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旅游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09:51:50   浏览:9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旅游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旅游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37号

1993-02-22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旅游类税目注释
  旅游:是旅行和游览二者相结合的活动,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是人们不从事盈利活动,而以游览、消遣、求知等为主要目的所进行非定居的旅行而引起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
  旅游区:是指国家或有权单位明确批准的,可供旅游者进行参观、游览、娱乐、观赏、休息、品尝、科研、修学、疗养、健身的区域。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是指旅游区内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景观奇特,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的地域。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保护:是指为游览服务,对旅游区内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采取的一定的防护措施。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自然资源:是指一切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遗产景观及环境。如山河、岩石、湖泊、冰川、瀑布、名泉、溪流、地质、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以地学因素为主体的各种类型的自然资源。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人文资源:是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可供研究、观赏的历史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碑刻、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等设施和它们所处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道路建设:是指在景区内修建的各种道路设施。
  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水电通讯设施:是指在景区内修建的各种水利、电力和邮电通讯设施及供水、排污系统设施。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
  一、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保护:
  1.风景区的观察站(防火、泥石流、科技、森林病虫害观察防护站);
  2.风景区的围墙、栅栏、护园河、护城、护坡、护岸、防洪、防震和防火设施;
  3.风景区的安全保护及急救设施;
  4.风景区的环境保护、监测和治污设施;
  5.风景区的自然景观的新辟、恢复和整修;
  6.风景区的人文景点的维护、整修、恢复及新建;
  7.风景区内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筑物的迁建工程。
  二、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道路建设:
  各种道路工程(公路、登山路、水路、览车、索道、栈道),以及桥涵工程(桥梁、涵洞、隧道)、停车场、售票室、候车室、码头、船坞等工程的新建、扩建和维护。
  三、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水电通讯设施:
  给排水工程(供水站、自来水厂、泵、站、水坝、水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工程(电厂、电房、电站、输变电线路及设施)、通讯工程(无线电电台通讯,卫星通讯,有线电通讯,架空明线通讯,电缆通讯,激光通讯,大气激光通讯,光纤通讯的线路、机房、设备和报警设施)。
  本税目上述设施的建设,不包括行政、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行政办公、生活设施的投资。
  本注释范围以外的风景区内其他建设投资,应按《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城建部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1983年6月4日,城建部

第一条 为了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防止个人建造住宅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
本办法所说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自筹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或扩建住宅;
(二)民建公助:以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为主,人民政府或职工所在单位在征地、资金、材料、运输、施工等方面给予适当帮助,新建或扩建住宅;

(三)互助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互相帮助,共同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或扩建住宅;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须由建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准建造住宅。
第四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要与改造旧城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提倡建造两层以上的住宅。禁止占用良田、菜田、道路和城市绿地建造住宅。有条件的城镇,应当由人民政府统一解决用地,统一规划。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需要征用土地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住宅。
第五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在本城的异地住宅)。禁止用围墙筑院的方式扩大宅基地。
第六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资金、材料、施工力量的来源必须正当,不得利用职权侵占国家、集体资财和平调劳动力、运输力。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需要的主要建筑材料,应当列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材料、运输等方面给职工以支持和帮助,但补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住宅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补贴应当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挤占行政、事业费。
第八条 城镇个人建造的住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所有权归个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住宅竣工一个月内,建造人须持建筑许可证和建筑图纸,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验查,经审查批准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对违法建筑的住宅,予以拆除或没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城镇建设了大批住宅,住房紧张状况有所缓和。但近两年来,许多地区和部门擅自制订住宅标准,任意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为领导干部新建的住宅面积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脱离了我国国情,脱离了群众。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以中小型户(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以建一、二类住宅为主。在住宅紧张的城市和单位,应暂缓建设三、四类住宅。在全国住房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
二、为了能够以相同数量的住宅建设投资,适当解决较多群众的住房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不得另行制订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今后,凡发现任意突破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要严格控制住宅装修和设备标准,防止提高建筑造价。
三、今后衡量住宅建设量,既要以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又要以住宅套数为计量单位。各单位申请建造住宅和有关部门审批住宅建设计划,都要填报和审核建筑面积和套数,两者缺一不可。这是一项改革,各级计划、统计、计量、城建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把这项工作做好。
四、各地计划和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把关。今后,各单位需要建造三、四类住宅的,要报当地计委(建委)和城建部门批准。对近几年住宅建设较多的机关、单位要从严掌握。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建设的领导,坚决纠正任意提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现象。各地要对一九八一年以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各级领导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和设备标准,不准搞特殊化。要严格控制县、处级和地、厅级干部住宅建设。要把解决无房户、严重拥挤户的住房问题放在首位,作出规划,分期分批解决。
过去,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住宅设计、分配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会计核算手续(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会计核算手续(试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及会计核算手续》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会计科目
增设“492单位消费贷款”和“494个人消费贷款”两个一级会计科目,分别核算我行向法人和自然人发放的各种消费性贷款。发放贷款时记借方,借款人归还贷款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在“492单位消费贷款”会计科目下,设“短期单位汽车消费贷款”、“中长期单位汽车消费贷款? 倍犊颇浚凇?94个人消费贷款”科目下,设“短期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长期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二级科目,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在短期贷款二级科目内核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在中长期贷款二级科目内核算,按借款人设户。
“492单位消费贷款”和“494个人消费贷款”会计科目分别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3页第9行和第10行,贷款期1年(含1年)以上的归属资产负债表中的“中长期贷款”项目,贷款期1年以内的归属于“短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归属于“逾期贷款”项目。
“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应收利息、催收贷款利息也按借款人设户核算。
二、会计凭证、账簿
(一)会计凭证
“单位汽车消费贷款”统一使用现行制度规定的“贷款转存凭证”、“贷款还款凭证”。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会计凭证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定使用。
(二)账簿
采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定的“个人××贷款明细账”格式。对单位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将账首“个人”字样改为“单位”。
三、发放贷款的核算
(一)贷款户的开立
信贷部门按规定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对向法人发放的贷款应将一份贷款合同副本送会计部门,向自然人发放的贷款应填制一式两份“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一份留存,另一份送会计部门,同时将“担保物、偿债物收妥通知书”或抵押(质)物清单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贷款合同副
本或“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后,据以为借款人办理开户手续,将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户名、账号等登记在贷款账簿账首,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账号。借款合同应专夹保管,“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作贷款凭证的附件。
汽车消费贷款的抵押(质)物按《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及会计核算手续》规定进行登记、保管和处置。
以所购汽车作抵押的,应将汽车保险单、购车发票等权属证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后,应认真审查提交的凭证是否齐全,与合同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根据合同注明的“抵押(质)物”金额,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担保物”表外科目账。
(二)发放贷款
1.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应填制“贷款转存凭证”,会计部门按规定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单位消费贷款——短(中长期)期单位汽车消费贷款
——××单位户
贷:××存款——××单位户
转存经销商账户时,根据借款人出具的转账支票及进账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存款——××单位户
贷:××存款——××经销商户
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支用贷款时,应填制一式五联“个人( )贷款支付凭证”,会计部门按规定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个人消费贷款——短(中长期)期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借款人户
贷:××存款——××经销商户
四、借款人归还贷款本金会计核算
汽车消费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借款人应当按月或按季等额归还本金。
1.归还单位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填制“贷款还款凭证”一式四联,经办行会计部门采取扣划方式的,应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两借一贷)。会计分录:
借:××存款——××单位户
贷:单位消费贷款——短(中长期)期单位汽车消费贷款——××单位户
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偿还贷款本金的会计核算比照《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处理。
五、逾期贷款的核算
每期还款日的最后一天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还款的部分,即为逾期贷款。
发生逾期贷款时,计算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作逾期记录标志,在账簿上不作逾期记载。当贷款全部到期后,借款人仍有未归还的贷款,应将全部未归还的贷款余额结转到“逾期贷款”栏内,结转手续比照《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办理。
六、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会计处理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分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和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是指借款人提前归还一期以上的贷款本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指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如借款人归还金额不足全部贷款本息的,按提前归还贷款本金进行处理。
七、利息核算
汽车消费贷款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按季批量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份的20日。结息日(或次日)借款人应主动到贷款经办行办理偿还贷款利息的手续,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可比照个人住房贷款的委托扣款的方式,委托贷款经办行从借款人的信用卡或储蓄账户中扣划,借款人为法
人的可由贷款经办行在其存款户中扣划。
结息日次日营业终了前,借款人未按规定偿还贷款利息,贷款经办行会计部门应通过“应收利息”(或催收贷款利息)科目进行处理,待借款人前来偿还贷款时,应本着“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先收取贷款利息(含复利),再收取本金,不足偿还的贷款本金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超过
1年的,利息在“催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
借款人贷款最后一期还款到期时,采取单户结息的方式结清该户贷款利息。
应收利息、催收贷款利息的复利按季结息。
八、对账
年度终了前,经办汽车消费贷款的会计部门应逐户打印对账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借款人核对。借款人如发现账务不符,应在对账单上列明不符款项,退贷款经办行会计部门,贷款经办行会计部门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19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