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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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我省建设项目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及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县属以上国营、集体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联办企业及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执行相应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规定,确保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对该项目的劳动保护“三同时”负责,在组织编报计划任务书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有对本项目中的危险因素,危害因素的专门论述,要包括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及所需费用,要负责初步设计中经审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设施的落实,负责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中
,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等遗留问题整改和所需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 凡从国外引进的成套技术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装备,不得随意消减,如需国内配套必须将其与所需费用一并纳入计划,确保安全卫生效果。
第六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劳动部门参加,并负责将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该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和评价;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时(包括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具体要求附后),必须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要详细说明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采取的措施及其预期
效果,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并保护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劳动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各主管部在陕建设项目和省级建设项目由省劳动部门参加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地、市、县级组织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项目所在地(地、市、县)的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安技处(科)必须参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十五天,必须将该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具体规定见第十条)、设计文件(工程总概况部分、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及有关图纸资料,送同级劳动部门预审,并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审批表由省劳动厅统一印
制),审批表经其主管安技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一并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可根据其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尘毒危害严重程度及危险性大小定出该项目是否需要作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书,其评价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前完成,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对工程投产后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作出科学的分析与准确的预测,对所采取
的防治措施在技术的可行性作出正确的结论,要对其评价报告准确性负责,评价单位要经省劳动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银行在《审批表》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拔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及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按原程序重新申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更改、消减设计文件中经审查同意的职业安全卫生项目,确需变更的,要向原参加设计审查的劳动部门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技术更改方案,经劳
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图纸要求施工,同时要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必须对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所达效果,有关检测数据,劳动保护投资概算,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审批表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报送同级劳动
部门审批(劳动卫生检测部门要对部分检测数据进行抽检),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统一监察管理,要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卫生设施审查;对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及审批表进行审查;对验收过程中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报告、检测报告及审批表进行审查;对验收过程中,存在或遗
留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察。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没有实行“三同时”的,要按《陕西省违反劳动安全条例者经济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后,统一加盖劳动安全监察专用章。
第十九条 县以下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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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推进地方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各级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下级红十字会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五条 省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办法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由红十字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可以自愿申请参加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会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条例,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第十条 红十字会应组织抗灾救护培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抗灾自救能力。
公安、铁路、交通、煤炭、电力、建筑、民航、商业、旅游以及地质勘探等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的有关人员,由红十字会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上述行业应将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纳入上岗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根据青少年的不同年龄特征,开展卫生救助知识教育及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红十字活动。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参与输血献血的组织、宣传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可以根据需要,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兴办红十字血站、血库。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根据灾情预测和实际情况,筹措、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第十四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公路、铁路、航空等部门对执行救助任务并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援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应优先放行,免收车辆路、桥通行费,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援人员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
红十字会经批准配备的救灾救护车视同医院的专用救护车免征养路费。
第十五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部门应积极宣传红十字会法律、法规,支持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人民政府的拨款;
(三)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四)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五)其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拨款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需要和财力情况核拨人道主义救助专项经费,保障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红十字会的募捐活动,由省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设立红十字基金会,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建立经费收支、财产管理和所办社会福利事业财务活动的审查监督制度,并每年向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红十字会的财产、经费和救助物款。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红十字会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滥用红十字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条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日

出版社改革试行办法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出版社改革试行办法

1988年4月1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出版社迅速恢复和发展。全国现有出版社460多家,地区分布相当普遍,专业门类大体齐全,出版社布局的主体大体完成。目前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改革,努力把现有出版社办好。
近几年来,出版社的改革在有些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出版社改变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围绕政治运动转的状况,拓宽了出书领域,努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地方出版社的办社方针由地方化、群众化、通俗化改变为立足本地,面向全国,由综合出版社逐步分为专业出版社。出版社进行了职称改革,实行了评定和聘任专业职务的制度。大多数出版社实行企业管理,开始重视经营、重视自办发行,正在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一些出版社对社长负责制、协作出版、自费出版和承包责任制进行了试验和探索。但是,出版社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改革的问题,国家对出版工作在宏观上管理不够,微观上统得过多、过死,图书的选题和结构不够合理和完善,图书质量亟待提高,出版社缺少应有的自主权,等等。在出版社内部,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分配上平均主义,经营机制缺少应有的活力。因此,要继续解放思想,勇于探索,进一步推进出版社的改革。
根据出版社几年来改革的实践,现就目前出版社改革问题(主要是出版社内部改革问题),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出版社改革的指导思想
出版社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和发展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出版体制,更好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提高图书质量,出版更多的好书,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在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出版社必须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使出版社既是图书的出版者,又是图书的经营者。为适应这种转变,就需要积极而又稳妥地对出版社原来的体制,包括领导体制、经营体制、管理体制、人事体制、分配体制等进行改革,以提高出版社的应变能力、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出版社既要重视社会效益,又要重视经济效益,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但作为自负盈亏的出版社,如不讲经济效益,也难以实现社会效益。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如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经济效益要服从社会效益。总之,要努力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起来。
多出好书是衡量出版社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志。对出版社的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和改善经营,是为了从各方面创造条件,以保证多出好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优化选题,调整图书结构
优化选题,调整完善图书结构,是提高图书质量、多出好书的关健。出版社在改革中要着眼于认真编辑出版反映和推动时代前进、传播和积累人类优秀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图书,以满足各方面、各层次读者的需要。
要始终抓紧选题规划。制定选题规划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既要保护和支持编辑组稿的积极性,又要服从全社统筹安排的需要。为了扩大稿源,及时抓到重要选题,可在社内社外设组稿编辑。
要下力气抓好重点书。出版社和编辑室都要有自己的重点书出版规划,保证按质按量地完成。重点书要力求开拓创新,填补空白,突出本社特色。
为了保证图书质量,原则上应该坚持三审制。终审发稿,一定要由总编辑、副总编辑或由总编辑、副总编辑委托并经社长同意的编审、副编审负责决定。
要抓好重印书。根据图书内容和市场情况,有计划地安排重印,逐步积累本社的保留书目,形成自己的特色。目前平庸、粗制滥造的图书过多,纸张等资源又十分紧张,要下决心控制出书品种,确保图书质量。
出版社的专业分工是出版工作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应当坚持。为了促进学术理论著作、科技图书的出版,对一些专业面较窄的出版社(科技出版社和学术出版社),可以有所放宽,允许出版少量(不超过当年全部选题的3—5%)相关或相近学科的图书。超过专业分工的图书选题,要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三、逐步推行社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社长、总编辑负责制已不适应当前出版改革的要求,要逐步实行社长负责制。社长是法人代表。党组织起监督保证作用。
社长全面领导出版社的编辑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国家规定的出版社应有的人权、财权和选题审批权,由社长行使。编辑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都对社长负责。社长可以直接由上级任命;有条件的出版社也可以民主选举产生,再由上级任命。社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如不称职,可以调换或罢免。
出版社是否设总编辑,是单独设置还是由社长兼任,可以因社而异,不做统一规定。总编辑、副总编辑、副社长由社长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命。
社务委员会为议事机构,由社长主持,社长应认真听取社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但对所讨论的问题,社长有决定权。
出版社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社长进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在考核社长时,要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
四、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在出版社各个部门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使责、权、利逐步统一起来。
编辑部门要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专业职务不仅要同工资收入挂钩,而且要同岗位责任挂钩。出版社的其他专业职务也应这样要求。
继续试行和完善出版社内部的各种承包责任制。编辑部门试行承包责任制时,要有保证社会效益的要求和措施,不允许不顾出版方针和图书质量,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考虑到编辑工作的特点,利润指标不宜分解到个人。
为了合理使用人才,结合建立岗位责任制,逐步做到优化出版社的人员组合。出版社可进行试点,由编辑室主任或编审组织人员,建立适当形式的责任制集体。
有条件的出版社可以试行向国家(上级主管机关)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出书的品种、质量、数量和利润。
五、坚持按劳分配,敢于拉开差距
工资和奖金,都应当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以利于调动积极性,提高图书质量。
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分配,要拉开差距。对有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以重奖。贡献要全面衡量,包括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奖励的措施要充分体现编辑部门承担精神生产任务的特点,奖励的办法可以多种多样。可以设单项奖,也可以设综合奖。可以根据定额超额给奖,可以通过评选给奖,也可以按承包条件给奖。
有奖就应有罚。对于违反出版方针、完不成规定任务、出现责任事故、违反出版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不称职的人员应当更换工作岗位。
六、开辟多种渠道,扩大出版能力
出版社可以开辟多种渠道,利用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争取多出好书。
协作出版是出版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作法。根据前几年试行中的经验教训,协作出版图书的范围,目前应限于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著作;协作的对象,目前应限于国家科研、教学单位、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不能是集体和个人;协作出版的书稿要经过出版社终审、终校;协作双方要事先签订合同。严禁出版社借协作出版之名出卖书号。
自费出版有利于解决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指定一家出版社统筹安排自费出版业务。有条件的中央一级出版社经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后就可办理自费出版业务。自费出版的图书目前限于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著作;自费出版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自费出版著作的编、印、发全过程统一由出版社负责;自费出版也要事先签订合同。
要积极发展对外合作出版,包括同外国出版社的合作出版,同港澳以及台湾出版社的合作出版。对外合作出版主要是利用对方的资金、技术和发行渠道,争取更多的图书进入港、澳、台和国外市场。这项工作前一段时间进展不快,应当加以推动。
出版社可以在外地委托印刷厂印制图书,并委托外地的发行单位发行图书,但不得委托给个人。委托代印代发要事先签订合同,并经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视为非法出版活动。禁止出版社以代印代发名义变相出卖书号。
确有需要的出版社在办社宗旨和经营主权不变的前提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有条件的科技和学术性出版社,经省级政府和部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可以试行同外资合营,但外资股金必须低于1/2,编辑部应由我方掌握。
七、在改革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出版队伍
搞好出版社的改革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而这支高素质的队伍只有在改革的进程中才能建设和成长起来。
出版队伍的建设要重视树立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观念,不断强化出版社成员的文化意识、经营意识和竞争意识。要创造条件发挥各种人才的作用,敢于重用那些积极变革、眼界开阔、讲求实效、精通业务、在编辑和经营方面富有开拓精神的人才。
出版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单位,要注意提高出版社成员特别是各级骨干的思想政治水平,自觉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培养出版社成员的社会责任感、职业道德和献身精神,树立从事出版事业的荣誉感,增强出版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使出版社成员,特别是编辑、出版人员有时间进行学习、进修、调查研究、参加学术活动,提高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纪律和提高效率。
在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提倡编辑人员从事写作。
八、加强对出版社改革的领导
出版社的改革在许多方面刚刚起步,缺乏实践经验,将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出版行政领导部门要满腔热情地给予支持,帮助出版社大胆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使改革健康发展。
出版改革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搞好出版社改革不仅取决于出版社本身,还与出版系统中的印刷、发行等方面的改革密切相关,而且受到出版系统外部条件的制约。各级出版领导部门,要在宏观管理和微观搞活两个方面做好工作,既要简政放权,推动出版社自主经营,又要进行必要的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
建议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版改革的领导,并在财政、信贷、税收和物资等方面给以必要的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的出版社情况不同,改革的要求和进度应有所不同。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出版社,国家一直给予财政补贴,在改革中需要继续实行特殊政策,促其发展,更好地为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科学、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