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广东东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货运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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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广东东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货运业务的批复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9号



关于同意广东东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货运业务的批复


广东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广东东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经营道路运输业务的请示》(粤交运〔2003〕12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广东东耀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方合营者:华夏物行有限公司,外方合营者:广耀海运有限公司) 从事道路货运业务。核定该公司道路货运经营范围:集装箱运输。
二、核定该公司道路货运规模:投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新增集装箱运输车辆20辆。
三、核定该公司道路货运经营期限:12年(自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
  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请你厅通知项目申请人持此批件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变更手续。全部手续办妥后,请将变更后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我部备案。
  此批件有效期18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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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再评价通过品种的标准制定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化学药品地标品种再评价通过品种的标准制定等工作的通知

药监安函[20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所:

2002年4月15-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会同国家药典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就化学
药品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通过品种的国家标准制定和说明书修订工作的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就如何落实好化学药品国家标准制定和说明书修订工作,提出如下进一步要求:

一、应继续按照已下发的关于做好化学药品地方标准再评价通过品种的标准制定等工作文件要求,坚持由企业起草,省市药品检验所复核和审核的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好本地区承担项目的标准起草、复核和说明书审核工作。各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此项工作给与充分支持和帮助,确保限期内完成任务。各省市药品检验所要集中人力、物力,确保标准复核工作的质量与进度。

二、标准复核的重点应是力在新修订内容的重现性及容易出现问题的项目上,所需的标准品应由企业提供,省药品检验所进行初标后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核定。审核药品说明书的重点应放在贯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3号令对说明书的规范要求方面,对其中相关内容是否体现了评价意见可留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终审确定。

三、为鼓励积极承担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并能高质量按期完成任务的企业,作为标准起草单位将在国家标准文本中予以注明。

四、对本地区确无法承担而需调整的项目,或其它需要告知的任何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和国家药典委员会报告。决不能因局部疏漏而影响全局进度。联系电话:010-68313344转1039,010-67152759;传真:010-68315649,010-67156316

五、请及时将本次会议精神传达给相关生产企业,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保证工作质量,如期完成任务。各相关生产企业应积极做好标准制定和说明书修订工作。对不能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品种,将视为企业自动放弃,并在随后的批准文号换发工作中作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3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从根本上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问题,建立起规范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建立全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03〕2号),依照《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府发〔200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的以下重点优抚对象:

(一) 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

(二) 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 领取抚恤金的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

(四) 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

(五) 享受定期抚恤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六) 享受定期抚恤的病故军人遗属。

第三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第四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缴费额度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6%划入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剩余部分作为个人帐户资金由各区民政部门直接发给优抚对象本人,用于门诊医疗。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各区民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填写《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申报登记表》,报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基金按月缴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在每年1月份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第七条 参保优抚对象持社会保障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有关待遇。

第八条 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民政部门负责统计参保人数,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参保人数,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费用,一次性拨付各区民政帐户,由民政部门按月缴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医疗保险业务。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市本级以外的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单位,根据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保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