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和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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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和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和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全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性建设。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赋予了司法部负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新职能。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法治建设,逐步建立起统一、科学、规范的司
法鉴定新体制,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高效与公正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奋斗目标。司法行政机关作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业务主管机关,履行好国家赋予的职能是一个新的重要课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指引下,认真研究当前面
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努力推进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陆续成立了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对地方司法鉴定工作开展协调、指导与监督。有的已通过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司法鉴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司法部拟组建国家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并将通过有关司法鉴定宏观管理方
面的部颁规章。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应紧紧抓住今年地方机构改革的机遇,力争在今年年末和明年年初完成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在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上有所作为。
一、要加快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步伐。今年上半年司法部已批转了三个省市建立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意见和规范,为各地提供了样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根据本地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学习先进省市的经验,加快建立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制,
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
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应由省级涉及司法鉴定业务的有关院、厅、局领导与教学、科研和政法部门的资深司法鉴定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已设在其他机关的,应在本通知下发后予以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
地实际情况在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立若干专家(业)鉴定委员会。
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及其专家(业)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地司法鉴定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发展战略;根据本地司法实践的需要确定组建相关专家(业)鉴定委员会,并指导各专家(业)鉴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指导、协调本地
区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负责本地区重大、复杂、疑难、争议等案件鉴定的协调工作;受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负责司法鉴定人员鉴定资格考核的初审工作;负责本地区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完成司法部、国家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和本地区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司法鉴定有
关的任务。
省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要切实贯彻全局性、统一性、协作性要求,要通过管理委员会的组建为今后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形成推进司法鉴定改革与发展的合力。
二、积极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协调与指导工作。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及专家(业)委员会成立后,要积极开展工作,特别要抓住在本辖区内有影响的案件,集中力量,做好司法鉴定工作,从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编写案例,开展交流和培训,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面
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步入法制轨道。在抓好典型案件鉴定工作的同时,对本辖区内传统司法鉴定领域的鉴定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态势,科学分析,提出对策,规划总体布局,进行分类指导;对行业司法鉴定领域进行排查摸底,为今后规范行业司法鉴定工作奠定基础。
三、大力加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制度建设。加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制度建设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高效与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在国家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出台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有利时机,主动争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
府领导和支持,紧紧依靠地方人大,大胆借鉴一些省份及国外司法鉴定工作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慧,加快地方司法鉴定工作立法步伐,力争今明两年全国有一半左右省份通过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条例,规范本地的司法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司法鉴定工作的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当代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律,根据全局性、前瞻性、科学性原则,统筹把握,突出重点,力争对现行司法鉴定体制逐步有所突破。



19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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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蔬菜、生猪、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厦门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以下简称:调控基地),是指具备一定的规模生产能力,经厦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确认,以供应我市为主,承担市场供应调控任务的蔬菜种植场、生猪、水产品养殖场,以及300马力以上外海捕捞渔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及区域外供应我市的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 申报我市调控基地的蔬菜种植场、生猪、水产品养殖场以及外海捕捞渔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或种植、养殖和捕捞专业户(专业合作社),捕捞专业户必须具备有效的渔船登记证、检验证和捕捞许可证。

  (二)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原则上应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

  (三)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档案,各项记录档案必须保存2年以上;配置必要的农(药)残检测技术人员和检测设施,应当对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在上市时持有有效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外海捕捞渔船必须具备完好的冷藏保鲜设备,能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四)本市区域内的种植养殖场,要求蔬菜种植连片10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存栏育龄母猪300头以上;水产品养殖连片50亩以上(牛蛙及工厂化养殖10亩以上);本市区域外的种植养殖场,要求在本市批发市场设有产品经销点(摊位)或稳定的销售渠道,在批发市场年交易量要求蔬菜300吨以上;生猪6000头以上;鱼类、甲壳类水产品150吨以上;贝壳类水产品300吨以上。

  第五条 调控基地的申报。由蔬菜种植场、生猪、水产品养殖场和外海捕捞渔船的经营主体向厦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菜篮子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3、相关资质证明,如无公害等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种植养殖场或外海捕捞渔船与经销户签订的产销合同(如产品是由我市批发市场内的经销户代销的)

  5、蔬菜种植场、水产品养殖场应承诺两年内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及三年内达到无公害产品认证

  6、生猪养殖场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监测报告并承诺两年内达到“零排放”

  7、本市批发市场(含蔬菜批发市场、生猪屠宰场、水产品批发市场,要求年批发交易额一亿元人民币以上)开办单位出具的种植养殖场(外海捕捞渔船)产品在该批发市场销售情况的证明推荐文件

  《申请表》的填写要真实、准确,所要求填写的内容不能空缺,附件应当齐全。特殊情况无法填写的内容,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第六条 调控基地的评审。对提出申请的蔬菜种植场、生猪、水产养殖场和外海捕捞渔船,分别由市菜篮子办组织市农业与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等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实地)评审,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申请认定调控基地的相关材料,包括获得的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原件、法人登记材料等;

  (二)考察相应种植养殖场的生产环境质量是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三)核实相应种植养殖场规模(包括渔船功率数)、生产技术和管理措施,检查其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或航海日志;

  (四)检查相应种植养殖场的产品质量,必要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检验。对其持有的市级或市级以上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数据和报告,予以认可。

  第七条 调控基地的认定。厦门市菜篮子办将评审合格的备选蔬菜种植场、生猪、水产品养殖场和外海捕捞渔船上报厦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由厦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公布。

  第八条 对申报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的蔬菜种植场、生猪、水产品养殖场和外海捕捞渔船,每年组织一次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蔬菜、生猪调控基地,可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政府申请对其设施农用地进行审核。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区政府予以完善用地手续。

  经认定的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调控基地,由该基地所在的区政府对其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第十条 经认定的调控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认定的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调控基地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生物发酵舍“零排放”、生态养殖模式改造、粪污无公害处理改造、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环保治理、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政府资金扶持。

  (二)经认定的外埠调控基地进行生产设施技术改造、环保治理、科研项目开发应用时,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政府资金扶持,其扶持额度随上年对我市供应量浮动。

  (三)厦门市商务、农业和渔业部门帮助协调本市区域内的调控基地建立与蔬菜、生猪、水产品批发市场、卖场超市的产销关系,实行产品场场、场店挂钩。经认定的外埠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农产品优先进入本市批发市场内基地农产品(优质农产品)销售专区。

  (四)优先获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副食品产销运营和发展政策、产销动态信息。

  (五)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调控基地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统一规定,悬挂市菜篮子办颁发的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标牌。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与管理,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自觉接受厦门市菜篮子办和农业、渔业、批发市场等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调控基地要与我市蔬菜、生猪、水产品流通企业签订合同,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其中本市基地供应厦门市场数量不得少于该基地全年总产量的60%)。在接到厦门市菜篮子办应急调控任务时,调控基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调控任务的安排。

  (五)调控基地更名须及时向市菜篮子办报告。

  (六)调控基地供应的蔬菜、生猪、水产品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种植、养殖和捕捞生产必须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农药、渔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投入品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七)尚未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的调控基地要对生产设施进行改造,使其尽快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已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的蔬菜、水产品调控基地应逐步增加绿色、有机产品比重。污染治理未达要求的,尽快进行污染治理或设施改造达到“零排放”要求。

  第十二条 推荐基地的批发市场对经其推荐并获得认定的基地进行日常管理,或建设基地产品销售专区、减免基地产品进场交易费时,可按照规定申请政府相关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 批发市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协助厦门市菜篮子办核对汇总调控基地及其改造项目的申报资料。

  (二)组织指导经其推荐并获认定的调控基地提出改造建设方案和具体建设项目,并督促指导调控基地在承诺时间内落实改造建设项目。

  (三)负责与经其推荐并获得认定的调控基地签订菜篮子基地协议,并做好对调控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调控基地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设立调控基地产品销售专区,满足基地产品交易需要。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准确地统计批发市场内相关基地年交易量。

  第十四条 根据生产规模、供应品种、供应数量、生产地域等因素的变化,对认定的调控基地将实行动态管理。厦门市菜篮子办组织相关部门对蔬菜调控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审查。年审不合格的报请厦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取消认定资格,并在本市批发市场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除定期的年检外,将不定期对调控基地进行考察并抽检产品样品,调控基地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测样品。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基地,视为此次检测不合格。连续3次抽检合格的基地,可免于年审。

  第十六条 调控基地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厦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视情追回财政扶持资金。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所在地相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一)市场供应发生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厦门市菜篮子办调控的。

  (二)基地生产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基地产品年审不合格的;在抽检过程中,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被检出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被检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残留的。

  (三)将标志使用权转让给尚未认定的同类产品种植养殖场使用;虚报或伪造供应本市产品数量的。

  (四)基地生产规模发生变化或者转产的,达不到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丧失无公害生产条件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且不及时按照厦门市菜篮子办或管理部门要求纠正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七)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认定资格的。

  第十七条 对取消认定资格的基地,在两年内不受理其再次申报,并向批发市场公布。

  第十八条 按“农超对接”方式向我市大型连锁超市供应产品的种植、养殖、捕捞基地,可由连锁超市参照批发市场的推荐方式予以推荐认定和进行日常管理。相关补贴标准参照供应批发市场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菜篮子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7〕121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6月29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构筑市级融资平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义市红花岗区和汇川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两城区)内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家核准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汇川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委托汇川区人民政府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由汇川区人民政府委托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两城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两城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和转让等管理工作;两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补充耕地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后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第四条 实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两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有关部门编制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实行收购储备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编制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和两城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具体按《遵义市实施土地储备制度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除法律规定可以行政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示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实施。土地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两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有关部门并根据土地具体情况编制。两城区人民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土地出让的,须负责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实施(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职能不变)。

第八条 城区土地登记工作职责划分。遵市办发[1998]16号和遵市办发[1998]21号文件明确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范围内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其余两城区土地,按属地原则,由两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两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工作。



第三章 地价和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实行城区地价管理制度。两城区基准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基准地价应定期调整。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价评估结果备案职责划分与城区土地登记工作职责划分范围一致。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重点用于偿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征收和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越权办理、违规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人民政府、两城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