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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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7〕1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管理工作。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额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二章 户外广告资源出让
  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采用以下4种形式:(一)招标。(二)拍卖。(三)产权人委托转让。按照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四)产权人协议转让。通过(一)、(二)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期限为3至5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通过(三)、(四)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九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正在使用的,合同到期后,也要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经营权,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第十条 城市经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通过产权人协议转让的,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重新招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使用权。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经检测,户外广告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所有人协商残值转让,未达成残值转让的,应自行拆除原设施。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确保应收尽收,防止国有资源收益流失。
  第十五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招标、拍卖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经业主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收入总额的3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利用城市公交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经业主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收入总额的3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须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须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 设置门店招牌广告、软体广告、交通工具(不含城市公交车)广告及举办临时促销宣传活动的,须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和占用费。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
  确需减征、免征或缓征的,应当严格减免审批程序。应当由缴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指示牌、发布公益广告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公用指示牌以及重大活动需要营造宣传气氛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和残疾人,开展经营活动,利用自有场地设立的灯箱标志、标识等,凭证减半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察、财政、工商、审计、规划、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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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4〕69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六月十五日

宿迁市农村劳务输出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苏发〔200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自2004年起,我市建立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将上级补助资金与各县(区)财政安排资金统筹使用。为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第一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县(区)财政每年按照社会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

第二条 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国家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资金,与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共同建立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由市、县(区)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扎口管理,统筹使用。

二、资金使用

第三条 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接受输出培训农民的补助,以及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机构(不含培训机构)的奖励。

第四条 市级财政安排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宿迁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失地农民的培训以及劳务输出工作经费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励。

三、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农村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第六条 申请农村劳务输出奖励补助必须是具有职业中介资质的各类劳务中介组织、劳务派遣公司和教育培训机构,无不良记录,且输出人员劳务用工合同在6个月以上。

第七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以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在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农业、计划、扶贫等部门共同组织。对中标培训机构的名称、地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应以通告形式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刷成册,分发至各乡(镇)、村。

第八条 申请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无不良记录。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培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每期培训不得少于1个月。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培训场所和训练基地要贴近农民,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四、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根据核定的不同工种最高收费标准,在向培训对象收费时,每人降低100元,对参加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降低200元。

第十条 对经所在地村(居)委会证明、乡(镇)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经当地扶贫、财政部门确认的特困农民和失地农民,经劳务输出领导小组核准,实行免费培训。

第十一条 省级补助资金下达拨付。先由各县(区)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区)财政、农业、计划、扶贫等部门,制定包括培训机构、培训工种、收费标准、培训人数等内容的申请补助资金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2004年为6月30日前)上报市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农业、计划、扶贫等部门,对各县(区)的上报方案进行审定,经市劳务输出领导小组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2004年为7月15日前),下达各县(区)年度培训任务、省补资金额度,市按省财政实际到位资金预拨省补资金。

当年10月31日前,各县(区)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当年输出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有关部门,市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县(区)进行考核,考核认定并报经市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拨付剩余的省补资金。

第十二条 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就业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下,每新增输出一人,给予20元奖励。

第十三条 组织输出奖励资金,于每年10月30日前,由各县(区)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农业、计划、扶贫等部门对当年农村劳务输出情况审核后,上报市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农村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有关部门。经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审查批准后,再分配下达各县(区)。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应设立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财政专户,采取专户直拨的办法,实行专户管理。报帐管理部门为市、县(区)财政部门,报帐单位为经审核的培训机构、劳务输出中介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各申报一次。申领输出培训补助资金、输出奖励资金时,报帐单位需提供中标文件、培训输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收费标准、收费发票、《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用工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向财政部门报帐。

五、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市里将组织检查。对输出培训单位未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输出培训人数未达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套取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培训补助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县(区)将扣减下年度省级劳务输出培训资金额度。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安排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到位的,未完成农村劳务输出年度目标任务的,将扣减省补资金下拨额度。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直接补贴农民培训经费的方法。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7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都要成立绿化委员会。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和城建(园林)部门,不另增加编制。县以下单位,包括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人民公社以及绿
化任务较大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可成立绿化领导小组,领导本公社、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各级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场)矿、企事业等单位,在植树造林工作上,都必须接受所在县(市)绿化委员会的领导。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领导小组应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影、文艺、黑板报、画廊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发动,
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搞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的安排部署、规划设计、林木管理、苗木培育、技术培训和检查评比等各方面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林业部门和城建、园林部门要当好参谋,积极做好具体工作。
三、凡是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人人都要自觉地参加义务植树运动,为绿化祖国做出贡献。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职工、社员、学生由所在单位统计上
报;城市和工矿区的待业青年,由其有供养义务的亲属所在单位统计上报;其他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由城镇街道组织统计上报。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根据各单位统计上报的人数,搞好规划,分配任务,层层落实,并将统计和安排情况呈报上级绿化委员会。
义务植树的劳动量,按每年每人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包栽包活,当年成活率要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完成以下一项任务者亦应列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1)培育十株树苗,(2)按指定树种采集一市斤种子,(3)参加一天造林整地,(4)栽种一至三平方米草坪或花坛,(5
)完成相当劳动量的护林和花草的养护管理工作(相当劳动量可折算为一个劳动工日)。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领导小组,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可以按照这个标准,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四、义务植树只限于在本县、本市所管辖范围内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防止出现远距离调动,大兵团作战的形式主义偏向。
义务植树的重点,就全省来说,东部山区要重点搞好荒山绿化和采伐迹地更新;中、西部地区要着重搞好“三北”地区的防护林建设和农区的农田林网化建设。在具体安排上,城市要首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街道、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四旁”绿化和农
田防护林建设,山区要营造好水土保持林,在边疆地区要突出搞好国界边疆绿化;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和居民区要大力植树、种草、种花,美化环境。在有条件的地方,提倡营造“红领巾林”、“青年林”或“共青团林”、“三八林”、“民兵林”,提倡在学生毕业、军人复员转业、
青年结婚时栽纪念树、造纪念林。
五、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一项法定的、带有强制性的、无报酬的、对国家对社会尽义务的植树造林运动。从所有制上看,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义务植树和国家计划的植树造林不能混同,在政策上要有所区别。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归国家和集体或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所有。在
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有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为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县以上人民
政府要发给林权执照。
六、为保证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除林业、园林苗圃、花圃、草圃外,社队要努力办好集体苗圃,凡有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都要自办苗圃,安排必须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自己动手,培育苗木。提倡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家庭开展住宅庭院或营养钵育苗。
七、必须加强林木管护。义务植树成活后,林木所有单位要建立好树木档案和森林档案,搞好抚育保护工作。林木所有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管护专业队或者确定专人负责管护。要建立责任制,责任到人,保证培育成林、成材。国家和集体林木的砍伐更
新,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有关规定,经过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对乱砍滥伐树木或侵占破坏城市绿地的,要按树木和绿化价值,加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植树绿化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办事,保证质量。林业部门和城建、园林部门要承担起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化知识的任务,坚决防止义务植树运动流于形式和“一刀切”。
九、各部门和单位每年秋季都要组织一次义务植树检查,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由绿化委员会组织评比。成绩优异者要及时进行表彰或奖励。年满十八岁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和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逾期不栽的,每株
罚款一元。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县(市)绿化委员会按未完成株数收缴绿化费;其中单位交纳百分之九十五。单位负责人交纳百分之五。收缴的绿化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掌握用于义务植树或用于绿化奖励。
对绿化合格的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业、居民区、街道、村屯等,要发给“绿化合格”标牌;绿化先进的,发“绿化先进”奖牌,以资鼓励。
十、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由林权所有单位解决,所需交通等费用由承担义务的公民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机关、团体等单位由行政费用开支,厂矿企业由经营管理费开支,社队集体由公共积累开支。由于绿化任务大,确实无力全部承担
所需费用的,应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
十一、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促进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在开展此项运动时,必须同加快本地区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绿化委员会在组织领导,苗木、地块、经费、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等方面应进行统筹安排,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年度造林绿
化任务。对于只完成义务植树而未完成整个造林绿化计划的单位,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地有关义务植树的具体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应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198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