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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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6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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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接续矿区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接续矿区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的有关内容,做好煤炭企业接续矿区的审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划定接续矿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接续矿区是1998年以前经原国家计划部门、原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的该煤炭生产企业的规划开采区或接续矿区;
  (二)为建设大型煤炭生产基地的煤炭企业规划在5年内进行开发的接续矿区。
  二、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原国家计委、原煤炭工业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已有矿权基本情况(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生产建设及开采能力情况;
  (四)企业的发展规划及设立接续矿区必要性的论证报告;
  (五)申请接续矿区的地质勘查报告、相关地质图件、按部规定应提供的资源储量登记表以及评审备案(认定、审批、审查)文件;
  (六)申请接续矿区中因有他人的探矿权、采矿权而影响矿区总体设计方案的,申请企业应提交联合、转让等解决方案。
  三、审查批准
  煤炭企业的接续矿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申请接续矿区内无相关的矿权,如设有相关矿权,应在扣除已有矿权后,对矿区总体布局、统一规划无重大影响,或有联合、转让等解决方案;
  (二)企业现有生产能力及发展规划与保有储量和所申请的接续矿区储量相适应;
  (三)能够就近利用现有的生产设施;
  (四)企业无长期持证不建设、不开采的情况;
  (五)企业无因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正在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审批程序
  接续矿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受理和审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登记。部可以根据需要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可以根据审查工作中的实际需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
  五、申请探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
  接续矿区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不到开采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在审批时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开采设计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在审批时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手续。
  接续矿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保留期,因企业建设需要经批准可延长到五年。
  煤炭企业申请的接续矿区经确认后,不得以竞争性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接续矿区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在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时,应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有关手续。
  接续矿区办理探矿权或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后,由国土资源部予以公告。
  六、时间安排
  接续矿区受理时间从本文下发之后起到2004年12月31日止。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接续矿区申请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颁布《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两级:省级和市(指省辖地级市,下同)、厅(局)、学校(指高等学校,下同)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按照业务管理范围,由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和劳动厅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九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省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二)各市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三)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成人高等学校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直属的各类学校或个人,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
第十条 不属于同一市或省行政主管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行政主
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裁定。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厅(局)、学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获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劳动厅可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