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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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的《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二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保障电力生产、供应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公用电力设施。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职责。各级公安部门、司法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给予配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要组织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当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盟、设区的市电力主管部门发给电力部
统一印制的护线证。
第五条 严禁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七条 发电厂(站)、变电所(站)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内与发电、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外各种专用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避雷针、标志牌、消防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四)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铁塔、拉线、基础、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河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线检修专用道路、桥梁、标志牌及其附属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桥、电缆沟、电缆井、井盖、盖板、人孔、标石、标志牌、水线标志牌及其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接地装置、电抗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负荷监视、控制装置、配电箱(室)、箱式变电站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 千伏 5.0米
35—110 千伏 10米
220 千伏 15米
500 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
算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 1.0米
1—10 千伏 1.5米
35 千伏 3.0米
66—110 千伏 4.0米
220 千伏 5.0米
500 千伏 8.5米
第十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保护区为线路两侧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河道电缆保护区,在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发电厂(站)、变电所(站)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的保护区为两侧各一点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十二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架空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国务院电力、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牌。
地下电缆铺设和水底电缆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所在的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
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安全。
第十四条 电力主管部门专用通信线、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站)、变电所(站)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内私接电源,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在通往发电厂(站)、变电所(站)的专用道路上设置障碍;
(三)利用发电厂(站)、变电所(站)的围墙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沟)保护区内取土、开挖、钻探、倾倒腐蚀性物质、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未经发电厂许可,在灰坝(场)上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或者挖沙、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悬挂广告条幅;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或者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
(七)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十七条 禁止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腐蚀性化学物品。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50米以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由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破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八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九条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腐蚀性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
(二)不得在河道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河。
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必须经旗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或者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机械(含车辆、机械上的人员)和物体或者其最高点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小于相应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而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算标桩和标志;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聚众干扰、阻挠电力设施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严禁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经办人和出售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必须注明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来源、数量、规格等。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的单位,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定点收购。收购单位必须登记经办人或者出售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并留存证明。个人不得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

第三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者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规划审批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审查后批
准。
第二十四条 建设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跨越房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施工。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当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当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
第二十五条 规划、林业、土地及有关部门在审批宅基地、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和植树造林时,应当避开已建的架空线路、电力电缆、输油管道、除灰管道等电力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设施与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双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对因新建、改建、扩建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而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或者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 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距离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后的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1—10千伏 1.5米 2米
35—110千伏 3.5米 4米
220千伏 4米 4.5米
500千伏 7米 7米
当架空电力线路与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应当对树木进行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须取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时,应当砍伐出通道。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
线路建设单位砍伐树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办理手续,并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后,方可进行。对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巡视、检修的树木可以不砍伐,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必须与树木所有者签定协议,确保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间的距离
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至5000元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至3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电力主管部门还可以建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外,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强行伐、剪树木,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由电力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负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实物,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电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使处罚权时,应当持电力部统一颁发的证件。
赔偿损失、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应当由旗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填发《隐患通知书》,赔偿损失填发《赔偿通知书》,罚款填发《处罚通知书》。收到赔偿费和罚款后开具凭证。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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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8〕141号


关于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足额筹措、管好用好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以下简称援建资金 ),保障援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援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6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建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分级筹措援建资金。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对口支援方案和有关政策,从2008年到2010年每年以市、区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为标准分级进行筹措,确保援建资金筹措到位。

(二)设立专户管理资金。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一律通过银行专户运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各项援建资金来源清晰,使用规范。

(三)根据计划安排资金。根据省财政厅下达和省援建指挥部拆分的市本级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足额安排调度并下达年度援建资金计划,确保援建项目资金落实,不留缺口。

(四)按照进度支付资金。依据下达的年度援建资金计划,以嘉兴市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援建指挥部)出具的付款申请为依据,由财政直接支付,确保援建资金及时支付、明细核算。



第二章 援建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条 援建资金按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别筹措和管理。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市财政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市本级年度财政资金筹措任务,按市、区两级分解,区级任务下达给区财政。

(二)市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援建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市、区财政划入资金,划拨援建项目支付资金。

(三)市、区财政根据市财政局分解下达的年度财政资金筹措任务,在每年7月10日前将资金汇集(暂付)到市援建资金财政专户。援建资金财政专户支付资金后,由市财政通知市、区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规定的支出科目列报财政支出。

第五条 社会捐赠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一)市本级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在市本级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安排时按照其捐赠意愿和方向先行安排。

(二)市本级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留归地方使用部分,用于弥补财政资金1%安排的建设项目超支。

(三)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嘉兴市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援发〔2008〕1号)规定管理。



第三章 援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援建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项目监理、工程技术服务的支出;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的支出;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支出;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支出;

(五)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的支出;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和建筑材料的支出;

(七)鼓励投资建厂、兴建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

(八)选派师资和医护人员,提供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服务的支出;

(九)对口支援双方协商并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上述(一)至(六)项支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七)至(九)项支出,按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项目申报。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计划,市援建指挥部按照省援建指挥部规定编制报送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建议书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计划建议书应当包括市本级援建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拟安排资金的额度、招标方式(或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安排等情况。

(二)项目下达。根据省财政厅会同省援建办向省援建指挥部正式下达并抄送各援建市县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和省援建指挥部拆分下达我市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及时安排并向市援建指挥部下达年度援建项目资金预算。

(三)项目招标。市援建指挥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预算,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招投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建设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抄送市财政局。

  (四)资金支付。市援建指挥部根据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由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填具《嘉兴市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付款申请书》,经市援建指挥部工程管理人员审核、指挥长审核确认后,通过网络(并用电话告知)向市财政局提交付款申请。市财政局对市援建指挥部提交的《嘉兴市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付款申请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定并通知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根据市财政局核定数,联系援建项目承建企业或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注明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通过邮局特快专递送达市财政局(国库处)或捐赠资金接收单位。市财政局(国库处)或捐赠资金接收单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承建企业或供应商,同时将付款凭证存根联传真给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备查。市援建指挥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按照支付凭证传真件记载备查账。

(五)帐务管理。市财政局是援建资金的核算主体,负责我市援建资金的合计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项目确认。涉及青川县房石镇提出的需要援助地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包括选派师资和医护人员,提供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服务等对口援助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的支出,统一由市援建指挥部根据青川县房石镇的申请,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市政府审批确认的项目和金额下达预算。市援建指挥部根据下达预算与青川县房石镇签订援助协议。涉及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下达市本级的上述援助项目,由接受任务的市级部门会同市援建指挥部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二)资金支付。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并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支付。

第九条 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概算调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原因而发生资金结余或超支时,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而结余的项目资金,可以用于其他项目因概算编制不足而造成的超支,但超概算项目应当补办概算调整报批手续。

(二)结余资金不足以弥补概算超支资金并且需要追加项目资金计划时,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

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由市援建指挥部列明有关开支的清单,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送市财政局予以核销。



第四章 援建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加强对援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建立援建资金收支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援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加强对援建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援建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援建资金特别是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并报请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援建指挥部或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如利用职权截留、移用、挪用援建资金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援建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单独建账核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发布2002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一、以下商品编号的产品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1 84021110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2 84021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3 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4 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5 84022000 过热水锅炉
6 84029000 蒸汽及过热水锅炉零件
7 84031010 家用型热水锅炉
8 84031090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9 84039000 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零件
10 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11 84041020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12 84042000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13 84049010 84041020所列设备的零件
14 84049090 84041010、84042000所列设备的零件
15 84068110 40兆瓦<输出功率≤100兆瓦的汽轮机
16 84068120 100兆瓦<输出功率 ≤350兆瓦的汽轮机
17 84068130 输出功率超过350兆瓦的汽轮机
18 84068200 输出功率不超过40兆瓦的汽轮机
19 84069000 汽轮机零件
20 84081000 船舶用柴油机
21 84089010 机车用柴油机
22 84089093 其他输出功率≥132.39kw的压燃活塞内燃机
23 84101100 水轮机及水轮,P≤1000kw
24 84101200 1000kw<P≤10000kw的水轮机及水轮
25 84101310 P>30000kw的冲击式水轮机及水轮
26 84101320 P>35000kw的贯流式水轮机及水轮
27 84101330 P>200000kw的水泵水轮机及水轮
28 84101390 P>10000kw的其他水轮机及水轮
29 84109010 水轮机及水轮的调节器
30 84109090 其他水轮机及水轮的零件
31 84122910 液压马达
32 84122990 其他液压动力装置
33 84123900 其他气压动力装置
34 84131100 分装燃料或润滑油的计量泵,加油站或车库用
35 84131900 其他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的液体泵
36 84132000 手泵,但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者除外
37 84133010 输出P≥132.39KW发动机用燃油泵
38 84133090 其他活塞内燃机用燃油、润滑油泵或冷却剂泵
39 84134000 混凝土泵
40 84135010 气动往复式排液泵
41 84135020 电动往复式排液泵
42 84135030 液压往复式排液泵
43 84135090 未列名往复式排液泵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44 84136010 潜油电泵及潜水电泵
45 84136090 其他回转式排液泵
46 84137010 转速在10000转/分及以上的离心泵
47 84137090 未列名离心泵
48 84138100 未列名液体泵
49 84138200 液体提升机
50 84139100 液体泵零件
51 84139200 液体提升机零件
52 84141000 真空泵
53 84143011 冷藏、冷冻箱压缩机,电动机P≤0.4kw
54 84143012 电机功率>0.4,≤5kw冷藏或冷冻箱用压缩机
55 84143013 电机功率>0.4,≤5kw的空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56 84143019 电机驱动的其他制冷设备用压缩机
57 84144000 装在拖车底盘上的空气压缩机
58 84145930 离心通风机
59 84145990 未列名风机、风扇
60 84148010 燃气轮机用的自由活塞式发生器
61 84148020 二氧化碳压缩机
62 84148090 其他空气泵,气体压缩机,通风罩、循环气罩
63 84149011 84143011-14、84143090压缩机进、排气阀片
64 84149019 84143011至84143014及84143090机器其他零件
65 84149090 8414所列其他机器的零件
66 8415101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
67 84151021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68 84151022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69 84158110 装冷热换向阀空调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70 84158120 装冷热换向阀空调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71 84158210 其他空气调节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72 84158220 其他空气调节器,制冷量>4000大卡/时
73 8415830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74 84159010 84151000,84158110及84158210设备的零件
75 84159090 84158120,84158220及84158300设备的零件
76 84161000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77 84162011 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
78 84162019 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79 84162090 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80 84163000 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
81 84169000 8416的零件
82 84171000 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
83 84178010 炼焦炉
84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85 84178030 水泥回转窑
86 84178040 石灰石分解炉
87 84178090 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88 84179020 焦炉零件
89 84179090 品目84.17其他设备的零件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90 84181010 各自装门的冷藏—冷冻组合机,容积>500l
91 84181020 200<容积≤5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
92 84181030 容积≤2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
93 84182110 容积超过1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94 84182120 50升<容积≤1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95 84182130 容积不超过50升的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96 841822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97 841829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98 84183010 T≤—40℃的柜式冷冻箱,容积≤800l
99 84183021 T>—40℃的柜式冷冻箱,500l<容积≤800l
100 84183029 T>—40℃的柜式冷冻箱,容积≤500l
101 84184010 T≤—40℃的立式冷冻箱,容积≤900l
102 84184021 T>—40℃的立式冷冻箱,500l<容积≤900l
103 84184029 T>—40℃的立式冷冻箱,容积≤500l
104 84185000 其他冷藏或冷冻柜、箱、展示台、陈列箱等
105 84194090 其他蒸馏或精馏设备
106 84195000 热交换装置
107 84196011 制氧量≥15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的制氧机
108 84196019 其他制氧机
109 84196090 未列名液化空气或其他气体的机器
110 84198910 加氢反应器
111 84198990 未列名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装置等
112 84199090 8419其他设备的零件
113 84201000 砑光机或其他滚压机器
114 84209100 滚筒
115 84209900 砑光机或其他滚压机器的未列名零件
116 84212910 压滤机
117 84213921 工业用静电除尘器
118 84213922 工业用袋式除尘器
119 84213923 工业用旋风式除尘器
120 84213929 其他工业用除尘器
121 84223011 电动手提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
122 84223019 其他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
123 84223021 全自动水泥灌包机
124 84223029 其他水泥灌装机
125 84223030 其他灌装机、包装机
126 84229020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零件
127 84229090 8422其他机器的零件
128 84243000 喷汽机、喷砂机及类似的 喷射机器
129 84248999 未列名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机械器
130 84251100 电动的滑车及提升机
131 84251900 非电动的滑车及提升机
132 84252011 圆筒直径在2米及以上的矿井卷扬机
133 84252019 其他矿井卷扬机
134 84253100 其他电动的卷扬机及绞盘
135 84261910 装船机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136 84261921 抓斗式卸船机
137 84261929 其他卸船机
138 84261930 龙门式起重机
139 84261941 门式装卸桥
140 84261942 集装箱装卸桥
141 84261943 其他动臂式装卸桥
142 84261949 未列名装卸桥
143 84262000 塔式起重机
144 84263000 门座式起重机及座式旋臂起重机
145 84264110 轮胎式自推进起重机
146 84264190 带胶轮的其他自推进起重机械
147 84264910 履带式起重机
148 84264990 不带胶轮的其他自推进起重机械
149 84271010 电动机推进的有轨巷道堆跺机
150 84271020 电动机推进的无轨巷道堆跺机
151 84271090 其他电动叉车及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工作车
152 84272010 集装箱叉车
153 84272090 其他机动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工作车
154 84279000 未列名叉车等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155 84281010 载客电梯
156 84281090 其他升降机及倒卸式起重机
157 84283100 地下专用的连续运送货物的升降机及输送机
158 84283200 斗式连续运送货物的升降机及输送机
159 84283300 带式连续运送货物的升降机及输送机
160 84283910 链式连续运送货物或材料的升降机及输送机
161 84283920 辊式连续运送货物或材料的升降机及输送机
162 84284000 自动梯及自动人行道
163 84286021 单线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
164 84286029 其他客运架空索道
165 84286090 其他缆车.座式升降机、滑雪拉索;索道牵引机
166 84291190 其他履带式推土机
167 84291910 其他推土机,P>235.36kw(320hp)
168 84291990 未列名推土机
169 84292010 筑路机及平地机,P>235.36kw(320hp)
170 84292090 其他筑路机及平地机
171 84294011 机重18吨及以上的振动压路机
172 84294090 未列名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173 84303100 自推进的截煤机、凿岩机及隧道掘进机
174 84305020 矿用电铲
175 84312000 8427所列机械的零件
176 84313100 升降机、倒卸式起重机或自动梯的零件
177 84313900 其他8428所列机械的零件
178 84314910 矿用电铲用零件
179 84399100 制造纤维素纸浆机器的零件
180 84399900 制造或整理纸及纸板机器的零件
181 84341000 挤奶机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182 84342000 乳品加工机器
183 84349000 挤奶机及乳品加工机器的零件
184 84351000 制酒、果汁等饮料的压榨机、轧碎机等机器
185 84359000 84351000所列机器的零件
186 84413090 其他制造箱、盒、管、桶或类似容器的机器
187 84414000 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
188 84418090 其他制造纸浆制品、纸制品或纸板制品的机器
189 84419090 其他制造(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机器的零件
190 84431100 卷取进料式胶印机
191 84431200 办公室用片取式胶印机(片尺寸≤22×36cm)
192 84435911 圆网印刷机
193 84435912 平网印刷机
194 84435919 其他网式印刷机
195 84436000 印刷用辅助机器
196 84439000 印刷及印刷用辅助机器的零件
197 84440010 合成纤维长丝纺丝机
198 84440020 合成纤维短丝纺丝机
199 84440030 人造纤维纺丝机
200 84440040 化学纤维变形机
201 84440090 其他纺织化纤挤压、拉伸、变形或切割机器
202 84451110 棉纤维型梳理机
203 84451120 毛纤维型梳理机
204 84451200 精梳机
205 84451320 粗纱机
206 84452090 其他纺纱机
207 84453000 并线机或加捻机
208 84454010 自动络筒机
209 84459010 整经机
210 84459020 浆纱机
211 84459090 未列名纺织纱线的其他生产及预处理机器
212 84463030 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的片梭织机
213 84463040 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的喷水织机
214 84463090 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的其他无梭织机
215 84471100 圆筒直径不超过165毫米的圆型针织机
216 84471200 圆筒直径超过165毫米的圆型针织机
217 84472010 经编机
218 84472020 其他平型针织机
219 84481100 多臂机或提花机及其卡片的加工或汇编机器
220 84514000 洗涤、漂白或染色机器
221 84515000 纺织物卷绕、退绕、折叠、剪切或剪齿边机器
222 84518000 纱、织物等整、涂机器;列诺伦等布基涂布机
223 84519000 8451所列机器的零件
224 84542010 炉外精炼设备
225 84543010 冷室压铸机
226 84543021 方坯连铸机
227 84543022 板坯连铸机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228 84543029 其他钢坯连铸机
229 84551010 热轧管机
230 84551020 冷轧管机
231 84551030 定、减径轧管机
232 84551090 其他金属管轧机
233 84552110 板材热轧机
234 84552120 型钢轧机
235 84552130 线材轧机
236 84552190 其他金属热轧机或冷热联合轧机
237 84552210 板材冷轧机
238 84572000 单工位组合机床
239 84573000 多工位组合机床
240 84589100 其他数控车床
241 84593100 数控镗铣床
242 84594010 数控镗床
243 84595100 升降台式数控铣床
244 84596110 龙门数控铣床
245 84596190 未列名数控铣床
246 84601100 数控平面磨床
247 84602110 数控外圆磨床
248 84602120 数控内圆磨床
249 84602190 未列名数控磨床
250 84602910 其他外圆磨床
251 84602920 其他内圆磨床
252 84614010 数控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
253 84621090 其他锻造或冲压机床及锻锤
254 84622190 数控弯曲、折叠或矫平机床
255 84622990 其他弯曲、折叠或矫平机床
256 84623110 数控板带纵剪机床
257 84623120 数控板带横剪机床
258 84623190 其他数控剪切机床
259 84629110 金属型材液压挤压机
260 84713000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261 84714110 巨型、大型及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262 8471412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263 84714140 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264 84714190 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265 84714910 系统形式的巨型机、大型机及中型机
266 84714920 系统形式的小型机
267 84714940 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268 84715010 巨型机、大型机及中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269 84715020 小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270 84715040 微型机的数字式处理部件
271 84715090 其他数字式处理部件
272 84716010 显示器
273 84716031 针式打印机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274 84716032 激光打印机
275 84716033 喷墨打印机
276 84716039 其他打印机
277 84716050 扫描仪
278 84716090 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
279 84717010 硬盘驱动器
280 84717020 软盘驱动器
281 84717030 光盘驱动器
282 8471800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283 84723010 邮政信件分拣及封装设备
284 84742010 齿辊式固体矿物质的破碎或磨粉机器
285 84742020 球磨式固体矿物质的破碎或磨粉机器
286 84742090 其他固体矿物质的破碎或磨粉机器
287 84743100 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
288 84743200 矿物与沥青的混合机器
289 84743900 固体矿物质的其他混合或搅拌机器
290 84751000 灯泡、灯管、电子管及似品的封装机器
291 84772090 其他挤出机
292 84774010 塑料中空成型机
293 84774020 塑料压延成型机
294 84775900 其他模塑或成型机器
295 84778000 其他橡胶或塑料及其产品的加工机器
296 84791022 稳定土摊铺机
297 84791029 其他摊铺机
298 84798200 搅混、轧碎、研磨、筛选、均化或乳化机器
299 84798910 船舶用舵机及陀螺稳定器
300 84798961 自动插件机
301 84798962 自动贴片机
302 84804100 金属、硬质合金用注模或压模
303 84831090 其他传动轴及曲柄
304 84834020 行星齿轮减速器
305 84851000 船用推进器及桨叶
306 85015200 多相交流电动机,750W<P≤75KW
307 85015300 多相交流电动机,P>75KW
308 85016100 交流发电机,P≤75KVA
309 85016200 交流发电机,75KVA<P≤375KVA
310 85016300 交流发电机,375KVA<P≤750KVA
311 85016410 交流发电机,750KVA<P≤350KVA
312 85016420 交流发电机,350MVA<P≤665MVA
313 85016430 交流发电机,P>665MVA
314 8502120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75KVA<P≤375KVA
315 8502131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375KVA<P≤2MVA
316 85021320 压燃式内燃机发电机组,P>2MVA
317 85042100 液体介质变压器,额定容量≤650KVA
318 85042200 液体介质变压器,650KVA<额定容量≤10MVA
319 85042310 液体介质变压器,10MVA<额定容量<400MVA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320 85043110 额定容量≤1KVA的互感器
321 85043190 未列名额定容量≤1KVA的变压器
322 85043210 1KVA<额定容量≤16KVA的互感器
323 85043290 1KVA<额定容量≤16KVA的未列名变压器
324 85043300 其他变压器,16KVA<P≤500KVA
325 85043400 其他变压器,P>500KVA
326 85045000 其他电感器
327 85065000 锂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328 85068000 其他原电池(组)
329 85073000 镍镉蓄电池
330 85074000 镍铁蓄电池
331 85078010 镍氢电池
332 85078020 锂离子电池
333 85078090 未列名蓄电池
334 85141010 可控气氛热处理炉
335 85142000 工业或实验室用感应或电介质炉及烘箱
336 85144000 其他工业或实验室用感应或电介质的加热设备
337 85152190 其他全自动或半自动电阻焊接机器及装置
338 85153190 其他全自动或半自动电弧焊接机器及装置
339 85153900 其他电弧焊接机器及装置
340 85158000 其他焊机;热喷金属或硬质合金的电气机器
341 85172100 传真机
342 85175021 光端机、脉冲编码调制设备(PCM)
343 85175022 波分复用光传输设备
344 85175029 其他光通讯设备
345 85175032 以太网络交换机
346 85175033 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
347 85175034 集线器
348 85175035 路由器
349 85175036 调制解调器
350 85175039 未列名有线数字通讯设备
351 85175090 未列名有线载波通讯及有线数字通讯设备
352 85179020 光端机及脉冲编码调制设备(PCM)的零件
353 85179031 传真机热敏记录头
354 85179032 传真机接触式图象传感器
355 85179039 传真机的其他零件
356 85179090 8517所列其他设备的零件
357 85184000 音频扩大器
358 85199910 激光唱机
359 85203210 数字音频式有声音重放装置的盒式磁带录音机
360 85203290 数字音频式有声音重放装置的其他磁带录音机
361 85203300 其他盒式磁带型有声音重放装置的其他录音机
362 85203910 开盘式录音机
363 85203990 未列名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其他磁带录音机
364 85211011 广播级磁带型录像机
365 85211019 其他磁带型录像机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366 85211020 磁带型放像机
367 85229021 走带机构(机芯),不论是否装有磁头
368 85229029 盒式磁带录音机或放声机的其他零件、附件
369 85229030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的零件、附件
370 85251010 广播电视用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371 85251090 其他无线电话、电报发送设备
372 85252019 其他卫星地面站设备
373 85252023 对讲机
374 85252091 广播电视用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375 85252099 其他装有接收装置的发送设备
376 85253010 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
377 85253091 广播级电视摄像机
378 85253099 其他电视摄像机
379 85254010 特种用途静像视频摄像机及其他摄录一体机
380 85254041 广播级静像摄像机
381 85254042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382 85254049 其他静像摄像机及摄录一体机
383 85254050 其他数字照相机
384 85261010 导航用雷达设备
385 85261090 其他雷达设备
386 85269110 机动车辆用无线电导航设备
387 85269190 其他无线电导航设备
388 85269200 无线电遥控设备
389 85271200 袖珍盒式磁带收放机
390 8527130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
391 8527190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392 85272100 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收录(放)音组合机
393 85272900 其他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无线电收音机
394 85273100 其他收录(放)音组合机
395 85273200 带时钟的收音机
396 85273900 未列名无线电收音机
397 85279090 未列名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
398 85281291 彩色电视机,屏幕尺寸≤42cm
399 85281292 彩色电视机,42cm<屏幕尺寸≤52cm
400 85281293 彩色电视机,屏幕尺寸>52cm
401 85282100 彩色视频监视器
402 85283010 彩色视频投影机
403 85291010 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设备天线及其反射器及零件
404 85291090 8525至8528其他设备的天线及其反射器及零件
405 85299010 电视发送、差转及卫星电视地面收转设备零件
406 85299020 手持式无线电话机零件
407 85299050 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设备零件
408 85299081 彩色电视接收机零件(高频调谐器除外)
409 85301000 铁道或电车道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
410 85308000 其他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
411 85309000 8530所列设备的零件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412 85311090 其他防盗或防火报警器及类似装置
413 85319010 防盗或防火报警器及类似装置的零件
414 85364100 继电器,V≤60V
415 85364900 继电器,60V<线路V≤1000V
416 85369000 其他连接用电气装置,线路V≤1000V
417 85371010 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线路的数控装置
418 85371090 其他电力控制或分配盘、板、台等,V≤1000V
419 85372010 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装置,线路V≥500kV
420 85381010 编号8537.2010所列货品的零配件
421 8540110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422 85404000 彩色数据/图形显示管,荧光点间距<0.4mm
423 85406010 雷达显示管
424 85421000 装有集成电路的卡(智能卡)
425 85422110 线宽≤0.18微米数字式单片集成电路
426 85422120 0.18<线宽≤0.35微米数字单片集成电路
427 85422190 线宽>0.35微米数字式单片集成电路
428 85422900 其他单片集成电路
429 85426000 混合集成电路
430 85427010 光通信设备的激光收发模块
431 85427090 其他微电子组件
432 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的零件
433 85433000 电镀、电解或电泳设备及装置
434 85438920 高、中频放大器
435 85438990 未列名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
436 85439040 高、中频放大器零件
437 85445910 其他电缆,80V<耐压≤1000V
438 85446011 电缆,耐压>35KV
439 85446019 电缆,1000V<耐压≤35KV
440 85447000 由每根被覆光纤组成的光缆,
441 85489000 本章其他编号未列名机器或设备的电气零件
442 86011011 微机控制的直流电机驱动铁道电力机车
443 86011019 其他直流电机驱动铁道电力机车
444 86011020 交流电机驱动的铁道电力机车
445 86011090 其他由外部电力驱动的铁道电力机车
446 86021010 微机控制的柴油电力铁道机车
447 86021090 其他柴油电力铁道机车
448 86031000 外部供电铁道及电车道机动客、货、敞车
449 86039000 其他铁道及电车道机动客车、货车、敞车
450 86040011 隧道限界检查车
451 86040012 钢轨在线打磨列车
452 86040019 其他铁道及电车道检验车及查道车
453 86040091 电气化接触网架线机(轨行式)
454 86040099 其他铁道及电车道维修或服务车
455 860711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等车辆的驾驶转向架
456 860712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等车辆的其他转向架
457 8607191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等车辆的轴
序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458 8607199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或车辆的轮及上述货品零件
459 860721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等车辆空气制动器及其零件
460 860729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等车辆其他制动器及其零件
461 86073000 铁道等机车的钩、联结器、缓冲器及其零件
462 86079100 其他铁道及电车道机车零件
463 86079900 其他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零件
464 86080010 轨道自动计轴设备
465 86080090 轨道固定装置和机械交通管理等设备及零附件
466 87013000 履带式牵引车、拖拉机
467 87019000 未列名牵引车、拖拉机
468 87041090 其他非公路用货运机动自卸车
469 87060010 非公路用自卸车装有发动机的底盘
470 87085030 非公路用自卸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471 87086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非驱动桥及其零件
472 87086030 非公路用自卸车用非驱动桥及其零件
473 88021100 直升机,空载重量≤2000kg
474 88021210 7000≥空载重量>2000公斤的直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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