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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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3年7月30日 财会[200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附件: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管理制度,现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对恢复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在其恢复证券许可证之后进行不定期复查。
二、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涉及证券许可证变更的,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第十条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分立,分立后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二至五款条件,并且第二款条件所指注册会计师的三分之二以上从事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应按《规定》第十条要求报送有关证券许可证申请材料,并报送证明注册会计师从业经验的审计工作底稿复印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后,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人员流动或其他原因导致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20人的,应当自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20人之日起10日内,将转出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和现有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情况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备案。逾期未进行备案的,一经查实,收回该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已经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20人之日起3个月内,补足所缺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3个月内,会计师事务所在未补足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之前不得承揽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超过3个月,具有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仍不足20人的,收回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许可证。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为达到“具有20名以上证券资格注册会计师”条件,以欺诈手段获得证券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吊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涉及欺诈行为的注册会计师的证券许可证; 尚未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不再受理其证券许可证申请。
六、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因名称变更而变更证券许可证的,其注册会计师可一并办理证券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受《规定》第十七条关于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变更的限制。
七、《规定》第六条所指业务收入限于审计和会计服务业务收入。
  八、本补充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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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2013年2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省、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五)按照法定职责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机关。

第三条 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告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的原则,体现责权一致的要求。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改进文风,确有必要,讲求实效。规范性文件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年年初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编制并下达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制定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状态、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等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多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对有关机关、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反馈。

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协调、决定。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在完成相关的起草工作后,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载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过程中听取、采纳意见的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经政府同意由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提请政府审议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政府或者部门不予审议。

第十五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的授权;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五)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六)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有权要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和依据,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查工作。未能提供有关资料和依据,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可以中止审查。

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对有关分歧意见进行协调,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等活动。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完成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合法性审查意见提交制定机关。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条件尚不成熟,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问题未能解决,或者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分歧意见并且未能协调一致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暂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但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后,一般由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府法制网站、部门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的日期,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清理。清理工作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文件的内容不适当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重新发布;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现状调研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现状调研的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配合当前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进一步深入探索、研究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体系,为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决定在开展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工作的基础上,组织进行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研和监管对策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明确由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指定专人落实调研工作。要认真选择好代表性地区,指导企业按要求填写表格。本次调研工作由总局协调司牵头,具体工作委托总局研究中心承担。

  2.各地要将此次调研工作与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推广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调研摸清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底数,并注意总结发现本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3.此次调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工作如期完成。请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将调查表(详见附件)报送总局研究中心。各地也可组织在网上填写调查表(有关表格可登陆总局研究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hinaworksafety.cn),并统一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总局研究中心。

  总局协调司联系人:彭广胜,联系电话:010-64463620。

  总局研究中心联系人:程慧敏,联系电话:010-64463486;传真:010-84272276,E-mail: hm310@163.com。

  

附件:1.非公有制企业及中介服务组织等基本情况调查表

   2.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表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非公有制企业及中介服务组织等基本情况调查表

(由安全监管部门填写)


所属省份


安全监管机构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mail


1.辖区内安监

人员情况
监察人员总数 名,其中硕士及以上人员 名;

大学本科人员 名;专科学历人员 名。

2.辖区内非公

有制企业发

生事故及死

亡人数情况
项目 年份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非公有制企业
事故总数(起)





死亡人数(人)






非公有制企业类型
煤 矿
事故(起)





死亡人数





非煤矿山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建筑行业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危 险

化学品
事故(起)





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
事故(起)





死亡人数





民用爆破器 材
事故(起)





死亡人数





机械加工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冶金行业
事故(起)





死亡人数





其他行业
事故(起)





死亡人数





3.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

事 故 情 况
事故(起)





死亡人数









4.辖区内非公有制企 业 情 况
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总数 家,占辖区内企业总数的比例为 %。其中煤矿 家;非煤矿山 家;建筑行业 家;危险化学品 家;烟花爆竹 家;民用爆破器材 家;机械加工 家;冶金 家;

其他类型 家。

5.辖区内中介服务机 构 情 况
辖区内安全健康中介服务机构总数 家。其中:从事安全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 家;安全培训的中介服务机

构 家;安全检测的中介服务机构 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 家。

6.行业协会情况
辖区内是否有煤矿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非煤矿山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建筑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危险化学品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烟花爆竹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机械加工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冶金行业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A.有 B.没有

辖区内是否有安全生产协会 A.有 B.没有

(请在A或B上直接“√”)





说明:

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所有地级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填写,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后报送总局研究中心。调查表中“ ”和表格空白处表示需要用文字直接填写的内容;选择题直接在英文大写字母上打“√”。选择题除了特殊注明可多选外,其余均为单项选择。

附件2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查表

(由企业填写)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E-mail


产业类型
A.煤矿 B.非煤矿山 C.建筑 D.危险化学品 E.烟花爆竹 F.民用爆破 G.机械 H.轻工(食品、纺织、皮革、服装等)I.电子 J.冶金 K.其他

所有制型式
A.私有经济 B.港澳台经济 C.外商经济

D.其他(请注明)

企业规模
A.50人以下 B.50-100人 C.101-300人 D.300人以上

年销售额
A.3000万元以下 B.3000万元-30000万元 C.30000万元以上

资产总额
A.4000万元以下 B.4000万元-40000万元 C.40000万元以上

安全生产

许 可 证
A.持证 B.无证 C.正在办理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1.企业安全机 构和人员情况
机 构

情 况
A.无安全管理机构,但领导在工作中常要求注意安全;

B.有部门兼管安全工作,基本处于应付状态;

C.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能发挥安全管理作用;

D.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健全且运行有效。

安全管理

人 员
A.无安全管理人员;

B.有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C.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人数和素质略显不足;

D.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企 业

员 工
A.以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为主;

B.以中专学历的为主;

C.以大专学历的为主;

D.以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为主。

2.事故调查

与 处 理
A.事故不多,尚未制定专门的调查程序,出现事故时临时研究处理;

B.事故调查只限主要负责人参加,重点主要集中在责任追究上;

C.事故调查有制度,注重分析事故的深层原因,对重大事故有记录和跟踪;

D.有书面的事故调查程序,建立了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能做到“四不放过”。


3.安全经济
安全投入

A.几乎没有安全投入;安全欠账严重;

B.安全投入很少,但安全投入逐年升高;

C.领导重视隐患治理,能积极做到引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等;

D.建立了安全投入制度,安全投入纳入企业预算,安全经费充足。

工伤赔偿标 准
A.无工伤赔偿标准,但员工工伤之后有2万元以下赔偿;

B.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最高为五万;

C.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最高为十万;

D.有工伤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最高为二十万。

风险抵押金 制 度
A.未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

B.已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但未严格执行;

C.已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但风险抵押金很少;

D.以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依据行业制定,对安全生产有促进作用;

4.安全生产

责 任 制
A.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但不健全;

C.有书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但部分人员对其职责不了解;

D.建立了完善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定期进行责任制考核。

5.安全科技
A.设有专门的安全科技研发部门和先进技术交流部门;

B.有兼职的科技研发部门和技术交流部门;

C.没有科技研发部门,有技术交流部门;

D.有时组织技术交流活动,提高技术水平。

6.安全生产信 息体系建设
A.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B.针对危险源管理建立了信息系统;

C.信息体系建设很必要,正在筹建之中;

D.没有建立信息体系。

7.应急救援

体 系
A.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了应急救援措施;

B.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C.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器材完备,并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D.设有专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非常重视应急救援工作。

8.

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 况
A.未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B.正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C.已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D.没必要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

管 理
A.没有形成书面制度,上级要求严时才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体检;

B.有健康管理制度,能按规定为职工体检;

C.有健康管理制度,职工健康档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D.有健康管理制度和职工健康档案,专业人员负责健康管理和状况分析。

9.安全教育培训
主 要

负责人
A.工作太忙,抽不出时间,经常委派他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B.有些安全工作经历,不必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C.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暂时没有证书;

D.经过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证书,安全意识强。

安全管理

人 员
A.人少事多,没有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机会;

B.少数人员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

C.大部分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

D.全部参加过安全教育,有些人员获得了专业培训证书。

特种作业

人 员
A.还没来得及考证,但都经过有经验的人指导;

B.少数人员持证上岗,但其他人员都经过师傅或同事指导;

C.绝大多数持证上岗,但其他人都经过师傅或同事的指导;

D.100%持证上岗。

员 工
A.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B.危险有害作业岗位人员才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C.绝大多数员工参加过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制度化;

D.有严格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名员工都接受过各类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

培训方式
A.培训工作主要是企业自己组织;

B.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员工培训;

C.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培训企业员工;

D.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培训企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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