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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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转发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委管国家局:
1984年以来,经过10多年的努力,全国包装改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初步改变了包装落后面貌。但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包装改进任务仍十分艰巨。为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发展,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提出了《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现转
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


经过10多年的努力,包装改进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相关行业对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需求迅速增大,尤其是我国出口的增长和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包装工业提出了新挑战,提供了新机遇,也带来新问题
:首先是商品破损问题没得到根本解决,破损造成的损失仍然十分巨大,二是包装废弃物污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影响生态平衡;三是利用包装造假,扰乱市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四是商品销售的过分包装有所抬头,影响了包装改进减损、增收、节
约的效果。为此,提出抓好包装改进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狠抓重点商品包装改进,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改进的标准
1984年,全国包装大检查确定了22类大宗商品和出口商品作为改进重点,其中,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自行车、中成药、棉花、烤烟、化肥、农药、水产品、水果、茶叶、搪瓷等改进较好,基本上杜绝了商品破损。但仍有一部分改进不理想,有的甚至没有改进,主要有水泥、平板玻璃
、卫生洁具、面粉、鲜肉、出口机电产品,加上新增的重点产品(化工产品、农副产品),这8类产品是今后改进的重点。
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水泥袋撒漏、吸潮问题。水泥生产厂必须严格执行水泥袋新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无复膜塑编袋。要积极研制高强度的复合纸,推广伸性纸,开辟新一代水泥包装袋。要重点解决平板玻璃木箱包装破损严重的问题,加紧研制、开发、推广新的玻璃包装箱,如塑料周转箱
等。出口机电产品木箱包装质量差,要加速蜂窝纸板的开发和推广,逐步取代部分木箱包装。要从材料、技术、管理上下功夫,解决化工产品包装渗漏问题。要为农副产品提供可体包装,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二、加强包装产品质量工作,把包装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抓好包装产品质量是做好包装改进工作的基础。要重点抓好以下3个方面:(一)包装改进机构要搞好包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按国家和行业质检计划组织实施。(二)做好包装产品和产品包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提供技术保障。(三)按照国家计? 橹安飞砜芍さ姆⒎藕椭柿咳现すぷ鳎涌煊牍适谐〗庸斓牟椒ィ俳捌笠抵柿抗芾砗桶安分柿康慕徊教岣摺? 三、提倡绿色包装产品,防止包装废弃物污染
包装为人们生活带来很大方便,但包装废弃物也给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尤其是塑料薄膜和EPS 发泡餐盒形成的“白色污染”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禁止火车和航用客船使用EPS包装餐盒。 塑料薄膜袋和EPS餐盒造成的污染问题在许多城市还没有得到解决, 包装改进工作要抓住机遇,
大力推动和实施绿色包装,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塑料包装制品。重点发展功能好又易于回收处理的包装制品。
四、认真贯彻《印刷业管理条例》加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监督管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是包装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法规。包装改进机构必须加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包装装潢印刷是包装产品生产过程的一道工序,包装企业不得为造假者提供便利条件。几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不遵守国家法规的企业,除按罚则处罚
外,还要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把包装改进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随着我国包装工业的发展,大量的新技术新产品问世,如纸桨模塑餐食、平板玻璃塑料周转箱、高强度纸桨复合纸、预应力复合水泥袋等。但由于新产品新技术问世较短,产品较难打开市场。我们要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大力宣传,做好信息服务和推广应用,在市场开拓方面给予支持。

六、加速包装法规建设,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
包装是跨部门行业。当前包装行业宏观调控力度不够,许多问题日渐突出,包装管理亟待立法。受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中国包装总公司协同国家经贸委正在起草《商品包装管理办法》,为制定《包装管理条例》和《包装管理法》创造条件。
七、注意研究包装改进工作的政策问题
改进包装是一项长期任务,要正确处理企业效益与产品包装改进的关系,认真研究政策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出改进包装的政策建议,提供决策部门指导包装改进工作不断前进和发展。
八、加强包装改进工作领导,确保包装改进取得实效
各地经贸委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出包装工作方案和改进目标,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改进工作。各行各业要重视包装,包装也要为各行各业服好务。包装改进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地方、各企业大力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各级包装改进机构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争取各方
面的支持与配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包装改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19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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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盐政发[2008]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盐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 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是指对各类社会保险费征收、支付、结余等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等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储和划拨,社会保险金的支付;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四)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社会保险金的审核和发放;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县(市、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
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规范法律法规授权地方政府确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研究和解决基金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署基金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基金监督检查,跟踪督促违规事项整改,将监督检查结果上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同级政府。
(一)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建立情况、基数申报管理,保险基金支出的审核、发放管理,数据平台的管理和运用等基础性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账户;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更不得用于非社会保险方面的支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制度,防范和依法查处骗取、冒领社会保险金的行为。
经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跟踪管理,督促欠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缓缴期满仍未缴费的,应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造成社保基金损失。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和财政专户管理及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严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分险种定存在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全部按规定记入基金,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三)地税部门负责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开展征收工作,不得违规减免社会保险欠费及滞纳金,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费收入,不得设立收入户或待解户等过渡性账户。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要及时足额直接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人民银行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合规性和使用情况,对商业银行划转社会保险资金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邮政部门负责对邮政机构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延迟或滞留。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项目、标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安全性和增值是否合规、有效,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缴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监察部门负责检查处理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挤占、挪用和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强化自我约束,规范内部管理。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机构中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各环节的规范运作,切实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
第六条 建立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市、县(市、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审计、监察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开展全面性的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监督,原则上每年1次,年初应制定检查监督计划并报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协调组织开展检查监督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自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同级社会保障委员会汇报,重要情况须及时报告。审计部门每年统一对相关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检查监督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监督中不得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泄露案情和被监督单位的秘密,不得有案不办、压案不查,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在调查违纪违规问题时,发现所调查的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条 农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事业经费逐步纳入财政全额拨付后,其保险基金参照本规定实行管理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对《关于申请开立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关于申请开立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立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的请示》(华保字〔1999〕第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意见函复如下:
关于开立人民银行结算账户问题,我会与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进行了联系和沟通。人民银行认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特定资金可存入人民银行,保险公司承销金融债券不是经常发生,在目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尚未完全放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基本上不具备结算功能,开立结算账
户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还不能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今后,随着保险业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保险公司开立结算账户条件的逐步成熟,我会将就此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为保险公司加强资金管理创造条件。
此复



199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