍铁路林木
的通知
(冀政〔1982〕131号 1982年6月19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进迁单位和征地的通知
(冀政〔1982〕134号 1982年6月2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归侨安置工作座谈会纪要
(冀政〔1982〕136号 1982年6月25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植保工作,防止农药中毒的通知
(冀政〔1982〕140号 1982年6月30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局、劳动局、总工会关于开滦煤矿、
宣钢等单位矽尘危害情况及加强我省防尘工作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141号 1982年6月30日)
(被新规定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冀政〔1982〕146号 1982年7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干部职工
任意经商的通知
(冀政〔1982〕149号 1982年7月12日)
(被新政策代替)
(冀政〔1982〕162号 1982年7月29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和《河
北省统一发货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2〕180号 1982年8月28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
(冀政〔1982〕183号 1982年9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车辆管理办公室关于实行汽车调剂使用
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191号 1982年9月18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
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2〕196号 1982年9月23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局关于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几点
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200号 1982年9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商品分配和供应中不正之风的通

(冀政〔1982〕201号 1982年9月29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2〕204号 1982年10月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工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汇报会议纪要
(冀政〔1982〕214号 1982年10月13日)
(已失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几项规定
(冀政〔1982〕215号 1982年10月16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私人办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82〕217号 1982年10月23日)
(被新规章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部分省、市和部门施工企业整顿工作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冀政〔1982〕219号 1982年10月23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教育局关于培养幼儿教育师资的
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2〕223号 1982年11月1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知
(冀政〔1982〕228号 1982年11月6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教育局《关于落实民办教师经济待
遇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冀政〔1982〕234号 1982年11月1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抓好科学技术进步的学习讨论会纪
要》的通知
(冀政〔1982〕239号 1982年12月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委关于解决回民下放户回城镇问题的
报告
(冀政〔1982〕240号 1982年11月27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石家庄市无线电
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冀政〔1982〕243号 1982年12月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暂
行规定
(冀政〔1982〕246号 1982年12月6日)
(被新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冀政〔1982〕253号 1982年12月22日)
(被新政策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局制定的《河北省农村人民公社文
化站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冀政〔1982〕255号 1982年12月2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冀政办〔1982〕18号 1982年3月11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驻河北中央部属科研单位某些
实际生活问题意见的函
(冀政办〔1982〕44号 1982年6月14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曲周、南皮两县利用外资改
造盐碱地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办〔1982〕88号 1982年10月13日)
(已过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搞好财经纪律检查工作座谈会
纪要
(冀政办〔1982〕89号 198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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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局令1993年第4号

国家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局令1993年第4号

 


 现发布《审查指南》,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高卢麟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加强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加强对集镇(系指县以下的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不含县城关镇和工矿区)和村庄建设的指导,保证我省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集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省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集镇建设为重点,带动整个乡村建设;坚持把提高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质量、水平、效益放在突出位置;坚持走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依靠群众、量力而行、勤俭建设、逐步发展的道路;正确处理生产、生活与环境,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坚持新建与改建相结合,合理利用原有设施,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集镇建设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当地的条件,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实行综合开发。
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管理
(一)集镇规划是指导和管理集镇建设的主要依据。各地要在完成粗线条规划的基础上,对集镇规划作一次认真复查。对原批准的集镇规划,凡布局不合理或超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用地限额的,应抓紧加以调整完善,严格控制道路宽度和建设规模
,节约耕地。对二000年的集镇发展,要用区域的观点、经济的观点、生态的观点,做出远景规划设想,加快集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区域内驻有工矿企业以及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场部的集镇,要把该单位的建设纳入集镇的总体规划;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其规划
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坚持按规划审批程序办事。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集镇规划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规划区域内用地和建设,都必须严格按规划执行;如需修改和变动,要报原批准
机关核准。各级村镇规划的审批部门,应对规划的编制、修订给予指导和协助,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集镇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出租、出卖。领取准建证后一年不进行建设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其准建证并收回土地另行安排。
(四)尚未制定和批准建设规划的集镇,一律不准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三、集镇建设的实施与管理
(一)集镇建设要逐步纳入计划管理渠道。各乡镇要对住宅建设占地、户数、建筑面积实行指标控制,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和单位的建房申请,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的年度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公用设施建设,由乡镇政府根据建设单
位的申请提出年度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集镇建设用地管理的审批程序。集镇居民和建设单位使用规划区内的非耕地进行建设,应由乡镇政府按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确定建设地址和用地范围;使用耕地的,须持乡镇政府的批准文件,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
意的污染治理方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建设用地审批核准后,由乡镇政府发给建筑许可证。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抢占土地建设、不按规划建设及阻碍规划实施的,当地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退出抢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根据情节给予罚款和吊销其准建证的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主管部门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解决集镇建设资金。从集镇收取的城镇维护建设税,要返还集镇,用于集镇的建设,也可由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工商行政机关从集镇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应由县(市、区)工商部门统筹用于集镇贸易市场和小商品市场的建设

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除由国家投资外,可采取谁受益谁出资、公共受益大家出资的原则,组织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出工、出料。采取这种方式进行较大项目的建设,应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征得多数受益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报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实施。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集镇建设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集镇的建设要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各地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物力的可能,抓好集镇的综合开发试点。市、县及试点集镇可试办集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银行应予以扶持,给予贷款。开发区用地可一次报批,分期征用。对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商
品化经营,允许各种经济实体按规划建设商店、住宅、服务设施,自主经营或出租。乡镇政府可通过征收耕地占用税等办法,筹集集镇房地产开发资金。
四、加强设计与施工管理
(一)集镇建设项目要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鼓励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传统建筑的优秀技法,使设计达到节约用地、经济适用、美观安全、农民乐于接受的要求。
(二)集镇建设项目,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的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跨度十二米以上和投资在五万元以上,以及单位和个人兴建的二层以上(含二层)楼房,必须有设计图纸或采用通用设计,否则不发准建证,不准施工。所有设计均应由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严禁无证
设计。禁止向村镇居民和建设单位出售、转让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
(三)经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不得擅自更改。如需修改设计,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要补充变更图。要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严格按照图纸施工。
(四)集镇施工队伍,无企业等级证明和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承接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跨度十二米以上和单项投资五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二层以上楼房。凡上述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县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五、加强集镇环境管理
(一)集镇新建、改建、扩建有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的工业项目,必须有治理“三废”的措施,作出方案报经县以上环保部门批准,并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禁止将城市污染项目转嫁农村。
(二)集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街道、广场、市场、车站等处修建永久和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宣传栏等设施,均应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准设置。凡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建筑和古树名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如确
有特殊需要必须拆除和迁移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抓好村庄的规划与建设管理
(一)村庄的规划与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灵活多样。要搞好村庄的水、电、街道、环境的建设。农民住宅的建设应提倡紧凑、科学、合理、适用和安全,适合生产和生活的需要,防止片面追求宽敞。
(二)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编制进度。已经编制出粗线条规划的村庄,应本着节约耕地的原则,统筹安排村民住房和各项集体福利设施的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速度、建筑形势。对规划布局不合理、用地超过规定的村庄规划,要抓紧调整、补充。在
制定、修改村庄规划时,要充分利用地形、自然条件,从建设布局、单体设计和色彩风格等方面进行探索,尽快改变目前规划布局呆板、单调的状况。
村庄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一经批准,即作为指导和管理村庄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规划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都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需修改和变更,需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尚未制定和未经批准建设规划的村庄,一律不准建设。
(三)对农民建房要实行分类指导。各地可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允许农民建房采用不同的设计,鼓励富裕的农民建楼房。对近几年建设的砖瓦房,要尽量延长使用年限,避免在短期内搞“二次改造”。
(四)农村居民改建、扩建、新建住宅,都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限额。农村居民建平房住宅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五平方米;建楼房每户应控制在一百至一百二十平方米。要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由本人向村(居)民委员
会提出申请,使用非耕地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准建证后方可施工。
(五)村庄建设要坚持走旧村改造、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路子,避免大拆大建。今后凡在村庄内建设各类工程(如道路的拓宽等)需要拆迁旧房时,必须做好拆迁户的思想工作,并给予妥善安置;对私有住房还应根据拆迁的数量、质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六)在村庄规划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集体或个体木瓦匠,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七)村庄内的建筑设计、施工、环境的管理可参照集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速村镇建设人才培养,逐步建立村镇建设科研机构
(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村镇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要合理搭配,并逐步增加科技力量,加强科研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类技术人员短期培训工作。对接受培训的各类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科委、建委联合发给村镇建设技术员证书。
(二)利用职业中学为村镇建设培养急需人才。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职业中学中增设村镇建设专业班,实行乡来乡去,定向招生,不包分配,由乡镇和建设部门择优聘用。凡经有关部门批准聘用的,以享受当地选聘合同制人员或企业职工的同等待遇。
(三)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的设计研究工作。各市地、县的建设规划设计单位,要承担起村镇建设的规划设计任务。
八、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村镇建设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村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订地方性的村镇建设规定、办法。各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对在村镇建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要健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政府管理村镇建设的职能部门。要适当调整充实负责村镇建设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有关村镇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乡镇一级的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由乡镇政府统一领导,并根
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村镇建设的日常管理事务。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各部门要大力支持村镇建设工作。各级计委、物资部门,对农村建房要给予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拨给村镇建设事业费,扶持省、市(地)试点村镇的建设。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村镇建设工作。



1988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