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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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城乡委


南京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
市城乡委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减少污染水排放量,加速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和江、河、湖、沟、塘等水体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均需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三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污水排放口实际排放的污水量计算。尚不具备实测条件的,可按自来水(含自备水源)总用量的百分之九十计算,每吨收费八分。
第四条 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排放PH值低于六点零或高于九点零的工业废水和其他有化学侵蚀性及易造成排水设施淤积、堵塞的污水,除按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外,还要视排污情况加收百分之五十至一百的排水设施损害补偿费。
第五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由市排水管理处统一收取,单列帐户,主要用于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需按月缴纳,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一的滞留金。隐瞒不报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保障城市各项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基础设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要认真遵守有关管理法规,积极加以爱护。排水管理部门要加强维护管理,做好服务工作,保证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八条 县城的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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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依法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并为其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一)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订发展民营科技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三)认定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四)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项目申报、职称申报、信息咨询、对外合资合作、人员出国出境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地域、户口限制,均可依法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经法定机构评估和有关部门确认,可在其注册资本金中占有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合作兴办民营科技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必须经同级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政府审计部门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投向民营科技企业的国有资产,应加强审计监督。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由企业工商登记地的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认定。
第九条 民营高科技企业资格,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条件认定:
(一)经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两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规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
(四)研究开发投入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3%;
(五)技术性收入及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十条 科技行政部门在收到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每三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工资分配权、职工奖惩权、机构设置权、产品经营权、产品定价权等权利。
民营科技企业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健全财务制度,履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如实上报统计报表等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联合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合经营。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购买、兼并、参股、承包、租赁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生产、科研设备,并享有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经依法批准,可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在国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对出口创汇额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经依法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以其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权利依法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誉贷款。其资产抵押或质押比例、担保金额与国有企业相同。
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民营科技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财政出资、企业募集、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民营科技企业担保金。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政府采购等项目和承担国家、行业、省的科研计划任务中,具有与国有企业平等的权利。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条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民营科技企业引进技术或人才,不得侵犯他人的技术、经济权益;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本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和按照有关规定接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及时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和技术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申请存放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其档案管理和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有关部门应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人员因科技交流活动或商务活动出国出境,审批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对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和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采取虚假手段获得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从事与其性质不符的经营活动和不按规定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资格审验或经审验不合格的,由科技行政部门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科技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或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变通办法,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17日

为使鱼台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不断增强干警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实现全县社会和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针对鱼台县司法局法制工作进行了集中调研。
一、近年来全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基本情况
鱼台县司法行政法制办公室设在县局办公室,现有在职在编人员4人,其中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3人,平均年龄27岁。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正确指导下,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情况,努力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出色地完成了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组织领导有保障。近年来,县司法局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根据人员调度和工作需要,及时对法制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进行调整充实,成立了法制工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人员担任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
(二)年度计划有落实。县司法局将法制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初工作目标,局党组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相关法制工作,制定法制工作计划及落实措施。
(三)宣传报道有声色。在法制工作宣传报道方面,《今日鱼台》多次报道刊载县司法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报道,去年8月,《济宁说法》栏目连续播出鱼台县《车轮下的少年》、《少年小交警》的节目。县司法局还经常在《鱼台政府网》及时发布更新行政执法责任制、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各种工作动态与信息,积极宣传法制工作推进全县依法行政。县司法局法制工作办公室积极报送法制信息,近两年编写《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简报》88期;公开政务信息60条。
(四)加强学习培训有力度。近年来,县司法局积极开展法律与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宣传200余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方案。组织全县机关干部参加普法考试,有效地提高了全县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了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工作能力。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学习教育,就如何从加强法制建设的角度防腐倡廉、依法行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五)大力开展执法执业考评。鱼台县司法局从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司法管理出发,不断修改完善岗位目标百分考评奖惩办法,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岗位目标百分考评工作在队伍中的激励作用,逐步实现了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县2个律师事务所、12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近两年来,共代理各类案件2950件,接受咨询5100人次。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服务中促进了自身的较快发展。
(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是由县司法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检查机构,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每年开展4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进行记录;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二是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近年来,全县行政执法投诉为零。
二、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近年来,鱼台县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法制工作认识性不强,业务工作不熟练。
(一)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个别司法行政干警认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是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他们认为司法行政干警行政执法的权力有限、缺乏刚性手段,主动执法意识不强,行政处罚基本上不用,久而久之就存在执法惰性,执法监督职能弱化。另外,由于基层业务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法制工作自然就被忽视。具体表现是:在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县局没有专门机构,法制工作都是由司法局的办公室人员兼职负责,不能充分发挥当好局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的法制工作职能作用。
(二)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法制工作业务不熟,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展。近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面临新的挑战,同时由于近年来新招录的司法助理员、从乡镇其他岗位转岗过来的干部占相当比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基层法制工作人员对法制工作业务不够熟悉,缺少经验,平时又被边缘化,更是缺乏工作积极性。
三、对策及建议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研究新办法、新途径,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真正从根本上把法制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推进,司法行政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发展机遇。同时,随着社会新形势的发展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出现,尤其是法律服务执业问题的递增趋势,司法行政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不利因素和严峻挑战。在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必将为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我们必须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认识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到法制工作对促进司法行政各项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所起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牢固树立和坚持“依法行政、关键在人”的理念,把全面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法制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抓好。一是要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者的头脑,加强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确保政治上坚定可靠。二是要积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激发法制工作者政治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特别是要突出行业特点,加强基层法制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文化知识的学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尽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三是要努力为基层法制工作人员创造学习条件,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改进教育培训方法,提高基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比如举办法制和执法工作示范培训班,开展执法文书和办案技巧针对性培训,有效的提高基层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