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20:31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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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中规定的“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由地市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同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审批”予以取消。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工作,同时对中介机构提供的开票服务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遵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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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依法开办犬类诊所的,应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贸促会,各贸促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商检局,各直属商检局:
自1996年7月1日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推荐标准格式以来,在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原产地证的管理、征订、印刷、运送、保管、签发、统计和核查等各项工作基本上实现了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继续加强这项工作,克服存
在的问题,现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1.各签证单位要加强征订工作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将征订情况通知上海市外经贸委贸管处。
2.证书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出口的货物用当年的证书,以货物离开中国的时间进行计算。
3.根据1996年证书征订情况,为方便各签证单位的征订工作,现决定每年征订次数由2次改为3次:第一次,4月20日至30日;第二次,7月20日至30日;第三次,10月20日至30日。
4.各签证单位征订前要做好计划和统计工作,尽可能保证征订数量的准确性。
5.各签证单位如发现原产地证书质量问题,请及时与上海市外经贸委联系。
6.上海市外经贸委应与各签证机构加强联系。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应继续做好商检局和贸促会的原产地签证协调工作,增加交流,提高签证及管理水平。



19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