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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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在棉花生产、流通、储备、消费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改革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棉花生产的发展,满足了纺织用棉和其他用棉的需要。实践证明,这些政策和改革措施是适时的、正确的,为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创造了必要条件。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
,棉花资源充裕,棉花替代品逐步增多,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为此,国务院决定从1999棉花年度开始进一步改革棉花流通体制。
一、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体制。国家在管好棉花储备、进出口和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的前提下,完善棉花价格形成机制,拓宽棉花经营渠道,转换棉花企业经营机制
,降低流通费用,建立新型的产销关系。
二、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棉花价格的机制
从1999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棉花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国家主要通过储备调节和进出口调节等经济手段调控棉花市场,防止棉花价格的大起大落。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棉花供求状况、棉花生产成本、粮棉比价以及国际市场
棉价等因素,在每年冬小麦播种前发布下一年度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指导性种植计划及国内外棉花供求信息,引导棉花生产,促进总量平衡。遇有特殊情况,国家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棉花收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规定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拓宽棉花经营渠道,减少流通环节
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鼓励纺织企业、纺织产品出口企业及其他用棉单位,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基层供
销社、棉花加工厂或县级棉麻公司直接采购棉花;鼓励积极创造条件,与产棉区签订长期的购销合同,建立棉花生产基地,以稳定产销关系。有条件的产棉区要大力发展棉农合作组织,加工和经营其生产的棉花,逐步与纺织企业结成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化组织。
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制度。棉花收购单位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具备执业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的仓储设施;棉花加工单位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设备和经营场所。具体资格和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资格审定并
严格监督。资格审定要充分听取经贸委和供销社的意见。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目前全国籽棉加工能力已严重过剩,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各地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更不得生产和使用已被取缔的小轧花机、土打包机。棉花收购、经营单位可以通过联营、租赁、兼并等形式,充分利用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现有设施和加工能力。
四、完善储备棉管理体制,实行储备与经营分开
为确保国家对棉花市场的有效调控,必须强化国家对储备棉的管理,使之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并能出陈储新,定期轮换。国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中央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国家储备棉规模。储备棉的收储、轮换、抛售计划以及收购和出库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制定。国家储备棉收购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排专项贷款,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储备费用、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继续委托供销合作总社承担国家储备棉管理任务,负责具体组织储备棉的购进、抛售、调运、轮换;通过招标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落实国家储备棉的承储单位,并对储备数量和储备棉质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国家储备棉棉权属国务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凡承担
国家储备棉任务的企业,必须坚持专库、专账、专人管理,将国家储备棉与企业自行经营的棉花严格分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不能承担国家储备棉任务。国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的审计监督。
省级政府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棉花供求平衡形势,自行确定是否建立地方储备,储备数量报国家计委备案,所需费用、利息等由同级财政支付,参照国家储备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推行公证检验制度,加强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
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标准的管理和监督。供销社棉花企业及其他棉花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棉花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收购、加工、调拨和储备各环节的棉花质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做好棉花收购、加工、调
拨、储备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破坏棉花资源的行为要严厉打击。逐步推行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从1999年度起,首先做到,国家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实行强制性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国家掌握储备棉数量、质量的凭证和财政
支付费用、利息的主要依据;对经营性棉花实行申报公证检验,供需任何一方都可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公证检验不收取费用,实施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据此原则商有关部门制定。
加快棉花国家标准改革,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于1999棉花年度试行。
六、培育棉花交易市场,促进棉花有序流通
棉花是大宗的工业原料,其流通方式主要是合同订货、直达供货,培育棉花市场关键是要建立起反应灵敏的棉花供求和价格信息系统。要加快建立以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为中心、以棉花集中产销区为依托、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全国棉花交易网络,充分发挥其价格形成和信息传递功能
。要完善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国家利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采购和投放国家储备棉,对棉花供求和价格进行调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支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正常运行。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盲目兴建棉花交易市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棉花的收购、交易和运销。
七、分清职责,做好棉花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棉花收购渠道拓宽后,供销社棉花企业的收购资金继续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及时还欠”。即:收购多少棉花,贷多少款;销售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本息;实现的税后利润首先归还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财务挂帐。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收购资金的供销
社棉花企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多头开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棉花收购资金,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纺织企业收购棉花所需资金由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供应。为促进纺织企业多购棉、多用国产棉,银行可以按其年度棉花合理库存量来安排购棉资金贷款数额和贷款期限,并加强监管,实行“库贷挂钩”,防止挪用。纺织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分期归还拖欠供销社棉花企业的
货款。其他棉花经营单位所需的购棉贷款,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
八、加强棉花进出口管理,确保有效的宏观调控
我国纺织工业必须立足于使用国内原料。棉花经营放开后,棉花进出口继续由国家统一安排,由国家核准的企业经营。加工贸易进口的棉花纳入国家配额管理。国家采取措施适当扩大棉花出口,鼓励纺织企业使用国产棉生产出口产品;对加工贸易要严格台账管理和核销制度,严厉打击
以加工贸易为名走私、贩私棉花、棉纱的行为。
九、调整优化棉花生产布局,努力提高棉花单产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棉花供求关系的变化,调整优化棉花生产布局势在必行。近几年,要放缓新疆棉区发展步伐,在2000年以前棉花播种面积保持现有水平;适当减少长江流域棉区面积;进一步压缩黄河流域棉区面积。今后我国稳定棉花生产以及提高棉农收益主要靠提高棉
花单位面积产量和品质。产棉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大科技兴棉投入力度,搞好优质品种和重大技术的推广,加强病虫害防治,促进棉花高产、优质、高效。
十、规范棉花企业与供销社的关系,深化棉花企业改革
各地供销社棉花企业都要适应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要求,面向市场,在经营体制上与供销社彻底分开,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要实行棉花储备与经营分开,棉花收储和籽棉加工业务与多种经营分开,供销社棉花企业的多种经营要设立独立法人,单独
在商业银行开户,不得占用棉花收购贷款。
要深化棉花企业内部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费用。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要大力发展代理、贸工农一体化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供销社棉花企业是棉花流通的主要力量,要克服当前棉花压库等困
难,千方百计做好棉花购销工作,在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棉价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是1999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周密部署,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棉花主产区政府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棉花流通
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长期以来各级供销社在扶持棉花生产、衔接棉花产需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要继续发挥优势,与农业部门一道共同抓好棉花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为农服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改革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妥善
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199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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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专用器材进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专用器材进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影视厅(局)、总局各
直属单位:
据海关总署反映,影视编辑器材成为当前走私新热点。一些不法分子以伪报、瞒报手段逃避许可证监管,走私进口专业影视编辑器,偷逃税款,谋取暴利。为加强系统内专业影视编辑器材进口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播影视系统内的任何单位和部门购置进口广播影视专用器材,都应按照此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机电产品进口政策和各项规定。凡需进口广播影视专用器材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可根据不同的进口产品到对应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部门办理进口证件,凭此证件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对外签定订货合同,
在进口货物到关后,按照规定依法纳税。
三、近些年来,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有计划、有步骤的逐年降税政策。虽然国家于1994年取消了广播电视专用设备进口免税政策,但对解决广播影视器材进口关税问题仍得到了有关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从1996到1999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制定年度暂定税率方案
时,均将广播电视专用设备纳入了低税率表中。有关文件总局也随时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厅(局)。各厅局要及时关注了解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新规定和操作办法。
四、在国内采购的进口影视编辑器材,需注意其供应商的地位合法性,注意其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的规定并具备完整的进口手续。如违反规定一经查出,用户将负连带责任并受处罚。
五、各厅局领导要重视对进口广播影视器材的购置、经营中的走私问题,切实地负起责任,要以海关总署反映的问题为戒,杜绝类似事件在广播影视系统的发生。



1999年10月26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临各单位:
《临汾市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临汾市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卫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遭受地震灾害的人员生命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山西省应对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和《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组建的应急、救援、抢险、抢修、救护、医疗、防疫、通信等各类专(兼)职队伍。
  本办法所称调用是指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动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应急救援队。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对地震灾害的抢救、抢修、抢通、防控和消除危害等应急行动。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组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中职责分工,依法组建具有本部门、本单位专业特色的应急救援队。
  各企业要依法组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救护、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
  各应急救援队的主管人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其配齐救援装备、设备;在培训、训练、演练中要增加有关地震抢险救援的方法和技能,做到“一队多用,一专多能”;要为队员购买人身保险。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将各自应急救援队的基本情况、专业、抢险救援能力、队伍名称、队伍所在地址和通信联络等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和信息,并报送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
  每年12月10日前,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向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部报送本年度人员、装备等变化情况,以确保各级防震减灾指挥部随时掌握各队的真实、准确信息。


第三章 指挥调度、支援
  

第五条 较大以上地震发生后,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自行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随之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第六条 为应对地震灾害,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市或支援外地地震应急救援和抗震救灾工作。
  (一)当本市发生5.0-5.9级地震灾害后,全市各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做好参与救援准备;灾区的县(市、区)辖区内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命令,立即赶赴灾区现场,开展地震应急救援行动。
  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调用有关应急救援队进行支援。
  (二)当本市发生6.0-6.9级地震灾害或邻市发生地震致使我市遭受破坏时,灾区的各应急救援队要立即全力投入抢险救援行动;按照边行动、边报告的原则,向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队出动力量和所在的抢险救援现场情况。
  灾区以外的市内各应急救援队要迅速作好参与救援准备;在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命令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立即派出应急救援队迅速赶赴地震灾区。
  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国务院、省政府支援。
  (三)当本市发生7级以上地震灾害后,全市各应急救援队伍应立即赶赴灾区,就近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先行动、后报告的原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自主管部门、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行政区出动的救援力量和救援能力。
  根据灾情和救援工作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国务院、省政府支援。
  (四)当市外发生6级以上(省外发生7级以上)地震灾害后,全市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做好参与救援准备;根据省、市政府的派遣命令,实施支援行动;到达灾区后服从省(国务院)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并服从灾区市(省)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管理。
  第七条 到达地震灾区的各应急救援队,要向负责处置本次地震灾害事件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领受任务,服从其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服从应急救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管理。
应急救援应坚持“救人第一、安全救援、科学救援”的原则。对次生灾害应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蔓延扩大,并尽快消除危害;尽快抢修、抢通各种生命线设施及设备功能,确保畅通。
  第八条 当完成一个场点的应急救援任务后,应急救援队要向原下达任务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如有新的命令或任务,要尽快转场实施应急救援。
  各应急救援队完成在地震灾区所承担的应急救援任务后,要向负责处置本次地震灾害事件和原派出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撤离,批准后,方可撤回。


第四章 综合保障
  

第九条 加强救援现场后勤管理,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参加5.0-5.9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要携带3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参加6.0-6.9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要携带5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参加7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要携带10天以上的生活必需品。
  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负责各应急救援队的后勤保障。
  第十条 交通部门应调集车辆协助运送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开启抗震救灾绿色通道;准许执行地震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在收费公路上免费通行。
  公安交管部门应允许并协助执行地震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优先通行。
  各应急救援队在实施应急救援需要当地协助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支持和配合;根据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征用必需的物资、装备、大型工程机具和占用场地,使用完毕及时归还;若有损坏、灭失、损毁的,应及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灾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
  第十一条 各应急救援队撤回后,要及时总结本次应急救援行动的经验教训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提出奖惩建议,报原下达调用命令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若参加抢险救援的队员有致残或伤亡的,属于公职人员的由本部门、本单位按规定给予优待、抚恤;属企业人员的报企业驻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待、抚恤。
  第十二条 各应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应急救援行动所开支的费用,先由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垫支。待救援行动结束后,对所有开支和装备、设备的损害情况进行统计,列出财务支出报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下达调用命令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从抗震救灾专项经费中予以列支,并拨付修复与补充购置装备、设备的费用。
  第十三条 当本市发生5.0级以上地震灾害后,灾区的驻军部队应边行动、边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和本地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本市境内非灾区的解放军、武警、预备役等部队应立即作好应急救援准备,当接到市人民政府请求后,立即组织部队赶赴灾区实施应急救援。
  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在灾区应服从负责处置本次地震灾害事件的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管理,并由该指挥部负责部队后勤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