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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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5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36件。

附件: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附1:第四批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5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控制用地

管理的通告 市政府1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暂行办法 市政府61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房屋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97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清真食品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98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办法 市政府100号令 市政府



附2:第四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目录(36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

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4]16号 市政府



2 《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吉市政发[1998]16号 市政府



3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全市对外开

放工作的安排意见 吉市政发[2002]1号 市政府



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城建重点工

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2]2号 市政府



5 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8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限期治

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吉市政发[2002]9号 市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市城市基

7 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整合方案和政 吉市政发[2002]19号 市政府

府投入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调整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兵家

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函[2000]123号 市政府



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02年整治小区和 吉林市人民政府通告

主要街路违法建筑的通告 2002年3月6日 市政府



10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下岗职

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1]73号 市政府办



11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和应对

重特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74号 市政府办



12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1]84号 市政府办



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次性

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号 市政府办



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21号 市政府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

15 年吉林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第一批) 吉市政办函[2001]61号 市政府办

》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吉林市市辖区城镇义务

16 兵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民发[1998]24号 民政局





17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市科字[1999]11号 科技局



18 关于印发《加强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 公安局

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公联发[2001]30号 质量技术

监督局



19 关于对非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及非法使用 城市

城管车辆进行稽查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12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城市

20 关于对全市集贸市场进行整治的通知 吉市城法发[2002]25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吉林 城市

21 大街等主要街路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告 管理行政

理整顿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 执法局



22 关于在主要街路开展乱贴乱画集中清理 城市

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吉市城法发[2002]28号 管理行政

执法局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

23 关于治理整顿河道采砂活动有关通知》 吉市水联[2001]21号 水利局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第二松花江通

24 溪河口至西小通滩江段河道清淤整治方 吉市水[2001]28号 水利局

案》的决定



25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渔业生产资料市

场专项检查活动通知 吉市水[2001]32号 水利局



26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实施《2001年吉林市

市区段松花江河道整治方案》的决定 吉市水河[2001]47号 水利局



27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对市区江段河道采砂

进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 吉市水联[2001]110号 水利局



28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渔业生产资料

打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42号 水利局



29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

法活动的通知 吉市水保[2002]56号 水利局



30 吉林市水利局关于加强2002年禁渔期管

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水渔[2002]91号 水利局



31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号 人事局



32 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培

训和200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0]41号 财政局



33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1年度会计(决算

)报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4号 财政局



34 关于200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设置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78号 财政局



35 关于印发《吉林市2002年市直预算单位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财字[2002]107号 财政局



36 吉林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吉市房字[1999]65号 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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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发布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完善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工作,我局在征询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进行了修改。现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印发给你们。
本规则从发布即日起开始实施,原机械工业部以机械政〔1996〕1040号文发布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自动作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国家机械工业局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批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 定义
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做为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征的资料。
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6、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制造厂:是指负责经过装配工序制造出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7.1、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7.2、最后阶段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完整车辆的制造厂。
7.3、中间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的制造厂,它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8、车辆类型:指车辆的一种类别,它以车辆的普通特征,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区别。如乘用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等都是单独的类型。
9、车辆型式:是指制造厂对具有相同类型、品牌、种类、系列和车身类型的一组车辆的命名。
10、品牌:是制造厂对一组车辆给予的命名。
11、种类:是指制造厂对同一品牌内的,在诸如车身、底盘或驾驶室等结构上具有一定共同点的所有一组车辆的命名。
12、系列:是制造厂对同一种类车辆在价格、尺寸或重量方面进一步划分的命名。系列主要被制造厂用于商业目的。
13、车身类型:是指车辆的一般结构或外形的划分。利用诸如车门或车窗数、运货特点以及车顶等特征进行区别(如厢式车身、溜背式车身、仓背式车身)。乘用车的车身类型能反映座位数、硬顶、软顶、敞蓬等特征;载货车的车身类型反映(但不局限于)普通载货车、自卸车、牵
引车、搅拌车、厢式车等特征。
14、底盘类型:是指载货车底盘的结构特征的划分,利用车轮数和驱动轮数进行区别,比如4×2,6×4,6×2等。
15、发动机类型:是指动力装置特征的划分,利用燃料、气缸数、排量及净制动功率等进行区别。
16、年份:年份的划分分两种,一种是指车辆生产的历法年份,另一种是由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17、车型年份:是一种由制造厂为某一单独车型的生产指定的年份。只要实际生产周期不超过两个历法年,可以和历法年份不一致。
18、分隔符:是一种可用以分隔VIN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VIN代号的界限(开始和终止)的符号、字码或实际界限。分隔符不能与阿拉伯数字或罗马字母混淆。

第二章 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基本内容
1、车辆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对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1所示)
图1(略)
对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同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构成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其余五位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2所示)
2、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必需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
a.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或数字;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第一、二位字码的组合将能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图2(略)
b.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的制造厂的字母或数字。第一、二、三位字码的组合能保证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c.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为数字9。此时,车辆指示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将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作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3、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如果制造厂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a.此部分第一~五位应按表1规定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其代码及顺序由制造厂决定。
表1
----------------------------------------
| 乘用车 |品牌、类型、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约束系统的|
| |类型。 |
|---------|----------------------------|
| 载货车 |车辆型式或品牌、类型、种类、系列、底盘类型、驾驶室类型、|
| |发动机类型、制动系统及车辆最大(或额定)总质量。 |
|---------|----------------------------|
| 客车 |车辆型式或品牌、类型、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
| |及制动系统。 |
|---------|----------------------------|
|挂车,包括散装挂车|挂车型式或品牌、类型、系列、车身类型、长度及轴的布置。 |
----------------------------------------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品牌、类型、种类、发动机类型及净制动功率。 |
|---------|----------------------------|
|除挂车以外的非完整|车辆型式或品牌、类型、种类、系列、驾驶室类型、发动机类型|
| 车辆 |及制动系统。 |
----------------------------------------
注:乘用车是指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座位数最多不超过9个(包括驾驶员座)的小型客车。
b.此部分的最后一位(即VIN的第九位字码)为检验位。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1)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2、3所示:
表2
-----------------------------
|VIN中的数字|0|1|2|3|4|5|6|7|8|9|
|-------|-|-|-|-|-|-|-|-|-|-|
|对应值 |0|1|2|3|4|5|6|7|8|9|
-----------------------------

表3
-------------------------------------------------------
|VIN中的字母|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
|-------|-|-|-|-|-|-|-|-|-|-|-|-|-|-|-|-|-|-|-|-|-|-|-|
|对应值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7 |9 |2 |3 |4 |5 |6 |7 |8 |9 |
-------------------------------------------------------
2)按表4给VIN中的每一位指定一个加权系数。
表4
----------------------------------------------------
|VIN中的位置|1|2|3|4|5|6|7|8 |9|10|11|12|13|14|15|16|17|
|-------|-|-|-|-|-|-|-|--|-|--|--|--|--|--|--|--|--|
|加权系数 |8|7|6|5|4|3|2|10|*|9 |8 |7 |6 |5 |4 |3 |2 |
----------------------------------------------------
3)将检验位之外的16位每一位的加权系数乘以此位数字或字母的对应值,再将各乘积相加,求得的和被11除。
4)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
如果余数是10,检验位应为字母X。
4、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除车辆年产量小于等于500辆时,第五位被用做WMI情况外,其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
a.第一位字码应指示年份。年份代码按表5规定使用。
表5 标示年份的字码
---------------------------------
|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
|1971| 1|1981| B|1991| M|2001| 1|
|1972| 2|1982| C|1992| N|2002| 2|
|1973| 3|1983| D|1993| P|2003| 3|
|1974| 4|1984| E|1994| R|2004| 4|
|1975| 5|1985| F|1995| S|2005| 5|
|1976| 6|1986| G|1996| T|2006| 6|
|1977| 7|1987| H|1997| V|2007| 7|
|1978| 8|1988| J|1998| W|2008| 8|
|1979| 9|1989| K|1999| X|2009| 9|
|1980| A|1990| L|2000| Y|2010| A|
---------------------------------
b.第二位字码可用来指示装配厂,若无装配厂,制造厂可规定其他的内容。
c.如果制造厂年产量≥500辆,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制造厂的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应与第一部份的三位字码一起来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
5、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位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和Q不能使用)
6、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打印在车辆上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
,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它符号。
第六条 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标示于车辆的一处或多处位置。
2、在30年内生产的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表示在车辆部件上(玻璃除外),该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车辆识别代号也可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车辆部件上的一块标牌上,此标牌不损坏则不能拆掉。
如果制造厂愿意,允许在一辆车上同时采取以上两种表示方法。
5、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乘用车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t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6、VIN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
7、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mm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第三章 对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第七条 对各类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1、每个完整车辆(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除外)制造厂应在每辆车上标示一个车辆识别代号。
2、对于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应在车辆的适当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3、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在交货时,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解释、位置与标示方式的说明。
4、中间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原车的识别代号打刻在自己的改装部件或产品标牌上,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与标示方式的说明。
a.若是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改装后的车身部件可能使原车的识别代号不易被看到,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b.若是在无完整驾驶室的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改装后的车辆属于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乘用车或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t的载货车,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5、对于在完整车辆上再进行制造作业的制造厂,应保留原车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原车的识别代号打刻在自己的改装部件或产品标牌上。

第四章 车辆识别代号的申报、批准和备案
第八条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申请和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车辆制造厂都应向国家机械工业局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车辆制造厂,应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中文表一份(见附件1)、英文表两份(见附件2),同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所生产产品的类型、每种类型的年产量。
3、国家机械工业局在收到申请的两个月内,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4、永久中止制造车辆的制造厂应通知国家机械工业局,并交回“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1、负责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必须在首次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备案时需提供下列文件:车辆类型,每种类型带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记的型式及图片,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或区域说明及图片,对
车辆识别代号的解释文件。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上的内容在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作出变动后,均应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
3、若已申报过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变,都应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识别代号的此种车辆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重新备案。

第五章 实施
第十条 实施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取代1997年1月1日实施的CMVR A01。

附件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
登记号:
--------------------------------------------------------
|1.制造厂名称: |
|过去曾用名称: |
|2.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报挂号: |
|3.工商局营业执照的编号及日期(附复印件): |
|4.车辆品牌: |
|5.车辆类型: |
|(例如:轿车、载货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摩托车等) |
|6.曾使用的WMI代号: |
|7.此种类型车辆的年产量情况:500辆以上 500辆以下 |
|8.如果可能的话,希望使用的代号: |
|9.申请人签名: 日期: 制造厂盖章: |
|------------------------------------------------------|
|(以上部分由企业填写) |
|本申请表寄到:10082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
| 国家机械工业局行业管理司 |
| 汽车行业管理处 |
| |
| 批准: 日期: |
|------------------------------------------------------|
|以下由行业管理司汽车处填写: |
| 年产量在500辆以上的制造厂,分配三个字码为: |
| __ __ __ |
| 年产量在500辆以下的制造厂,分配VIN代号的前三位字码和第十二位、十三位和 |
|十四位的字码为: |
| -------------- |
|------------------------------------------------------|
|注意事项: |
|1、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制造厂需填写中文表一份,英文表两份。 |
|2、制造厂申请WMI代号时提供的表格和其它资料都应用A4标准纸,表格内容应照以上格式打印,签名应字迹清晰、工|
|整。 |
|3、制造厂名称、公章、营业执照三者应相符。 |
--------------------------------------------------------

附件2:

APPLICATION FOR ASSIGNMENT OF
WORLD MANUFACTURER IDNETIFIER(WMI)
NO:
Date:
--------------------------------------------------
|1. Manufacturer: |
|2. Address: |
|Post code Telephone number: |
|Fax number: Telex number: |
|3. Make of Vehicle: |
|4. Type of Vehicle: |
|(Example: Passenger Car, Bus, Truck, Trailer, Incompleted Vehicle, Motorcycle) |
|5. Approximate number of vehicles produced per annum: |
| Over 500 Under 500 |
|6. Signature: Date: |
|------------------------------------------------|
|Send this application to: Division of Automotive Industry Management, |
|Department of Industry Management, |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 P. R. China |
|46 Sanlihe Street, Beijing, China 100823 |
|------------------------------------------------|
|FOR OFFICE USE ONLY----DO NOT WRITE IN THIS AREA |
|Manufacture of more than 500 vehicles per year, assign only the three characters |
| ---- ---- ---- |
|Manufacturer of less than 500 vehicles per year assign the first three characters |
|and the characters that fall in the 12th, 13th and 14th positions. |
| ---- ---- --/-- -- -- |
|------------------------------------------------|
|Note: |
|1. Each manufacturer applies for the "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WMI)" should fill in one |
|copy of the table in Chinese and two in English. |
|2. The table and other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manufacturer when applying for the WMI |
|code should be in standard size A4. with the content of the table printed according to the |
|format above. The signature shall be clear and legible. |
|3. The name of manufacturer on the application form. official seal and the business license |
|shall be exactly the same. |
--------------------------------------------------



1999年1月18日

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295号

关于印发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部制定了《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部决定在去年全国交通系统开展的公路建设市场的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2002年对公路监理市场开展一次专项的治理整顿工作,使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行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的秩序明显好转,并为“十五”后三年监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以适应公路建设的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路监理市场现状

 1、公路监理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起步早、发展快,已基本形成了开放、竞争的市场格局,为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做出了贡献。截止2001年底,全国已有60000余人接受了系统的监理业务知识培训,其中12000余人取得了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14000余人取得了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17家单位取得了甲、乙级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225家单位取得了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全面实行了监理制度,并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1999年以来全国交通系统开展了连续三年的“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监理单位和人员素质得到提高,质量和合同意识得到增强,监理行为逐步规范,促进了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2、为培育和规范公路监理市场,交通部颁布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规章和规范,初步建立起公路监理工作的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管理细则,做到了监理管理工作的有法可依。

  3、在取得上述成效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路监理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监理队伍发展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监理职业化程度很低,人员无序流动比较严重;监理企业自律意识不强,管理松懈;现场监理水平差异大,管理深度不一;监理市场的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等。因此必须对监理市场进行治理整顿。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4、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2002年全国交通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本着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监管有效的原则,将公路监理市场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纳入今年工作计划,要整顿与培育并重、规范与引导并重、治标与治本并重,近期与长远并重。今年公路监理市场整顿的主要目标是:形成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之间相对固定、相互负责的法定合同关系,基本解决人员无序流动问题;主要监理岗位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执业上岗,监理行为基本规范;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建立起“有进有出、有升有降”的动态资质管理机制;加强对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

  5、治理整顿工作总目标:到“十五”末,基本形成齐全完整、科学有效、层次界面清晰的公路监理法规规范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造就出一批能适应公路建设发展需求、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度高、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骨干监理单位;培养锻炼出一支经验丰富、素质高、能满足不同专业技术需求的职业监理工程师队伍,监理人员按市场需求有序流动,工作处于动态监控之下;现场监理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行有效控制;监理招投标行为更加规范,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真正形成一个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的公路监理市场。

三、治理整顿公路监理市场的工作要求和措施

6、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世贸规则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标准。2002年部将修订和出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各地也要开展对现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不符合国家、部有关规定的应进行修改。

7、对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进行核查,清理监理队伍,并实行监理企业年检制度。要按照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对已取得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核查。监理单位必须有固定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力量。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条件和设备。对无基本力量、管理混乱、盲目承揽监理业务、严重扰乱监理市场秩序或近年来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理单位限期整改并予以延期、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理。

8、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登记和年检制度,加强对监理持证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从今年起,凡持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必须依托监理单位并通过省级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执业登记和年检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

9、要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规行为。各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解决重检查、轻处罚的问题。对出卖和伪造监理资质证书、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监理合同、转包监理业务、履约能力差、管理混乱、由于监理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人员,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10、各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要求,加强对监理工作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工作状况和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11、加强监理市场的动态管理,对有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要按照部建立公路建设动态信息管理和《关于建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发[2001]469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信息数据库,发布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绩。

12、推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制度进行改革,下半年在四个省区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将视情况尽快全面推广。

13、组织开展对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和项目法人执行监理制度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监理招投标工作、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现场监理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控制效果等。要做到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职责界面清晰;监理招投标工作和监理合同规范;各监理单位派驻建设项目现场的高级驻地、副高级驻地和重要岗位的监理人员必须由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并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承担,其它岗位的监理人员必须持监理员证或培训证书上岗;各种重要文件的审批、质量和支付签认应由持监理证书的人员负责;监理现场管理制度健全;工程质量处于可控状态。

  14、公路建设全面实行社会化监理。今年新批准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除技术含量高、工程复杂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外)总监、驻地等各级监理机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承担,项目法人不得通过临时拼凑人员组成总监办、变相搞内部监理,否则将取消其项目法人资格。

  15、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管理监理单位资质时,要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加大对监理单位在申请设立、定级、升级过程中的审查力度,公开办事程序和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实行监理资质审查结果公示制度。对审查人员暗箱操作、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16、要建立统一开放的公路监理市场。交通部和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的单位资质是进入公路监理市场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搞重复登记。不得制订歧视性政策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承担监理任务。对有上述行为的,监理企业和个人有权向有关单位进行举报和提出申诉。

17、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结合施工监理的特点组织招投标工作。实行监理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监理标段的划分要体现规模经营的原则,对技术不复杂的高速和一级公路工程标段长度原则上不应少于30公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体现素质优先的原则,一般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按0.8-1.0人/公里、二级以下公路按0.5人/公里配备。

18、规范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和投标行为。二级及以上公路和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监理单位必须信守承诺,按照工程要求选派的主要骨干力量,不得随意更换,并严禁压价竞争。对压价竞争、频繁更换监理人员特别是监理骨干的单位,要作为其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依法处理。

19、加强监理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的公正性。评标原则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在开标后制订新的评标标准。评标的重点要放在监理力量的配备、监理技术方案等,突出监理工作技术、知识密集的特点。要严格按照“专家评标、招标人定标、政府监督”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交通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20、加强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职责,维护监理市场竞争秩序。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文件、资审结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部核备。评标工作结束后7天内评标专家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评标工作情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责成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职务犯罪、失职渎职、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

21、推动监理单位转变企业机制。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抓大放小、国有资本逐步退出中小型国有企业的要求,积极引导监理企业按照有限责任等形式进行转制,并逐步与主管部门脱钩。要通过建立监理人员与监理企业更加密切的利益关系,吸引高素质人材,监理企业的出资人应以监理骨干为主。监理企业要根据市场需要,逐步拓宽业务领域,增强市场竞争力。

22、要结合监理单位的特点,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企业信誉,完善监理企业管理制度。监理企业要开展适合监理企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建设和质量体系认证工作,提高监理企业的自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23、继续加强监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管理。各省级交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根据当地建设项目需求和监理人员总体水平举办“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和岗前专项短期培训。今年起部质监总站将定期与授课院校签定委托书。培训工作必须做到计划周全、教材可行、教师称职、管理严格、档案齐全,严禁擅自扩大培训规模、培训教师东拼西凑、压缩教学时间、考试作弊和冒名顶替及乱收费等问题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暂停责任单位举办或讲授监理业务培训的资格并予通报,对负有责任的授课教师取消其授课资格。

24、广泛开展对监理工作的宣传活动。各地、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公路建设项目为载体,采取报刊媒体征文、知识竞赛、评选优秀等活动,宣传工程监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社会对监理工作的认知度,增加监理的责任感,起到社会监督作用。同时也可通过评比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实行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25、继续开展监理行业发展政策的研究。部将抓紧制定监理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积极探索和研究新形势下监理工作的发展方向。

四、治理整顿实施步骤

26、监理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3-5月为筹划调研阶段,部起草治理整顿实施意见和相关标准,并分片区召开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6月为宣传部署阶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搞好思想发动,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同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7-12月为检查落实阶段,通过各地区自查、互查和部统一组织抽查的方式,发现并查处监理市场中违法、违规问题。明年1-2月为总结阶段,各地要在1月底前对本省的监理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交通部。部将对全国的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汇总,并予以通报。要通过一年的重点清理整顿,做到摸清家底、净化市场、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为监理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