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2:36:34   浏览:9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 全国教育工会


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 全国教育工会



《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要“因地制宜地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广大教师的休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认,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怀。
教师利用假期外出参观、休养是由他们工作的性质决定的,针对教师职业特别有组织地安排休养活动已经形成传统,国家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对此历来都十分重视。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于1979年共同在北戴河组织了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教师参加的暑期活动。1980年
,两家又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优秀教师暑期休养的联合通知”。各地积极响应,普遍开展了这项工作。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教师要求参加休养的愿望和要求更加强烈。不少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工会都积极安排本地区、本单位的教师在假期休养参观,受到普遍欢迎

通过休养参观使广大教师在紧张工作之余得到身心休息,有利于他们以更加充沛的精力投入教育教学工作;通过参观和社会考察使他们开扩眼界,增长知识,丰富阅历,对调动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也有积极作用;通过参观,还能使广大教师陶冶情操,增强民族自
豪感和爱国主义精神,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满足广大教师的要求,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对这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组织教师开展休养活动是贯彻落实《教师法》,保障教师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地要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要为教师的休养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也要注意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组织教师参加的休养活动要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工作要严谨周密,活动安排要合理有序,特别要注意保证安全。活动内容应以休养为主、也要丰富多彩,要与教育教学、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让教师在休养的同时得到教育和提高。
三、活动经费应以参加休养的人员个人负担为主,在有条件的地方,有关方面和有关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鉴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补贴部分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组织少数优秀教师的休养活动可参照原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80)教师字001号、教工(80)10号和(80)教计字281号、教工(80)1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执行。
五、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7年9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探索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长效措施,提高民办博物馆的专业化水平,国家文物局拟开展“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试点工作。通过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实施“一对一”的帮扶,努力培育一批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专业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优质民办博物馆,并积极推动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在合作中相互借鉴,共同进步,在竞争中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确保试点效果,试点工作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估、择优确定、统一部署的原则,现将试点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规范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方面有一定工作基础,愿意先行先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于2011年3月10日前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并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二、试点工作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帮扶实施单位
  试点省份确定一个国有博物馆作为帮扶实施单位,建议为业务能力强、办馆经验丰富的国家一级博物馆,特别是省级博物馆和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要发挥龙头和引领作用。有关帮扶实施单位的背景材料,应作为试点方案的附件。
  帮扶实施单位背景材料应当包括:博物馆简介、博物馆法人资格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博物馆登记及年检材料、博物馆评估定级证书以及其他证明博物馆业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二)帮扶对象
  试点省份确定一个民办博物馆作为帮扶对象,拟确定为帮扶对象的民办博物馆,必须依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登记注册和正常运行,通过2009年年检,法人治理结构基本规范,藏品体系健全且产权明晰,展示服务工作基础较好,在本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有关帮扶对象背景材料,应作为试点方案的附件。
  帮扶对象的背景材料应当包括:博物馆简介、博物馆法人资格证书(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博物馆章程、博物馆登记及年检材料、博物馆藏品情况介绍材料(含藏品来源情况说明)、博物馆馆长及主要业务工作人员简历、博物馆财务状况介绍材料(含2010年度财务报表)等。
  (三)试点项目
  1.帮扶民办博物馆藏品管理、保护能力提升:民办博物馆开展藏品清库、建档(电子档案登录)、鉴定、定级,珍贵藏品修复等;
  2.帮扶民办博物馆展示服务功能提升:民办博物馆陈列大纲编制,陈列展览改造,社会教育活动策划及国有博物馆与民办博物馆联合办展(巡回展览)等;
  3.帮扶民办博物馆管理、业务人才培养:民办博物馆专业人员培训、国有博物馆与民办博物馆之间专业人员交流任职等。
  可任选一项或全部项目并细化具体内容。
  (四)试点时间和进度
  2011年3月-12月
  (五)试点预期成果
  1.完成承诺的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2.提交试点工作报告。
  (六)保障条件
  1.经费预算和来源途径
  包括经费预算总额、预算明细,拟申请国家文物局补助金额及用途和地方配套经费金额及用途等。
  2.组织实施和制度保障等措施
  鼓励在试点工作中加强部门联动,对地方财政部门同意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我局遴选时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本地区的试点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材料。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省申报方案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试点省份(不超过3个),于2011年3月统一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会计管理、防范案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会计管理、防范案件的紧急通知
建设银行



近来,我行在会计岗位上连续发生多起重大案件(部分案件已通报各行),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少数不法分子见利忘义、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之便,或内外勾结作案,或单独作案,其作案方法不断变换,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资金损失。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
行在财会管理、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防范意识较差,忽视了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重要岗位用人不当,管人失察;二是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操作现象严重;三是管理松懈,内部控制机制失灵。为进一步加强内部防范,消除隐患,现就加强会计
管理和案件防范的有关问题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各行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控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一)加强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广大会计人员廉洁自律,抑制社会不良风气的能力。坚决将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自律性较差的人员调离会计出纳岗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一是实行会计人员的定期考试及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二是要结合本行实际及案例分析,经常性地组织财会人员重点学习、讨论有关案件防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等,增强会计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三)完善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合理的分工,严格交接制度,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和收付款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会计核算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四)实行会计出纳岗位的内部轮岗制度。各行应根据会计出纳人员配备及人员素质等实际情况,对经办具体业务的会计出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岗位轮换或业务分工调整。重要印章、空白凭证的管理人员,在加强检查监督的前提下,轮岗时间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二、加强对各种往来类业务的管理
(一)内部往来报单按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严格管理,内部往来报单的签发严格执行会计主管人员的审核制度,未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的内部往来报单一律不得入帐,报单的传递必须由银行内部人员完成,不得交由客户自带。今后如发现内部往来报单仍交由客户自带的,将按严重违
章查处,追究主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辖内往来类业务,包括内部往来、调拨资金、预拨(拨入)费用、系统内往来等要按下述要求办理帐务核对工作:
会计帐务已集中的行,由分行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内部往来、系统内往来、调拨资金等帐务的按日配对核对,对超过正常在途时间未入帐的帐务以及其他有疑问的帐务,要及时查询,查询要有记录,发现问题须及时向上报告。
会计帐务未集中的行,由各经办行换人逐笔核对。具体核对方法按如下规定执行:一是往来类业务的凭证与帐簿必须由会计事后稽核人员(或会计主管)按日勾对。二是每旬末,要办理对帐签证工作,对帐签证方法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系统内往来的对帐签证,由管辖行向辖属行签
开对帐单一式三份(用“内部往来”对帐签证单代),并注明最后一笔帐目的划款凭证编号,逐联加盖业务公章,一并寄辖属行。辖属行收到后应在2日内核对完毕,在三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后寄回二联,其中一联由管辖行留存,一联送管辖行资金计划部门。如核对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
及时冲正。三是要勾对副本帐页,各行处(包括储蓄所)的副本帐页满页后应及时打印,送管辖行会计部门指定专人逐笔勾对,月末未满页的帐页也应打印后送管辖行逐笔勾对,并由具体经办人员在帐页上签章确认。
(三)支行辖外的各种往来业务,不得使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系统内往来、调拨资金、资金拆借等支行辖外往来类业务,由支行会计部门(帐务未集中的行)或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帐务集中的行)在每月终了抄列清单,经会计负责人审核把关后,送同级资金计划部门确认。
(四)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等其它往来类业务的帐务,要按现有规定由会计主管会同会计人员每月进行帐务核对及副本帐页的勾对,防止不法分子作案。
现行的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冲突的,在执行中以上述规定为准。为保证后续帐务核对的顺利进行,各行在4月初要对3月底往来类帐务,按以上规定的核对方法作一次全面的核对。
三、加强对票据交换的管理
有条件的行应积极推行票据的集中交换,系统内跨行票据,由管辖行组织交换;跨系统票据,由管辖行集中提出或提入。票据交换无论是实行集中交换,还是由各网点直接交换,都要严格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各票据交换单位应保证票据交换岗位的人员得到合理的配备,该岗位人员应设一名票据交换员(由投递公司投递的行除外)、两名票据清算员(可兼职),交换专用印章作为重要印章,应指定除票据交换员、清算人员外的专人保管使用。
(二)接柜人员、票据清算人员、票据交换员之间必须严格分工。票据交换员专司票据交换所与本行之间的票据传递之职,不得兼管空白凭证及票据专用印章;清算人员负责提出票据的审核、整理、提出清单的填制及提入票据的清点复核等,不得顶替交换员之职。
(三)提出、提入的票据必须由清算员换人清点复核,未经清算人员复核清点的票据,不得提出。
(四)票据交换提入的凭证要按下列条件进行审查:应正确加盖他行提出票据专用印章;大小写金额、帐号、收、付款单位等不能涂改;提入票据的笔数、金额应与提入票据交换清单上的数额一致。对提入应由本行付款的凭证,应视同开户单位提交的付款凭证进行审查。
(五)票据清算员根据票据交换收、付轧差清单编制资金清算凭证,经换人复核后才能入帐。
四、严把支付关,加强银行对支付环节的审查
(一)预留银行印鉴实行双人审核制度。各行要根据总行建总发字〔1997〕第5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加强印鉴卡的管理,4月初对前后台印鉴卡进行一次全面核对,确保正副卡一致。票据印鉴要实行双人审核制度。验印人员必须分别
凭正卡、副卡进行初审和复审,不得用同一份印鉴卡进行印鉴的审核。
(二)建立大额支付的银行内部签批制度。对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汇款、内外部转帐等大额支付凭证必须交由会计主管分别在其借、贷方记帐凭证上审核签字(因各地差异较大,在100万元以下的支付业务是否实行内部签批制度,由各一级分行自行确定)。未经
审核签字的记帐凭证,会计人员不得入帐、不得提出交换或办理电子汇划。
(三)建立大额付款的单位确认制度。对达到一定额度(具体数额由各经办行确定)或超出该帐户正常收支额度的付款业务,在办理款项划款前,要指定专人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与付款单位联系确认,并作出书面记录。派出行会计柜台受理所属储蓄所或储蓄专柜转来的个人电汇、信汇
或汇票等业务时,除按要求对内部往来报单由银行内部传递并进行折角验印外,对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还必须由会计经办人员通过电话与储蓄所取得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并由其在留存的会计记帐凭证上签字说明。如达到前述签批制度中规定的会计主管签批额度的,还必须交由会
计主管签字确认。
(四)禁止公款私存。对个人汇票及现金汇票等所有转存储蓄的资金,必须按提取现金的规定审查,并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确认。
五、加强印章(包括个人名章)的管理及柜台操作员代码及密码的管理,实行个人负责制。印章管理坚持谁保管谁使用的原则;操作员代码及密码必须按照“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应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保管。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问题的,要追究管辖行和泄密人员的责
任。
六、会计人员离岗或机构撤销等,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其经管的帐目、凭证进行全面审核,其保管的印章、密码或其它重要物品要向有关接交方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在机构撤并、人员变动过程中出现新的风险。
七、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金库管理制度
(一)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当天收入的现金当天入帐。特别是开办上门收款业务的行,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帐、双人上门收款、双人封箱上锁、双人交款的基本原则。收款人员、现金出纳人员及会计人员之间必须建立相互控制、相互制约的交接手续。营业终了后及节假日
的收款必须双人清点后封箱入库,寄库保管,次日营业开始时,应及时整点入帐,不许压单压款。会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每天将会计帐面的现金收付发生额及余额与现金出纳部门核对一致,每日的库存现金余额必须经会计人员签章确认。
(二)出纳尾箱必须坚持双人负责制。营业终了,出纳尾箱入库前必须经双人盘点。
(三)实行出纳柜员制的行处,必须强化对临柜人员的制约机制,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事后监控稽核人员。现金交款单的客户回单联必须由计算机打印产生,并经出纳员鉴章后交客户,不得继续使用预先印制的交款回单。未实行电算化或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出纳监控设备的行不得实
行出纳柜员制。
(四)基层行领导及出纳负责人要按现行出纳制度的要求检查金库,认真登记查库登记簿。查库人员必须根据金库管理规定,凭出纳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查库。查库时,要检查金库的安全设施情况。在核对帐款、帐实等具体操作方法上,只准以钱碰帐,不得以帐碰钱,不得仅以出纳部门
的登记簿核对现金余额。帐实如有不符,应立即组织查找原因。
(五)实行集中库管理的行,集中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属行处现金收支的分析与监控,从严核定其尾箱现金限额。对超过限额的现金,要督其办理交库。对辖属行请领现金,应在核定的限额之内掌握,在特殊情况下需超限额请领现金的,要经分管行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各行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一线临柜人员,并结合本通知的有关具体要求,组织各级会计人员进行认真的自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章问题,要立即纠正,彻底消除案件隐患。各行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4月30日前书面报总行财会部。总行将制定有关检查监督制度,明确各方
管理职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19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