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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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
1993年1月12日,化工部

为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要求,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职能,切实为企业服务
贯彻落实《条例》,首先应从部机关做起,要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围绕企业进入市场,本着政企职责分开,“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搞好服务工作。
1.进一步搞好机关职能转变工作。在深入学习《条例》的基础上,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的企业经营机制,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减少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减少计划控制,切实搞好统筹规划、政策指导、信息引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
2.实行办事“公开”,简化办事程序。凡需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都要在简化办事程序的基础上,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责任,公开办事结果,增加服务透明度,竭诚为企业服务。
3.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今后,化工部不再组织对企业的检查、评比、验收等活动。不搞企业升级、计量升级、能源升级、设备升级、档案升级、会计升级等各类升级达标活动;不进行质量管理奖评选、化工产品评优、“三创”活动的考核、评审工作,减轻企业负担。但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不仅不能放松,而且应大力加强。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改变对企业“发号施令”的工作方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为企业排忧解难,多从信息、政策导向等方面引导企业的行为,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服好务。
4.积极培育和完善化工商品市场和信息市场。抓好化工市场的组建工作,结合化工产品的特点,重点组建“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符合化工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特点的开放式的商品交易市场。在进一步减少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的同时,加强信息引导,包括产品供求分析、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预测、库存情况、新增生产能力情况等信息。
5.加强化工产业政策的指导工作。当前,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修订和完善化工产业政策,以新的产业政策引导化工产业、企业组织、技术、进出口和布局结构的调整。建立和完善化工经济法规体系,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对化学工业的影响和对策。
二、简政放权,为企业走向市场提供条件
为使《条例》规定的十四项经营权不折不扣地放给企业。根据现行管理权限,凡是国家已经明确规定下放给企业的权限,都要统统放下去。
1.进一步缩小化工产品计划管理范围。大幅度调减部管的化工产品指令性生产计划,将目前化工部管理的27个指令性计划品种减为3个,指导性计划产品品种由15大类500种(类)调减为15大类295种(类),其余产品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安排生产销售。
2.逐步放开化工产品价格。拟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将目前由国家管理的284个化工产品品种价格,绝大部分放开,由企业自行定价,国家定价的只是少数列入国家统配计划的或是容易形成垄断的产品。第二步,全部放开化工产品价格,国家采取宏观调控办法。
3.改革现行的产品分配办法。产品分配办法与化工生产计划配套改革,调整化工产品分级分档管理目录,具体分四种形式:(1)指令性计划分配产品。这部分产品为数极少。且是部分指令;(2)国家订货产品。这部分主要是确保军工、救灾、重点建设需要的产品;(3)指导性计划,实行产需衔接的产品。这部分主要是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重要地位,行业内部配套性较强的产品;(4)自由购销产品。除以上三种以外,均属此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前三类型的产品将逐步放开。
4.改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投资以外的工程管理部下放给企业。
5.停止一切用行政手段强行要求企业进行设备、产品等配套的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逐步取消指定化工产品定点生产的办法。
三、下放权力,搞活部直属企业
按照管理权限,对部直属企业进一步下放权力,不断增强其活力。
1.进一步调整干部管理权限。对部直属企业的管理,原则上实行“下管一级”,即部只负责直属企业一级领导班子的考察、任免和奖惩等,企业的二级机构的领导班子,由企业自主管理。
2.企业有权自主聘用干部。对直属企业,部将不再下达聘干指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自主聘用干部。企业有权通过公开考评,择优上岗,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
3.企业有权评聘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任职资格和技术职务。自主决定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使用和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4.改革对直属企业机构、人员编制的管理办法。企业可根据生产发展和市场的需要,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或更换机构名称。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确定人员编制和录用或聘用人员。有权拒绝任何部门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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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化出国人员审批手续和程序。由部办理的出国人员审查批件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此期间再次出国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再次出国证明》报组团单位办理出国手续。凡参加地方立项组团的出国人员,可委托地方审批。积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授权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直属企业,自行审批出镜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有关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
6.进一步扩大企业劳动用工权。对工效挂钩的直属企业,将不再下达职工人数计划,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企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解聘职工劳动合同,辞退或开除职工。除按国家规定招收录用和安置的职工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安排人员。
7.落实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权。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部只控制应提取的工资总量,企业在留足工资储备金后,可自行编制发放计划,自主决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晋级增薪和降级减薪办法,以及实施时间和条件。
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销售人员和其他职工,企业有权给予重奖。
8.鼓励直属企业实行开放式经营,面向市场,积极兴办第三产业,支持企业在严格界定产权关系的条件下,大胆吸收各方面的资金,进行股份制试点。
9.落实企业留用资金支配权。企业在保证财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税后留利中的各种基金的使用比例和用途。各项生产性专用基金可以根据生产建设需要合并使用。
10.落实企业资产处置权。企业一般性或闲置的设备和建筑物可以出租、转让,通过收取租金或转让费补偿。处置固定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所得收入应全部用于生产性投资和建设。
11.落实企业拒绝摊派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企业对各种摊派和不合理收费、集资等有权拒付,并可向监察、审计部门检举、揭发,或向法院起诉。
12.凡直属企业所在地贯彻落实《条例》年制订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征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享受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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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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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不含深圳)经费管理,保障各级地税机关正常运转和我省地税事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9〕1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2〕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财税体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核定原则
  (一)双重管理和分级合理负担的原则。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要体现上级地税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双重管理,适应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合理负担。
  (二)税收成本和公平效率兼顾的原则。既遵循税收成本规律,又体现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公平效率原则,建立与税收征管要求相适应的地税系统经费管理体制。
  (三)基本保障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省级经费和市县经费既统一保障地税系统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需要,又相对规范不同的支出范畴,以保障地区间财税事业协调发展。
  (四)规范管理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按照部门预算要求,规范基本支出标准,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征收经费核定比例适当降低;引入激励机制。

  二、分类核定经费
  (一)经费来源。
  各级地税经费由上级返还上划经费基数、上级项目补助经费和地税部门当年征收缴入本级地方库的税费(不含社保费)收入按比例核定的征收经费以及其他渠道安排的经费组成。
  (二)经费支出。
  地税经费支出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类管理。
  基本支出是指地税机关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地税机关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支出,包括行政事业性支出中的大型会议、大型修缮、基本建设、其他行政事业性项目等支出。
  (三)省级经费。
  为鼓励地税部门在完成年度税收收入任务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的超收,省级征收经费核定办法引入激励机制,根据省地税局完成年度预算任务收入和超年度预算任务收入分别核定。2005-2007年年度预算任务收入分别按3%、2.8%、2.6%的比例核定征收经费;超年度预算任务部分按3.8%的比例核定征收经费。
  省级征收经费(含省级税收代征代扣代缴手续费支出)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全省地税系统项目支出。
  省地税局经费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
  (四)市县级经费。
  市县级经费由省分档次分类核定。各市县执行的具体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商定。新的核定比例要比原比例有所下降,且不得超出省核定的该档次最高比例。
  一类:广州,按2%-2.3%核定(其中增城、从化按2%-2.5%核定);
  二类: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按2.5%-5%核定;
  三类:汕头、惠州、湛江、茂名市,按4.5%-7.5%核定;
  四类: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按6%-9.5%核定。
  市县级经费应首先保证地税部门基本支出安排,再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本级项目支出。其中,基建支出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市县视财力情况解决,纳入地方政府的基建计划统筹安排。

  三、经费支出安排
  各级地税征收经费按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按进度拨给地税部门使用,年终清算。
  (一)省级项目支出。
  省级项目支出主要包括省级代征代扣代缴手续费、全省信息化建设(包括系统开发、维护、数据处理以及装备和设备更新、购置等)、票证印制、基层基建补助、纳税服务、征管业务费(含发票抽奖等)和系统培训、税收宣传、稽查办案等。
  省地税局每年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向省财政厅申报具体项目经费,按程序审批后,由省财政厅按项目进度拨付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拨付各级税务机关使用。
  (二)市县级经费支出。
  市县征收经费应首先安排本级基本支出,保障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及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再在经费总额内统筹安排本级项目经费。
  1.基本支出安排。省每年将地税部门1998年上划基数通过省地税局返拨各市,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级经费,合理安排本级地税部门全年的基本支出。人员及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参照当地行政或公检法部门的支出水平制定。
  2.项目经费的安排。原则上全省性的项目经费由省级税务经费安排,地方性的项目经费由本级税务经费安排。
  市县级地税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和地方性项目支出)实行预算制,市县地税部门应编制部门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四、其他问题
  (一)社保费征收经费、社会保险、医疗和住房补贴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各级收入不得重复核定征收经费和其他各项经费。各级地税部门委托其他部门征收的税费收入,其代征代扣手续费由税务征收经费安排解决。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核拨各项经费,不得以退库、截留等形式提取。
  (二)各项经费应专款专用。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按规定编制有关报表资料,每年要对本部门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评估,报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

  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1983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的医疗合作和发展表示满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两个分别由十五人和十四人组成的具有大学水平的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一个在西迪·布基德省医院,一个在让都巴省医院。其人员组成见附件。届时,中方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全由突方供应;所需的一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经巴黎赴突尼斯工作和由突尼斯经巴黎回中国的旅费以及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突方负担。他们在突尼斯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以及在公共医院的疾病治疗费用,全由突方负担。

  第六条 突方按下列等级和标准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提供生活费:
  一级 队长、教授、主任医生和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一百八十五个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 医生、医务技术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一百六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 司机、厨师,每人每月八十五个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节、假日和夜间值班补助,每人每班五个突尼斯第纳尔;放射科工作人员享有保健补助,每人每月十七个突尼斯第纳尔。
  上述生活费和值班、保健补助,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并由突方按月向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突尼斯国民银行所开立的100149149021帐户上缴付。

  第七条 突方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针灸用具的各种税款;免除从中国进口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物资的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尊重突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日止。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在突尼斯市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尹 德 馨           扎 亚 蒂
    (签字)            (签字)

  附件:
  (一)西迪·布基德省医疗:
   妇 科二人,外 科一人,针 灸一人,
   儿 科一人,眼 科一人,检验科一人,
   五官科一人,放射科一人,麻醉科一人,
   手术护士一人,翻 译一人,司 机一人,
   厨 师一人。
  (二)让都巴省医院:
   外 科四人,妇 科二人,儿 科一人,
   针 灸一人,眼 科一人,五官科一人,
   麻 醉一人,翻 译一人,司 机一人,
   厨 师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