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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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烟草行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草行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意见


近年来,烟草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全行业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理念、安全管理的效果明显提高。但随着烟草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特别是在实施企业联合重组的新形势下,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越来越多的表现出事后处理型的弊端,必须尽快建立起现代安全管理的模式、方法,把预防为主的根本要求,系统、规范、有效地落实到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上。

一、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目的

通过在烟草行业分层次、有步骤地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GB/T28001),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起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模式,运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有效控制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切实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实现烟草行业在现代安全管理体系平台上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目的,从而保障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二、相关要求

1、根据国家局关于烟草行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规划,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积极推进体系实施工作,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顺利实施。

2、各单位在引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过程中,要全面掌握体系标准的实质,注重实际效果,扎扎实实地完善安全管理系统,在建立并运行现代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安全管理预先控制、现场控制和反馈控制的能力。

3、按照分层次、有步骤,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从2005年开始,在2年时间内,烟草行业重点卷烟工业企业、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36个中心城市烟草公司,要完成体系的建立、运行和认证工作;2007年底以前,全部卷烟工业企业、烟叶复烤加工企业,各地、市级烟草公司,要完成体系的建立、运行和认证工作。已进行联合重组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整体实施,也可以以原企业为单位分别实施。

4、企业在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以单独建立、运行、认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以将安全、环保、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整合后运行。

三、实施办法

1、企业在实施体系标准前,应组织安全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落实体系标准的咨询、建立、运行、认证工作。

2、企业在体系建立、试运行过程中,可由专业咨询单位协助、指导完成,在企业原有安全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通过对体系进行整改、完善后,进行体系认证。

3、对烟草企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咨询、认证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认监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熟悉烟草企业基本的生产流程和安全管理情况。

四、管理与规范

1、国家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烟草行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国家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认监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共同确定符合烟草行业相关要求的认证、咨询单位范围,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烟草行业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际效果。认证、咨询单位一旦发生违规、违约或出现被国家认监委处罚、通报等问题,国家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向全行业进行通报。

3、各省级局、工业公司要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工作的领导。省级局、工业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企业实施体系咨询、认证工作的组织、监督、指导。

4、各省级局、工业公司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在组织所属企业实施体系咨询、认证工作前,将有关实施方案报国家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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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电力工业部


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工程试点,在规范电力勘测设计市场、规范招投标各方的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由部组织及时进行了试点经验的总结。
为了推动电力工程设计全面实行招投标,完善有关法规,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7〕1466号),在总结工程试点经验和制定招标文件范本的基础上,部对1995年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经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现予正式颁发,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电力工程设计招标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培育、健全电力工程设计市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含以大代小技术改造)的火力发电工程以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
第三条 凡需报电力部或各电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审批的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通过招投标来确定设计单位。
第四条 电力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干预、垄断和保护。
第五条 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电力工程的设计招标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所在地的网、省电力公司(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的具体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履行前款职责,并向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 招标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
第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单位组建,负责招标重大问题的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委派招标办公室成员或审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二)审批招标、评标、定标原则及程序;
(三)审定招标文件;
(四)审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名单;
(五)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招标办公室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委派,其主要职责为:
(一)办理招标申请手续;
(二)编制招标程序文件;
(三)编制招标文件(或委托编制);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负责招标全过程的所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上一阶段的前期(设计)成果已通过审查,并具有必须的基础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招标的项目已列入国家电力建设中长期计划,项目建议书已报国家计委;
(三)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项目已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第十一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条所述条件的项目,开始招标前必须向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招标工作。招标申请中必须写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概况;
(二)工程概况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三)招标组织机构(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的人员及其资历情况;
(四)招标文件编制单位(委托编标)或编制人员(自行编标)的简要情况;
(五)招标方式(拟采用议标方式时应同时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火力发电工程的设计一般应在可研阶段进行一次性招标。中标单位负责完成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地设计服务,直至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勘测设计工作;可研阶段已进行了设计招标的工程,初设一般不宜再招标。当有特殊情况致使原设计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可以在初设阶段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输变电工程的设计一般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一次性招标。中标单位负责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地设计服务,直至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勘测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 设计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向符合资格要求的若干家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议标主要是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六条 设计招标一般不采用议标方式。当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时,可以采用议标方式,但必须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提交专题报告,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国内符合资格要求并愿意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
(二)特殊单项工程的招标;
(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失败后,因时间等原因只能议标的;
(四)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因其他原因无法采用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的。
第十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可以自行编制设计招标文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二)必须符合本规定;
(三)不得明文要求或暗示投标单位以低于国家或电力行业规定的勘测设计取费标准报价;
(四)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单位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单位的内容。
第十八条 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有关图纸;
(三)合同条件及有关合同文书的格式;
(四)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 设计招标文件发售之前,应将招标文件报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核备。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认为有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招标单位作出修改。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或联合投标的责任方)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且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电力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二)近五年承担过的同类工程业绩,并有良好的履约记录;
(三)近三年设计质量事故及其处理结果;
(四)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情况提出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规范编制投标文件。当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有疑问或异议时,应及时要求招标单位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中有关份数、时间、地点和密封等方面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可以将不满足上述有关要求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设计招标以设计技术方案和服务质量的竞争为主,合理取费是保证设计质量,规范设计市场的重要条件之一;投标单位不得超出国家或电力行业规定的勘测设计取费范围,哄抬价格或竞相压价,否则,可视其为废标;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将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设计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办公室应制定出开标、评标、定标的具体细则和各类人员的工作纪律,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开标会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以下人员必须参加开标会:
(一)招标领导小组的全体或部分成员;
(二)评标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三)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在开标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必须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火力发电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少于11人;输变电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少于7人;
(二)评委中五分之四的专家应从电力行业设计招投标管理机构设置的专家库中抽选聘任,五分之一可由招标单位委派,但应符合专家的资格标准,并报电力行业设计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评委中熟悉工程设计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四)评委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五分之一,同一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五)评委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必须与招标工程的特点相适应;
(六)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七)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
第二十九条 与评标、定标有关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给各投标文件打分,并在此基础上写出综合评标报告,对各投标文件的共同点和特点进行简明客观描述,提出推荐中标单位和预备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标结果,以定标会的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定标会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评标与定标结果报电力部电力行业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定协议书。中标单位拒绝签定协议书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绝签定协议书的,应向中标单位双倍偿还投标保证金,并退还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未中标单位,招标单位应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给予补偿后,可不退回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必须把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单位。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新技术的火力发电工程和电压等级33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必须接受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其他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必须接受各网、省局设计招标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设在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第三十七条 招标管理机构可派人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投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经发现,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有权对其投标结果或招标结果裁定无效,并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其他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电力部已委托国家电力公司编制《火力发电、输变电设计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其中有关设计招标的操作程序和评标专家的选聘与管理的内容,作为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与本规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十条 经批准采取国际招标的项目,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一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贷款方对招投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的电力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电力部以电建〔1995〕511号文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时,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及各网、省局设计招标管理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电力部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国家标准局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1986年6月23日,国家标准局

1 总则
1.1 为防止有害物质的危害,使涂漆作业劳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对于桥梁、建筑物外部、大型储罐、船舶等大型构件的室外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可参照本规程。
1.3 放散有害物质的涂漆工艺,应采取通风净化、个人防护等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1.4 涂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1.5 为防止气体、烟、尘等有害物质在室内扩散,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当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风或采用局部排风仍达不到TJ36规定要求时,应采使全面通风换气。

1.6 排风系统排出的含有害气体、烟、尘等的污染物,当影响车间四周环境或附近居民生活区的空气质量时,应采取净化处理、回收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再向大气排放,使之符合TJ36规定要求。
1.7 涂漆作业开始应先开风机,后启动喷涂设备。当通风系统停止或失灵时,自动控制装置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向操作人员发出信号。工作结束,应先关闭喷涂设备,后关风机。
1.8 工业企业可根据工艺条件和污染状况选择采用本规程列举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或液体吸收等净化措施,以保证车间内和四周环境的空气质量符合本规程1.4和1.6条的规定要求。
1.9 在通风净化设备系统中,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气的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浓度的25%。
2 局部排风
2.1 涂漆作业的局部排风系统,必须设置去除漆雾的装置。
2.2 局部排风的排风罩,应符合下述要求:
a.排风罩应设置在有害物质的污染源处;
b.排风罩罩口吸风方向应使有害物质不经过操作者的呼吸带;
c.排风罩的形式和大小应根据所排出有机气体和蒸气的挥发性、比重以及涂漆的作业方法而定。
2.3 涂漆车间散发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当无法采用密闭或半密闭的装置时,根据生产条件和通风效果,可分别采用侧吸罩、伞形罩、吹吸式排风罩或槽边排风罩。
2.4 涂漆车间经常排出有害气体的机械排风系统,为在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时仍能继续排出有害气体,应设置旁通排风管。
2.5 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涂漆等工作时,应设置移动式送风和排风装置,有害气体的气流必须避免流经操作者的呼吸带。
3 喷漆室通风
3.1 喷漆作业应在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的喷漆室内进行。
3.2 喷漆室的气流组织应合理,不宜形成死角和涡流。
3.3 喷涂中、小工件的旁侧抽风喷漆室应设置有旋转工件的装置,以利操作者对工件各方面进行喷漆而不受漆雾喷逸的影响。
3.4 采用底部排风顶部送风的喷漆室,喷涂高大工件时,应使用登高工具,其高度应保证操作者呼吸带不受有害物质污染。
3.5 喷涂带沟槽的工件;宜使用长柄喷枪,使操作者的呼吸带不处于发生漆雾区域。
3.6 喷漆室的控制风速建议采用下表规定:
喷漆室的控制风速
------------------------------------------------------------------
操作条件 |干扰气流 | 控制风速设计值
(工件完全在室内) |(m/s) | (m/s)
----------------------------|------------|----------------------
静电喷漆或自动无空气喷漆 | |大型喷漆室0.25
|忽略不计 |
(室内无人) | |中、小型喷漆室0.50
----------------------------|------------|----------------------
手动喷漆 |0.25 |大型喷漆室0.50
| |中、小型喷漆室0.75
----------------------------|------------|------------------------
手动喷漆 |0.50以下|大型喷漆室0.75
| |中小型喷漆室1.00
------------------------------------------------------------------

注:①控制风速系指喷漆室内气流的断面风速。
②喷涂汽车、货车的喷漆室为大型;喷漆水泵、风机等的喷漆室为中、小型。
③干扰气流系指影响控制风速的穿堂风或其它送风、排风系统产生的气流。
3.7 喷涂含铅或铬等涂料时,喷涂室的控制风速应为1.0~1.2m/s。
4 喷粉室通风
4.1 粉末喷涂应在专门喷粉室进行,操作室在室外操作。
4.2 喷粉室宜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必须配置粉尘净化回收装置。回收装置的除尘效率要求保证不污染周围环境。
4.3 粉尘净化回收装置的出粉口,应采取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以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符合TJ36的规定。
4.4 喷粉室的排风管道的吸风口尽可能与粉尘放散时的流动方向一致。
4.5 喷粉室开口处的风速建议为0.3~0.6m/s。
4.6 设置喷粉室的车间,必须将喷粉室与其它设备系统隔开、围封,以防止干扰气流的影响。
4.7 喷粉室和粉尘净化回收装置均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口应引向屋顶或无人通过的方向。
4.8 喷粉室和输送管道的内壁应光滑,输送管应有倾斜度,并具有足够的风速,以避免粉尘聚集。
4.9 喷粉室、粉尘净化回收装置、静电粉末喷枪以及管道系统应经常检查和清理。
5 全面排风
5.1 当涂漆工艺和设备不固定,无法采用局部排风时,应采用全面通风。
5.2 特殊情况下,大面积涂漆作业,因散发面广,应采用有组织的全面排风,使操作者不处于污染气流中。
5.3 涂料调配室应采用局部排风,如受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局部排风时,可采用全面排风。
5.4 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酯酸酯类)的蒸气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
5.5 散入涂漆车间的有害气体量,在没有工艺设计资料或不可能用计算方法求得时,全面通风所需的换气量可根据类似车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房间的换气次数确定。
5.6 涂漆车间全面排风系统排出有害气体及蒸气时,其吸风口应设在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全面排风系统气流组织的流向应避免使有害物质流经操作者的呼吸带。
6 送风系统
6.1 设有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的涂漆车间,应进行自然补风;当自然补风不能使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符合最高容许浓度规定或室温过低影响生产时,应设置机械送风系统。
6.2 涂漆车间处于尘土较大的环境,机械送风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净化装置。
6.3 机械送风系统送入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TJ36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30%。
6.4 当涂漆车间的周围环境卫生较差时,送风量应稍大于排风量,以保持室内微正压。当室内产生有害物质的浓度高于相邻房间时,送风量应稍小于排风量,使室内保持微负压。
6.5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
b.应设在排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且宜低于排风口2m;
c.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
d.进风口和排风口,如必须设在屋面以上的同一高度时,其水平距离应不小于管径的10倍,并不得小于10m;
e.当车间内有害物质通过天窗排出时,则在该车间屋顶上应避免设置进风口。
6.6 机械送风系统的送入空气,应送至工作地带或工人经常停留的工作地点。
6.7 合理组织进风排风气流,防止含有害物质的空气流经不含或仍含少量有害物质的作业地带。
7 通风管道
7.1 涂漆车间的送排风系统应明设;进风口和排风口应设铁丝网,并应直接通到室外不可能有火花坠落的地方;风管上的调节阀等活动部件采用经撞击不起火花的材料制成。
7.2 排风管的防雷措施,应符合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7.3 涂漆车间各种工艺过程用的通风管不得与其它工艺用的通风管或输送可燃物质的烟囱烟道相连接。
7.4 需进行调节风量的通风系统,应在风管内气流较稳定的截面处设置风量测定孔。
7.5 为观察高温排风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温度,应在风管上设置温度测定孔和温度计。
7.6 进排风装置和进排风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沉积,并应经常清理。
7.7 通风净化设备和管道所输送的空气温度有较显著的提高或降低时,或者可能冻结时,应采取隔热、保温或防冻措施。
7.8 直径300mm以下的排风管每隔3000mm左右敷设长度必须设置检查孔,但大管径风管上检查孔之间的距离可加大。检查孔宜设在管道拐弯处。
7.9 通风系统风管的设置必须严密,不得漏风,并应拆卸清理方便。
7.10 风管支架应牢固可靠,支架必须能承受风管本身自重与风管动负荷。
7.11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当其外表温度为80~200℃时,其与建筑物的易燃结构和设备应保持大于0.5m的距离,距耐火结构和设备的距离应保持大于0.25m。
7.12 管壁温度高于80℃的排风管与输送易燃易爆气体、蒸气、粉尘的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输送热气体的风管应铺设在输送较低温度的气体的风管上面。输送80℃以上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成。
7.13 电线、煤气管、热力管道和输送液态燃料的管道不应装在通风管的管壁上或穿过风管。
7.14 当风管穿过易燃烧的屋顶或墙壁时,在风管穿过处必须堵以耐火材料或使风管四周脱空。
8 通风机室
8.1 涂漆车间的通风机室应与其它房间隔开,不得兼作它用。
8.2 涂漆车间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排风设备也不应与其它无爆炸危险房间用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8.3 确定通风机风量时,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一般送排风系统附加5~10%;除尘系统附加10~15%。
8.4 确定通风机风压时,应同时考虑压力损失附加值。一般送排风系统附加10~15%;除尘系统附加15~20%。
8.5 工业企业应选用低噪声风机或采用隔声、消声等措施,工作场所的噪声级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9 活性炭吸附法
9.1 净化涂漆作业排出的常温有机气体,可采用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法,脱吸方法可采用蒸气脱吸。
9.2 采用活性炭作吸附剂,呼附床如炭层厚度为0.5~1m,空塔速度宜采用0.2~0.3m/s,最高不宜超过0.5m/s。
9.3 在吸附器中应设置温度计、温度报警器和防火水道,当活性炭层温度达到150℃时立即报警,关闭风机及吸附器进口阀门。如温度继续上升,则应打开水管阀门,放水降温。
9.4 吸附器顶部应设置压力表和泄压管(或安全阀)。
9.5 在吸附器空气排出口处应设置气体采样管,定期测定气体浓度,当有害气体透漏时停止吸附器运行,进行脱吸。
9.6 在每个吸附器空气排出口的风管上应设置压力计,以测定和调节经过各吸附器的排风量。
9.7 在风机前应设置去除杂质、尘土等的过滤器,过滤器应设置压力计,当过滤器的阻力超过设计终阻力时应即清理。
9.8 在过滤器前应设旁通排风管,当吸附净化系统发生故障或工作结束时,立即打开排风管阀门,把有害气体暂时排空,防止浓度过高而发生中毒或爆炸事故。
9.9 在过滤器后必须设置阻火器。在油水分离器、贮油槽、气液分离器等设备上必须设置安全排气管。
9.10 在用于脱吸的蒸气管道上应设置温度计、压力表、蒸气流量计和蒸气减压阀。
9.11 吸附净化系统应与涂漆作业场所分开,布置在单独的净化室内。净化室建筑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应按TJ19--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9.12 吸附净化系统中可能产生静电的一切设备和接线方法均必须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9.13 净化室应严禁烟火,并设置灭火器材。穿带钉鞋的人员不得进入净化室。工作人员宜穿防止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9.14 吸附器、蒸气管道等应加不燃材料的保温层,外壁温度宜低于40℃。
9.15 所有设备施工完毕,均必须进行耐压试验,完全合乎要求,方可进行安装。
10 催化燃烧法
10.1 催化床的设计必须保证经催化燃烧后的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本规程1.6条的规定。
10.2 有害气体经催化燃烧后的温度,应不超过600℃,以防止烧坏催化剂。催化装置应设温度报警器,当温度达到最高极限时,立即报警,关闭预热加热器,开启旁通排风管,同时停止工作进入喷涂系统。催化燃烧设备应设置泄压装置,防止爆炸事故。
10.3 预热室应设置温度报警或指示装置,当超过设计最高温度,立即发出信号,同时停止加热。加热系统应与通风系统联锁,通风系统失灵,应能自动关闭加热系统。
10.4 净化含有粘性物质的有机废气时,在催化燃烧装置前必须设置过滤器,当过滤器阻力达到设计终阻力时,应即予以处理。
10.5 催化燃烧装置前旁通排风管的设置与操作,应符合本规程9.8条的要求。
10.6 在涂漆设备与催化燃烧设备之间应设置阻火器。
10.7 风机如装在催化床前,风机和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通过风机的气体温度应小于风机的规定温度。风机前应设调节阀,使风量可调。
10.8 催化燃烧设备系统的隔热、保温应按本规程9.14条的要求。
10.9 催化燃烧系统所用的设备、电控装置以及接线方法等均须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10.10 催化燃烧装置和管道的联接处均应严密,不得漏气,安装完毕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10.11 催化燃烧装置工作开始时,应先启动风机2~3min,再启动预热设备。工作终止时,应先关闭预热设备,让风机继续运行,待剩余的有机气体排尽后再关闭。最后拉开电气总闸,开启旁通排风管阀门。
11 热力燃烧法
11.1 预热室加热器的设计应保证能把待处理的可燃有机气体加热到650~800℃。并应设置温度报警器,当温度超过设计最高温度时,立即报警,同时停止加热,并开启旁通排风管阀门。加热装置应与风机联锁,当风机停止运转时应自动切断热源。
11.2 燃烧室设计应使燃烧产物的浓度符合本规程1.6条的要求。燃烧室应设置温度报警器,当燃烧后气体温度超过设计最高温度时,立即报警,关闭加热系统,停止工件继续进入涂漆系统,同时开启旁通排风管阀门。
11.3 燃烧室应设计成圆筒形。燃烧室的长度宜为直径的2~6倍。预热室和燃烧室应设置挡板或截流板,以增强气流混合,达到温度均匀。
11.4 热力燃烧装置前的管道上应设阻火器。燃烧装置上应设置泄压装置。
11.5 热力燃烧装置前的旁通排风管的设置和操作,应符合本规程9.8条的要求。
11.6 兼作为处理废气的锅炉或生产用的燃烧炉必须是常年使用的。处理的废气量应小于锅炉或燃烧炉的鼓风量,不得影响锅炉或燃烧炉的正常运行。
11.7 设计热力燃烧装置时,应考虑废气中所含物质不弄脏换热器或锅炉的传热面;如含有这些物质,应设置过滤器予以去除,超过设计终阻力应及时清理。
11.8 热力燃烧系统的隔热、保温应符合本规程9.14条的要求。
11.9 热力燃烧装置选用的风机性能应符合本规程10.7条的要求。
11.10 热力燃烧装置和管道的安装必须符合本规程10.10条的要求。
11.11 热力燃烧系统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管道、电器设备以及接线方法等均必须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
11.12 热力燃烧装置工作开始和终止的操作步骤应按本规程10.11条试行。
12 液体吸收法
12.1 吸收法净化有害气体的吸收剂应保证净化后的气体浓度符合本规程1.6条的规定。
12.2 吸收装置的设计必须根据废气的风量、湿度、浓度、性质及有关技术参数(如气液比、空塔速度、气液接触时间、溶液浓度、溶液消耗量等)进行选型和计算,确定装置的结构和尺寸,以保证净化效率。废吸收液的处理装置应与吸收装置同时进行设计,并保证安全。
12.3 吸收净化系统中的液泵应与风机联锁;工作开始,应先开液泵,后开风机;工作终止,先关风机,后关液泵。
12.4 吸收净化系统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所用的液泵应为防爆型。
12.5 吸收净化装置宜布在单独的净化室。净化室的防火防爆要求应按本规程9.11~9.13条执行。
12.6 吸收净化装置和管道的安装,必须符合本规程10.10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