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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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脱钩改制中,能够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既保持必要的财产条件,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现将事务所脱钩改制中的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脱钩改制前,应由挂靠单位负责做好事务所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通过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要查清事务所全部资产的状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财务收支中违反法规的问题。
二、界定事务所的国有资产,应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
凡由全民单位开办或挂靠全民单位并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开办资本金是由全民单位投资或用全民单位名义借款(包括由全民单位担保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对挂靠全民单位、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事务所,如只有全民单位投资,没有非全民性质的合法投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如全民单位没有投资,又没有为其承担过民事经济责任的,不认定其中有国家所有成份。
全民单位与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开办的事务所,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三、对事务所中的国有资产和挂靠单位过去无偿提供给事务所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事务所继续使用,挂靠单位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
有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融资租赁费标准一般应能够补偿融资租赁财产价值。
四、事务所内部负债性的各种基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对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要与承但过去事务所风险责任相结合,其留取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确定,由占有方对改制前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承担责任。
未实行房改的事务所,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事务所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但事务所职工已完成房改、没有住房遗留问题并仍有结余的,应将结余部分上交挂靠单位。
事务所结余的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事务所,其处置办法由改制后的事务所与改制前事务所的全体职工协商确定。
挂靠单位应监督事务所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上述对内负债性的各项基金,对错提的应该予以纠正。
五、脱钩改制中要解决好原有人员的安置问题。原有人员的安置费用由事务所负担。脱钩改制后的解聘人员,事务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其费用从事务所营业收入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中解决;脱钩改制中撤消的事务所,其解聘人员的各项社会
保障统筹费用,在财产清算中解决。
六、挂靠单位从事务所收取的上述资金和实物资产应计入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并及时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七、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核的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此基准日至改制后事务所批准成立期间发生的损益,仍按改制前体制管理。
八、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其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其它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事业单位。
九、对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范围的资产一次界定、处置有困难的,可以先对其总所进行改制,然后根据情况由挂靠单位与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其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其它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及资产处置。
十、挂靠单位要与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签订事务所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书,并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等有关材料,作为向有关部门报送脱钩改制后事务所机构审批的要件。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其中国有资产界定及资产处置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如挂靠单位与事务所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协调。
十二、凡在事务所脱钩改制中违反本通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十三、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脱钩改制参照本通知执行。



199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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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毕节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资料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均应遵照本规定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以及相配套的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形成档案资料统一由毕节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补办)管理归档。

第五条 市征补办负责对全市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分别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涉及片区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完整规范的档案资料移交到市征补办。

第八条 市征补办应设专人负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市征补办建立房屋征收项目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征收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征收与补偿计划和征收与补偿方案;

(五)征收与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拟征收房屋调查摸底汇总表;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报告(包括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补偿价格明细表);

(八)组织听证过程中的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九)房屋征收中涉及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

(十一)房屋征收委托书;

(十二)反映房屋原貌和现场房屋征收情况的照片、图片和光盘等;

(十三)安置房的相关资料;

(十四)其他与征收、补偿相关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包括:

(一)被征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权属相关材料;

(三)相关经营凭证;

(四)房屋评估及测绘资料;

(五)反映被征收房屋原貌的照片和平面图等;

(六)征收补偿协议书、计算单或明细表;

(七)货币补偿款或房屋附属物和其他各类补偿款的收据;

(八)回迁资料;

(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的有关资料;

(十)行政诉讼、复议的有关资料;

(十一)其他涉及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文件资料;

(二)确定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资料;

(三)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

(四)房屋征收委托书;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

(六)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资料;

(七)其他与征收相关的文字、图像、声像等资料。

第十二条 各房屋征收工作组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采集的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全貌(含俯视图像);

(二)征收范围内街道、里巷、门牌标记及非住宅房屋牌坊的图像;

(三)文物古迹、名人故居、风貌建筑等单体建筑的图像;

(四)年代久远、具有特色建筑风格的房屋局部特写图像,如:青砖地面、做工讲究的天花板、红木隔断,雕梁画柱、特色门楼、外檐、外廊、挑檐、门窗扇、石蹲以及雕刻工艺精细的特写等图像。

(五)动迁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包括:现场咨询、搬家场面、拆房情况等过程。

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的声像资料的采集和制作,可以有偿委托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时,完成征收房屋的拍摄、制作光盘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完成。

第十三条 拟归档的零散证件资料应当按其内容或者形式的联系分三步进行整理:

(一)每个征收与补偿环节结束,各房屋征收工作组按本规定的档案内容,将证件、资料、图、表、照片、音像等收集齐全,移交市征补办,由该办进行分类整理。

(二)整个征收与补偿项目完成,进行系统化档案整理和编目。一个卷宗以一户被征收人为单位立卷,材料多时可一案数卷。将证件资料进行案卷分类、组合、文件排列与编号(用阿拉伯数排序)、填写目录、备考表和封面编目等。

(三)案卷组卷进行统一编排。“案卷名”为“项目名称”,分类号由年号、卷号的模式构成。

(四)不同征收与补偿项目的资料不能混淆在一起组卷。同一征收与补偿项目的综合资料与被征收户资料分开,单独组成一卷或若干卷;被征收户资料以门牌号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不同门牌号的征收资料不能混合一起组卷。声像资料单独归档排列,照片编号的方法:按张编号。若干张反映同一项目的照片为一组,以一张照片为单元编流水号。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管,档案保管符合“八防”条件,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

第十五条 已归档的案卷,任何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文件材料。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对电子档案要进行备份或者刻录光盘保存。电子档案的保管应当做到防磁、防潮、防震。

第十七条 档案查阅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调档,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读,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负责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调出或调入岗位时,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经管的档案逐项移交,并开据清单一式两份,经接收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双方共同签字移交方可离岗。

第十九条 各征收工作组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收集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按时移交,将作为工作完成情况列入项目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执行。


关于调整普通固定电话临时短期租用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调整普通固定电话临时短期租用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工信部清[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改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电信资费管理方式改革,完善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经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决定调整普通固定电话临时短期租用等业务的资费管理方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如下业务的临时短期租用收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业务为:普通固定电话、市内用户中继线、窄带ISDN、分组交换、话音(音频)电路、数字数据电路(DDN)、数字电路和帧中继。

二、电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以上业务的临时短期租用收费方案,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