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30:37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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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解决土地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做好后续工作,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农村耕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的政策,应根据群众要求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实现了集约经营并确定增产的,可以根据承包者的要求,签定更长期的承包使用合同。凡土地使用证未发到农户的,要在承包合理的基础上,尽
快发放到农户。
在规定的承包期内,只要承包农户按合同正常经营、农户又没有提出要求的,就不要轻易变动,承包含同期满后,农户仍可连续承包。
承包户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不得私自转为非农用途,严禁在承包耕地上任意挖土、烧砖、盖房、建坟和搞其它非农业生产设施,已搞了的要责令复耕。
二、增加投入,堤高地力
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和农民家庭经营都应增加土地投入。农户承包应按土地质量等级联系产量、联系投入承包。集体对投入多、产量高的农户应予奖励。要普遍建立土地等级档案。每隔几年评定一次,升奖降罚。
对在承包期间整治土地、增加投资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的,土地转包时,集体或新承包户要给予相应补偿,对因投入不足造成地力衰退的,要责令其交纳一定的赔偿费;对无故弃耕或荒芜土地的,应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收回承包地。
允许和鼓励农民在承包地内合作兴办小型水利设施和恢复废弃的水井、高灌站等。谁修复、谁管理、准受益。凡农民自己新垦的耕地,从成地受益起十年内集体不提留积累,五年内不纳税。农民在集体统一规划下,投工投资进行了农田基本建设的,在转让或退包耕地时,可作价由集体
或新承包户给以补偿。
三、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的向外转移,一部分长期从事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农户,已无力经营好耕地,原则上应将承包地交回集体,重新发包给种田能手或劳多户承包;也可在保证合同兑现前提下,经过集体同意,由这些户自找对象转包或托户代耕。转包条件可以根
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
无劳户或缺劳户自愿退包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应予支持;集体或转入户应为转出户提供一定数量的平价口粮。
在土地广阔、工副业发达、多数劳力已转入第二、第三产业的乡村,允许将土地转包给异地种田能手经营。
在规模经营中,有的地方出现有农机配套的“家庭农场”、农户自愿组合的合作农场、集体承包的专业化农场等,都是适应商品生产发展需要的集约经营方式,应予肯定,并给以支持。
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在粮食作物集中地区、地广人稀、城郊、工副业发达地区应加快步伐。但在条件不具备的地方,绝不可违背群众意愿拼凑大户。
四、妥善解决地块分割过碎问题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一些地方采取了平均分地办法,导致地块分割过碎,农户经营不便,且给农机作业、排水灌溉、病虫防治、作物种植带来困难。各地可从生产发展需要出发,在做好承包户工作的基础上,对分割过碎的耕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调换。有的可由集体搭桥,农户自
行协商调换,有的可由集体出面,用“以产取齐”的办法,按统一规划,调整和合并零碎承包地。
为了防止耕地继续分割,对土地长期承包后出现的人口增减变动问题,一般应通过留“机动田”或“动产不动地”(调整定购任务和上交提留)的办法解决,逐步做到增人不增田、分家不分田。
五、改进提留办法,减轻土地承包者负担
承包土地的农户,应按合同规定向集体交纳提留,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各项提留和摊派要合理负担。应提倡按各业产值比例计算或按人、按劳、按收入分担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统筹费用的办法。
在集体企业发达的乡、村,应从企业上交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发展生产,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对规模经营的商品粮大户,也要给予必要的扶助。
六、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
围绕公有土地形成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普遍建立并逐步健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承担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产积累职能。
对于承包土地农户,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有责任根据需要和可能,从灌溉、农机、植保、科技、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提供统一的生产服务。
凡水利工程设施较多、灌溉面积较大的乡、村,应建立水利专业服务组织,统一制定用水规划,统一掌握水费标准,统一组织配水浇地,实行岗位责任制。
集体拥有大中型农机具的,可以成立农机服务专业队或承包给农机户保管使用,但必须由集体根据农事季节统一安排耕、播、收、运、脱粒等作业。
对优良品种、商品肥、农药、柴油、地膜等农用生产物资,有条件的地方,集体可按农民的要求,统一购置和供应。对作物种植、田间管理、防治病虫、新技术推广等,集体应提供技术指导和进行必要的组织工作,各户要按时完成各种作业任务。
所有服务内容,都要纳入合同加以规定并认真兑现。因服务不周造成损失的,集体要承担经济责任。
服务收费标准,由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集体经济实力而定。
七、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应由发包单位和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以文字书写,由双方签字或盖章,保证兑现。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的“口头合同”、“君子协议”等,应予纠正。
合同变更、修订和续订都应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方可生效。
加强合同管理,是农村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的任务。



198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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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有相当一批是从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逃跑或者期满释放后继续犯罪,屡教不改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特作如下决定:
一、劳教人员逃跑的,延长劳教期限。
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五年内犯罪的,从重处罚,并且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除确实改造好的以外,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其中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重新劳动教养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并且可以注销本人城市户口,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二、劳动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刑满后一律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劳改期满释放后,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劳动教养处分。期满后一般留场就业,不得回原大中城市。
没有改造好的劳改罪犯,劳改期满后留场就业。
三、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四、本决定自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民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龄委

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龄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计委(计经委 )、体改委、教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厅(局)、建设厅(局)、卫生厅(局)、体委、计生委、人民银行分行、税务局、老龄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社区服务业全面、快速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实施。
一、社区服务业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社会服务业。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由社区福利服务业、便民利民服务业和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业组成,是社会保障
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社区服务业具有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区域性四大特点。自一九八七年民政部倡导这项事业起,目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已初具规模。截止一九九二年底,各类社区服务设施11.2万个,形成了以社区服务中心为骨干,以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
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发展社区服务实体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社区服务业格局。
社区服务作为新时期探索社会福利社会办和职工福利向社会开放的一条新路子,适应了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变经营机制的需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促进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欢迎。
二、把社区服务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小型化,人口老龄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多元化,群众对社会服务需求急剧增加。为此,各地区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业作为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人口素质密切相关的行业纳入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规划;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按照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相适应的社会化、产业化、法制化的社区服务的方向,积极支持和推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对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
问题,要结合深化改革认真帮助解决。
三、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业产值每年要以 13.6%的速度增长;每千人口拥有的服务网点要有很大增长, 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26万个;85%以上街道兴办一所社区服务
中心,一所老年公寓(托老所)、 一所残疾人收托所和一所以上托幼机构。
四、社区服务业的基本任务是: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积极性,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社区服务业。加速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各种便民家庭服务、婚丧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文体健身娱乐服务、婴幼儿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避孕节
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心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大力创办社区服务实体,不断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并通过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立足民政,面向社会,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采取联营共建等形式,与
社区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开展双向服务。
五、统筹规划社区服务业。从一九九二年起,国家计委以社区服务站为立项指标,将社区服务业纳入国家计划。地方各级计划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就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资金、劳动力、用地等列入当地计划,统筹安排。
各级城市规划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安排社区服务建设项目。在新区建设及旧区改造中,要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对购买或租赁专门用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社区福利服务的房屋,可在当地政府掌握的微利房、成本房中考虑;对居住区内用于非
社会保障性质的服务的房屋和设施,可采取不同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六、大力扶持社区服务业。各级财政部门可将社区服务中心视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并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在其开办期间给予适当补助。对于核定社会福利事业费开支的社区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在经费上继续给予支持。为便于地方执行,可在“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项的
说明中,增加对社区服务业补助的内容。继续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中,有关“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确属民政部门所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事
业收入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对凡由民政部门所办,专门为优抚对象、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区服务项目,创办初期免征两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对育婴托儿、医疗保健、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国家统一的减免税规定执行;对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寄托所)、盲人按摩诊所、盲聋学校(培训中心)、弱智儿童学校(启智站)、伤残儿童寄托所、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残疾人活动中心、康复中
心、残疾人用品供应服务站(点)、民政部门管理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和老年公寓,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下发的国税发[1993]0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社区服务业中的其它第三产业经营项目的减免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而制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社区服务企业所需资金,各地银行按照银行信贷原则给予适当支持。
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实体,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重视、支持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康复的发展,开展健康教育,动员群众参与。对符合国家卫生法规的社区服务卫生保健、康复单位,优先发给卫生或医疗许可证,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支持社区体育的发展,加强社区群众体育活动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多方筹集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要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要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引进国外资金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各级民政部门要增加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使其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的比重得到提高。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经济、民办企业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社区服务业;鼓励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外人士、团体、企业在中国兴办社区服务设施。
各地要建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资助、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投入、国内外捐助和社区服务单位部分经营收入等。资金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值。要保持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渠道,发展社区服务业。
八、建立合理的社区服务业价格体系。依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则,根据社区服务业的不同服务对象和项目,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相结合,以有偿服务为主的方式,建立起标准有别的服务价格体系,改变社区服务业价格偏低、价值补偿不足的状况。对老弱病残,服务价格必须优惠
;对社区居民,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
九、建立充满活力的社区服务业运行机制。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以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根据社区服务业具有社会福利性的特点,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赋予社区服务单位经营、用工、分配自主权。社区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突破行业界限,确定经营、服务项目。实
行企业化管理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单位,享有相应的用人自主权和编制决定权。逐步建立辞退、辞职制度,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双向选择。社区服务业职工的收入与经营状况、服务质量挂钩浮动。社区服务业单位有权在提取的工资总额中自主决定职工的分配。在社区服务业从事专业技术岗
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其职务和待遇由社区服务业单位自主决定。要吸收离退休人员、离岗富余人员和待业青年参与社区服务业。
十、加强社区服务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和政策,实行行业宏观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为了保持社区服务业的正确方向和性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从业管理,实行《社区服务证书》制度。要建立社区服务统计指标体系,
进行科学评估。要抓紧制定与产业政策相配套的各项法规,促进社区服务业走上法制化、产业化的道路。



199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