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2010〕第11号),市政府决定对《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二、将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承包、租赁和拍卖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治理开发四荒资源应当符合水土保持规划、水资源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等。
承包、租赁和购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四荒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治理开发修建的工程应当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标准。”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保、农业开发、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有关规划的治理开发者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支持。”
五、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内容。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治理开发者不按水土保持规划治理开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水土流失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承包、租赁或购买的四荒资源内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并对条款排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培育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县强镇(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是指区域内农业主导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所占比重较大,产业链较健全,近年来发展较快,经济效益较好,在市内外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乡镇。首批认定30个左右。
二、认定标准
(一)基本要求。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须符合下列要求。欠发达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
1.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是指粮食、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食用菌、中药材十大农业主导产业;
2.已制定该产业的发展规划;
3.至少有1个农业科技示范区(片),每个重点村至少有1户科技示范户;
4.农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90%以上;
5.“浙江农民信箱”实现村村通。
6.符合附件1的基本条件。
(二)认定办法。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确定1个种植面积(养殖面积、饲养量)在全市名列前3名、近3年来呈良好发展趋势的主导产业(即本文所指十大农业主导产业)进行申报。具体按种植面积(养殖面积)名次/3+产值名次/3+占全镇(乡)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名次/3之和,从小到大排序。其中,畜牧、食用菌产业强镇(乡)按产值名次/2+占全镇(乡)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名次/2之和,从小到大排序。
三、申报
(一)申报材料。
1.产业发展总结报告;
2.申报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基本情况表(附件2);
3.由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种植面积(养殖面积、饲养量)、产量、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有关证明;
4.由县级以上农口部门提供的有关生产基地规模、从业人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有关情况证明;
5.品牌建设有关资料。
(二)申报程序。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上报县(市、区)政府,同时抄送县(市、区)产业主管部门;经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由县(市、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四、认定
(一)认定程序。
各县(市、区)推荐申报的强乡强镇,经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农业局征求并汇总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意见、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认定。
(二)公布。经认定的强乡强镇,由市政府授予温州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粮食、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食用菌、中药材)强乡强镇称号。
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五、测评
对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测评一次,优保劣汰。
(一)上报监测材料。
经认定的强乡强镇由乡镇政府于测评当年3月底将上两年产业发展情况总结及基本情况表,上报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县级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产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市产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农业局汇总,并组织相关单位按认定标准进行测评。测评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测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三)认定资格和称号的取消。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资格和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测评材料,拒绝参加测评的。
附件1
温州市特色优势产业强乡强镇认定基本条件
产业
产业规模
收入比重
农户收入
农业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市场流通
品牌建设
信息化水平
粮食
1万亩、0.2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蔬菜
0.3万亩、0.15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茶叶
0.3万亩、0.15亿元以上
25%以上
4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果品
0.5万亩、0.2亿元以上
25%以上
4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畜牧
0.5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规模场全部
水产养殖
内陆0.3万亩、沿海0.2万亩以上,0.24亿元以上
25%以上
5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竹木
1万亩、用材林2万亩以上、0.1亿元以上
20%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花卉苗木
0.3万亩以上、0.2亿元以上或鲜切花0.1万亩以上
20%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食用菌
0.1亿元以上
15%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中药材
0.03亿元以上
15%以上
30%以上
1家以上
1家以上
1名以上或1家以上
市级1个以上
800户以上
附件2
申报温州市特色优势强乡强镇基本情况表(一)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申请产业类型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全乡(镇)农户数(万户)
全乡(镇)农村劳动力
(万人)
全乡(镇)种养面积(万亩)
2005年
全乡(镇)养殖数量(万头、万只)
2005年
2006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全乡(镇)农业总产值(亿元)
2005年
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005年
2006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该产业种养面积(万亩)
2005年
该产业养殖数量(万头、万只)
2005年
2006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从事该产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005年
该产业
总产值
(亿元)
2005年
2006年
2006年
2007年
2007年
统计部门 确认意见
(盖章)
申报温州市特色优势强乡强镇基本情况表(二)
申请单位:(盖章)
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数
农业专业合作社对接数
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2007年产值
合作社名称
联系电话
社员规模(人)
农产品批发市场对接数
100万元以上营销大户数
批发市场
名称
联系电话
2007年
交易额
营销大户
姓名
联系电话
2006年营销额
市级以上品牌数
品牌1:名称
级别
品牌2:名称
级别
品牌3:名称
级别
该产业从业农户数(万户)
该产业从业人数(万人)
产品抽检合格率
优质种子种苗覆盖率
是否制订主导产业
发展规划
重点村是否有科技示范户
是否建立农业科技
示范区(片)
全镇“浙江农民信箱”
用户数
农口部门确认意见
(盖章)
附件1、2有关指标说明:
1.产业规模指该主导产业种植业面积或养殖业饲养量和产值。
2.产值比重指该主导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3.农户收入比重指从事该主导产业或产品经营活动农户的收入占农户农业经营收入的比重。
4.农业龙头企业指与从事该主导产业基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5.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该主导产业为主要生产经营内容,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6.市场营销载体指经营该主导产业产品年营销额100万元以上的营销大户(农村经纪人)或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7.品牌建设指该主导产业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省级以上农博会金奖产品称号。
8.农民信箱用户指浙江农民信箱常年注册使用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