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8〕396号
省级农口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展示浙江优势农产品,拓展农产品国际市场空间,提高农业外向度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农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增长,根据我省发展外向型农业的政策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浙江省农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展示浙江优势农产品,拓展农产品国际市场空间,提高农业外向度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农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增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的通知》精神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境
外参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境外参展资金补助范围:经批准组织参加的农产品(食品)境外展销(博览)会、农产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和开拓农产品目标出口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项目。
第四条 境外参展资金补助对象为展会组织承办单位和参展的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产品进出口企业协会、重点农副产品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参展企业)。
第三章 补助环节和标准
第五条 境外参展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
(一)境外展览(博览)会
1.参加列入年度计划的全省性重点境外参展和促销活动;未列入年度计划,农业部、商务部和省政府要求组织参加的境外参展。参展企业的摊位费补助70%,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补助50%。
2.展会组织承办单位统一制作的宣传光盘和宣传画册,其设计、翻译、制作、印刷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确定补助金额。
3.展会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展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境外费用、国际旅费,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标准补助。
(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1.宣传促销活动。每年集中在境外举办1-2次宣传推介会,按每次不高于20万元标准控制使用,根据实际发生确定补助金额。
2.境外广告费。赴境外展览期间,在展览场馆或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的参展企业,其广告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开拓目标出口市场
展会组织承办单位开拓目标市场工作团组费。每年对拟开拓的目标市场安排1-2次考察活动,每次10人以内,其境外费用和国际旅费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50%确定补助金额。
(四)工作经费
组织境外参展所发生的会议费和行前教育费等工作经费,按境外参展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定标准编制预算,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第六条 境外参展资金规定用途外发生的展会其他费用,由展会组织承办单位和参展单位、企业自行负责解决。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补助程序
第七条 省级农口有关部门根据展会组织承办单位提出的下一年度境外参展计划和经费预算,参照本年度补助资金实际使用执行情况,提出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八条 年度境外参展资金预算批准后,执行年度内原则上不予追加。展会补助经费采取展会前预拨、展会结束后按实际审核结算的办法执行。
第九条 参展结束后,展会组织承办单位提出经费核拨申请,报省级农口有关部门、省财政厅。申请核拨经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境外参展的相关文件,包括通知文件,有关部门对组团的批复文件,出国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摊位确认函或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公共布展的相关协议,出国参展(考察)报告;
2.境外参展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总结、费用实际发生详细情况;
3.实际发生费用的证明;
4.省级农口有关部门、省财政厅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级农口有关部门、省财政厅经对相关材料审核后,确定补助金额,拨付余下资金。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农口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展会的组织管理和展会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展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展会组织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境外参展的组织实施。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在年度内按计划完成的参展项目,应及时向省级农口有关部门、省财政厅提出终止或顺延申请。
第十三条 境外参展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展会组织承办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从严控制支出,不得用于境外参展补助经费规定用途外的各项支出。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展会组织承办单位年终要按规定对境外参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省级农口有关部门、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9〕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电子政务应用协同办公系统是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为全市各有关单位提供公文收发、决策信息支持,为公务人员工作、学习、交流的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协同办公系统应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工作。
第三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网络和协同办公系统的具体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各接入单位如需改变网络线路,必须得到市信息中心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各接入单位使用协同办公系统,必须在电子政务内网运行,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条 接入市政务内网的用户权限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单位需求进行统一分配,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用户数和用户权限,应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系统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统一分配。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
第六条 市政务内网是与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物理隔离的网络,上联省政府电子政务内网,网络安全和保密管理要符合国家和省要求。各接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专机专用,加强网络、密码和接入电脑终端的管理。
第七条 协同办公系统主要包括如下主要功能:
公文收发。包括应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各类请示性公文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
会议通知。包括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市政府各类会议通知。
信息报送。包括各应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各类政务信息。
内部签呈。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内部签呈的传递与管理。
第八条 各应用单位要按要求配备接入协同办公系统的终端电脑和打印机,做到设备完好,专机专用,以满足正常收发文件资料需要。
第九条 应用单位至少要明确一名综合素质较高的操作人员,确保及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收发文件资料。
第十条 应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电子印章,并做到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应用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政务信息,在试运行期间,可以通过网络和纸质两种方式同时进行;试运行结束(首批为2009年7月30日)后,除特殊需要外,必须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否则,市政府办公厅不予接收。
第十二条 应用单位应及时接收电子公文、会议通知和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各单位要于上班时间全程登陆协同办公系统,每个工作日至少在4个时点(8:30、11:30、15:00、17:00)要分别登陆浏览1次,确保及时签收和下载公文。发生电脑故障、无法上网等情况,有关单位务必于第一时间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信息中心,以便于采取其他方式传输公文。
第十三条 应用单位要及时将最新公文下载,将文件保存至系统盘外的其他硬盘分区内,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打印。对于紧急重要的公文,收件人员要即收即办,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应用单位日常公文(含会议通知)接收情况进行统计与监督,对收报不及时的,第1次给予口头警告;连续3次以上则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单位和个人原因造成协同办公系统无法运行或贻误工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严禁将协同办公系统的终端电脑直接或间接访问互联网,进行非法外联;
严禁未经允许擅自改变电子政务内网线路;
严禁将协同办公系统电子印章借出和将密码外泄;
严禁无关人员登录协同办公系统收发文件资料;
严禁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协同办公系统;
严禁利用电子政务内网办公系统发送涉密信息。
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